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68-汇金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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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香港地址: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电话:+8665890699传真:+8665176800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二零一三年五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国浩京证字[2013]第00059号致: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

2、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律师”)受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汇金机电”)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分别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所提出之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为准,上述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

4、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3-3-9-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的相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一)发行人的商业银行客户已建立完善的采购体系和反商业贿赂制度1、主要商业银行客户的采购体系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销售合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系发行人产品最主要的购买主体。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商业银行客户总行的招标

5、文件、招标入围协议、采购合同等资料,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销售人员的访谈并经对前述商业银行客户涉及到招投标事宜的公开检索,本所律师了解到主要商业银行客户的采购决策体系和实际采购模式,基本情况如下:现时全国性商业银行均采取集中招标的方式采购金融机具产品,采购决策一般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来完成,其主要根据投标人产品技术性能测试、投标响应情况、过往业绩、售后服务网络、商务价格谈判等综合因素,评价选择合格供应商;实际采购体系则基本可分成两种类型,一是招标采购(即总行招标,总行采购),二是招标入围(即总行招标入围,分行采购)。招标采购是由商业银行总行招标,

6、并由总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直接采购(如中国银行),具体决策程序如下:各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一级分行上报的本年度所辖网点需求计划,结合本年度商业银行总行采购预算情况,制定各一级分行年度财务采购指标;由总行采购部门组织竞争性谈判招标或委托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总行依据招标结果与入围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定购置设备名称、型号、分配区域及数量。招标入围是总行确定入围企业、产品型号、产品价格,分行与入围供应商签订合同自行采购(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具体决策程序如下:总行根据一级分行上报的本年度所辖网点需求计划,结合本年度商业银行总行采购预算情况,制定各一级分行年度

7、财务采购指标;由总行采购部门组织竞争性谈判招标或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入围供应商;各一级分行采购部门在3-3-9-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总行确定的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选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定购置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2、主要商业银行客户的反商业贿赂制度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均系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该类客户在具体采购决策和实际采购体系中已经建立了规范的反商业贿赂制度,以避免不公平竞争情形的发生。对内包括内部约束措施、禁止具体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私自

8、实施各项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行为;对外包括外部约束措施,要求投标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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