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ID:46325643

大小:67.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2

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_第1页
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_第2页
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_第3页
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_第4页
资源描述:

《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0)常民三终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常民三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中段(商检局四楼)法定代表人吕立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新民,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敏华,女。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城公司)不

2、服(2010)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以胡敏华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管海斌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紫苑花园8#楼门窗工程尚未验收与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敏华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胡敏华为原常德市钢窗厂负责人,该企业2000年9月改制后,胡敏华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直至2005年7月22日由胡敏华个人出资设立的独企业常德市钢窗厂核准成立。2003年8月15日宏城公司承建了常德市华达建设开发总公司的紫苑花园一期工程8#楼,2003年12月16B,胡敏华以常德市钢窗厂名义与宏城公司签订紫苑花园一期工程即楼《门、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胡敏华按照合

3、同约定,全面履行了门窗的安装义务。2004年11月25日宏城公司项目经理管海斌向胡敏华出具了〃今欠到紫苑花园8臓铝合金工程款捌万元,2004年12月份(中旬)开工后陆续偿还,争取年底前付清"的欠条。到期后,宏城公司拒付工程款,胡敏华便以〃常德市钢窗厂"禾r常德市钢窗厂清算小组〃的名义分别起诉宏城公司,均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0年1月胡敏华以个人名义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宏城公司支付报酬8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常德市华达建设开发总公司是紫苑花园一期商品房工程的开发商,2003年8月15日常德市华达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宏城公司签订《建设

4、工程施工合同》,将紫苑花园一期工程8継发包给宏城公司承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常德宏城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前给付胡敏华加工承揽报酬及违约金共40000元。二、常德市华达建设开发总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前自愿给付胡敏华加工承揽报酬30000元。三、此案再无其他争议。四、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共3150元,由上诉人胡敏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李雪审判员刘松

5、林代理审判员刘爱华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于?荐电视广告(专题)片制作合同荐商业设计协议书荐网站建设合同书荐标志知识版权、使用版权及注册申明协议书荐委托制作光盘合同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