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维权引发的医疗纠纷1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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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维权引发的医疗纠纷1例分析【关键词】医疗欠费;维权;鉴定【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_9297(XX)01—0019—03本案是医院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讨患者医疗欠费,而患方则以医疗损害为由,规避违约责任并反诉医院提起高额赔偿。通过法院委托鉴定及审理,最终维护了医院的合法权益。此案对今后类似医疗欠费合同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案情简介患者许某某(已死亡),女,71岁。因“帕金森氏综合征、肺部感染’’于2003年8月27日入住某省级医院治疗。入院前曾在外院诊断为“血管性帕金森氏综合征”,并给予治疗(具体不

2、详),疗效不佳。既往有“腔隙性脑梗死”、“股骨颈骨折”、“胆结石”病史程中患者一直有咳嗽、痰不易咳出,反复尿频、尿急、尿失禁及大便干结难解情况。入院后治疗上予以抗感染、改善脑循环、脑代谢等综合治疗措施,经积极治疗,患者神经系统病情改善稳定,但患者肺部感染仍存在。2003年10月11日,患者肺部感染进一步加重,开始出现呼吸困难,经患者家属同意,患者于2003年11月7日,转入IU抢救治疗。入IU诊断为:“肺部感染”、“帕金森氏综合征”、“腔隙性脑梗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治疗上继续予以抗感染、呼吸机持续辅助呼吸、营养支持、止咳化痰等

3、对症处理,患者病情经常反复波动,心电紊乱。在抢救期间,患者生命体征一直不稳定,无自主呼吸,依赖呼吸机控制呼吸。而家属以对医疗服务不满意为由,一直拒绝交纳住院费用。在患方高额欠费近二十万余元的情况下,医院仍从人道主义出发,保证了患者的主要治疗。直至XX年6月11日患者死亡。直接死因: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患者死亡后,家属拒绝交纳医疗欠费,欠账离院。医院在多次催缴欠费未果的情况下,于XX年3月,以患方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诉诸辖地法院,追讨医疗欠费。患[作者简介]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又名安徽省中医院)医务处副主任。Te

4、l:+86—1—283892:E-ail:ztahhfah.2U方也于同年9月以医疗损害为由,反诉医院要求免除医疗欠费并提出高额索赔。鉴定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后.医院在举证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技术事故鉴定,随后患方因对某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又直接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部鉴定中心对该争议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某市医学会于XX年3月24日组织专家对该案进行了鉴定,鉴定专家组听取了患方及医方的陈述和答辩,查阅了双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并向当事人进行了提问,经讨论后一致认为:1.患者帕金森氏病及肺部感染诊断正确,针对两种疾病

5、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常规和规范。2.帕金森氏病系中老年神经系统进行性变化性疾病.疾病的进展容易导致肺部感染,病情难以控制。该患者病情变化以致最后的损害后果,是自身病程的自然转归,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二、医疗过错鉴定接受法院的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XX年7月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鉴定。鉴定专家一致认为,该患者系老年女性,身患多种严重疾病,肺部感染及尿路感染难以控制,出现呼吸衰竭,经积极的治疗,维持生命达半年余,最终出现多器官衰竭死亡。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疗方对患者的医疗措施应认为是

6、积极的,在患方高额欠费条下,出于自身责任,在多次告知未果情况下,未放弃(亦不能放弃)积极的治疗措施。由此不能认定医疗方对该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结论: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审理情况在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于XX年9月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了患方提出的撤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XX年12月,法院就医院诉患方的医疗服务合同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积极履行了医疗服务的义务.对被告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被告方应当依约交付医疗费用,医院本着自身的责任及对患者生命负责的态度,在被告病情危重、患

7、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I4卷(第1期)方大额欠费的情况下,仍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医院欠款。一审判决后,患方未提起上诉。讨论分析1.根据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此条款表明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危急重症患者(含医疗欠费患者)。在本例案中,该患者后期生命体征一直不平稳,依赖呼吸机辅助呼吸,病情属于危重患者,医务人员在患者高额欠费的情况下,一直未放弃对对该患者积极抢救治疗措施,

8、直至患者死亡。笔者认为,在患方违约且不放弃抢救治疗情况下,医院对该患者的治疗一直能够做到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规,依法行医,充分体现了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及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医疗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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