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38504

补充法律意见书38504

ID:4152568

大小:242.83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1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38504_第1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38504_第2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38504_第3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38504_第4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38504_第5页
资源描述:

《补充法律意见书3850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138988785564187855642传真:(0591)87855741电子信箱:zlflssws@fjlawyers.net5-3-3-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闽理股意字[2008]第002-03号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蒋方斌、蔡钟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08年2月28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闽理股意字[2008]第002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发行人在2005、2006和2007年度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

3、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农实业”)是经农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更名为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农经发[2002]14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5]7号《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和农经发[2007]8号《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三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圣农实业分别

4、于2005年4月和2007年4月通过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经上述监5-3-3-2测合格后圣农实业继续享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根据农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

5、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第二条规定:“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

6、,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发行人是圣农实业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且其从事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因此,在2005、2006和2007年度,发行人从事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农业部等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的规定。二、关于发行人自2008年起享受的企业所得税

7、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5-3-3-3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