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032典型民商案例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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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民商案例7则规则要述01.积极主动付款方,事后主张不得当利,应理由充分主动给付款项一方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款项系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事后以不当得利诉请收款方返还的,应不予支持。02・刑事责令退赔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的,仍有效生效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后,第三人就被告人未清偿债务自愿加入并承担的,债权人可单独要求第三人清偿。03・遗嘱笔误或部分歧义,不能因此而轻易否定其效力对遗嘱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不能仅因遗嘱存在笔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04・将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将商品房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符合具备商品房

2、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出卖人已依约收取房款两个条款。05.猝死是否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举证责任认定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责任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方式的,被保险人只须初步证明其损失属某种意外即可。06・车辆挂靠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可诉请理赔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应视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要求理赔。07・委托持股情形,隐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隐名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因属处理公司内部出资人权益纠纷,不涉及公司以外第三人,故应依法支持。规则详解01.积极主动付款方,事后主张不得当利,应理由充分主动给付款项一方无证

3、据证明其交付款项系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事后以不当得利诉请收款方返还的,应不予支持。标签:不当得利丨举证责任丨给付型不当得利案情简介:2013年,刘某原居住房屋拆迁,在其侄女万某邀请下,一起到拆迁办办理105万余元支票领取手续,并到信用社办卡、提款,最后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万某。事后刘某以该款系其房屋拆迁款为由诉请万某返还不得当利。法院认为:①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先由接受款项方就其保有款项依据、理由等进行举证、抗辩,再由给付款项方来证明对方抗辩不能成立。若最终待证事实仍真伪不明的,由于主动给付款项方通常对给付对象、金额有清楚认知,系积极主动

4、作为,其在给付后要求返还,相应证明风险宜由给付方承担。②本案中,刘某取得拆迁款后,与万某一同前往信用社,在办理提取款项过程中,刘某应知自己名下存款被取出并交付万某事实。现刘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款项给万某违背其真实意思;同时,支付原因因不属不当得利案件审理范围。刘某以不当得利起诉万某,要求其返还款项诉请,判决驳回。实务要点:积极主动给付款项一方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款项系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事后以不当得利主张收款方返还的,其诉请应不予支持。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20号“刘某与万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见《刘凤亚诉刘万华不当得利纠纷案一一给付不当得利“没有合

5、法根据”耍件之证明》(张新荣),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8/102:115)o02・刑事责令退赔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的,仍有效生效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后,第三人就被告人未清偿债务自愿加入并承担的,债权人可单独要求第三人清偿。标签:保证丨债务承担丨执行丨刑民交叉丨责令退赔案情简介:2015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于某以购买内部手机为由收取王某51万余元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责令退赔王某51万余元。此期间,于某父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于某父同意用本人名下房产抵押给王某,定于2014年7月20日前还清欠款51万余元。后因于某父未履行协议致诉。法院认为:①

6、依协议签订及约定,应认定于某父已同意加入王某与于某债务关系中,自愿与原债务人于某一起向王某承担同一债务,于某父与于某对该笔债务均应负偿还责任,相互之间无主从关系。②认定“一事不再理”应从两次诉讼是否属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标的、同一诉讼请求”方面进行考虑。王某本次起诉对象为于某父,其起诉依据为双方所签协议。从主体上看,于某父不同于刑事诉讼中退赔主体于某;从请求权基础看,于某退赔基础在于刑事案件中认定的诈骗事实,而王某主张于某父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于某父通过协议向王某作出了加入债的关系意思表示,故土某本次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③于某父通过协议加入于某对王某债务,应

7、与于某一起就同一内容及范围债务向王某承担责任。于某与于某父为并存的债务人,王某可请求于某、于某父共同或分别向其偿还债务,任何一人对债务履行均构成债的消灭事由,任何一人的履行行为亦构成另一人在王某向其主张权利时的有效抗辩,王某并无权就同一债务重复受领两次还款,故不存在重复受偿问题。判决于某父偿还欠款及利息。实务要点:生效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后,第三人就被告人未清偿债务自愿加入,债权人要求笫三人承担债务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402号“王某与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王虎诉于学清买卖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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