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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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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消费方式,以其快速便捷,节省时间,节约成本的优点受到广泛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制约,网络监管不力,相关立法不完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方面的原因,网络购物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维权较为不易。因此需要提出应对策略,建立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促进电子商务以至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一、网络购物的优点网络购物就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做
2、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CNNIC在其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屮显示:在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1]作为一种新兴购物方式,网络购物与常规购物方式相比自有其优点。第一,节省时间。传统购物方式中,消费者需要亲临店铺选择商品,过程繁杂,时间花费较多。有了互联网,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逛街”,选择自己屮意的商品,既省时又省力。第
3、二,节约成本。网络购物因其自身的特点,与实体店铺相比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中间商,因而商品价格往往更加便宜。消费者借助网络载体,在获取大量商品交易信息的同时也减少了出行交通等额外费用。第三,选择广泛。网络购物中商品种类丰富多样,给消费者增加了选择比较空间,消费者可以获得大量的商品信息,买到当地市场没有的商品。第四,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有了互联网,消费者可以在家24小时随时进行购物,不受传统购物中实体店铺营业时间的限制,甚至可以通过网络跨国购物,买到国内市场没有的商品,不受地域的限制。二、网络购物的风险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及网络购物自身的独有特点,网络
4、购物也存在较人风险,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证: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难以实际接触到商品,只能依靠商家在网上提供的相关商品描述和照片,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然而,一些商家常常会虚假宣传、夸大其词,商品实际品质与所宣传的相去甚远,甚至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使消费考的权益严重受侵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二)商家的信誉不能保证:由于网络购物中多数消费者都是支付货款在先,商家送货在后,因此,商家收到货款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往往根据卖家的信誉值决定购买其
5、商品,信誉值越高证明风险越小,信誉值往往是消费者决定购买的依据。但随着如淘宝网销售的发展,一些不良商家便走起了旁门左道,一些刷信誉值的软件应运而生,可以凭空增加卖家的信誉值,消费者真假难辨。[2](三)售后服务不能保证:网购中出售的商品往往不开具发票或其他的相关的凭证,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有些商家会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换货,就算同意退换货经常也要消费者自己承担运输费用以及因退换货造成的其他损失,这大大增加了购物成木和风险。而且这种网络购物的售后服务不为我们亲眼所见,透明度信用度较差。(四)举证较为困难:在各大网站中我们可以看到卖家“假一罚十,假一罚万”等
6、保证,但是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需要消费者举证,而消费者又很难找到鉴定部门去鉴定商品的真伪,即使能找到,鉴定的费用也需要消费者自己支付。[3]所以,很多消费者也因此放弃了追偿的权利,吃了哑巴亏,尤其是在所涉及的商品标的额较小的情况下。三、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在我国,网络购物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蓬勃发展。由于受网络环境、政策法规、消费者意识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当前的网络消费环境较为混乱,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主要变现在以下方面:(-)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由于网络购物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我国相关立法还未跟上其发展速度。除了2004
7、年8月28日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夕卜,其余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对屯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岀明确的规定。直到2007年3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对网上交易参与双方主体的认定、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等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从8月1日起,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所开的网店,如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也须办理相关
8、变更登记。《意见》同时列举了3类无需登记注册的电子商户。[4]该意见的发布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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