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市吉恒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建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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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长沙市吉恒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建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胀中民二终字第0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吉恒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新开铺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李芝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辉,女。上诉人长沙市吉恒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建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岀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曾建辉系吉恒公司股东。吉恒公司是由原长沙市吉恒百

2、货商店经过改制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7月3日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注明:公司注册资金为35.5万元,股东共36人,曾建辉系股东之一,其股金为0.5万元吉恒公司于2006年9月进行了年检。2004年6月8日,吉恒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对公司的决策按所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照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4、对公司的日常营销活动逬行查询和监督;5、增资优先认购权;6、转让出资权;7、公司清盘解散后,股本资金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按股东平均分配;&如遇政府对新公司场地拆迁让路,对政府给

3、予的拆迁补偿,除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外,对补偿的剩余部分按股东人数平均分配,由董事会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等。曾建辉等股东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维护股东利益为由,曾于2007年口月14日、2007年11月26日、2008年4月15日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解决有关问题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2008年8月11日曾建辉等股东分别向法院起诉。原审认为,股东享有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4、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吉恒公司章程也明确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日常营销活动进行查询和监督的权利。曾建辉作为吉恒公司的股东,其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维护股东利益为由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吉恒公司应当提供2004年7月・2008年7月份的会计帐簿及财务报告给曾建辉进行查阅,曾建辉要求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吉恒公司

5、2004年7月-2008年7月的会计帐簿及财务报告,因该要求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知情权的范围,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长沙市吉恒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公司2004年7月至2008年7月的会计帐?2.莆癖U嫣卵L嬖a圆樵模欢2.祷圭卜嬖a缘钠泳咚毓月内蟆1景杆咚戏?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长沙市吉恒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吉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会计报告、会计账薄于2007年11月被李小萍、汤秋萍擅自带走,吉恒公司当时向派岀所报案,此案尚未结

6、案。本案应追加李小萍为被告。吉恒公司的租金从2008年1月7日起由长沙吉申百货公司收取z从此吉恒公司无任何收入,吉恒公司处于瘫痪状态,无账可做,曾建辉如要查阅资料,法院应追加长沙市吉申百货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已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因正当理由请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2.莆癖U妫欠筛秤覩啥娜g9灸返康恼宋窖芾馨侍猱T晒咀孕星宀掠邕匆怕T。辈渭铀咚系谋桓嬢虻11恕1景赶等啡现®愎炯词刮窗椿恫浦贫冉(17)吮。匀徊挥跋好嗣穹彳喝啡瞎啥①毕磧械闹槿方T媒彳喝隙去率登丸视梅烧罚芯銮〉薄<愎旧纤呃磧刹荒卄闪iii驹翰挥柚C帧R勒钏吨谢嗣窖埠凸裕滤咚戏

7、方返诟话傥迨醯诡豢睿T唬惟亢娑5芯鑒缰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上诉受理费100元,由长沙市吉恒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廖征审判员柳明代理审判员唐珍枝二。。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郭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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