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保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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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应引进保释制度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杨庆辉【摘要】我国正处在变革时期,贫富分化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进而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羁押数量呈不断上涨趁势,超期羁押现象更是无法杜绝。如何减缓这种司法实务中不堪重负的局面,我们法律人谁也不能袖手旁观。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羁押性强制措施存在的负面影响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力度不足,分析、比较、论证国外的非羁押性保释制度,提出借鉴建议,供立法参考。【关键词】非羁押措施保释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法制化的目标迈进了一步,然而,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

2、果并不尽如人意,基本呈现出作为拘留和逮捕的必然后果的羁押率高,而非羁押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率低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强制措施制度方面,目前这一制度的适用现状出现了一些落伍的问题,把现有的强制措施与国外先进经验进行比较,并认真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而寻找出一种既符合诉讼原理,又便于实际操作的行之有效的修改方案,是每一个关心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者的应有之责。一、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缺撼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逮捕;另一类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1、羁押性强制措施所谓羁押性强制措施,是指

3、司法机关对于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作为羁押性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羁押性强制措施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就好比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已呈现出羁押扩大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⑴、刑事拘留被广泛适用,成为逮捕的前置程序司法实践表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绝大部分都先行拘留,并且刑事拘留的适用已经达到较为普

4、遍化的程度,几乎所有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刑事拘留都成为逮捕的前置程序。造成刑事拘留被广泛适用的原因主要有:①机制原因。我国的刑事拘留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行加以授权和适用,而不是由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或者第三人决定。在这种背景下,侦查机关出于便利诉讼正常进行的考虑,往往更倾向于适用刑事拘留措施;②观念原因。在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也非常习惯于在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的情况下展开调查活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彻底控制犯罪嫌疑人,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不能按时到案、干扰证人或其他情况的发生;另一方

5、面可以弥补办案期限不足的问题,从而为犯罪证据的收集,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获得赢得更多的时间;③立法原因。《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和灵活,客观上为公安机关广泛适用这一措施创造了条件。⑵、逮捕适用率过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从执法的角度讲,对于逮捕条件的把握,主要在证据要件而非逮捕的必要性要件上。《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

6、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但笔者通过对近几年审查批捕部门批捕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还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人员,更多考虑的是逮捕的前二个条件,即"构罪即捕",而忽略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有逮捕必要";②从立法本身的角度讲,强制措施的体系不够完善也是造成逮捕适用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替代羁押的强制措施种类较少,且适用范围上过于狭窄,发挥的效力不明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三种非羁押性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见后面的相关介绍);③从传统观念角度讲,视高逮捕率为体现打击力度。在老百姓传统的

7、、感性的法律意识中,认为逮捕就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把实体意义上的处理与程序意义上的处理相混淆,把逮捕率作为体现打击犯罪力度的重要标志。例如,以召开公开逮捕大会的形式表明国家在一个时期内对某种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一段时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以下达硬性指标的方式,将"抓人"多少作为内部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内部也将控制不捕率作为检验逮捕质量高低的标准予以评判。⑶、拘留、逮捕后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到位我国对拘留、逮捕后的司法救济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羁押超过法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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