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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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改革李建明[关键词】强制措施非羁押措施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摘要1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的非羁押性措施具有替代羁押措施的功能,其首要价值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改革有望增强这些措施适用上的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发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未决羁押的替代功能.但由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基于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以及仍然未能形成合理有效的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机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扩大适用仍可能非常有限.让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充分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立法上应重在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扩大适用提供条

2、件,同时,应当规定被追诉人在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权利或者规定执行机关的相应义务.f中图分类号]DF6l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l004—4043(20l1)一12(上)一一0020-5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最直接地涉及了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追诉效率问题,强制措施的法律设计又直接决定着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水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对强制措施的修改,总体上看,兼顾了追诉犯罪的需要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有些内容着眼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有利于提升追诉犯罪的效率.然而,强制措施修改方案在保障被追诉人人权方面既有进步,又反映出局限性.本文依据《修正案(草案)》中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内容,对未来立法完善进行探讨.一,《修正案(草案)》对强制措施修改的立法意义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适用的新增内容以外,《修正案(草案)》直接针对强制措施或者涉及强制措施的新增条款或修改条款多达24条,占全部修正条款的四分之一,其修改量比较大.其中,具有人权保障功能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1.规定了逮捕必要性的具体情形.这一修改将便于侦查机关申请适用逮捕措施和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对逮捕必要性条

4、件的判断掌握,有利于控制逮捕的适用,降低羁押率.2.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被追诉人被逮捕以后,仍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认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未决羁押措施的临时性和变更性特征,将推动检察机关加强羁押措施适用的法律监督,减少不必要的继续羁押,特别是改变久押不决的现象.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①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2009JJD820015.3.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5、中,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修改增加了审查逮捕过程的诉讼性色彩,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和不必要的逮捕,扩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4.规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

6、制措施;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对办案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或者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这些内容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助于办案机关依法公正地适用强制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强制措施超期适用的现象,特别是超期羁押现象,从而更多地适用非羁押措施.5.规定了拘留或者逮捕后,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其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

7、,应当及时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看守所羁押虽然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但相对于羁押场所以外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而言,看守所羁押又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种保障,因此,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侦查机关以拘留的名义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又不送看守所羁押的现象.6.规定了以在被追诉人自己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为常态,以指定监视居住为例外的原则以及执行指定监视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义务.这一修改非常重要,有助于防止滥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以致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的情形.此外,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折抵刑期,这

8、是对监视居住严厉限制被迫诉人人身自由的司法补偿.7.规定了传唤,拘传状态中当事人获得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的权利.这一规定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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