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以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为的研究视角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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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在文中以适当方式明确标明,并符合法律规范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规范(试行)》。另外,该学位论文为()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获得()课题(组)经费或实验室的资助,在()实验室完成。(请在以上括号内填写课题或课题组负责人或实验室名称,未有此项声明内容的,可以不作特别声明。)声明人(签名):糯勿f≯年年月,L日: 厦门大学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声明本人同意厦门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保留和使用此学位论文,并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学位论文(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进入厦门大学图书馆及其数据库被查阅、借阅。本人同意厦门大学将学位论文加入全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进行检索,将学位论文的标题和摘要汇编出版,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复制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1.经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审查核定的保密学位论文,于年月日解密,解密后适用上述授权。()2.不保密,适用上述授权。(请在以上相应括号内打“√"或填上相应内容。保密学位论文应是已经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审定过的学位论文,未经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审定的学位论文均为公开学位论文·此声明栏不填写的,默认为公开学位论文,均适用上述授权。)声明人(签名):獬劲仡年争月f1日 内容摘要本文以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研究对象,选择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这个比较独特的视角进行研究。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入手,结合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对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一份贡献。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成三章。第一章:先对网络购物、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简要分析,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通过分析网络购物典型格式条款,总结出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这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网络购物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几种情形及原因.第三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对策。具体包括: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扩大适用撤销权、建立在线交易企业准入制度、增设网上仲裁机构、尝试在管辖上采取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关键词: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ABSTRACTProtectionintheinterestsofconsumersintheonlineshoppingforthestudy.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isanuniqueperspectivetoresearch.Fromanoverviewofconsumerprotectioninonlineshopping,combinedwiththeproblemsof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foranalysis,therebyin—depthdiscussiononthestatusof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againsttheinterestsofconsumersandthereasonsfor,andfinallytheimprovementofonlineshopping,theconsumerprotectionsystemcountermeasures.Ihopethisstudymakeacontributiontoconsumerprotectioninonlineshopping.Inadditiontotheprefaceandconclusion,isdividedintothreechapters.Chapterl,Firstabriefanalysisofonlineshopping,standardtermsandconsumerprotectioninonlineshopping,laidthetheoreticalfoundationforthefurtherdiscussionbelow.Chapter2,Throughtheanalysisofthetypicalstandardtermsinonlineshopping,summedupthemain。problemsofonlineshopping.Thenfurtheranalyzeseveralcasesandthereasonsofstandardtermsagainsttheinterestsofconsumersintheonlineshoppingonthisbasis.Chapter3,Learning.from.foreign.experience,put.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toimproveouronlineshoppingsystemofconsumerprotectionlaws.Include:strengthentheinformationdisclosureobligationsofoperators,toextendtherighttorevoke,theestablishmentoftheaccesssystemofonlinetradingcompanies,theestablishmentofonlinearbitrationinstitution,trytotakeinthejurisdictionoftheconsumerunderthejurisdictionofthedomicileprinciple.keywords:Onlineshopping;StandardTerms;ConsumerProtection. 目录前言⋯⋯⋯⋯⋯⋯⋯⋯⋯⋯⋯⋯⋯⋯⋯⋯⋯⋯⋯⋯⋯⋯⋯⋯⋯⋯。~⋯⋯⋯⋯⋯⋯⋯.1月日再.........................................................................................................1第一章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2第一节网络购物⋯⋯⋯⋯⋯⋯⋯⋯⋯⋯⋯⋯⋯⋯⋯⋯⋯⋯⋯⋯⋯⋯⋯⋯⋯⋯⋯⋯⋯⋯2一、网络购物在中国的发展现状⋯⋯⋯⋯⋯⋯⋯⋯⋯⋯⋯⋯⋯⋯⋯⋯2二、网络购物的概念和特点⋯⋯⋯⋯⋯⋯⋯⋯⋯⋯⋯⋯⋯⋯⋯⋯⋯⋯.2第二节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4一、格式条款的界定⋯⋯⋯⋯⋯⋯⋯⋯⋯⋯⋯⋯⋯⋯⋯⋯⋯⋯⋯⋯⋯.4二、格式条款的特点⋯⋯⋯⋯⋯⋯⋯⋯⋯⋯⋯⋯⋯⋯⋯⋯⋯⋯⋯⋯⋯⋯5三、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7第三节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8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8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9第二章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1l第一节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11一、网络购物典型格式条款列举⋯⋯⋯⋯⋯⋯⋯⋯⋯⋯⋯⋯⋯⋯⋯⋯⋯ll二、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14第二节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几种情形14一、知情权受侵害⋯⋯⋯⋯⋯⋯⋯⋯⋯⋯⋯⋯⋯⋯⋯⋯⋯⋯⋯⋯⋯⋯⋯⋯⋯15二、公平交易权受侵害⋯⋯⋯⋯⋯⋯⋯⋯⋯⋯⋯⋯⋯⋯⋯⋯⋯⋯⋯⋯⋯⋯。l6三、安全权受侵害⋯⋯⋯⋯⋯⋯⋯⋯⋯⋯⋯⋯⋯⋯:j⋯⋯⋯⋯⋯⋯⋯⋯⋯⋯。17四、求偿权受侵害⋯⋯⋯⋯⋯⋯⋯⋯⋯⋯⋯⋯⋯⋯⋯⋯⋯⋯⋯⋯⋯⋯⋯⋯⋯⋯。l8第三节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原因18一,非谋面性侵害消费者知情权⋯⋯⋯⋯⋯⋯⋯⋯⋯⋯⋯⋯⋯⋯⋯⋯⋯⋯。19 二、缺乏协商性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20三、网络交易风险侵害消费者安全权⋯⋯⋯⋯⋯⋯⋯⋯⋯⋯⋯⋯⋯..20四、无国界性侵害消费者求偿权⋯⋯⋯⋯⋯⋯⋯⋯⋯⋯⋯⋯⋯⋯⋯..20第三章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22第一节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一、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22二、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实施办法⋯⋯⋯⋯⋯⋯⋯⋯⋯⋯23第二节扩大适用撤销权⋯⋯一、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24二、扩大适用撤销权的具体实施办法⋯⋯⋯⋯⋯⋯⋯⋯⋯⋯⋯⋯⋯..25第三节建立在线交易企业准入制度⋯⋯⋯⋯⋯⋯⋯⋯⋯⋯⋯⋯⋯⋯⋯⋯⋯⋯⋯25一、现行的企业准入制度存在缺陷⋯⋯⋯⋯⋯⋯⋯⋯⋯⋯⋯⋯⋯⋯⋯25二、建立在线交易企业准入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26第四节增设网上仲裁机构第五节尝试在管辖上采取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结论.27一、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28=、建议采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的原贝lf...⋯⋯⋯⋯⋯⋯⋯⋯⋯⋯⋯⋯。28参考文献.......。.................⋯.30..............................。.......。..31 CoNTENTSPreface.............................................................................⋯........................1Chapter1OverviewofconsumerprotectionintheonlineshoppingSubchapter1Onlineshopping⋯......⋯....⋯.⋯⋯⋯...⋯....⋯⋯⋯.⋯⋯2Section1OnlineshoppinginthestatusquoofChina'sdevelopment.⋯.⋯..2Section2Conceptsandfeaturesofonlineshopping⋯⋯⋯⋯⋯⋯⋯⋯.⋯⋯⋯..2Subchapter2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4SectionlThcdefinitionofstandardterms⋯⋯⋯⋯⋯⋯⋯⋯⋯⋯⋯⋯⋯⋯⋯⋯⋯4Section2Thecharacteristicsofthestandardterms⋯⋯⋯⋯⋯⋯⋯⋯⋯⋯⋯⋯..5Section3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7Subchapter3Consumerprotectionintheonlineshopping⋯.⋯⋯.⋯⋯⋯⋯⋯.8Section1Theinterestsofconsumersinonlineshopping⋯⋯⋯⋯⋯⋯⋯⋯⋯..8Section2Protectionoftheinterestsofconsumersintheonlineshopping..9Chapter2Thestatusquoandthereasonsfor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againsttheinterestsofconsumers.........11Subchapter1Themainproblemsof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11SectionITypical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1iSection2Themainproblemsof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14Subchapter2Severaleasesof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againsttheinterestsofconsumersSectionlRighttoKnowhavebeeninfringed⋯⋯⋯⋯⋯.⋯⋯⋯⋯⋯⋯⋯⋯⋯.15Section2FairTradingRightshavebeeninfringed⋯⋯⋯⋯.⋯⋯⋯⋯⋯⋯⋯..16SCCIJon3硒ghttoSecurityhavebeeninfringed⋯⋯⋯⋯⋯⋯⋯⋯⋯⋯⋯⋯.17 Section4Claimshavebeeninfringed⋯⋯⋯⋯⋯⋯⋯⋯⋯⋯⋯⋯⋯⋯⋯⋯⋯⋯..18Subehapter3Thereasonofstandardtermsintheonlineshoppingagainsttheinterestsofconsumers⋯181Non-metsexualagainstconsumersRighttoKnow⋯⋯⋯.⋯⋯⋯.192LackofconsultativeagainstconsumeTsFairTradingRights⋯..203IntemettradingrisksagainsttheconsumerRighttoSecurity.⋯204WithoutBordersagainstconsumersClaims⋯⋯⋯⋯⋯⋯⋯⋯⋯⋯.20Chapter3SeveralcountermeasuresforimprovethesystemofconsumerprotectionlawsinChina’Sonlineshopping。22Subchapter1Strengthenmanage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obligations221Referringtoforeignlegislativeexperience⋯⋯⋯⋯⋯⋯⋯.⋯⋯⋯..222SpecificmeasuresforimplementationtoStrengthenmanage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obligations⋯⋯⋯⋯.⋯⋯⋯⋯⋯⋯⋯⋯⋯⋯⋯.23Subchapter2Extendtherighttorevoke1Referringtoforeignlegislativeexperience⋯⋯⋯⋯⋯⋯⋯.⋯⋯⋯..242SpecificmeasuresforimplementationtoExtendtherighttOrevoke⋯.⋯⋯⋯⋯⋯⋯⋯.⋯⋯⋯⋯⋯⋯⋯⋯⋯⋯⋯⋯⋯⋯⋯⋯⋯⋯⋯⋯⋯⋯.:!!;Subchapter3EstablishonlinebusinessaCCesSsystem1Defectsofthecurrentaccesssystem⋯⋯⋯⋯⋯⋯⋯⋯⋯⋯⋯⋯⋯..252SpecificmeasuresforimplementationtoestablishonlinebusinessaI:∞sssystem⋯⋯⋯⋯⋯⋯⋯⋯⋯⋯⋯⋯⋯⋯⋯⋯⋯⋯⋯⋯⋯⋯⋯⋯⋯⋯.26Subchapter4AdditionalonlinearbitrationinstitutionSubchapter5Trytotakeinthejurisdictionoftheconsumerunderthejurisdictionofthedomicileprinciple271Referringtof011eignlegislativeexperience⋯⋯⋯⋯⋯⋯⋯⋯⋯⋯。282Recommendedtheprincipleoftheconsumerdomicile..⋯⋯⋯⋯28Conclusion.......... Bibliography.........................................................................。..................31 前言前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网络的迅速普及,网络购物这种购物方式越来越普遍。艾瑞咨询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达498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2%;同时,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1.48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达30.8%。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新鲜体验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消费纠纷。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通过浏览一些网上商城或购物平台网站的买家评论,就可见一斑。在那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各样的不平等或者不显著的格式条款,而遭受损失。对经营者做出差评甚至进行投诉。如何维护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是当今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网络购物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要比传统购物来得复杂、严重。其中,网络购物格式条款问题比较突出。那是因为,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事实上比一般格式条款具有更多、更复杂的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更凸现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平衡性.所以本文拟从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这个独特的视角,来研究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请各位老师多多指正.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第一章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第一节网络购物一、网络购物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伴随互联网的普及化,网络逐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热门渠道之一。艾瑞咨询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达498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2%;同时,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1.48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达30.8%。①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拥有适合自身发展的商业模式,其服务模式主要有:①企业对企业即BtoB(BusinesstoBusiness)模式,知名的平台像阿里巴巴:②网络零售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模式,即BtoC(BusinesstoCustomer)模式,如当当、卓越、京东商城:⑨商业门户网站介绍消费者到以自身为平台注册的零售商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模式,即CtoC(CustomertoCustomer)模式,如淘宝网、百度有啊、易趣网;④CtoB,指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产品,如创意、策划等.‘当前网络购物市场的竞争阵地已从CtoC向BtoC领域转移,各购物网站朝着规模化、品牌化、平台化的方向发展.艾瑞咨询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BtoC交易规模达630.0亿元,占中国整体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的比重为12.7%,较2009年增长三个百分点,未来这一数字将会进一步提升.o:,网络购物的概念和特点(一)网络购物的概念关于网络购物的确切内涵.我国理论界还没有取得一致认同.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具有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也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按∞艾磺冈.2010中围H络购物年度教据[EB/0L】.htzp://m.chinadsily.COR.cn/dfpd/jingji/201l-Ol/18/ceateat一11876888.htL2011-01一18/2012-"01—24.。目上. 第一章网络购物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界定,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和支付。电子方式并非仅限于互联网络一种,还包括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视等形式.①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购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指利用网站站点在网上进行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活动。这种定义并不要求所有的交易环节都在网上进行。后者则是指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直接进行在线交易,用户为完成购物或与之有关的任务而在网上虚拟的购物环境(虚拟商场)中浏览、搜索相关商品信息,通过精美的网页、商品的图片与详尽的文字说明,并形成系统的、全面的参照系为购买决策提供所需必要信息,并实践决策和购买的过程。⑦这种定义要求所有的交易环节都要在网上进行。从我国电子商务实际来看,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不宜将网络购物界定的过于狭窄,因此,我们应该从广义层面来界定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的特点区别于传统购物方式,网络购物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网络环境下,商品信息传播速度特别快、辐射面特别广,交易形式简便易行,而且目前比较少有交易规范的限制。2.非谋面性:网络平台的虚拟性,致使消费者根本无法面对面交易、也不能看货订购,基本只能通过浏览网络图片和文字介绍来了解商品信息.然后通过网络订货,再通过电子银行结算货款,最后经过配送机构来送货.所以消费者对于商品实际情况,基本是要等签收后才能知晓.3.无国界性:互联网是一个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警察的网络空间,在这一虚拟空间中,其最大特点就是全球性.在互联网中,由于要确定具体的位置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地缘性的因素不复存在.国界不再具有实质意义。4.非协商性:网络购物,一般情况下是经营者事先拟好格式条款,并以这些格式条款的内容为合同内容的.消费者无从选择,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比如在“一口价"交易中,消费者购买商品能且只能点击“确认购买一,合同即告成立.o并欣.一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研究[J].经济与法制.2011.‘7):254.雷同上.,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5.网络交易风险大:网络购物通常要求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支付宝或其他手段全额付款,之后才发货,非同时履行。相比原始购物方式,经营者向消费者收集了大量信息。而消费者的信息容易被泄露。第二节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界定早在十九世纪初期,借着工业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的工业、农业、手工业取得很大发展,所以同种类的合同的数量急剧增加。在这些合同中出现许多重复的内容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当时人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格式合同或什么是格式条款,也还没有形成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概念。他们在订立合同时一般是遵循以往的交易习惯,来达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效果。于是,一种新型合同的时代即将到来。①这种新型合同的作用从那时就被发现,随后在电力、运输、金融等行业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到现在,这种合同不仅在所有的大型企业应用,而且在国际国内劳动关系和公共服务部门也得到很好应用,更是渗透到全球电子商务领域。今天,要是没有这些标准条款,真是很难想象工业、商业和贸易等这些部门能够正常的运行发展。它们使得大规模交易成为可能,并为计算机的商业使用提供了条件.圆格式条款最大程度地满足了网络世界对于效率的追求。@因此,格式条款从其产生后,到蓬勃发展,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那是现在企业经营理念要求缔约过程不断简化的必然结果。我国对于格式条款这一制度所使用的术语名目繁多.就学术著述而言,曾经使用过格式条款、定型化约款、一般契约条款、一般交易条款、一般交易条件、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格式合同、标准格式合同、标准形式合同、定型化契约等多种称谓,从而形成了关于格式条款概念的百家争鸣态势.@不过,这种状况不仅没有给该制度的研究带来多少实际益母李盏.罔店经营中的格式条款闷摩一以张翔罔店经营纠纷寨为饲(硬士学位论文)[D】.兰州:兰州大学.2010.4.唪范宁.格式合同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S.拿齐爱民。万嚷。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搬2t@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I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加毗.38.● 第一章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处,反而造成诸多混乱.就立法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的是“格式合同”,采用的是“合同说”,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合同法》使用的是“格式条款”显然采用的是“条款说”,第39条规定: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回从理论上说,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绝大多数格式条款可能是书面合同中的某一条,也可能是数个格式条款,只能看成是一个完整合同中的组成部分,或者说作为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而存在。假如在法律上将格式条款称为格式合同,则很难说明一个合同中仅存在部分格式条款的现象。。但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便可以很好的作出解释。本文统一采用格式条款而非格式合同的概念,可以在一个合同中将所有的条款只分为两类: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于是,即使整个合同只出现一条格式条款,也适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法条,格式条款的外延大于格式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研究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有利于扩大对于相对弱势的格式条款对象的保护范围,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利益。所以.本文的以下研究统一使用。格式条款”这一概念.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文认为,所谓的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格式条款的特点(一)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理论上。订立合同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有些还包括要约邀请,就是要经过平等自由协商的过程.而格式条款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口'庄海啊.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放的法绅规棚[J].1Il东社会科学.2005.(12):115.·王利明.肘‘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计析[J】.政法论坛.1999.(6):3—4.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协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而是订立以前就已经由一方预先制定出来的。“预先制定’’具有事先确定性,是指格式条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经确立,合同的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是无权参与确定的。从经济角度看,拟定格式条款不会因为一次交易就作废,可以重复适用。这样不仅提高订约的效率,还有助于降低交易的费用。比如大部分公用服务事业都有自己既定的一些要求,通过订立格式条款的方式达到订约基础明确、节省时间、节约费用的目的。格式条款在网络的应用,更能体现其优势。因为每天业务量巨大、追求高速快捷,几乎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预先制定合同条款,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或是“不同意’’的两种选择。总之,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二)格式条款不可协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是未与对方协商,即不可协商性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这种不可协商性体现在:一方面,其他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与承诺方二者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而格式条款在适用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双方的地位是固定的。①另一方面,格式条款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制定者订立条款的不特定相对人,相对人对于此类条款可说是毫无招架之力,圆要么表示完全的同意,要么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内容。有些是因为同行业内所有主体都是采取同样的格式条款,有些是因为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还有的是因为如果另外寻找更合适的交易对象要花费巨大成本。种种原因使得相对方基本只能选择接受格式条款,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里荡然无存.例如某些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必须先在线同意网站提供者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才能开始享有网站服务。如果用户对其中的一个条款不同意,甚至只是对一个词语存有异议,他就只能。不同意一,然后服务终止。(三)格式条款的订立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为传统合同条款的订立基础是少量的、单一品种的生产消费,所以。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M】.北京:i杰律出版社.2001:702.。冯震宇.姜志俊.谢颖青.姜炳俊.(台湾)消赞肯像护法解读【M].台北:月-H出版社.1996:Il&‘ 第一章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其订立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经承诺而宣告成立。与此不同的是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具有广泛性。这是因为它是基于大批量、社会化生产消费和流通内容的背景下形成的。格式条款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发达的结果,使得提供者对于物品和服务的及时供应完全有把握,克服履行上的种种困难。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而适用,所以它既可以适用在商业合同上,也可以适用在消费合同上,只要订立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可。如德国一般交易条款规制法开篇就明确规定,在买卖或租赁等诸多情况下,标的物虽有一定数目,只要是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之用,仍不失为定型化合同。①三、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跟现代科技催生的网络购物一结合,促成了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的产生与发展。格式条款应用于互联网之中,是以效率为核心的网络购物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圆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是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它们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只是由于应用在网络这个特殊环境中,必然呈现一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订立方式的独特性:一般格式条款的成立需要双方签字或做出某种具体行为,而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则不同,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网络购物者进行点击按钮来确定.(2)条款载体的独特性: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借助多媒体技术显示于网页上。(3)订约过程的虚拟化:区别于一般购物的订约过程,在网络这样的特定环境中,一般是由购物者与经营者的“代理人一(网络服务器)来完成的,根本不需要双方面对面进行.(4)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除了适用规制一般格式条款的法律、法规外,还可以适用‘电子签名法》等有关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应用在网络这个特殊环境中,与网络购物一样,也具有非谋面性、非协商性、风险大和无国界性等特点.昏卢墩.德田咒法孥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朴.2008.112.∞刘德良.比法学基本理论存网络时代所而临的闯耀【J】.比较法研,L2004.“):弧7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第三节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归根结底也是普通的消费者,他们的权益保护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一些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体现。也就是说,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监督权、受尊重权、获得有关知识权。①(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第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说东芝笔记本电脑有瑕疵,后来在中国消费者强烈要求下,他才出了一个英文补丁,那么就严重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权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非自愿就无所谓自主选择了.第二,自主选择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第三,自主选择行为必须限定在购买商品中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这个领域.具备这三个条件的自主选择权才是受‘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保护的自主选择权。.∞中I中毕人民兆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圜B/阻].http://m.hd:315.gov.cn/夥s/19叫/pin口u/flf‘/l胡..Ifz岫ChtL2012-2-16圆侠名.泊费者的九瑷权利[酬0L】.http://news.9asi‘.cn/xf吼/jinsyizhe/201110/l钠6427.shml,2010-12-3l/2012.2_Il&l 第一章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里有2个主体,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二是第三人。这里“第三人"的概念是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这时候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依照《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来主张权利。(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九)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是以维护消费者权利为目的,保护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监督权、受尊重权、获得有关知识权.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处理相关纠纷时,主要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中寻求法理依据,再引申到电子商务领域进行处理.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为有纸交易时代设计的.因为缺乏对网络消费这种形式的特别考虑,同时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所以在调整网络购物中出现的问题,肯定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真空反应.对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上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就显得过于单薄、缺乏可操作性.9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近年来,我国加速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进程。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同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明确了电子数据、数字签名的有效性。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该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3款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网络购物这种现代化的交易形式,它的蓬勃发展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捷与实惠,但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使得这一领域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要比其他领域复杂、严重。10 第二章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第二章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第一节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网络购物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要比传统购物来得复杂、严重。其中,网络购物格式条款问题比较突出。那是因为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事实上比一般格式条款,具有更多、更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侵害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更凸显了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平衡性。一、网络购物典型格式条款列举(一)。本公司保留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最终解释的权利一的条款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经常会出现“本公司保留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最终解释的权利"的条文。如果通过经营者解释,购物者发现其解释内容和促销活动公布的细则完全不一样或差异大到当事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程度,那么。该条款确实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二)_收到商品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可退换一的条款对售后服务的格式条款,通常会有“收到商品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己经拆封的,不可退换"的规定.此规定单方面免除了经营者本应承担的责任,限制了购物者退换货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固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及‘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应属无效。(三)膏处理次品,一切后果本店概不负责一的条款网店告示中会有这样的条款:“本店商品系一次性处理商品,一经售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出,本店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处理次品,一切后果本店概不负责"。这类格式条款首先免除了网上经营者针对销售产品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也加重了购物者承担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还排除了购物者人身不受购买商品伤害的权利以及退货、索赔等主要权利。(四)“本公司有权随时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修改一的条款网络购物时,经常发现网络购物协议中出现“本公司有权随时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修改"的条款。如果网上经营者以后修改的内容触及到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或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变动很大,那么,它己经构成了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成为一项新要约。若购物者此时不同意修改,那么,合同自然没有成立。所以网上经营者这样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加重了购物者的责任,剥夺了购物者的对要约承诺与否的权利,对购物者明显不公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五)“网站所示商品图片仅供参考,实际商品以收到的实物为准一的条囊扫曩凡有的网站在格式条款中声明:“网站所示商品图片仅供参考,实际商品以收到的实物为准。一这样的条款对购物者很不合理,购物者就是因为看中了图片所示的商品才决定购买,如果实际送货却为另一商品,或者与所展示的图片差距甚大,将根本违背消费者的意图。网上商店提供商品图片,类似于凭样品买卖,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与图片基本一致.如果购物者明确选中了某一图片所示商品,经营者就应该按该图片提供商品.(六)有关涉及购物者安全权(隐私权)的格式条款网络购物中也大量存在着侵害购物者隐私权的格式条款。购物者在网页的个人信息中,输入了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甚至包括个人的职业、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水平等.购物者如果通过网上支付还需要身份证资料和银行卡资料。这些资料一经告知经营者,就可能存在着被泄露的危险.理论上来说,经营者对购物者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确认身份和配送商品。但实践中,经营着却以格式条款“强制一购物者授权其对个人资料几乎不受限制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购物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情形包括:12 第二章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1.网上经营者让购物者接受“本网站有权对客户资料进行合理使用"的格式条款。然后有的网上经营者通常会将个人信息资料用于除身份认证和商品配送之外的其他领域;或把购物者的个人资料出售或出租给第三方供其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与其他网上经营者交换购物者个人资料等.2.有的经营者还通过格式条款赋予自己对购物者个人信息的收集权。如“我们会对您在网上的行为作一定自动追踪,包括您先前访问的URL地址以及您所访问的URL地址,以及您的IP地址。"及“我们会在部分网页使用Cookies以帮助我们分析网页的流动情况,统计活动数据。我们也允许在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公司在部分网页中使用Cookies,但我们并不对这类Cookies进行监控,也不承担使用此类Cookies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有的网上经营者还以格式条款让购物者允许自己将其在BBS论坛及其他信息发布处发布信息作为个人资料进行收集。3.还有网上商店以格式条款,让购物者同意向其电子邮箱发送大量商业广告(俗称垃圾邮件),进行促销活动等。如“您同意我们利用您的个人资料与您保持及时的联系,并向您发送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物品信息、交易信息和各类促销及活动.一这些强迫购物者放弃权利的格式条款,同时构成对购物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七)舅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所记录的电子资料为准,购物者不得提出异议一的条款网络购物网站中会出现“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所记录的电子资料为准.购物者不得提出异议一的条款.网络购物交易资料通常都是由经营者单方记录和保存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被篡改,购物者难以防范.当双方就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提供的资料为准,对购物者举证极为不利.(八)。赔偿损失不超过货物价值的一倍一,_退货只在五天之内办理一等条款这类条款显然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应该允许购物者依照‘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的规定,变更或撤销合同条款.13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总之,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种类繁多,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典型格式条款之外,还有很多不合理可能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格式条款,无法逐条列举分析。二、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运用,会产生比一般现实的购物格式条款更多、更复杂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表现形式上看,经营者经常故意把这些格式条款置于合同的不显眼处。比如尾部、非主页中、混杂于其他条款之中等;经营者还会用小字或者模糊字体表示这些条款,使得消费者很难发现;有时候利用一些专业术语,这些条款被制定的晦涩难懂,让消费者云里雾里。(二)从内容上看,很多都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表现在: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可见,这种格式条款的使用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兰)在合同成立的程序上,消费者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受到极大限制.由于网络购物合同是以数据程序的形式出现,合同缔结行为具有瞬间完成性.只要消费者点击“同意一或。接受",合同即缔结完毕.消费者不能像传统交易方式那样,对自己的意思进行撤回或撤销。(四)从条款效力认定上,趋于复杂.由于网络购物通过虚拟网络进行,消费者与网站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一更难解决,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方式一,也难以认定.第二节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几种情形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购物可以说日益兴盛,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它给消费者生活带来便利,也给消费者很大的新鲜体验.但是网络购物过程中所存在的格式条款,却经常侵犯消费者权益,由 第二章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此引发许多矛盾与纠纷。通过浏览一些网上商城或购物平台网站的买家评论,就可见一斑。在那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各样的不平等或者不显著的格式条款,而遭受损失,对经营者做出差评甚至进行投诉。总之,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特别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求偿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一、知情权受侵害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些情形主要表现在:(一)网络购物合同中经常存在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提供方大都采取一些隐晦手段欺瞒消费者。网络平台的虚拟性,致使消费者根本无法面对面交易,基本只能通过浏览网络图片和文字介绍来了解商品信息。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①所谓隐晦手段主要有:(1)故意将不合理的条款用细微的文字书写,或在文字上表述模糊晦涩,令人不解其意;(2)将本来可在主页规定的合同条款故意置于其他网页而不加以说明或设置必要步骤或连接,以使相对人减少了解的可能性;(3)或者合同条款制作得繁杂庞大,将不合理内容隐藏于其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或难以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圆这些情况属于“不以合理方式引起相对人注意特殊条款一的情形,这样的后果是,相对人很容易在不经意间就做出一些非真实意思表示,完成交易,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二)在拆封授权合同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容易受到侵害.拆封授权合同是指软件授权使用合同。这是一种常见的套装软件授权形式,其条款通常附于有形的磁片或只读光盘CD.ROM上,非常典型的是在该软件的包装package或封套cover上或于其内印刷或记载着合同条款.o消费者毋需签订合同,该合同条款经常会有如下声明:当消费者拆启该包装使用该软件时,即视为消费者接受该授权条款之全部条款.拆封授权合同可以说,4段名.霸’F条款遭痛恨.何时脆体?【EB/OL].h.p://shidian.zhuanti.9ask.cnlzt2011/20111212—14.shtml,201I-12·12/2012·03·OS.∞罗爱华.消费者保护视角卜.的电子格式龠I川[J].义史博览(理论).2008。(10):86.毒侠名.喇络中的格式条放.[EB/OL].http:Hwww.chinatal.comlnewll81_265/2010-2—5ja70544203615201022256.shtml,2012-∞-09.1S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与传统的格式条款是有区别的。在这种合同中,合同条款实际上可看做两部分:一部分是合同的基本条款,比如价格条款等,这些条款在消费者付款购买时就基本已经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另一部分是在商品包裹中会另外附的授权条款,主要用于限制对方权利或者扩张己方权利以及买方退货还款权利等条款.对第二部分条款而言,无论消费者是通过网络下载并安装软件,还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向出卖人订购软件,在付款之前可以说消费者根本无机会阅读,更无法得知其内容。总之,在拆封授权合同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很容易受到侵害。二、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能够充分协商,消费者对所有条款的态度:要么完全接受,要么完全不接受。所以,这种非协商性促使消费者处于绝对的“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境地。这样,由于无意思协商可言,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当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但在网络购物格式条款中,经常会有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出现。主要表现在:1.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制订方,应该留有充分时间让对方在订约前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经营者根本没有在相关页面上设立“法律声明一这种提醒环节,相对人在浏览页面时根本查看不到:经营者也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设置,把它作为相对人购物的必经环节,以至相对人几乎没有审查的机会.2.在订立合同时,有些格式条款规定相对人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情况往往是,只有在相对人付款以后,才能看到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这就是明显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3.某些格式条款甚至规定,让相对人预先放弃某些权利.如经营者的网站会有“本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一的标明字样,相对人一旦购买了该商品,。即意味着失去了一定应有的权利.(二)格式条款制订方经常设置_自己可随时修改合同内容一的条款.1‘ 第二章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如美国TME公司在网上点击合同中设置以下条款:“按T接受键表示你已经同意使用PATHFNDER产品所遵守的条件或TME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条款一经通知即生效’’。①在这一条款中,作为合同制定方的TME公司,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自己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改变。而对于使用者来说,只能选择遵守新的协议或者放弃使用新的产品,对TME公司改变协议的任何行为,使用者不能对其提起违约之诉。由于TME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又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单方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所以,格式条款在这个地方,就变成了软件制造商的帮凶,大大损害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三、安全权受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财产安全权和人身安全权两个方面。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既侵害了财产安全权,又侵害了人身安全权.(一)财产安全权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无法事先接触到商品,而被要求先全额付款,然后经营者才发货,非同时履行。这样导致其财产权受损害的几率大大增加。二是网络支付存在极大的风险。虽然传统的支付方式,需要签合同的双方直接见面或到银行去打钱,看起来不太方便,但是其毕竟比较具有安全性;相比之下,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导致电子支付方式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就容易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二)人格权安全权方面.电子商务的运转需要收集个人数据,这样就极容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所以,在电子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人格权中的隐私安全权必将受到严重挑战.在网上订立合同时,经营者经常要求消费者提供众多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识别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电子邮箱等).这些信息一进入互联网,就有被非法复制、转载的可能.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被非法披露或利用,其人格权就被侵害了.这样的情况下,不仅影响到消费者正常网上利益以及人m罗爱乍.洎赞嚣保护视角下的电子格式合同[J】.文史博览(理论).2000.(10):86.17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格利益,甚至给消费者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四、求偿权受侵害正如上面所说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既可能受到人身权方面的侵害,也可能受到财产权方面的侵害。但是,不同于传统合同,网络购物消费者在行使求偿权时经常会遇到较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以及手段。在一些网络购物合同中,经营者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经常会在合同中订立一些格式条款,来排除对方以诉讼和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要求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只能与经营者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这将极大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二)管辖权方面。正是由于电子商务和因特网的交易覆盖面具有国际性,这给目前已有的法律管辖体系和私法自治原则,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依据管辖权理论,因网络购物合同发生的纠纷,先由合同双方协议选择的那个法院管辖;当合同双方无协议或协议选择的法院不明确的时候,则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从表面上看来,法律规定得似乎已经很完整了,因为这种理论同样能适用在网络交易纠纷上.但现实往往是,网络购物中的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居住地都相对分散,可以说绝大部分不在同一地,甚至不在同一个省的都有.不像传统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居住地都相对比较集中,这就让消费者在行使求偿权的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不便,这种不便又将对消费者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由于这种情形下,求偿权的行使必然要耗费消费者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很大部分消费者会在利益权衡之后选择了放弃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l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一只会成为空谈,难以真正地实现。第三节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原因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是格式条款跟现代科技催生的网络购物相结合的产物.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中的广泛应用,是以效率为核心的网络购18 第二章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物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使网络购物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购物格式条款都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候是因为经营者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私心,拟定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条款;有时候是因为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善,导致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是网络购物巾的格式条款本身的特性导致消费者受侵害;还有可能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没能有效规范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导致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本文主要从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本身的特性角度来分析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原因。一、非谋面性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可以这么说,互联网是一张网络,是一张不断流动的信息网。网络信息、网络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都是“悬浮”在“网络空间”中,同时,它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由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子系统复合、倍加而成。∞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不需要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习惯的做法就是,合同双方互不见面,消费者以经营者的网上广告,来对经营者及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了解。消费者根本不能通过实际接触来了解商家的商誉,也不能通过实地的观察、挑选、检验来感知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就是说,消费者首先根据商家的网上广告,决定选择交易对象(商家)和商品或服务,然后再通过计算机界面去回应电子信息或履行某剃·程序进而缔结合同。这种非谋面性极其容易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知情权可以说是所有消费活动的起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知识情况的权利.然而在网络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在其所提供的实物图片下,都会有这样一款声明“以实物为准一.这种声明本质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在无形的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就是以这样的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非谋面性导致虚假广告、不真实陈述或诱导遍地都是,往往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D禽雄武.对冈络消费格式合同一I,泊费者权益之法律论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6):124.19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二、缺乏协商性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双方互不见面,订立网络购物合同,不需要直接面对面地进行。所以就更谈不上能够充分协商了。总之,双方缺少谈判的对话机制。消费者能且只能以单纯的“行为’’(即要么完全接受,要么完全不接受),来表明自己对于所有条款的态度。例如在按键合同中,即使在消费者接受前,可以有在计算机屏幕上了解到一系列的条款(其中包含法律选择条款)的机会,但事实是,当事人根本没有谈判的机会。况且,这些条款一般都很冗长,如易趣网案∞中的服务协议就有67页,能阅读完毕所有的这些条款的消费者基本很少。所以,这些格式条款的非协商性促使消费者处于“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绝对境地。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意思协商可言,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当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三、网络交易风险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相比传统购物,网络购物的风险性比较大,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也更容易受到侵害。网络购物通常情况下是消费者先付款,之后才发货,而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容易受侵害受损害。另外,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就有可能被非法复制、转载。个人数据被非法披露和利用,这将影响到消费者正常网上利益及人格利益.甚至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对消费者安全权构成威胁.四、无国界性侵害消费者求偿权互联网是一个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警察的网络空间.在这一虚拟空间中,其最大特点就是全球性。在互联网中,由于要确定具体位置十分的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地缘性的因素在这里不复存在,国界也不再具有实质意义.这就使传统司法管辖权规则面临新的困境。o2001年lO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了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H民案.该案中。国内最大的个人电子商务网站易趣同自同年7月.1同起向用J‘·收取商品程录费.印网络平弁使用费.根据其与用广·的服务协议(该协议长达67贞),用厂l如粜借助易趣同挺供的网络平台扪卖商品并成交.同站将根据商品价值大小收取l至8元小等的使用费,被告臼2001年8月拿9月24UJr拖欠4000多元甲台使用费.所以该H站起诉其违反服务协议.法院2002年1月判决易趣H胜诉. 第二章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协议管辖。由前述可知,网络购物具有非协商性,所以,平等的协议管辖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依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种属地性连结点或特征性履行连结点,在传统的物理空间中可能会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不但会造成难确定性,也会使消费者面临去国外参加诉讼或适用外国法律的可能。这样,将更多地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负担,使本来就相对弱势的消费者面临更加不利的境地。2●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第三章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经合组织(oECD)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曾深刻地指出,全球性的网络环境对每一个国家或其法律制度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挑战,并提出各国政府应当寻求确保该框架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方便电子商务。使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商业形式所提供的保护水平,使消费者切实享有公平及时的争议解决和无不当的成本和负担的救济。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现有法律必须置身于网络新环境中,并作出一些适应性的调整,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从而发挥应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针对我国在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我们应当加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修改及完善:并且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可以在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文件确立的法律原则基础上,通过制定电子合同法或电子商务法等网络法律,以专章形式来规制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以切实保证网络购物有序进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对策。具体包括: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扩大适用撤销权、建立在线交易企业准入制度、增设网上仲裁机构、尝试在管辖上采取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以突破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瓶颈,初步建立起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第一节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一、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的有效矫正.虽然我国目前也有建立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缺乏明确的标准.特别是面对网络购物这样的特殊复 第三章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环境,现有的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就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欧盟和经合组织。欧盟于2000年6月8日通过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须规定,除当事人均为专业人员且另有约定以外,服务供应商应在合同缔结之前明确无误地对电子合同的缔结方式给予解释说明。①1997年通过的《关于远程销售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令》中要求经营者负有对诸如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商品或服务的特性、交付或提供的安排、含税价格、运费和通讯费用的承担、付款的方式、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期限及程序等信息的事先告知义务。2000年通过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也对电子商家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规范。,经合组织1999年通过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规定,电子商家不应有虚假陈述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和其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的不合理风险分配行为;不论何时,电子商家均应以清晰、明显、准确及易于获知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自己的名称、地址、电子信箱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电话号码、注册号或许可证号、与企业进行迅速、简便、有效的交流方式有关争议解决的方式、途径、法律等重要信息,而不应利用电子商务的特质隐瞒其真实身份或地址或不提供前述信息。本人认为,以上国外的立法经验可为我国借鉴.面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的现状,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义务.借鉴国外经验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强化我国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二、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本人认为,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以下两点:(一)要求经营者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二)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涉及经营者的信息,如名称、o中肇人民共和围驻欧蟹使团【E阶L1.hup://www.chinamiuion.bdchn/sbgx/wh/FG/054709.htm,2012·04-05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地址、电子信息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电话号码、注煅号或许可证号;涉及交易的信息,如标的物的真实描述、交易的条款、条件、成本、交付或履行期限、正确使用的说明、售后服务等。第二节扩大适用撤销权一、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商业模式及营销手段得到了飞速发展。这些新的商业模式不同于传统模式,一方面促进了商业繁荣;另一方面可能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美国、法国等国家产生了对消费者撤销权的规定,给予消费者对新式营销契约的撤销权利。《美国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规定,商家应在显著位置(即在对计算机信息进行描述或取得该信息的指令附近区域)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审查该合同的机会,如消费者要求时,应为其提供格式条款的复制件。如果商家没有履行上述为消费者提供审查机会的义务时,即使消费者已经订立了合同,也可行使撤销权和返还请求权.另外,在<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中规定,有关调取或保存电子记录的任何变化,都应通知消费者,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甚至,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合同或收到交易确认书或所订购的商品后,在一个特定期间内也享有是否撤销合同的选择权,消费者只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法国在1988年制定的一部法律中规定:。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之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一.欧盟关于‘远程销售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令>中也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定之后7天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一.撤销权是赋予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扩大适用撤销权,可以有效地减少其在缔约过程中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情况.美国、法国等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第三章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二、扩大适用撤销权的具体实施办法本人认为,要解决网络购物中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缔约过程中的非谋面性和非协商性所导致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弱化问题,单有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制仍然不足。因为,这一义务虽然对经营者而言是直接的,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却只能间接地转化成权利,他们还是处于被动的境地。所以,很有必要赋予消费者直接的主动撤销权。对这利·撤销权的设定,应考虑到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而予以扩大化。具体包括:(一)撤销权与审查合同的权利结合,即顾及到消费者在没有足够时间考虑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从而赋予其在合同订立后或收到交易确认书后仍享有进一步审查合同条款的权利。(二)撤销权与犹豫期结合,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消费者撤销权的行使应有一定期限的规定,即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其享有撤销合同的选择权。第三节建立在线交易企业准入制度一、现行的企业准入制度存在缺陷企业准入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进入某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有关制度,主要为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营业实行审批以及特许经营的制度,也涉及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策等。①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种准则:许可主义、准则主义、特许主义、自由主义.。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企业准入制度在这个领域内不能很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很大缺陷.这种在现实环境适用的制度,在网络虚拟环境巾,不能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问题,为从源头制止该行为,本人建议应在我国建立在o’中田民商法律M站【EB/oLl.http:Hwww.civillaw.coin.cn,2012-02-05.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线交易企业准入制度。所谓在线交易企业准入制度,指在线交易的企业方不仅需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在线交易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外,还应该符合一定标准。①二、建立在线交易企业准入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该制度旨在减少网络交易存在的风险,增加网络交易安全感。诚然,这将对我国目前电子交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交易主体资格要求高将使得网络交易量下降,但是对于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秩序和安全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石。因此,电子商务法律应对经济组织从事网络经营作出一定的资格条件规定,对电子商务的某些领域建立起必要的准入制度。并且,我国民事法律和公司法也都规定,在一般的民事活动中,作为企业参与交易,除了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外,企业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也是必要的。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和目前的发展具体情况来看,企业要参与网络经营,除了具有传统行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经营许可证以外,应该取得上网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网上经营活动。企业要取得网上经营许可证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项目符合电子商务交易要求;(二)信誉良好,经营期间没有发生欺诈性行为:(三)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允许该产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的许可证,并符合质量要求:(四)资力状况良好,并依法取得一个可以被验证的身份标志,即数字证书;(五)已建立了固定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六)企业须具有网上经营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企业才能够申请网上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取得网上营销许可证,方能从事网上营销业务.同时对金融业、医药业、书中困民商法律M弹ifEB/OL].http://www.civillaw.谢n-c吐2012-02-05. 第三章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对蒙新闻出版业等一些特殊行业由于在网上从事交易和服务活动风险性更大,对社会的影响也比较直接,所以对在网上从事这种业务的企业从业资格应作较严格的限制,实行较严格的审查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从事电子交易和贸易服务。这样,既有效的规范了网络市场,同时又有利于保护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第四节增设网上仲裁机构由于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模式下,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较高,很多消费者会放弃权利。所以本人认为,建立网上仲裁机构对消费者行使求偿权有积极作用。本文尝试对网上仲裁机构设想如下:一是由电子交易的经营者向仲裁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该制度建立基础是上文所述的市场准入制度,即把缴纳保证金作为颁发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当消费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获得胜诉后,仲裁机构可以将“保证金一作为执行标的来执行。二是对“保证金"由网络仲裁机构行使管理权,同时各经营者行使监督权,以保证保值增值。三是该种制度只适合于小额纠纷.因为网上仲裁具有非对话性特点,这样的仲裁结果很可能偏离案件的本来面目,所以对于标的较大的纠纷不适合.再说,针对标的较大的纠纷,诉讼成本对消费者来说也可忽略不计,消费者处于理性考虑将不会选择网上仲裁。第五节尝试在管辖上采取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网络购物的无国界性对消费者行使求偿权构成了新的挑战.如果依我国现行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话,将由于这些连结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难以确定性和消费者面临去国外参加诉讼适用外国法律的可能等原因,更多地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负担,使消费者的法律救济权最终难以真正地实现.本人认为,在管辖上采取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比较合理.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一、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当前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的立法开始了这样的尝试。美国和加拿大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例如,美国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规定,网络消费合同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除非协议明确规定,否则,协议选择的法院不具有排他性。同时,该法又进一步规定,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改变消费者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某一合同条款违反了基本公共政策,则法院可拒绝执行该合同;除非另有规定,如本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发生冲突时,则优先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在加拿大,自从1998年英联邦哥伦比亚上诉法院对涉及网络货物销售合同管辖权OldNorthStateBrewing一案的判决采取了购买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后,加拿大工业协会在1998年3月提交的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报告中建议网络消费合同仍适用传统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为此,我国也应对现行立法进行修改,把网络消费合同的订立地视为消费者住所地,从而达到对网络消费合同适用传统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的目的。二、建议采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的原则该原则是当前普通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主流原则。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确立这一原则,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对消费者合同纠纷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比较网络消费合同与普通消费合同,两者性质相同,但在前者环境下,消费者所处的地位更显弱势和不利,所以,可以类推将这一当前普通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主流原则延伸适用于网络消费合同.另外,该原则具有在网络环境下的适应性。由于网络的无界性和虚拟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巾,将很难确定,而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所以采取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简言之,网络购物在我国发展较晚,历来重视不够。所以,涉及有关 第三章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法律纠纷时人们常常不了了之,或因法律依据不足而无法进行处理。随着当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的地位日益攀升,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关注并致力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包括信息披露制度、撤销权制度等在内的各项制度,是本人认为必须加以完善和增设的最重要的几项法律制度,以充分应对网络购物环境中时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结论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也随之获得蓬勃发展。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一柄双刃剑,它在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高效和便利的同时,也随时可能损害购物者的利益。因此,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是当今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本文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入手,结合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对策。具体包括: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扩大适用撤销权、建立在线交易企业准入制度、增设网上仲裁机构、尝试在管辖上采取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以此来遏制网络购物侵权行为的泛滥,最大限度的保护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一、著作[1]杜军.格式合同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2]冯震宇,姜志俊,谢颖青,姜炳俊.(台湾)消费者保护法解读[M].台北:月旦出版社,1996.[3]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4]刘万啸.电子合同效力比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5]刘益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M].湖南: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6]卢堪.德国民法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王金玲,才书训.电子商务的法律与规范[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5.[11]姚秀丽.消费者行为及网络购物[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2]应飞虎.信息、权利与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3]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二、论文[1]陈皓.解析我国电子格式合同纠纷第一案一天津律师诉新浪邮箱“缩水"案[J].法制与社会.2010,(10).[2]陈静竺.从格式条款的订入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3]范宁.格式合同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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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以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视角[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5]《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6]《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四、网络资源[1]艾瑞网http://www.chinadaily.tom.cn.[2]职业培训教育网http:llwww.chinatat.tom.[3]法律图书馆http://www.1aw.1ib.tom.[4]中国民商法律网站http://www.civillaw.corn.ca.[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网址http://www.chinamission.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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