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23-金莱特-补充法律意见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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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金莱特”)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2、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分别于2011年6月22日、2012年2月20日、2012年5月3日、2012年8月11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11月1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3、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4、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本所现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就发行人发行方案变化及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等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5-1-1本

5、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6、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一)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7、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于2013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13年12月19日召开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事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具体如下: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3)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335万股。5-1

8、-2(4)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335万股,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800万股,由田畴及蒋光勇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公司控股股东田畴拟公开发售不超过700万股(含7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前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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