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051民事纠纷指导案例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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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指导案例5则规则要述01.未办工伤险,单位赔偿职工后,不能向肇事者追偿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即使系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亦无权追偿。02.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请求人应予承担的举证责任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请求人应对受益人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0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只能基于违约或侵权提出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受损,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只能基于违约或侵权责任之一种提出请求。04.对无争议的合同效力提起效力确认之诉,应予驳回双方当事人对诉争合同有效性均无异议,一方提起诉争合同

2、效力的确认之诉因不具有诉的利益,故起诉应予驳回。05・已死亡当事人遗产范围,属于适法的确认之诉情形继承人就继承财产是否具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虽属对过去事实及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亦或具有确认利益。规则详解01・未办工伤险,单位赔偿职工后,不能向肇事者追偿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即使系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亦无权追偿。标签:工伤丨未办工伤险丨追偿权案情简介:2008年,慕某租赁郑某5年前购自机械公司的塔机,在转租给建筑公司施工期间,因主角钢断裂和焊接缺陷发生倒塌事故,砸伤一死二伤。建筑公司赔偿未办工伤保险的劳动者48万余元,其中23万元为

3、工伤保险赔偿后,诉请慕某、郑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①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系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亦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转嫁他人,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用人单位追偿范围。故本案中,建筑公司向死亡职工亲属支付的23万元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向他人追偿。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出厂时检验合格并不能否认此后发现的缺陷,产品重要部位的缺陷可直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并不需要对产品整体进行检验或鉴定。本案塔机断裂角钢是塔机的重要受力部位,鉴定意见认定该塔机在生产过程中焊接工艺上存在缺

4、陷,科学、客观分析了塔机倒塌原因,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且塔机交付最初用户不满十年,机械公司应承担产品责任。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牛•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应适当减轻其他侵权人赔偿责任。产品缺陷是事故发生关键原因,机械公司应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郑某、慕某、建筑公司疏于注意义务,未发现塔机缺陷,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慕某擅自改变塔机型号,应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③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侵权人之间应有共同过错,而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本案侵权人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且本案中建筑公司、慕某、郑某均存在疏于注意的过失,故本案不具备适用连带责任条件

5、。根据本案实际,判决机械公司、慕某各承担损失的35%,郑某、建筑公司各承担损失的15%。实务要点: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系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亦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转嫁他人,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用人单位追偿范围。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1号“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天全、慕军工伤赔偿纠纷案”,见《用人单位向工伤事故肇事者的追偿范围》(代贞奎,重庆市五中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研讨》(201502/52:158)。02•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请求人应予承担的举证责任对于

6、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请求人应对受益人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标签:证据规则丨不当得利丨给付型不当得利丨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10年,曾某以其2006年划拨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予简某、其中500万元代付给李某、事后简某向李某否认代付款事宜为由,以不当得利起诉简某要求返还500万元。曾某提供的股份证明书证明当事人之间股份比例;简某提供其与曾某共同签名认可的字据就2000万元涉案款项支付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在结尾处写明“双方账务全部结清”。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

7、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依其内在根据,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个基本类型。前者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后者■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本案中,曾某自主地将涉案500万元给付简某,故应按给付型不当得利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②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认定应由请求人对受益人的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请求人损失系因自己给付行为而引起,市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行为人需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理;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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