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习明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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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孙习明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孙习明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焦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习明,男。委托代理人韩久福,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西坏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永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才,系该公司劳资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忐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孙习明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孙习明于2009年3月18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公

2、司为孙习明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金;2、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习明T资的赔偿金1049&95元;3、焦作市焦西丁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倍支付孙习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665.5元。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习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7H受理木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久福,被上诉人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土军才、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孙习明系焦作矿务局焦西矿职工,原焦作矿务局焦西矿

3、为孙习明办理冇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焦作矿务局焦西矿破产时同孙习明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把孙习明的社会保险手续在2005年5月由原焦作矿务局转入焦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月14口成立,孙习明在2004年3月12口到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机修丁作,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孙习明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劳动任务的多少安排孙习明工作,按照工作情况支付孙习明工资。因为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孙习明的社保手续,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工资中以具他项目,发放给了孙习明应由川人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

4、,由孙习明自己缴纳。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理顺劳动关系,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乾峰人力资源公司对孙习明等临时用工人员统一管理,耍求孙习明同乾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6H,孙习明书面明确不愿与该公司签订合同,2008年9月份孙习明向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捉出辞职,并写了书而的辞职申请。孙习明离开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后要求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要求支付工资赔偿及经济赔偿金遭到拒绝。2008年10月孙习明起诉到焦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1、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孙习明补缴养老

5、、医疗、失业社会保险金(从2004年3月12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办完时为止);2、焦作市焦西工业冇限责任公司支付孙习明工资的赔偿金1049&95元;3、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倍支付孙习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665.5元。焦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1H做出裁决,驳回孙习明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孙习明于2004年3月12口到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亨受权利履行义务。孙习明在工作期间不愿意同焦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劳务派遣单位乾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

6、合同,书而提出辞职,并不是用人单位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孙习明耍求焦作市焦西工业冇限责任公司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笫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冋孙习叨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元由孙习明承担。孙习明上诉称:孙习明向原审法院捉供的工资表能够证明孙习明口2004年3月12日到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以来,一直是正常上班,被上诉人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孙习明是季节性临时工。孙习明与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Z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乾峰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孙习明有权

7、拒绝与乾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孙习明向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书面辞职巾请,是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为孙习明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书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迫所为。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持其原审第二、三项的诉讼请求。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当庭以请求维持原判了以答辩。根据上诉人孙习明及被上诉人焦作市焦西工业冇限责任公司的诉辩意见,木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孙习明耍求被上诉人焦作市焦西工业冇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金及经济赔偿金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木院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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