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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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国际税法本章内容:国际税法的概念,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国际逃、避税。教学要求:理解税收管辖权掌握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熟悉国际逃税与避税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国内法渊源1、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2、英美法系的税务案件判例(二)国际法渊源1、国际税收条约2、国际税收惯例(Internationaltaxcustoms)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一)主体1、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2、纳税人(二)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

2、产价值(三)内容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征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具有对等互惠性。第二节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法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由于其来源于国家主权,各国政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应依循属人(principleofperson)或属地(principleofterritoriality)管辖的原则,即应该也只能对与本国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或地域联系因素的那些人或对象,主张行使税收管辖权。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overresidents)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

3、着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一)居民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unlimitedtaxliability)。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住所标准(domicilecriterion)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2)居所标准(r

4、esidencecriterion)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3)居住时间标准(thecriterionofresidentperiod)居留时间的长短,区分为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并对其纳税义务范围有不同的规定。长期居民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课税;非长期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汇入的境外所得课税。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thecriterionofeffectivemanagementandcontrol)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

5、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一般说来,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召开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英国、印度、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这种标准。(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thecriterionofheadoffice)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经理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中国和日本均采用这一标准。(二)国籍税收管辖权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1、自然人:依据国籍身份行使征税权。2、公司、企业等法人团体:采取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加拿大

6、、墨西哥和菲律宾等国采用此标准。(三)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1、对于自然人居民双重身份冲突的协调(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地(3)习惯性住所(4)国籍(5)双方协商2、对于法人居民双重居所冲突的协调(1)缔约双方在协定中事先确定一种解决此类冲突应依据的标准;(2)有关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性的国际协定,由缔约国双方的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结因素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一)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ofincomesource)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

7、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营业所得(businessincome)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1)常设机构原则(theprincipleofpermanentestablishment)当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通过某种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的情形下,对该企业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营业利润或所得,作为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缔约国另一方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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