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039典型民商事案例6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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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民商事案例6则规则要述01.买受人因主观过错未办房产过户,执行异议应驳回第三人对被执行人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但未举证证明未办过户手续系因客观障碍所致的,其异议主张不应被支持。02・夫妻因个人债务,导致其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情形夫妻一方因对外担保债务承担导致其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时,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岀异议的,应予驳冋。03・分公司负责人伪造印章构成犯罪时,公司责任承担分公司负责人伪造印章对外签约构成犯罪的,公司与分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的担保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04・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管理人解除权行使未被支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支付对价后,承租

2、人破产,承租人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05.银行未能防范伪卡盗刷导致储户损失的,应予赔偿银行未尽到对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识别伪卡,系属违约,因此导致储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06.拖延支付征地补偿款超过十年,应构成根本性违约征地补偿合同一方迟延支付大部分补偿款超过十年,又无证据证明其曾催告解除的,守约对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规则详解01・买受人因主观过错未办房产过户,执行异议应驳回第三人对被执行人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但未举证证明未办过户手续系因客观障碍所致的,其异议主张不应被支持。标签:执行丨案外人异议丨房屋丨未办过户案情简介:2010年,何某依生效判决申

3、请执行王某名下房产,李某以其1个月前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支付全款、占有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何某提交房管局出具的复函,证明李某并未提交过相关过户登记申请。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房产未变更登记在李某名下,尚未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故李某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其确权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笫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

4、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后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李某未向法院出示任何申请办理涉案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凭证,而房管局出具的复函证明李某并未提交过相关申请。据此,应认定李某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手续o对于自签订该合同之R起至房产被查封之R长达一个月时间里迟迟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事实,李某并未举证证明系因客观障碍所致,故李某迟延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主观过户,法院在此情况下查封该房产,合法有据,判决驳回李某诉请。实务

5、要点:第三人以在先购买、支付全款、实际占有为由,对被执行人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又未举证证明未办过户手续系因客观障碍所致的,其异议主张不应被支持。案例索引:广东东莞中院(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234号“李某与何某等执行异议案”,见《李永潮诉何沛林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对房产买受人异议的认定》(覃婴桃),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3/101:144)o02・夫妻因个人债务,导致其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情形夫妻一方因对外担保债务承担导致其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时,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应予驳回。标签:执行丨执行异议丨车辆丨担保债务丨共同财产案情简介:2013年,

6、小额贷款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担保人叶某名下机动车,叶某妻子杨某以该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处置该汽车时,给付该车辆一半份额。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8号)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我们认为,该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随之而来的就是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这种做法一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

7、方面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苛以其法律义务,剥夺其诉讼权利,实属不妥。本案中,叶某承担的是担保之债,该债务不属于叶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②叶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应自觉、积极履行其义务。案涉车辆登记在叶某名下,根据车辆行驶证足以认定车辆所有人。该车虽系叶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按《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叶某与杨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未作任何约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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