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辛亥革命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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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辛亥革命与中国宪政之路的开启历史研究所张超1911年10月11日武汉上空浓烟滚滚1911在汉口日本领事馆房顶,日本和英国军人正在观看战况1911年10月,清军炮兵在汉口附近布防起义部队已将火炮运到武昌蛇山上1911年10月,前来镇压革命的大清新军,正在汉口赛马场布防火炮江宁将军铁良(中)匆忙逃走江宁将军铁良(中)匆忙逃走10月11日晨,经过一夜激战,革命军占领了湖广总督署宪政(与极权相对,重在对上)即民主政治,主要包括民族国家的整合化、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政治关系的平衡化、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政治选举的大众化、政

2、治行为的法治化以及政治结构的分化等诸方面的要素。辛亥革命中的宪政举措并不一一具备这些要素。而仅仅是一次初步的探索,况且这次探索还不是十分成功,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从这时开始,宪政(政治现代化)理想已成为国人的意识和诉求。请思考:人的现代化与伪现代化问题。一、辛亥革命与中国法理型政治权威的确立二、辛亥革命促使了中国政治文化的世俗化三、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的政治参与迅速扩大一、辛亥革命与政治权威的合理化政治权威的合理化,即由单一的、世俗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取代各种传统的、宗教的、家族或种族的政治权威,即从传统

3、型权威过渡到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统治所依靠的权威主要是种种历代相传的神圣传统。人们对这种权威的遵循是基于对传统世袭规则的神圣性的敬畏。一个统治的合法性若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就是传统型统治。中国传统的政治结构,如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族权与王权结合的等级制度、家庭伦理与天命观念结合的政治文化,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在中国传统社会,君主被视为天子,是神圣的权威。《周书·诏诰》:“有夏服(受)天命”,即君主是替天行事;《尚书·洪范》:“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

4、王”(作为人主,皇帝是世俗的权威);《荀子·王政》:“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之谓大本。”(作为君父,皇帝又是伦理的权威);《春秋繁露》:“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主宰着历代臣民的命运,操纵一切权力又凌驾于一切人之上。皇帝高居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地方听命于中央,中央听命于皇帝,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总之,朕即国家,朕即法律。辛亥革命前:1908年清《宪法大纲》:“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久遵戴”,“君上神圣尊

5、严,不可侵犯”;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举之”,“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民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现代化首先在于坚信人有能力通过理性行为去改变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这意味着摒弃外界对人的制约,意味着普罗米修斯将人类从上帝、命运和天意的控制之中解放出来”。“革命,就是对一个社会居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变革。”(狭义)“社会风俗人心,从某些部分看来

6、,辛亥革命以后和以前大大改变了,所以卑贱、颓废、放荡行为,有些少了,有些完全消灭了……总之,辛亥革命无数头颅换来的,除推翻封建帝制以外,广大民众的体格、品格相当提高了。”(黄炎培)“对于许多未经过帝王之治的青年,辛亥革命的政治意义是常被过低估计的,这并不足怪,因为他们没有看到推翻几千年因袭下来的专制政体是多么不易的一件事。”(林伯渠)总之,辛亥革命打破了传统的、宗教的、家族的、种族的封建权威,摧毁了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模式,确立了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新的政治价值准则和新的观念。辛亥革命是一条政治分水岭,此后,帝王

7、、人主、天子、君父变成了人民的公敌,“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成为一种社会政治文化心理和时代意识。所以,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亮相即败。“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大总统由国民公举”。中华民国的创立标志着“主权在民”的权力合法性原则被肯定,凸显了人民大众在社会中的神圣地位。总之,辛亥革命创建了中华民国,开始在中国确立法理型政治权威。法理型权威,就是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神圣地位,统治者完全按照所授权的范围来治理社会。所以,法理型权威统治所依靠的主要是非人格化的权威,即理性化

8、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其合法性的基础。在法理型统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总之,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与国之存亡相始终。盖宪法成立,国之根本,庶难摇动……宪法成,国本斯固。”“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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