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73-扬杰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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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泰和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15楼电话:862584503333传真:862584505533电子信箱:JCM@jcmaster.com网址:http://www.jcmaster.com3-3-2-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2011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12061号)所附的《扬州

3、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2012年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发行人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之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2012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2012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根据中国

4、证监会《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2]060号),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根据发行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3-3-2-2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后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现根据2013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

5、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使用。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诉讼经核查,发行人与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后更名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4月2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

6、如下:“一、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1年7月12日解除;二、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26820.6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8月8日起至此款付清之日止,以132682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施工资料;四、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

7、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五、驳回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3-2-3六、驳回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反诉请求。”经核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经生效。2012年5月31日,发行人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上述判决生效,发行人同意对方返还判决确定的一半的工程款663,410.3元。2012年10月18日,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

8、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将上述和解协议约定的工程款663,410.3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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