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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审判研究)040典型民事案例5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典型民事案例5则规则要述01.户主名下的家庭共有房产,家庭成员应享有共有权登记在户主名下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请求确认共有权的,法院不应依物权登记推定效力否定真正物权人权利。02.债务人是否虚假离婚诉讼,法院应对此实质性审查债权人以债务人夫妻双方通过虚假离婚诉讼转移财产、规避债务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做实质性审查。03.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离婚后仍系夫妻共同债务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有理由相信系为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离婚后仍系夫妻共同债务。04・签名虽虚假,但已实际履行多年,房屋买卖仍有效农
2、村房屋买卖实际履行多年,即便协议上出卖人签名经鉴定非本人签名,亦不足以否定真实存在的房屋买卖关系。05・单位擅自对职工进行精神病鉴定并送治,侵犯名誉单位未征得职工木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并申请将职工送精神病院,构成名誉侵权。规则详解01・户主名下的家庭共有房产,家庭成员应享有共有权登记在户主名下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请求确认共有权的,法院不应依物权登记推定效力否定真正物权人权利。标签:集体土地使用权丨房屋权属丨不动产登记案情简介:1988年,李某与妻子马某、父母翻建父亲名下房屋。2009年,李某儿
3、子结婚后又对该房重新修缮。2012年,李某父亲与管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李某与妻了、儿了、儿媳作为原告,诉请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要求按所有家庭成员对诉争房屋及宅基地进行分割。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案涉房屋应认定为用家庭共同劳动收入翻建,系因合法建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该房屋应属家庭共有财产,李某夫妇主张确认争议房屋共有权成立。由于李某子在房屋翻建时当时年龄尚少,尚需其他家庭成员照顾,亦无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翻建作出贡献,马某亦未对房屋翻建进行投入,故
4、李某子及马某无权主张对争议房屋享有共有权利。②共有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笫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故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为集体组织,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宅基地同样不能成为个人共有对象。《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故宅基地系集体组织分给村民的土地使用权,且以户为单位取得。本案诉争房屋所占用宅基地
5、系集体组织分给以李某父为代表的一户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其他家庭成员无权要求确认该宅基地为共有。③《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笫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市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父未经作为争议房屋共同共有人李某夫妇同意,擅自与管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处分房屋,
6、属无权处分,该无权处分合同行为虽非买卖合同,但其处分争议房屋行为与买卖合同行为性质相同,该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处理,故在无证据证明李某父与管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处理。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7、形成,以家庭成员间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在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同财产亦因此失去其存在基础而随之消灭。但在本案中,家庭成员间仍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共同共有关系并未终止,故诉争房屋不宜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确认李某夫妇对案涉房屋享有共有权。实务要点:登记在户主名下的家庭共有财产,在不涉及第三人情况下,家庭成员请求确认对争议房屋具有共有权的,法院不应依物权登记推定效力否定真正物权人权利。案例索引:辽宁沈阳中院(2014)沈中审民终再字第92号“李锡贤、周连英、李德镇、李明花、李鑫、马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8、见《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不能对抗真正物权人》(甘国明,辽宁沈阳中院审监一庭),载《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研讨》(201504/54:163)。02・债务人是否虚假离婚诉讼,法院应对此实质性审查债权人以债务人夫妻双方通过虚假离婚诉讼转移财产、规避债务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做实质性审查。标签:第三人撤销之诉丨离婚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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