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60-炬华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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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13年12月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2、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原指派许志刚律师、李佳霖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因李佳霖律师从本所离职,经与发行人协商,本所决定将经办律师变更为许志刚律师及刘春城律师,就上述事项,本所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经办律师变更的说明》。本所之前向发行人出具了由许志刚律师、李佳霖律师作为经办律师签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变更后的经办律师在对前述出具的法律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112072号《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函》及再次反馈意见有关问题和事实核查基础上,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于2013年6月26日重新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3-3-1-1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杭州炬华科技

5、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3年7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于2013

6、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天健对发行人2013年9月30日、2013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3〕6260号《审阅报告》。根据上述方案的调整以及发行人的最新情况,本所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发行人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

7、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8、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3-3-1-2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经查验发行人存档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于2013年12月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调整、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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