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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审判研究)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5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5则规则要述01.网络购物纠纷,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可列为共同被告网络经销商未明确披露交易主体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或同时将交易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列为合同相对人及被告。02・买家恶意退换货,有悖诚信原则,应赔偿卖家损失买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网络购物网站“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恶意侵权的,应对卖家损失负赔偿责任。03・患病乘客机场死亡,机场抢救有瑕疵,应相应赔偿患病乘客在机场死亡,机场虽与乘客无运输合同关系,但基于机场在急救行为中的不足,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04•美容美发机构无资质提供医
2、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不具备医疗执业资格美容美发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符合欺诈构成要件,消费者诉请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05・餐馆对消费者就餐摔倒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原则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摔伤,餐馆已尽到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的,由餐馆承担相应经济补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规则详解01・网络购物纠纷,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可列为共同被告网络经销商未明确披露交易主体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或同时将交易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列为合同相对人及被告。标签:消费者权益丨网络购物丨合同相对人丨诉讼主体案情简介:2010年,机械公司以899
3、元在京东商城购买移动硬盘,发票开具方为贸易公司。2011年,机械公司以硬盘质量问题为由返修未果,诉请退货,并由京东公司、贸易公司连带返还货款及交通费、律师费。法院认为:①民事行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亦须规范地予以实施,民事权利更须依法行使。本案中,“京东商城”网站系由京东公司经营,在京东公司未披露其他网络商品经营者情况下,机械公司作为消费者在该网站上购物,系与京东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中当事人、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明确,成立并生效。虽然订立合同时机械公司并不知晓贸易公司为合同实际履行人,但
4、其后机械公司接受贸易公司送货、开具发票等合同实际履行行为,并未提岀异议并付清货款,故京东公司、贸易公司系以不同分工共同完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二者均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连带责任。②涉案硬盘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京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显属违约。且在诉讼中,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致确认该硬盘无法使用。京东公司、贸易公司未能证明硬盘故障系因机械公司使用不当造成,故硬盘故障之发生应归因于硬盘自身质量问题。由于双方各负货款、硬盘返还之义务,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保密义务。涉案硬盘存有机械公司经营数
5、据,京东公司虽不承担清除硬盘数据或支付第三方清除费用之责,但在取回硬盘后不得泄露机械公司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信息。关于机械公司主张的交通费、律师费等与硬盘故障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京东公司退还机械公司货款899元并取回硬盘,贸易公司对前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实务要点:网络经销商未明确披露交易主体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或同时将交易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列为合同相对人及诉讼被告。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5号“某机械公司与某商务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朗智机械
6、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京东垒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合同主体及其责任确定)》(曹克睿、杜晓淳、丁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37)。02・买家恶意退换货,有悖诚信原则,应赔偿卖家损失买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网络购物网站“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恶意侵权的,应对卖家损失负赔偿责任。标签:消费者权益丨网络购物丨退换货规则I恶意侵权I诚实信用案情简介:2012年,林某在淘宝上多次以拍下巨额产品、付款或收货后即退货方式,造成卖家电子公司损失运费、物品损失费6000余元致诉
7、。法院认为:①淘宝网上公示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中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是: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卖家出售的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服务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七天内,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卖家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在互联网法律规则滞后经济形势发展情况下,法院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评价买家恶意购买行为。②本案中,林某与电子公司通过网上订购确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林某利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多次在淘宝网上拍下电了公司产品,明显存
8、在恶意,且亦因未付款交易不成、交易失败。电子公司根据林某在网上的订单通过物流公司以快递形式将货物发给林某,为此支付了运费。从上述行为看,林某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侵权,应对因此造成电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务要点:买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网络购物网站“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恶意侵权的,应对卖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索引:广西贵港中院(2012)贵民二终字第120号“某电子公司与林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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