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勞工保險-法令解釋[][]

肆、勞工保險-法令解釋[][]

ID:15014419

大小:678.00 KB

页数:137页

时间:2018-07-31

肆、勞工保險-法令解釋[][]_第1页
肆、勞工保險-法令解釋[][]_第2页
肆、勞工保險-法令解釋[][]_第3页
肆、勞工保險-法令解釋[][]_第4页
肆、勞工保險-法令解釋[][]_第5页
资源描述:

《肆、勞工保險-法令解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肆、法令解釋/承保部分/投保單位肆、法令解釋一 承保部分(一)投保單位1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應以律師、會計師本人為投保單位。(1)查代理專利登記業務既應以律師、會計師等登記於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發給之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始得辦理(代理商標登記,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皆可代理,則辦理專利或商標登記係律師、會計師等之業務),本案辦理商標專利業務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應由律師、會計師等本人為投保單位依規定予以辦理。(2)前准以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名義加保之投保單位,因既非法人,尤非自然人,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請速依

2、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改以律師、會計師等本人(即雇主)為投保單位。內政部68年12月10日臺內社字第31139號函2 僱用5人以上之私立醫療院所,可自願加保。僱用專任員工滿5人以上之私立醫療院所,是否應予強制投保之案,提經本會第96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並經報奉省府轉准內政部函覆:僱用專任員工滿5人以上之私立醫療院所,如係為增進大眾共同利益,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者,應予強制參加勞工保險,非屬上述性質而僱用專任員工滿5人以上之私立醫療院所之員工,願加保者,得比照勞保條例之規定辦

3、理。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69年3月8日勞監業字第0889號層轉內政部69年2月21日臺內社字第7838號函3 合夥組織之聯合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代表人本人為投保單位。(1)查律師、會計師等在登錄區域內執行職務均須以各該本人名義為之,事務所僅為其因執行職務需要設置之辦公處所;此項事務所因既非法人,尤非自然人,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自不能為勞保條例第6條所定之投保單位,前經本部68年12月10日臺內社字第31139號函釋在卷,其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請以律師、會計師等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2)至合夥組織

4、之聯合律師、會計師等事務所,當可依民法第679條有關合夥事務執行代表權之規定,特定由某一合夥人為合夥人全體之對外代表,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內政部69年11月6日臺內社字第51578號函4 專利代理人所僱員工,可自願加保。為專利代理人所屬辦理商標專利業務之員工,准以專利代理人本人(即雇主)為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77肆、法令解釋/承保部分/投保單位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內政部70年2月12日臺內社字第2082號函5 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專任員工,可自願投保。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

5、會所僱專任員工准予依照勞保條例第8條規定自願投保。內政部70年2月22日臺內社字第5553號函6 礦業技師事務所員工,可自願參加勞工保險。為礦業技師事務所員工,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內政部70年3月13日臺內社字第10850號函7 外商代表人辦事處員工,可自願加保。為外商經依法核准在我國境內所設代表人辦事處員工,本部同意以代表人為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內政部71年7月14日臺內社字第98515號函8 童子軍各級理事會之員工,可自願加保。中國童子軍各級理事會之專任

6、員工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內政部71年11月2日臺內社字第118476號函9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可自願投保。(1)查本部於48年6月24日會同司法行政部商決有關人民團體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之釋示,業經報奉行政院71年9月24日臺71內16271號函重行釋示:「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非經依法向法院登記,不能認係社團法人」在卷。(2)寺廟管理委員會係以達成寺廟設立目的所組成之內涵組織,不具法人地位,其所僱員工,應非勞工保險條例強制投保之對象。(3)寺廟如欲成立財團法人,應依民法及「內政業

7、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有關規定辦理。凡非以營利為目的,增進大眾共同利益且已依法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依本部68年9月8日臺內社字第28616號函示,應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益事業」範圍,其所僱員工應為勞工保險條例強制投保之對象;至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可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內政部71年11月8日臺內社字第115931號函10 土地代書事務所員工,可自願加保。凡已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領有執業證書執行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事件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專

8、業代理人)准以專業代理人(即雇主)為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為其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至現有民間從事土地代書業務者,在未取得專業代理人執行證書前,如已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申請繼續執業並取得執業區域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登記前,其於登記前有效繼續執業期間,如自願為其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亦可比照專業代理人加保規定辦理。77肆、法令解釋/承保部分/投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