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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300360-炬华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3》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2年8月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
2、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由2011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2年6月30日。为此,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3、司于2012年7月30日出具的天健审〔2012〕5428号《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6月审计报告》(以下提及《审计报告》时,均指此报告)和发行人的最新情况,对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并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3-3-1-1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
4、书(三)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反馈意见问题有关的文
5、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11年8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5日召开的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有效期将于2012年9月5日到期,2012年7月30日及2012年8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继续延长一年本次发行上市有效期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
6、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的工商信息电脑查询单,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核查,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2年6月30日后仍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3-3-1-2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公司2010年度盈利3,214.51万元,公司2011年度盈利7,387.79万元、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10,602.30万元,
7、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301,149,207.78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查阅公司设立时及历次增资时由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设立的股本、历次增资的股本、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的股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股份公司出资的资产的权属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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