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07第七章 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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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资源税法内容概要(一)纳税义务人(二)税目、单位税额(三)课税数量(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税收优惠(六)纳税申报及缴纳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一节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二节税目、单位税额一、税目、税额资源税的税目(即征收范围)共七类: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是指原煤,不

2、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二节税目、单位税额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二节税目、单位税额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三节课税数量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三节课税数量二、对于课税数量的具体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三节课税数量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

4、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三节课税数量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三节课税数量【例题】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

5、液体盐50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资源税( )。【解析】应纳资源税=12000×30-10000×5=310000(元)。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由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要确定课税数量和适用的单位税额。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五节税收优惠一、减税、免税项目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6、,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五节税收优惠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1)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盐按每吨10元征,液体盐按每吨2元征。(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五节税收优惠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资源税规定仅对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

7、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六节纳税申报及缴纳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1)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六节纳税申报及缴纳(2)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六节纳税申报及缴纳2.纳税

8、期限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以1个月为期的,期满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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