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沛县华佗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时宗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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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沛县华佗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时宗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2)徐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华佗医院,住所地沛县东风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肖延林,院长。委托代理人郭效海。委托代理人魏垂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宗海。委托代理人王延福,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沛县华佗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时宗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沛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沛县华佗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郭效海、魏垂书,被上诉人时宗海及其委

2、托代理人王延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一审查明:原告时宗海因摔伤于2008年11月2日在沛县华佗医院就医,住院后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于2008年口月3日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于2008年口月9日出院。2011年2月22日,原告时宗海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作影像学检查,被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内固定术后表现,双狈懒关节退行性改变"。原告时宗海治疗共支出医疗费8587.26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896.52元,个人负担5690.74元,各项门诊医药费525.5元,医药费个人负担共计6216.24元另查明,被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时宗海术后伤情作

3、医疗鉴定,申请事项如下:1、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2、本案中被告沛县华佗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如有过错,请鉴定过错程度。3.本案中沛县华佗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4、本案中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如构成伤残,请鉴定伤残等级。徐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于2011年口月2日向本院回复关于中止组织时宗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函载明”……。因为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交术后第一张医学影像资料,使鉴定缺少依据。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决定暂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退回贵处审核后再决定是否恢复鉴定〃。后原、被

4、告均未向本院提交原告术后第一张医学影像资料。以上事实,有原告时宗海提供的沛县华佗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CTR报告书等,被告提供的原告时宗海病案一册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应否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沛县华佗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自己未向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提交原告术后第一张医学影像资料,且未举证证实已将原告术后第_张医学影像资料交给原告,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被告所举证据及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被告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当对原告时宗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时宗海在本

5、次诉讼中的损失为6530.5元(医疗费6215.5元+护理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沛县华佗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时宗海医疗费6215.5元、护理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合计6530.5元;二驳回原告时宗海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时宗海负担348元,被告沛县华佗医院负担52元。上诉人沛县华佗医院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6、。上诉人提供放射科主任王海出庭证实上诉人因机器故障原因无法提供包括上诉人2008年□月6日光片的真实情况,由于上诉人已经提供被上诉人住院期间的整套病案”其中包括2008年口月6日CR报告书,能够证实上诉人的手术过程,并且上诉人同意以被上诉人手中持有的其他术后光片如2009年2月17日编号为72693和2010年3月17日编号为106458经法庭质证后作为检材进行鉴定。尤其是被上诉人持有的2009年2月17日光片与2008年11月6日相距为三个月被上诉人为老年人,骨骼生长没有太大变化,能够反映被上诉人术后骨骼状况。无论是医学会还是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均能够作岀鉴定结论。徐州医学会医鉴办(20

7、11)121号函,因医患双方均未提交术后第一张医学影像资料,中止鉴定而不是终结鉴定。只要法院作出审核以其他术后光片经法庭质证后作为检材即可进行鉴定。况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明确规定,缺少术后第一张光片,即使病案完整齐全和其他术后光片完整无缺,就无法(不能)逬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此,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不同意以其他术后光片作为检材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导致不能鉴定的后果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行为所致,上诉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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