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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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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天津昆明成都宁波香港地址: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中心9层邮编:100026电话:+8665890699传真:+8665176800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二零一二年三月0-2-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汇金机
2、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汇金股份”)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分别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3、“《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2月17日提出的反馈意见的要求及发行人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进一步查证了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并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更新和补充,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上述
4、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0-2-2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的相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第一部分反馈意见的回复一、关于发行人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意见。(一)鑫汇金根据石家庄高新区工商局、石家庄高新区国税局、石家庄高新区地税局第四税务分局、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医疗管理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高新区环保局等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相关网站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鑫汇金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经营合法、合规。(二)心度服装根据石家庄高新区工商局、石家庄高新区国税局、石家庄高新区地税局第三税务
6、分局等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相关网站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心度服装自2011年8月12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经营合法、合规。(三)汇丰源担保根据石家庄工商局、石家庄市桥东区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石家庄国税局等行政机关相关网站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汇丰源担保自2010年11月15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经营合法、合规。(四)汇丰源典当根据河北省商务厅、石家庄工商局、石家庄市长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石家庄市长安
7、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2-3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公开检索,本所律师认为汇丰源典当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经营合法、合规。(五)汇丰源小额贷根据石家庄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石家庄裕华区工商局、石家庄市裕华区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石家庄市裕华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
8、并经公开检索,本所律师认为汇丰源小额贷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营合法、合规。(六)天恒有色根据鹿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冶工商分局、鹿泉市地方税务局铜冶税务分局、鹿泉市铜冶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公开检索,本所律师认为天恒有色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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