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候审”在中国----兼议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扩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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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候审”在中国----兼议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扩大及其适用  “羁押候审”是相对于取保候审而言的,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监狱(看守所)里等候法院审判的一种状态。也有人将羁押候审称之为“刑事羁押”、“未决羁押”、“审前羁押”,并定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做出生效判决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或定义为“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对涉嫌犯罪者在法庭审判浅予以关押的一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申请拘留、逮捕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曾指出,目前,

2、我国的立法制度设计是以羁押为主,而根据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成为一般规则。取保候审在中国极少被适用,而羁押候审在中国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过度的羁押候审给社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本文旨在对羁押候审的现状、后果及原因等进行分析,并提出有关改革建议,希望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所补益。  一、  羁押候审在中国公诉案件中的比例  羁押候审在中国公诉案件中究竟有多少比例呢?可以参考以下四组数据:第一组数据某大城市甲区检察院起诉一处2000年羁押率为79.3%

3、,乙区检察院起诉二处1999年羁押率为88.3%,而取保候审率则分别为11.7%和13.8%;第二组数据系北京某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及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中,仅有16%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其余(84%)均处于捕后羁押状态;第三组数据为顾永忠律师对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统计,其取保候审的比例仅占6.8%,羁押率为93.2%。  第四组数据是笔者自1994年至2004年亲自办理过的已结刑事公诉案件的统计。之所以对自己的案件进行统计,是由于自己在亲自办理案件中绝少遇见取保候审的情况,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因此,对于上述

4、羁押率79.3%的数据和有些学者引用的羁押率为60%的数据表示怀疑,又由于无法看到官方确切的数字,笔者无奈中选择了对自己实际办理的全部已结公诉案件进行统计的方式,以获取更为确切更具有说服力的数据。见附表:  这些案件包括杀人、抢劫、盗窃、强奸、贪污、挪用、金融诈骗、黑社会等各种类型的案件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的各类案件共计102件。统计的结果是:102件案件中,被办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7人,占全部案件的6.86%,其中逃跑1人,占取保候审人数的14.3%。羁押率为93.14%。  或许同是律师的缘故,当笔者统计完自己所

5、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比例为6.86%时,惊奇地发现同为律师的两组数据惊人的相似。与其他两组数据比对,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的来源也许我们可以从统计的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的统计方法中找到答案。不过即使如此,我们仍可以从这四组数据中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即取保候审的比例最高仅16%,羁押比例最低为79.3%。也就是说,有将近80%的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  那么,羁押率在英美国家是多少呢?有数据表明,在英国,警察对15%的案件拒绝保释,说明85%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保释,还有的数据表明在英国80%的犯罪嫌疑人得到保释。在美国的一

6、份实证调研报告中,我们也看到了早在1960年美国纽约地区有关保释的一些数据:在被调查的3455件案件中,有1006件犯罪嫌疑人没有获得保释,占全部案件数量的29%,其余均获得保释或假释,占总数的71%。这些数据表明在英美国家羁押候审的案件占有很少的比例,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保释。  当我们将英美国家的保释和羁押的数字与中国的取保候审和羁押数字做比对,发现两者恰好呈正三角形和倒三角形。  二、过度的羁押候审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  1、超期羁押和变相超期羁押现象大量存在,屡禁不止。超期羁押是寄生在羁押候审中的怪胎。在执法大

7、检查和大力清理超期羁押之后,公开的超期羁押不断受到舆论和公众的谴责,为解决办案期限不足的问题,办案机关便采取各种“办法”变相延长审限。例如:拘留期限被广泛的采用为37日,逮捕被广泛的采用为7个月;在拘留时明知是两个罪名,但报捕时仅报一个,当这个罪名的办案期限用到“极限”时,再以“发现新罪名”重新报捕另一个罪名,期限重新起算;检察院审限不足时,可以采取“退回补充侦查”方式,退补一次可以延长一个月,加上“在途”期间,一次便可实际延长到二个月的时间,两次退补可以延长到4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人民法院第一审在用完一个半月审限后,可以要求检察院

8、“延期审理”,延期一个月以后,法院可以重新计算审限,又是一个半月,这样第一审的审限就从法定的一个半月延长到4个月,如果审限仍然不够,还可以由律师提出延期审理,一次一个月,5个律师就可以再延长5个月;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支持第二审公诉的检察官阅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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