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021立案工作指导案例(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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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工作指导案例(民行)规则要述01.民间借贷与受让债权一并起诉,法院应予立案受理起诉人在一个案件中就不同诉讼标的提出数个诉请,合并审理不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原则的,应予受理。02・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可对物业管理并收费在原物业公司撤离,又未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决议后,可依法授权委托业委会对物业进行管理。03・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提撤销之诉并举证的,应予受理第三人对已生效判决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判决内容错误而提起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受理。04・守人员主张破产费用纠纷,不具有单独诉讼依据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向清算组主张留守期间的工资、社保费用等,不具有单独

2、诉讼依据,应向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05・债权经生效调解书确认后,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对债务人享受债权后,口」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不属重复诉讼。06・当事人滥用获取政府信息及诉讼权利,应驳回起诉对当事人明显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应依法予以限制,不应作实体审理,而应裁定驳回起诉。07・内部批复未直接影响起诉人权义的,不具有可诉性区政府针对内部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所作批复,未直接影响起诉人权利义务的,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则详解01.民间借贷与受让债权一并起诉,法院应予立案受理起诉人在一个案件中就不同诉讼标的提出数个诉请,合并审

3、理不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原则的,应予受理。标签:诉讼程序丨合并审理丨民间借贷丨法院管辖丨债权转让案情简介:2015年,吴某以周某向其借款18万余元、伍某向其转让周某借款债权3万元为由起诉周某,要求归还21万余元。原审法院认为两项诉讼标的基于不同基础法律关系,不宜在一案中合并审理,故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1款规

4、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启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②本案中,吴某提起本案诉讼,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启不属于该法第124条规定情形,法院应予登记立案。吴某起诉所涉债权一部分为吴某与周某之间直接发生的借款债权,另一部分为吴某受让案外人伍某对周某借款债权,吴某就案涉债权既可在两个案件中分别提岀诉请,亦可在一个案件一并提出诉请,且当其在一个案件中一

5、并提出时,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原则。故原审法院以吴某起诉标的不宜在一案中合并审理为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实务要点:起诉人立案阶段在一个案件中针对数个诉讼标的提出数个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合并审理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原则的,应予立案受理。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16)苏民再95号“吴苏成与周九根民间借贷纠纷案”,见《立案受理典型案例》,载《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评析》(201601/48:111)o02・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可对物业管理并收费在原物业公司撤离,又未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情况下,经业主大

6、会决议后,可依法授权委托业委会对物业进行管理。标签:物业纠纷丨物业收费丨诉讼主体案情简介:2013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接受物业公司移交的物业服务管理权。2015年,业委会诉请业主梁某交纳拖欠物业费,梁某以业委会无权收物业费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依《物权法》第81条第1款“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82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规定,涉案小区在原物业公司撤离,又未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决议后,可依法授权委托业委会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②最高人民法

7、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1条规定:“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I•一条、第八I•二条所称其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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