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050民事典型案例6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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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典型案例6则规则要述01.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网贷平台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服务,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02•民间借贷中换条或旧债转结情形,不免除保证责任民间借贷中出现换条或旧债转结、新旧贷关系担保人不一致时,担保人主张以贷还贷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03.一方转让夫妻共有房,构成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情形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与第三人交易的过程疑点重重,且交易双方不能作岀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串通。04・离婚时,一方可以房屋居住权帮助生活困难另一方离婚时,一方

2、可以个人住房居住权帮助生活困难另一方。在不影响对方生活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居住至再婚吋。05.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因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车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06・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免除赔偿受害人义务机动车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予赔偿,保险人先行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不免除其应负连带支付责任。规则详解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网贷平台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服务,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

3、任。标签:民间借贷丨网贷平台丨居间合同案情简介:2013年,唐某在网贷平台即拍拍贷公司网站上注册,并根据网站上发布的借款需求提供了8000元借款。2个月后,未收到后续还款。唐某遂根据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诉请李某还款,并支付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同时诉请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认为:①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构筑网络平台,集中借款需求对象信息,然后开放信息,出借人再根据信息产生交易意愿并完成交易。在网络借贷合同成立整个过程中,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交易信息,搭建了交易环境,并为双方存档电子合同。其开设网站平台并收集提供信息目

4、的亦系为撮合借贷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促成借贷双方签约从而收取服务费以实现营利,其核心仍系居间服务。故平台充当了一个中介服务商角色,其通过有效的信息服务为借贷双方报告订立合同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符合居间法律关系特征。故本案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系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②本案唐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依借出人注册协议,唐某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真实姓名和地址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判决李某偿还唐

5、某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实务要点:P2P网贷平台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服务,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例索引: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唐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唐骏诉李玉玲、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及责任认定》(杨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154)。02.民间借贷中换条或旧债转结情形,不免除保证责任民间借贷中出现换条或旧债转结、新旧贷关系担保人不一致时,担保

6、人主张以贷还贷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标签:民间借贷丨保证丨以贷还贷丨换据案情简介:2011年,庄某与张某对旧债进行结算,在实际借款为86万余元情况下,庄某向张某出具一张100万元借条。何某提供担保。因庄某逾期未偿致诉。何某以借款包含以前的欠款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法院认为:①出借人持有借条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时,借条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保证人提岀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抗辩且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及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根据张某自认及相

7、关凭证,应认定张某实际出借金额共计86万余元。②借新还旧需具备三个成立要件: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主体一致、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行为、双方之间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合意。本案中,旧债在出具案涉借条时并未到期,债务人亦无以借款偿还旧债行为,借贷双方亦未达成以新贷还旧贷合意,故保证人不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③本案并非在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情形下,以新贷名义骗取担保人担保。虽然100万元借款中含有旧债转结,但并不影响担保人对于借款人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的判断,实际加诸担保人的担保金额亦

8、未超过借条载明金额,故并未加重担保人责任。判决何某对案涉借款86万余元承担保证责任。实务要点:民间借贷中出现换条或旧债转结、新旧贷关系担保人不一致时,担保人主张以贷还贷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了支持。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5)扬民终字第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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