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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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市向快递公司02・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应按真实意思来认定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O03・夫妻一方大额借款,岀借人应就其系共同债务举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出借人应就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举证。0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个人出资购房,非为共同财产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

2、子女名下的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05・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过错赔偿房屋院内折断坠落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的,房屋所有人及林木管理人06・擅入水库钓鱼溺亡,水库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依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水库不完全具有公共场所功能,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07・当事人诉讼行为及相关司法宣传,不构成名誉侵权当事人起诉、举证、撤诉及相关司法宣传对诉讼行为的正常报道,具有行为正当性,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规则详解01・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

3、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标签:消费者丨快递服务丨丢失快件丨侵权责任丨限额条款案情简介:2013年,刁某委托其兄从老家快递其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因快递公司投递错误导致证件丢失。刁某诉请快递公司赔偿车旅费、工本费、误工费等损失。快递公司主张应按快递单上注明的5倍资费标准进行赔偿。法院认为:①快递公司在投递刁某物品时,未按快递上明确注明地址和收件人进行投递,导致刁某邮递物品丢失,对损失发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刁某因上述身份证等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赔偿。刁某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该丢失快递邮件内物

4、品是身份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但从庭审中刁某提交的补办后的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和办理证件票据,结合双方庭审陈述综合分析,能认定丢失快递邮件内是刁某身份证等物品。②本案刁某并未与快递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因快递公司过错导致刁某快递物品丢失,快递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故不应按快递公司合同格式条款投即快递公司所收取快递资费5倍标准进行赔偿。刁某补办证件的车旅费698元、工本费50元,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误工期限和刁某收入情况进行计算,刁某在快递丢失后须回原籍办理相关证件,查明所需时间为7天,误工工资标准参照本省道路运输业平均工

5、资42557元/年,故刁某误工费损失应为42557元=365天X7天二816元。在确认快递公司把快递邮件丢失以后,刁某应及时办理相关证件,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快递公司对扩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判决快递公司向刁某支付赔偿金1564元。实务要点: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市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案例索引:江苏镇江丹徒区法院(2013)徒民初字第01261号“刁某与某快递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刁月扬诉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一收件人因快件丢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李珍珠),载《人民法院案

6、例选》(201706/112:80)o02・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应按真实意思来认定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标签:房屋买卖丨实为赠与丨意思表示丨通谋虚假案情简介:1998年,李某父母立遗嘱,将夫妻共有房产留给李某继承,并进行公证。2003年,李某父去世。2012年,李某与母亲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完全购买祁某房产,但李某未付款。2015年,祁某去世。李某兄、姐以李某取得继承权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应视为放弃继承权,因未付款,故诉请继承遗产。法院认为:①就案涉房屋权属而言,各方均认可

7、其为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然二人早在1998年即已订立由李某继承的遗嘱并进行了公证,故在李某父亲去世后,依其所立公证遗嘱效力,李某成为该房屋共有权人之一。就另一共有权人祁某而言,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未有证据显示祁某存在撤销遗嘱表示及祁某与李某关系恶化迹象,故可推定祁某并不存在让李某以支付对价方式获得房屋权属意愿。②从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分析,其中虽约定了房屋价格,但对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和期限等重要条款均未明确,且在合同签订直至祁某去世期间,未有证据显示祁某向李某主张过购房款。在未收到任何房款前提下,祁某即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此举与房屋买卖交易习惯

8、不符。从处分权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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