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73-扬杰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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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泰和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15楼电话:862584503333传真:862584505533电子信箱:JCM@jcmaster.com网址:http://www.jcmaster.com3-3-4-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2、”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2011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1

3、2061号)所附的《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2012年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发行人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之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现根据2012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

4、声明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3-3-4-2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使用。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广禾洋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关系。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经核查,希腊公民GeorgiosKaidantzis持有广禾洋行100%的股权。GeorgiosKaidantzis对其控制的企业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做了说明:GeorgiosKaidantz

5、is持有广禾洋行100%的股权,广禾洋行持有无锡爱康太阳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除广禾洋行外,GeorgiosKaidantzis未投资其他企业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除广禾洋行曾代持扬杰有限25%的股权外,GeorgiosKaidantzis及广禾洋行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梁勤、控股股东扬杰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梁勤、刘从宁、徐小兵、吕学强、陈贤、张斌、汤标、徐萍、沈颖、唐杉、梁瑶、王毅、戴娟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具了说明,确认其与GeorgiosKaidantzis及广禾洋行

6、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广禾洋行的实际控制人为GeorgiosKaidantzis,除广禾洋行曾代持扬杰有限25%的股权外,广禾洋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股东与发行人中介机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经核查,鑫海投资、吴亚东、王艳于2011年5月认购发行人股份,成为发行人的新增股东。根据新增股东鑫海投资、吴亚东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中介机构、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鑫海投资与中介机构及其签

7、字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新增股东王艳出具的说明及中介机构、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王艳与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3-3-4-3系;发行人股东扬杰投资、杰杰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梁勤为王艳的哥哥王毅的配偶,此外,王艳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发行人董事梁勤、副总经理王毅外,王艳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王艳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扬杰投资、杰杰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梁勤及发行人副总经理王毅之间存在关联

8、关系,除此之外,新增股东鑫海投资、吴亚东、王艳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三、请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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