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054侵权纠纷典型案例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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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纠纷典型案例5则规则要述01.航空公司基于安全事由对个别乘客拒载,非为侵权航空公司基于与个别乘客的纠纷及该乘客的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其采取拒载等限制措施,不构成人格权侵权。02・病残旅客被拒载,航空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构成违约航空公司在未依《合同法》规定明确告知病残旅客特殊规定和要求情况下拒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03.旅游者因旅游自费项目受伤,旅行社赔偿责任认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自费项目中遭受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04.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

2、,导致死者近亲属丧失最后瞻仰、祭奠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05・公众人物微博言论侵犯他人商誉,应承担侵权责任公众人物通过微博发表不实、侮辱性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构成对他人商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规则详解01・航空公司基于安全事由对个别乘客拒载,非为侵权航空公司基于与个别乘客的纠纷及该乘客的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其釆取拒载等限制措施,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标签:人格权丨航空黑名单丨拒载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8年期间,航空公司前员工范某被航空公司认为是“潜在的危险分子”而多次拒载。范某以其多次无法登机及航空公司向

3、其他民航公司发《商请函》侵犯其人格权、名誉权为由起诉。法院认为: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尚未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限制乘客登机作出明确规定,但国际民航组织对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人拒绝登机是有规定的,国内航空公司亦有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对此予以规制。航空运输的高风险性为社会大众所知晓,航空安全涉及众多乘客生命、财产权益,航空公司基于与范某的纠纷及范某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范某乘机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并采取限制措施,范某应给予理解,希望范某能理性、客观对待。②航空公司寄发的《商请函》仅为一种建议,其他航空公司亦未执行该函内容,故航空公司行为并未导致

4、范某社会评价降低。范某起诉后,航空公司在媒体上对此次事件陈述,亦无明显不实或恶意诋毁范某名誉之处,R媒体报道亦反映了范某对此次事件的言论态度,给予了普通大众多层面的信息选择,故范某以此主张航空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③航空公司在处理与范某矛盾的整个过程中,欠缺及时主动有效的沟通及应对,航空公司应从中汲取教训。判决驳回范某诉请。实务要点:航空公司基于与个别乘客的纠纷及该乘客的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其乘机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并采取拒载等限制措施,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8432号“范某与某航空公司人

5、格权案”,见《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人格权案一一民航承运人基于安全事由拒载的合法性》(蔡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156)。02.病残旅客被拒载,航空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构成违约航空公司在未依《合同法》规定明确告知病残旅客特殊规定和要求情况下拒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标签:消费者权益丨航空客运合同丨病残旅客丨告知义务案情简介:2011年,机场以残疾人朱某坐轮椅未提前申请为由不允许登机致诉。法院认为:①依民航局《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朱某作为残疾乘客,其一人乘坐飞机需航空公司

6、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等服务或登离机协助时,应在定座时提岀,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72小时,并用提前3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但从本案朱某具体购票情况看,其从订票到登机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且在订票时未申明其因身体健康状况需航空公司提供专门服务和帮助,亦未提前3小时到达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在登机过程中亦无人陪同,故航空公司以朱某不具备该次航班乘机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承运并未违反民航局规范性文件规定,亦符合航空公司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内客运手册操作规程。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298

7、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航空公司在与朱某订立运输合同时,未明确告知购票人对于病残等特殊旅客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亦未主动询问其是否属于病残等特殊旅客,且其在电子客票上未明确标明对残疾旅客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其订票网站亦未开设针对病残旅客的专门订票通道或窗口,以便和普通旅客有所区分,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特别条款,对朱某未提特殊要求。故朱某在购买机票后,在航空公司未明确告知其对病残旅客特殊规定和要求情况下按正常程序和时间登机属正常行使合同权利,朱某行为达不到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违约。

8、③《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本案中,朱某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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