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上诉人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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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上诉人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2010)盘中民二终字12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冇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法定代表人刘殿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娟,女。委托代理人魏洪春,女。委托代理人赵欣,辽宁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从学富,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振水,男。上诉人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2009)大洼民一初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2、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介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上诉人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冇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殿华及委托代理人冯帆,被上诉人土华娟及委托代理人魏洪春、赵欣,被上诉人丛学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于振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3日,盘锦五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富IB小区B14号、B15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恒嘉公司,由被告恒嘉公司第十三工程处(该处是临时组建的,有项冃才设立,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迹行施工。后盘锦五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代表腾德荣、被告恒嘉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刘殿华、恒嘉公司第十三工程

3、处(丙方)代表从学富,就富田小区B14号、B15号楼的建设工程,三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协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被告于振水联系,原告分别于2006年5月9日、5月15日、5月17日为该工程供应钢材,共计105.893吨,合计价款373982.80元,并由当时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材料管理员赵春飞(常用名赵飞)出具了收货收条和相应的货款欠据,并由材料员洪井波将上述钢材收入工地的库房。后原告就该欠款多次向被告丛学富催耍,但被告丛学富均以开发商未给结算为由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恒嘉公司和被告丛学富给付拖欠的货款373982,8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审

4、理认为,盘锦五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从学富代表的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以下简称恒嘉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签订的富出小区B15楼建筑施工协议中明确约定,施工方为恒嘉公司第十三工程处。在富田小区B15号楼的施工过程中,作为恒嘉第十三工程处材料员的赵春飞(赵飞)收到了原告王华娟供应的钢材,并将该钢材用于了富山小区B15号楼建筑工程中,且以恒嘉公司第I三工程处的名义出具了收货收据和欠款欠据,因此恒嘉公司第十三工程处与原告Z间形成了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恒嘉公司第十三工程处作为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一个部门,

5、没有进行工商皆记,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恒嘉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的民事经营活动,应由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冇限责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对恒嘉公司第十三工程处拖欠原告钢材款的行为,应由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对被告丛学富辩称“工程的实际型资人、施工承包人是于振水,我仅是受于振水的委托,以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笫十三工程处的名义代其-与盘锦五彩房地产开发冇限公司、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协议”的理由,因盘锦五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嘉公司第I•三工程处签订的建筑丿施工协议中,

6、明确约定该工程由恒嘉公司笫十三T程处进行施丁,并且被告丛学富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工程是其代为被告于振水承包的,因此对被告从学富的此抗辩理由,不予认定。对被告于振水辩称“建筑施工合同是丛学富签订的,当时约定由我承包,所有事物由丛学富管理”的理由,因被告于振水耒能捉供其木人系富田小区B15号楼工程承包人的证据,原告和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理由又均不予认对,故对被告于振水的此抗辩理由不Y认定。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丁程有限贯任公司待承担给付责任后,叮根据相关的约定向相关人员进行追偿。対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从学富签订的是建筑工程

7、合同,而从学富与原告Z间是货物买卖介同关系,对拖欠的货款应由丛学富承担责任”的理曲,因该没冇法律依据,故不予认疋。原告耍求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口内给付原告王华娟钢材款人民币373982.80元。二、被告丛学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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