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长喜、韩静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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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长喜、韩静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2009)焦民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允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幸梅,女,1966年1月190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长喜,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静,女。上诉人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升叵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长喜、韩静拆迁不M尝协议纠纷一案升恒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0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

2、502号民事判决。升恒公司不服,于2008年12月2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升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幸梅、被上诉人郭长喜、被上诉人韩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市贸易大厦南头西侧,面积为16820平方米的土地挂牌出让。原告通过受让取得了该土地的开发使用权。2002年口月29日,焦作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焦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拆迁公告,对该宗土地确定在2003年3月31日前拆迁完毕,同时确定责任单位为解放区。2003年4月3

3、日,原告与解放区人民政府新华办事处签订了明伦商业街动迁协议,约定原告将动迁、安置补偿工作交由新华办事处负责实施,并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做了约定。2003年4月7日,焦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原告颁发了迁许字(2003)第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是2003年4月7日到2003年9月7日。后因期限届满后,拆迁区域内房屋未拆迁完毕,焦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同意延期,但未注明延长至何时。后因被告等未与原告达成一致,被告迟迟未搬迁。为此,原告向焦作市房管局申请裁决,焦作市房管局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焦房裁字(2005)第1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的被申请人是

4、被告郭长喜的父亲郭树昌,同时载明房屋面积为412.08平方米,并限定应予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迁完毕,最后告知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焦作市房管局出具的送达回证上载明,向被告送达时被告郭长喜拒收,采取了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由于期满后被告等不起诉也不搬迁,焦作市房管局于2005年5月26日以焦房文(2005)31号文件"关于对被拆迁人陈秀英等4户实施强制执行的请示〃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于2005年5月26日批示"同意"。但此后并未设施强制执行。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2008年1月9日,郭长喜、韩静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房产面积为

5、412.08平方米,评估价为138019.5元,补偿金额为138235.5元;还约定被告必须在2008年1月12日前保证将建筑物结果完整、门窗完好无损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提供结清水电费的单据。经甲方验收合格,将I卜偿款一次性付给被告。否则,甲方将依据《焦作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拆迁。同日,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上述协议的张东宝为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到被告拆迁款2360000元2008年1月11日,原告以被告韩静的名义在焦作市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存入138236元,交付给了被告。后又因故发生争议,被告将存折归还原告。2008年5月4日,原告单位组织人员对被

6、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升恒公司与被告郭长喜、韩静之间的纠纷属于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原告在与被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之后”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有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

7、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原告作为开发商,遇到被拆迁人拒绝拆迁时,法律赋予了其申请政府或人民法院设施强制拆迁的救济途径,在未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前,要求被拆迁人赔偿因迟延拆迁所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对要求被告停止对其正常施工的妨碍,但整个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施工进行了阻挠或者妨碍,因此,其要求被告停止妨碍的诉i公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

8、告升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升恒公司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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