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ID:32413560

大小:784.42 KB

页数:47页

时间:2019-02-0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_第1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_第2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_第3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_第4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_第5页
资源描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C座40-3五层邮编:100027F4-5,C40-3,Building40,XingFuErCun,ChaoYangDistrict,Beijing.电话/TEL:(8610)50867666传真/FAX:(8610)50867998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bj.com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法意字[2015]第0127-1号二○一五年三月北京BEIJING上海SH

2、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AN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阳SHENYANG天津TIANJIN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法意字[2015]第0127-1号致: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康

3、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4]第0127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

4、相同含义。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公司一般问题1.合法合规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1.1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公司目前股东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股份(万股)出资比例(%)1丰源实业4,300.0065.152张钦革585.008.

5、863张勤军250.003.794刘韩鹰250.003.795招商银科312.504.746张勤发150.002.277卓越投资187.502.858黄亦存100.001.519杨建坤200.003.0210徐玉珍100.001.5111唐广来50.000.7612田兆春15.000.2313廖凯50.000.7614陈丽娟50.000.76合计6,600.00100.00本所律师就股东适格性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2、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司股

6、东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记录;3、取得公司控股股东丰源实业、合伙企业股东招商银科、法人股东卓越投资分别出具的最近两年合法经营的书面声明。公司目前股东中,丰源实业、卓越投资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科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担任股东的情形。张钦革等11名自然人股东报告期内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除此之外,本所律师调阅了公司发起人及现有股东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各自然人股东均年满18周

7、岁,且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等规定的不得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依法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回复:经核查,安泰生物的控股股东为丰源实业,实际控制人为张钦革、张勤军、张勤发。认定依据如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丰源实业直接持有公司4,3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5.15%,丰源实业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

8、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因此认定丰源实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张钦革、张勤军和张勤发三人为兄弟关系,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4.92%的股份并通过丰源实业间接持有公司65.15%的股份。张钦革、张勤军、张勤发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08年12月20日签署《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