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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300412-迦南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10》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1-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迦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德恒【杭】书(2014)第12005号致: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2、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已出具德恒【杭】书(2012)第001-1号《法律意见》和德恒【杭】书(2012)第001-2号《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2年5月10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2012年7月31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2013年3月29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3、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2014年6月10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2014年7月22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2014年8月18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2014年1
4、1月19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1-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迦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七)》”)、2014年12月3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八)》”)、2014年12月5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九)》”)。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
5、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人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及验证,并就此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补充法律意见(九)》内容仍然有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6、》、《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补充法律意见(九)》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哈尔滨纳诺机械设备有
7、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诺公司”)就“CCS制粒模块系统”实用新型专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发行人对其构成专利侵权,本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已经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1-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迦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补充法律意见(九)》,现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内容如下:经本所律师于2014年12月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问询,纳诺公司就“CCS制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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