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048民商事典型案例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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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大学里参加篮球赛受伤,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学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按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02•保价货物灭失按保价赔偿,应属限制责任格式条款快递合同保价限额赔偿条款,应属限制责任条款,若承运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投运人可请求法院撤销。03.特约商户未尽审核义务,导致收单行损失,应赔偿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盗刷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导致收单行被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产生损失,特约商户应相应赔偿。04.应办结婚而非补证,虽尽审慎审查义务,亦应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为已经诉讼调解离婚的当事

2、人办理补办结婚证而非办理结婚登记,虽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应撤销。05.岀口商品检验通关,不等于货物标准符合合同约定进出口货物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办理报关手续,不必然推导出该货物符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标准。06・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应否解散要考虑公共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虽发生严重困难,但判断公司应否解散,不仅要考虑股东利益,还应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07・工商登记部门无过错,登记结果错误的,仍应撤销公司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导致变更登记结果错误,即使工商登记部门无过错,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撤销变更登记。规则详解01.大学里参加篮球赛受伤,学校无过错,

3、不承担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学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按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标签:侵权丨教育机构丨大学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丨体育比赛案情简介:2012年,代表研究生院参加团委组织的大学篮球联赛的郑某赛场上落地受伤,花费4.7万余元,医保报销2万余元。2013年,郑某诉请大学赔偿。法院认为:①大学团委作为大学党群机构,其相应民事责任应由大学承担,大学系本案适格被告。《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了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郑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上述

4、条款适用情形,故郑某主张大学应承担的责任应按一般侵权责任来判定。②本次联赛是在学生自愿报名基础上进行的一场体育比赛活动,对于参加者并未计算学分,故该联赛不属于教学活动。《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涉案比赛既不属教学活动,亦不属校外活动,故本案中大学注意义务应体现在为涉案篮球联赛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场所。郑某并无证据证明大学篮球比赛场所不符合比赛安全,故应认定大学并未违反英应尽注意义务。从因果关系分析,本案中郑某受伤原因系自己在运动过程中落地时损伤,无推撞和其他外力原因,属意外事件,与大学未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配置医疗人员无因果关系。此外,在郑某受伤后,其同学亦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亦不存在延误治疗情形。

6、③郑某作为成年人参加篮球比赛活动,且并非第一次参加此类比赛,其应知篮球比赛所包含的潜在危险,其自愿参加属自甘风险情形。根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5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故大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④《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本案中,郑某已发生医疗费4.7万余元中已通过医保报销了2万余元,法院未适用公平原则规定判令大学分担损失,亦无不当,判决

7、驳回郑某诉请。实务要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按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由受害方对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46号“郑某与某大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见《郑祥瑞与中山大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一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彭峻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4/98:149)。02.保价货物灭失按保价赔偿,应属限制责任格式条款快递合同保价限额赔偿条款,应属限制责任条款,若承运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投运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标签:消费者权益丨快

8、递丨格式条款丨限制责任条款案情简介:2013年,快递公司丢失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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