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73-扬杰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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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泰和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15楼电话:862584503333传真:862584505533电子信箱:JCM@jcmaster.com网址:http://www.jcmaster.com3-3-1-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

2、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2011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12061号)所附的《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2012年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发行人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之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2012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2012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扬州扬

4、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2]060号),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根据发行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3-3-1-2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后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现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使用。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5、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3〕788号)。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3〕78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288,282.78元、59,194,745.39元、71,973,462.02元(为合并报表数据)。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财务状况

6、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3〕78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师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没有受过环保、税务等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它司法制裁的记录。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十

7、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A、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3〕788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13〕791号《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发行人2011年、201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3-3-1-3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3,659,771.15元、60,594,341.14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B、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3〕78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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