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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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ZHEJIANGT&CLAWFIRM)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邮编310007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20083-3-1-4-1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编号:TCYJS2010H057号致: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

2、思创”、“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09H142号《法律意见书》、TCYJS2009H141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10H00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TCYJS2010H02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及TCYJS2010H039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TCYJS2009H142号《法律意见书》和TCYJS2009H141

3、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对思特利塑胶注销时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的补充核查。2008年10月23日,思特利塑胶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2008年10月31日,杭州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思特利塑胶出具杭立信审字[2008]0941-1号《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清算报告》及杭立信审字[2008]0941-2号《地税税务登记注销清算报告》;2008年11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国家税务局作出杭国通[2008]12317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核同意思特利塑胶注销税务登记;3-3-1-4-2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4、四)2008年12月23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作出杭地税直[注登通字]第18922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核准思特利塑胶注销税务登记。2009年1月19日,思特利塑胶在《每日商报》刊登了注销公告。2009年3月6日,思特利塑胶召开股东会,确认公司清算报告。2009年3月12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核准思特利塑胶注销工商登记。经核查,思特利塑胶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注销时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0年3月5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下接签署页)3-3-

5、1-4-3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签署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章靖忠签署:经办律师:傅羽韬签署:经办律师:王鑫睿签署:3-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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