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合同纠纷典型案例6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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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典型案例6则规则要述01.商业广告要约邀请未被要约否定,则自动构成要约商业广告中的要约邀请未被要约否定,则自动进入要约中,构成要约,一俟相对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02•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确定相对人后,不得再行变更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已披露其委托人身份的,第三人行使相对人选择权后,不得再行变更。03・以消费者代理人身份处理事务,应属委托法律关系行为人以消费者代理人身份,按消费者指示处理事务,法律后果归于消费者本人的,双方合同性质应为委托合同。04・转让采矿权未审批、无权处分林权未经追认的效力以

2、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方式转让采矿权但未经审批、同时无权处分他人林权而未经追认的,应认定合同成立未生效。05・合同中排除适用违约金调整条款的约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排除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调整条款的约定,系当事人处分其民事权利结果,该处分行为应为有效。06・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为不当合同一方以对方未履行先付款义务为由行使抗辩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众利益的,应认定抗辩权行使不当。规则详解01・商业广告要约邀请未被要约否定,则自动构成要约商业广告中的要约邀请未被要约否定,则自动进入要约中,构成要约,一俟相对人承

3、诺,要约人叩受该要约约束。标签:合同成立丨要约丨要约邀请丨商业广告案情简介:2010年装修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显著位置注明“130平米精装3.98万元(含水电改造)”,并“郑重承诺:预算等于决算”。周某与装修公司所签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万元。2011年,周某以装修公司延期完工为由诉请解约并退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装修公司以周某拒付水电改造费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装修公司在广告中已明确“郑重承诺”预算等于决算,其广告介绍的在建项冃造价亦均注明含水电改造,故除非其与周某明确约定水电改造费用不包含在合同约定造价中,否则,广

4、告中该承诺,构成双方之间合同约定。双方所签合同文本系装修公司提供,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为3万元,未特别约定对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需根据实际工程量另行计价。故应确认双方合同约定的造价3万元中已包含水电路改造工程,装修公司无权要求周某另行支付费用,周某拒付此费用合理、合法。装修公司未按期完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②鉴于装修公司违约行为C导致双方之间产生较大矛盾,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且装修公司亦同意不再履行合同,故对周某要求退还未完成项目工程款请求,子以支持。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周某工程款2900万余元并支付周某延期违约金900

5、0元。实务要点:商业广告中的要约邀请未被要约否定,则自动进入要约之中,构成要约,一俟相对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2)宁民终字第437号“周某与某装修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案”,见《周兵诉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装饰装修合同、要约的约束力)》(汤雷),载《屮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227)。02・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确定相对人后,不得再行变更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已披露其委托人身份的,第三人行使相对人选择权后,不得再行变更。标签:委托合同丨介入权丨间接代

6、理丨相对人案情简介:2008年,柳某与鞋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前者购买后者机械。2011年,因欠付货款致诉。柳某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用品公司出具的委托签约证明、购销合同中“需方合约代表”签字、送货单上“收货单位”系用品公司、载明“用品公司柳总”系付款方的收条等证明其非合同相对人,抗辩应由用品公司付款。法院认为:①用品公司出具证明可证明其委派柳某作为签约代表与鞋业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系履行职务的事实。根据鞋业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该合同中柳某作为“需方合约代表”系代表用品公司签约而非购买方。鞋业公司在其提供的送货单上“收货单位”明

7、确标注为用品公司,而“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才有柳某签名,故上述证据能相互证明鞋业公司知道涉案机械购买方为用品公司。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用公司便笺纸出具的收据明确载明内容,亦可证明当时鞋业公司收到货款相对方为用品公司。②《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可认定鞋业公司与用品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市于柳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法人即用品公司承担。用晶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企业诉讼主体资格仍存在。鞋业公司主张柳某滥用对用品公司的控制权,客

8、观上严重损害鞋业公司利益,应对用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未能举证,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用品公司支付鞋业公司货款及利息。实务要点: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已将其系委托人身份披露给第三人的,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嗣后不得以营业执照被吊销等可能对履行能力产生影响的理由再次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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