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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法
1目录资源税概述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与税目2资源税税率与计税依据3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5
2第一节关税概述√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的特点与作用
3一、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特定的资源征税,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征收资源税对于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
4二、资源税的特点和作用(一)资源税的特点123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对特定的资源征税实行差别税额征收实行源泉课征
5二、资源税的特点与作用(二)资源税的作用1.促进企业间开展平等竞争2.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3.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我国的资源税属于比较典型的级差资源税,它根据应税产品的品种、质量、存在形式、开采方式及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交通运输等客观因素的差异确定差别税率,从而使条件优越者税负较高、反之则税负较低。通过对开发、利用应税资源的行为课征资源税,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有偿占用的原则,从而可以促进纳税人节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其课征范围的逐渐扩展,资源税的收入规模及其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都相应增加,其财政意义也日渐明显,在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6第二节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纳税义务人√税目√扣缴义务人
7一、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8二、税目(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4)金属矿。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5)非金属矿。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粘土、砂石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9三、扣缴义务人(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扣缴义务具体包括:
10第三节资源税税率与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
11一、税率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率或差别税额进行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率、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率、税额低一些。我国资源税税率见教材中表7-1所示。
12二、计税依据(一)销售额1.关于销售额的认定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3二、计税依据(一)销售额价外费用不包括的项目内容(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1.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14二、计税依据(一)销售额1.关于销售额的认定运杂费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15二、计税依据(一)销售额2.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16二、计税依据(一)销售额(1)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2)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7二、计税依据(一)销售额(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8二、计税依据(一)销售额(5)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9二、计税依据(二)销售数量(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确定资源税销售数量的基本办法如下:
20第四节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定率计算√从量定额计算√煤炭资源税的计算
21一、从价定率计算计算方法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资源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例】大庆某油田9月份销售原油20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300万元,资源税适用的税率为8%。计算该油田9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过程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10000×8%=800(万元)
22二、从量定额计算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资源税额等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3三、煤炭资源税的计算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24三、煤炭资源税的计算(1)(2)(3)(4)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25第五节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减税、免税项目√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申报
26一、减税、免税项目(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3)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4)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一)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5)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20%。(6)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7)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27一、减税、免税项目(1)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资源税。(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3)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28一、减税、免税项目(4)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5)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6)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7)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一、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30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31三、征收管理(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与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2三、征收管理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二)纳税期限
33三、征收管理(1)(2)(3)(4)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三)纳税地点
34三、征收管理纳税需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四)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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