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丙申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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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刘丙申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上诉人刘丙巾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1)焦民一终字第330-1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丙巾,男。委托代理人刘继尧,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屮央医院。住所地:解放区健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根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荣强,该医院人事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魏希琴,该氏院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内申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页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刘丙申于2010年9月10日向解放

2、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补缴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及日千分Z二的滞纳金。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解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刘丙屮不服,向木院捉起上诉。木院受理后,于2011年6M20

3、-

4、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上诉人刘丙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尧,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荣强、魏希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丙中诉称,2006年5月,原告被被告招聘至其单位从事阪疗器械及页院设备的维修工作。自T作之日起至2

5、008年10月底,被告每月仅向原告支付报酬400元,加一个班仅支付工资3元。口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底,被告将原告报酬降至每月300元。直至2009年7月才将原告的报酬增至焦作市最低工资550元。3年期间,原告无数次向被告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均被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予办理。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按规定向原告补缴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及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具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

6、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立,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六条规左,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中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基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依法强制征缴的范围,职工个人不属于追偿的主体,对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I韦I,木院不子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冋原告刘丙申要求被告补缴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及口千分Z二

7、的滞纳金的起诉。刘丙川上诉称,上诉人于2006年5月被被告招聘从事医疗器械及医院设备的维修工作。期间,上诉人不计较工作脏累,经常加班加点,踏实工作。而自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0月底的29个月,被告每月仅向上诉人支付报酬400元,加一个班仅支付工资3元。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底的8个月,被告将上诉人报酬降至每月300元,直至2009年7月起才将上诉人的报酬增至焦作市最低工资550元。在3年多的时间里,上诉人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签订书而劳动合同及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均被各种借口拖延,不予办理。3年多来,被告支付上

8、诉人的月报酬均不及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实在是无法维持上诉人自身的生活,被迫于2009年10月向被告提出了另谋生活出路的要求。原告领取失业金的主耍过错在被告,因为,双方既然形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被告应首先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而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导致原工作单-位将原告工资关系转至劳动局失业科。被告给原告工资太低,应判被告首先依法赔偿原告、并依法处罚被告为原告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连续三年多,中间未间断一天,均应享受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应社会保险。请求被告向上诉人补缴2008年6月至20

9、09年10月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及相应滞纳金。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内中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阪疗保险。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第I•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基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依法

10、强制征缴的范殉,职丁个人不属于追偿的主体,对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怎。审判长李玉香审判员王文龙代用判员张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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