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10-正业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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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国深圳深南中路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24/F.,AEROSPACEMANSION,SHENNANROAD,SHENZHEN,P.R.CHINA电话(Tel.):(86-755)88265288传真(Fax.):(86-755)83243108网站(Website):www.shujin.cn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信达首字(201

2、2)第13-5号致: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

3、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及《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的相关变化情况,信达进行了相应核查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4、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3-3-1-10-2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上述文件出具后发行人的相关变化情况,信达经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5、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1发行人股东变化情况2013年6月21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铭众实业的股东张平卫、刘少海分别将其所持铭众实业4.44万元出资额(占股权比例为1.20%)、0.555万元出资额(占股权比例为0.15%)作价8.00万元、1.00万元转让给徐地

6、华。本次股权转让后,张平卫、刘少海不再持有铭众实业股权,徐地华持有铭众实业的出资额(占股权比例)变更为60.9575万元(占股权比例为16.475%)。除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铭众实业的股东及持股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铭众实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2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徐地华、徐志明因工作原因自发行人处支取业务备用金,截至2013年6月30日,该等款项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3主要财产变化情况(一)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发行

7、人及其子公司昆山正业新增的专利情况如下:序号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专利权人申请日期全印制电子及电路板喷墨打1发明ZL201010019362.7发行人2010/01/08印设备3-3-1-10-3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序号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专利权人申请日期一种用于切割半固化片的切发行人、华中2发明ZL201010213161.02010/06/28割设备及切割方法科技大学一种印刷电路板外观检查机3发明ZL201110006253.6发行人2011/01/13的建标方法4半自动X光检查机外观设计ZL201230560867.4发行人2012/1

8、1/195一种双盘研磨机实用新型ZL201220125510.8昆山正业2012/03/29经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昆山正业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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