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张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ID:46632863

大小:72.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1-26

上诉人张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_第1页
上诉人张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_第2页
上诉人张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_第3页
资源描述:

《上诉人张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诉人张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张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宪合伙协议纠纷i案(2011)焦民三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成,男。委托代理人原利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宪,男。委托代理人席晓东,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张立宪于2011年2月22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建成支付其合伙投资款33000元。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沁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张建成不服原判,于2011年5月24H提起

2、上诉,木院于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成的委托代理人原利珍、被上诉人张立宪的委托代理人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3月21日,原、被告及李银生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筹资13.8;/元购买二手车前四后八解放牌汽车(豫H56933号)一辆,共同经营。其中消贷9.2万元,张立宪3.8万元,李银生5万元,张建成5万元,……”。后经营至2006年1月11口,因发生变化三人决定解除介伙关系,并于2006年1月11口签订退伙协议,载明:1、终止甲(张建成)、乙(张立宪)

3、、M(李银生)三方于2005年3月21「1所签订的合伙经营豫H56933号运输车协议。2、该运输车归张建成所有,由李银生协助将该车过户到张建成名下。3、张立宪、李银生退出介伙关系后,由张建成退还其合伙的投资,张立宪、李银生自愿从每人木金屮减去5000元,剩余木金由张建成在一年内还清(最迟在2007年1月6日还淸)o4、2006年1月6日前,合伙期间该车所有债权债务由三人享有和承担,2006年1月6日以后该车所有的债权债务归张建成享有和承担。5、2006年1月6H起,该车由张建成挂靠在沁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冇限公司经营,并服从其管理。6、木协议一式四

4、份,甲、乙、丙及公司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三人在协议上签名并按手印,沁阳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I办议上加盖公章。2007年3月12口,李银半起诉张建成要求归还合伙投资款45000元及利息,该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沁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由张建成分期分批偿还李银生的投资款。2007年11月21日张立宪为该运输车找张建成算账双方发生纠纷。2009年11月18日张立宪为合伙纠纷起诉张建成,要求张建成支付其应得买车款25000元、扣车损失17200元。2010年8月10沁阳币人民法院作出(2010)沁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

5、决,以张立宪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于2006年1月11日后又重新合伙为由,驳冋了张立宪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现张立宪要求张建成按退伙协议退还投资款33000元,该院予以支持。张建成辩称原告自认为双方在2006年1刀20口后又重新按原介伙协议介伙,双方没冇就合伙进行算账,而不能耍求张建成退还投资款,且原告的先后两次诉讼的请求自相矛盾,审理木案缺少第三人李银生,也没有合伙期间的盈利清单-、还款清单,故木案不能审理。该院认为在(2010)沁民初字第74号案件屮

6、,原告起诉要求张建成退还卖车款,张建成否认双方重新合伙,法院认定双方在2006年1月20Id后没有重新合伙,而本案审理的是原告要求张建成退述2006年1月11日协议中张建成应退述原告的投资款,不涉及笫三人李银生的投资款,故不需耍追加李银生,也不涉及双方的结算问题。张建成称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2006年1月11日的投资款,原告的该项请求已超诉讼时效,不应得到保护。该院认为原告于2007年11月21日找张建成算账及2009年11月18日向该院起诉,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故对张建成的主张不子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张建成于判决生效后十H内退还张立宪投

7、资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张建成负担。张建成上诉称,1、原审违反了“一案二审”的基本原则。2009年11月16B,被上诉人张立宪以2006年1月11口后双方重新合伙要求分卖车款及扣车款为曲起诉,被沁阳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010年11月其又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只是变换了一个诉讼请求,而原审却不基于张立宪在诉状中所依据的重新合伙的事实予以审查,而是审查张建成、张立宪、李银生三人于2005年合伙的问题,并判决我返还张立宪2005年的投资款,完全是程序错误。2、木案张立宪的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依据双方认口J的2006

8、年1月11日的退伙协议,我应当在2007年1月6口前付清张立宪的原投资款,但在张立宪提起诉讼前的近四年内,从未就原(协议)投资款主张过权利,依据《民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