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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10名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201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若对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不服,可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因为甲厂是对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服提起诉讼,该指示是分管副县长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因此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市中级法院为本案的一审法院,省高院为二审法院。2.县兽检所可以作为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3.该电话指示属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行为。分管副县长作出的关于停止检疫的电话指示是带有强制性的产生了直接对外效力的行为,所以该指示并不是行政指导,属于可诉行政行为。4.一审法院的裁定错误,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属于可诉的行政命令。5.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该《通知》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6.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两个案件。因为这两个案件是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个事实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影响了同一行政相对人的不同权益,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本案的解题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考生应当从指示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着手进行判断。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以行政命令形式对下级作出的指示,如果产生了直接的、外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下列行为中构成脱逃罪的有:()A:甲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B: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查期满当天乙服刑所在地监狱上报申请将其减为无期徒刑材料,两天后乙越狱逃跑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因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监视居住期间从家里逃跑D:丁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押解途中趁民警不备逃跑答案:B,D解析:【考点】脱逃罪的主体。详解: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被监视居住的人,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3.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由20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1年前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提出要对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下列哪个最适宜作为本案保全的对象?A: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B: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200万元C: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7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D: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30万元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C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其他财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了,否则就大大超出了标的范围,因此虽然A和D也可以保全,但是此案就不应保全了。至于B本来就不是公司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况且本题也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之股东可能为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4.甲完成了一项发明,约定以20万元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该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经过公告。该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乙公司发现丙公司早已持有该技术,一直用于生产某产品。经调查发现,甲在转让专利申请权之前曾与丙公司签订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允许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起诉甲、丙公司侵犯专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侵犯了乙的专利权B.丙也侵犯了乙的专利权C.丙要继续使用该技术,须向乙支付使用费D.甲要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行为对乙负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权的保护讲解:甲与丙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早于甲与乙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因此甲与丙的行为不可能侵犯乙的专利权,因为行为之时,乙尚无专利权。故A、B错误。对乙而言,甲须为其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行为负赔偿责任。故D正确。丙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乃是基于与甲的有效合同获得,与乙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并可继续使用该技术,而无须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故C错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今年22周岁,他有权作为选民去参加其所在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投票B.乙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任何追究C.丙是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D.丁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市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他不受民事审判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自治州实行的是间接选举,甲某作为选民无权参加。所以A项错误。《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所以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问,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6.2017年4月5日,叶某因参加赌博活动被甲市乙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叶某不服,便向甲市公安局(位于丙区)提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其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叶某仍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规定,叶某最迟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 )。A.6月15日B.7月30日C.8月30日D.11月30日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起诉与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生态环境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处罚。该企业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该企业提起上诉,下列关于二审裁判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只能对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处罚决定B.如需要改变区法院的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C.如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D.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8.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C.丙在核聚变实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答案:A解析:考点: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讲解:《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选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9.甲国的某种钢产品大量低价进入中国,中国钢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关于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如需派员赴甲国进行调查,需要甲国的司法协助B.如商务部建议价格承诺的话,甲国的钢产品出口商必须接受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D.针对甲国某钢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错依《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错,依第31条第2款,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出口经营者不是必须接受。C对,依第42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依第48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承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不采用的是、()A.在进行归纳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等进行法律解释B.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C.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等进行法律解释D.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陆法系的特点。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1.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A.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B.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C.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D.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项,下列问题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分歧较大,难以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所有权转移问题;(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A项错误。BCD项,预期违反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根据公约,如果被中止方的行为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则合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C项错误;无论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通知另一方,B项正确;如另一方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D项错误。12.汤姆是甲国公民,18岁,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后来华旅游,在北京购置房产一套,适逢政府调控,房价有下行趋势,汤姆遂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钱给他,开发商不允,汤姆遂诉至法院,声称其国籍国甲国和经常居所地乙国的法律均规定20岁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只有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属于“禁置产人”,无权购买房产要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关于汤姆是否有能力购买房产一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国籍国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B.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经常居所地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中国法系完全行为能力人D.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有权缔约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讲解: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所以,本案对汤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应适用中国法,选C。13.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B,C,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据此可知,本案中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国有文物,禁止买卖。因此,商店不可能出售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其行为也就不属于欺诈。选项B、D说法错误。国有文物禁止出售,这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王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此有误解。因此,王某不属于重大误解,其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14.原告是一股份公司,被告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告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当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判其败诉。之后,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件,该文件在被告处罚原告之前就生效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A.法院不应把这份文件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应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B.法院应采纳这份文件的证据效力,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C.法院应对这份文件进行质证,若当事人无异议,应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D.法院仅依据该文件就应该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15.(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考点】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详解】《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省林业局属于“省厅”,省厅作被告在基层法院管辖,省政府作被告才在中级法院管辖。2.【参考答案】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考点】原告资格【详解】乙对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乙不属于上述利害关系人的范畴。3.【参考答案】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点】受案范围【详解】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省林业局的致函即属第(六)项。4.【参考答案】(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考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详解】此案中被告是省林业局,不是省林业公安局。李某不能称为传唤对象,传唤对象应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作为知情证人只能使用通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5.【参考答案】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考点】行政许可的类型;行政许可设定权【详解】《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该省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该类许可。6.【参考答案】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详解】《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案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情形。7.【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考点】国家赔偿法的适用8.【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考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详解】《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另外,张某的国家赔偿请求提出是在2011年4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所以,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由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赔偿。16.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潘某诈骗案被告人:陈某,男,35岁,无业。被告人:潘某,男,36岁,无业。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拾得一张户主为朱某的加有密码的银行活期存折。因陈某认识朱某,陈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持存折到银行试图取款,但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陈某又到银行柜台,以朱某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在此之后,陈某又陆续到有关银行(不是自动取款机)将朱某存折中的款项全部取出,共计13万元。2010年3月,陈某窜至上海。在上海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潘某结识。一天,陈某与潘某共谋采取如下手法搞些钱财:驾驶即将报废小汽车,趁前方外地来沪大型货车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刮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然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真相,欺骗对方车辆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利用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在事故处理中获得赔款,从而骗取对方车辆驾驶员支付的车辆修理费。其后,二人先后7次采取上述手段行骗,共骗得3万元车辆修理费。【问题】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在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若存折系陈某盗窃所得,其行为又应如何定性?3.若陈某意欲窃取朱某存折,却盗得朱某信用卡,陈某持信用卡取得5000元,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来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是,应如何定罪处罚?5.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误,仅让前方车辆碰擦掉一些漆,两人不甘心便向前方车辆司机王某扬言:“如不交出5000元维修费和精神赔偿金,就砸烂你的车。”王某无奈交出5000元,对陈某与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6.除以上假设,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失败,致使前面多辆车追尾碰撞,造成15人重伤,1人死亡,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7.案例中陈某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构成几个罪?应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3.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与潘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6.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陈某共犯了两次诈骗罪,因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不并罚,所以陈某只构成诈骗罪一罪,只是在量刑时,前次诈骗与后次诈骗取得的赃款共16万元应累计计算。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17.共用题干关于行政复议和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强迫被申请人接受调解B: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可以进行调解C: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即终止D: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答案:B,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不要求有行政主体B.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当事人本身利益C.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从主体、目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四个方面比较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19.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答案:B解析: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加入的免责声明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条款中免除提供条款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A项错误,B项正确。飞跃公司在提供软件的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件,C项错误。黄某只能就自己的损害选择违约或侵权诉因提起诉讼,D项错误。20.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B.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C.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D.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唯一保障答案:D解析:。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但不是唯一保障。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保护公民住宅是为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县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补偿标准较低的拆迁协议,不涉及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利,是侵犯张某的财产权,而非侵犯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故排除A项,B项应选。《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侵害了李某的劳动权。故C项应选。《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害了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D项应选。22.下列关于证据种类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乙共同抢劫,甲供述乙除了与自己抢劫外,还有盗窃行为,关于盗窃行为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B.在某杀人案的犯罪现场发现一张字条,字条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字条开头的姓名查出了犯罪嫌疑人,该字条是物证C.在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接诊医生出具了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陈述,该陈述属于书证D.某盗窃案中,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从某商场盗窃的录像带,该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种类。B项,该字条应该是书证。C项,该陈述属于证人证言。D项属于物证。23.赵某起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维持婚姻关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B.二审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盖章生效C.二审调解书中应当写明“撤销原判”,以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D.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答案:A,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二审的调解,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即二审调解书有当然撤销一审判决的效力,调解书中不必写明“撤销原判”的字样。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表述正确。24.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有关一审诉讼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启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B.审判过程中,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致使审判不能进行,法庭可以延期审理C.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3个月内宣判D.中止审理的期间应计入办案期限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一审程序。(1)当事人提起自诉,同样可以启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所以选项A错误。(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3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选项C错误。(3)中止审理的期间一般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选项D错误。25.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A.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B.依据的实体法不同C.诉讼结构不同D.诉讼主体不同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明显、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则与此无关。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所有诉讼的基本结构都是一致的,即“原告——被告——法官”所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关系,因此不选C。两种诉讼的诉讼主体虽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构成二者最主要的差别,D项不选。所以,本题答案为A、B。26.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太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委托送达与调查取证。A项,根据2001年最高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项正确。B项,根据该安排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B项错误。C项,根据该安排,两地法院相互委托事项包括送达与调取证据,C项正确。D项,根据该安排第19条,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D项正确。27.案情:2001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本村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且为筹建高尔夫球场,该公司已投入千万资金,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其遭受巨额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还是必须以该村村小组的名义起诉?为什么?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若高尔夫球场提起诉讼,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 4、如果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被告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甲村村民申请复议,以及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如何计算? 6、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为什么?答案:解析:1、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2、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此外,也可以林地所有权人村小组的名义申请复议。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高尔夫球场的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若高尔夫球场起诉,则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都是案件的第三人。 4、因复议机关市政府改变了原机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此,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应以市政府为被告;从地域管辖看,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管辖,但从级别管辖看,因被告是市政府,案件只能由中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5、因卫南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授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时,甲村村民并不知情,因此甲村村民申请复议的时间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07年5月2日起60天的时间,且2007年5月2日相比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时间2006年10月1日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而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6、本案卫南县政府在湖林乡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仍旧有效的情形下,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正确,因此法院应判决维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判决由卫南县政府对此予以赔偿。28.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査处理,不立申诉卷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C.李某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査。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定D.髙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所以,A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査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所以,B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申诉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所以C项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所以,D项说法错误。29.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30.某北京公司与某香港公司因玩具贸易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北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因玩具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在仲裁过程中,香港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对此,该委员会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B.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告知当事人直接向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答案:A解析:。此题考查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根据《仲裁法》第68条的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1.★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近年来不断生产和进口进攻性武器,以增强其武装力量。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同另一邻国丙国协商,通过其领土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丙国同意。甲国于是在丙国境内向甲国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判断正确的是下列哪些项?()A.甲乙丙三国的行为均构成侵略B.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C.只有甲丙两国行为涉嫌构成侵略D.乙丙两国行为合法答案:B,C解析:。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丙国的行为属于“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因此甲丙两国的行为都构成侵略。BC正确。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由于气候变暖,使北极成了各国争夺的目标。甲国在北冰洋底插上了一面甲国国旗,依相关国际法,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A.甲国在北极插国旗的行为并不改变北极的法律地位B.北极应属于北冰洋沿岸国共有C.北极上的北冰洋应为公海D.甲国可依先占原则取得对北极的主权答案:A,C解析:北极主要部分是北冰洋,70%洋面常年冰冻。北冰洋应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一些国家对于北极的主张并不能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因此,AC正确。3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 A.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B.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C.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D.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对于扣押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听证程序。选项B、C、D正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34.张某与李某因某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一审判决张某胜诉,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二三个月后李某死亡,其子李小某作为李某的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对于法院应如何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予以受理,因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不同B.予以受理,因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不同C.不予受理,因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在六个月内起诉D.不予受理,因为构成重复起诉答案:A,B,C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重复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李小某提起的诉讼与张某提起的诉讼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均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A、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B、C项符合题意。35.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答案:A,C解析:【考点】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详解】《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赵某因抚育女儿等付出较多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应给予补偿,故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题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王某以婚后自己收入购买的住房应属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判决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作为受害方有权请求王某赔偿,故选项C正确。本题中,张某并非该离婚诉讼的适格被告,法院无法支持张某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的主张,故选项D错误。36.《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该法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私法领域中,公民之间的协议有时候可以限制法律的适用B.该法条体现了私法领域中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C.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违背了专属管辖的约定,法院也可以受理并直接审判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特征。C选项错误,私人协议不能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浙江嘉诺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2015年5月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有( )。A.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5%B.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C.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履行与控股股东订立的技术服务合同D.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人民币5亿元答案:A,B,D解析:选项C: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38.关于盗窃罪,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入户盗窃的构成盗窃罪B.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盗窃罪C.扒窃的构成盗窃罪D.犯盗窃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答案为ABC。39.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与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第161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西周的“三刺”之法是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三种方式B.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的根据是“天人感应”理论,它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秋有死刑在霜降后、冬至前执行C.《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司法官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关系者回避D.申明亭是明代的法定基层调解机构,张贴榜文以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来受理当地民间纠纷答案:C,D解析:C、D考点:三剌、秋冬行刑、回避、申明亭讲解:A项错误,西周的“三刺”之法是通过集思广益以示慎刑的三种方式。B项错误,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的根据是“天人感应”理论,它规定春、夏不得执行“一般死刑”而非“死刑”,也就是说,某些特殊死刑如谋反之死刑则不受此限制。C、D项表述正确。41.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下列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A.法律继承更强调不同时间法律的承接和继受,即纵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B.法律移植则更偏向于同时代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即横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C.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法律移植则在理论上有可能D.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完全不存在重合答案:D解析:。法律继承强调的是较后历史类型的法律对较前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强调的是对同一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这就可能存在重合。42.下列哪些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A、中国人李某与无国籍人阿里结婚B、中国人许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华人许某的财产C、中国人王某与李某就在加拿大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D、中国人齐某因在沙特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43.200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1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案可由底某住所地或者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只有B项符合要求。44.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B.地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天元公司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D.以上均正确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案件的管辖。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款、《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项错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其中,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是、A、进行斡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而调停的第三方只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B、斡旋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调停的第三方则需要承担责任C、斡旋的第三方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D、斡旋一般是第三方善意主动进行的;调停的第三国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而参与争端解决的答案:C解析: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由此可见,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是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因此,可以肯定C项是正确的。进行斡旋和调停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在斡旋和调停的情况下,争端当事国有完全的自由。斡旋和调停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它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动视为不友好。由此可否定A、B、D项。46.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纠纷双方找到一位长者进行裁决是个别调整,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规范性调整,法的产生就是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选项B错误。法律是社会调整的工具,但并不是说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在特定条件下宗教、道德等有可能会成为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选项C错误。该表述反映的是法产生于社会调整的过程,并没有反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选项D错误。该表述反映的是法产生的过程,并没有体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某人民法院需要任免法官,根据《法官法》,下列哪种情况的人不得担任法官?()A.某曱,曾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3年,后因工作态度不好被解聘B.某乙,系某知名大学法学教授,发表了不少高水平的文章C.某丙,在检察机关工作,因参与姥博被开除工作,至今已满4年D.某丁,在法院担任书记员5年,去年因车祸导致一只腿伤残,走路略为不便答案:C解析:考点: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讲解:根据《法官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C选项某丙曾被开除公职,不能担任法官,应选;ABD选项均符合法官的条件,不符合题意,不选。48.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本题中,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丙不同意更正登记的,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D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49.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及丁与戊签订的设计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该工程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B.该工程合同要求丁具备相应资质C.若戊的设计存在瑕疵影响工程质量,应由丁和戊对乙承担连带责任D.丁与戊所签的设计合同应经乙同意方能生效答案:A,B,C解析: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C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50.以下行为效力未定的是:A:10岁的小江将自己家的电视机低价卖给了废品收购站B: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C:陈某将掌上电脑借给杨某使用,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了孙某D:周某母亲病重,周某为筹措医药费打算将新买的2万元笔记本电脑卖掉,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买主。于某与周某协商时知道周某的情况,遂将出价压得很低,周某急于用钱,只好1万元将电脑卖给于某答案:A,C解析:A选项中小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江处分电视机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方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有效行为,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孙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行为,不是效力待定行为,D选项中于某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51.关于公务员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公务员所在机关可以不经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B:公务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时应当回避C: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D:公务员担任省级、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答案: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务员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故选项A正确,不选。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故选项B正确,不选。第68条第2款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故选项C正确,不选。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中公务员担任乡、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领导职务时才应实行地域回避,故D项错误,应选。52.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司法部复议维持某省司法厅·吊销刘某律师证决定,刘某不服起诉B:海关对某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起诉C:某县公安局对马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马某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改为罚款300元。马某仍不服起诉D:某旅行社向某省旅游局申请边境业务经营许可,但省旅游局拒绝给予该许可。该旅行社不服起诉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A选项,应由省司法厅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故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15条第2项,B项由中级法院管辖,应选。C项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改为罚款300元,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县政府为被告。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C项应选。D项,被告为省旅游局,且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该法第14条、第15条,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故D项不选。@##53.老张在兴业商场购得由隆裕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一台,一周后,张妻在家使用时,热水器突然起火爆炸,将张妻烧伤。经鉴定,事故的原因为该热水器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系产品缺陷。老张和兴业商场就赔偿协商未果,现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隆裕公司的下列哪些免责抗辩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老张是在商场促销时,以2折的低价购买B.隆裕公司已经通知兴业商场停止销售该型号热水器,但商场接到通知后仍然销售C.隆裕公司以非指定维修点维修导致线路短路D.隆裕公司有证据证明该热水器投人流通时,该缺陷不存在答案: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故CD项正确。54.在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B.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C.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D.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答案:B,C,D解析:选项A未违法。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并记录讯问情况,《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更换侦查人员。选项B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选项C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选项D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据此可知,危险驾驶罪属于罪行轻微的案件,对朱某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55.甲、乙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请求调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二审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必须发回重审B.在二审调解过程中,可以超过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调解C.二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D.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答案:B解析:考查二审程序中的调解。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调解书自送达后,原一审判决视为撤销。C、D项错误。56.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下列哪一项?()A.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B.使民主制度法律化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D.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答案:C解析:。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地位;从历史角度看,宪法是确认权利和自由的成果。57.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A.以判决宣告无罪B.以裁定终止审理C.以决定终止审理D.撤销案件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176条。58.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丁某上诉,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法院改判丁某无罪,并予以释放。丁某释放前被羁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请国家赔偿。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2)丁某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3)如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满,可否申请复议?答案: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分析本题的关键是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的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前,但赔偿请求人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应适用新《国家赔偿法》。而新《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丁某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3)不能申请复议。因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丁某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申请复议。59.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不能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是(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B.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C.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D.公司发行债券当年亏损导致净资产降至人民币15000万元答案:D解析: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应暂时停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之一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60.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非表意行为的有( )。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C.侵权行为D.合同E.债务承担答案:A,B,C解析:知识点:非表意行为。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选项ABC属于事实行为。而D合同与E债务承担均需要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属于表意行为。61.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10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0B.20万元C.30万元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50万元答案:A解析: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起6个月内(至9月8日),并未发生买入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收益不需归公司所有。62.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D.当事人和解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B太绝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D错误,应选。63.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A、望湖乡政府办公楼建设用地B、西关镇人民医院建设用地C、南湖别墅区通往南山镇的道路建设用地D、民办北岭大学校区扩建用地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据此,ABD符合第(一)、(二)项的规定,C项正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下列关于司法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凌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傳从事这项工作B.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者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C.司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去实施法律D.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答案:A,B,D解析:。65.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A.被告人王某系怀孕三个月的妇女B.被告人张某在被逮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C.某市判决的一起死刑案件未公开审理D.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的全面审查。《刑诉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66.某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甲,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甲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寒假,甲在该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印染污水进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该大学就该项发明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获得专利权。而甲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研究印染污水处理技术是经校方认可的,属单位交付的任务,该发明应为职务发明B:甲在该大学实验室搞研究,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该发明应为职务发明C:甲从事该研究室的后勤工作和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研究该技术不是其本职工作,该发明应为非职务发明D:甲在该大学实验室搞研究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物质条件,该发明应为非职务发明答案:C,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是对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来说的,即指他们所属的单位,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是该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但也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所在的临时工作单位。“单位”在专利法中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选项A中,甲虽在该大学的环境科研所工作,但仅担任后勤管理和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研究并非甲的本职工作,该大学既未交付其科研任务,也未予以投资,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中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选项B中,甲用来完成本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方法简单,所用工具材料等为市场上常见材料,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因此,该发明应为非职务发明。所以正确选项应为CD。67.军人田某经常对新兵说:“现在当兵没有意思,将来转业也不好安排工作,你们不如早点逃离部队,下海挣钱。”战士章某听了田某的“说教”后,终于趁值夜班之机逃离部队,致使部队重要军事行动无法完成。田某的行为构成:()A:逃离部队罪的共犯B: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C:不构成犯罪D: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答案:D解析:【考点】逃离部队罪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鼓动、唆使、怂恿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应该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唆使、怂恿不特定军人擅自离开部队的行为。因此,本题中田某的行为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68.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D: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答案: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强制执行权【详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A项正确。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剥夺、限制陈某的财产权,属于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也称损益性、侵益性行政行为,属于不利行政的范畴。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考查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C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所以D项错误。69.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错误,张某的查账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案中,张某持股只有5%,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C错误,红叶公司应当自张某提出书面查账请求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允许查账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其无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选项D正确,张某同时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且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可据此认为张某的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70.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包含三个方面、九项内容。下列哪一内容不属于他所指的内容?()A.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B.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C.冲突的解决者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D.分析推理应建立于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答案:C解析:考查程序公正。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带有普遍性,又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假设人民法院要向M国甲公司送达文书,根据该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如果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杰克正好来到中国,则可以向杰克直接送达该文书B、如果中国律师王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王某送达C、如果甲公司在我国有代表机构,则把文书送达给该代表机构须甲公司的特别授权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答案:A,D解析:【考点】涉外法律文书送达。详解:《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故A选项正确。B选项“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意味着:对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事项,授权委托书虽然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有权,但也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涉外送达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了“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即“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现为第267条)第4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据此,由于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王某即为有权。故B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故并不是只能向该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特别授权的代表机构送达,C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故D选项正确。72.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使用行为,仅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陶某是使用行为,而车行是制造行为,陶某不侵犯专利权,车行侵犯专利权。所以,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权行为。陶某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项正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权行为。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车行构成帮助侵权。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73.关于侦查实验的说法,错误的是:()A: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B: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C: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D:检察长没有批准侦查实验的权力答案:D解析:【考点】侦查实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院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由检察长决定。74.共用题干当一个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A、《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B、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C、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D、适用“先法优于后法”原则答案:A解析: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75.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故ABD的说法正确。甲、乙、丙成立了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76.马某与祝某系邻居,共同使用其所居住楼房的楼顶花园。因祝某擅自在楼顶搭建违章建筑、改建排水管道,居住其下的马某家中天花板渗水问题严重。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祝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排水结构。经过区、市两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祝某败诉,但直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经马某申请,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应马某申请,法院可以准许马某代为履行B.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且为保障效率,法院应先行垫付C.代履行结束后,祝某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D.祝某应支付迟延履行金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0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04条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故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D项正确。7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C解析:【考点】直接适用的法【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A、B选项正确。应直接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外贸管制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所以C选项错误。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确实不需要再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所以D选项正确。78.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2005年)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答案:A解析:A选项正确,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B选项错误在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二,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此处的其他事项主要是为了应对金融产品的更新换代而预设的兜底条款。C选项错在除权判决只能宣告票据无效,不是宣告是否有效。D选项错在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除权判决不能上诉,不能再审。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79.陈某系美国驻济南市一公司职员,常住济南市。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2日,且没收走私的物品。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若仅起诉扣留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若仅起诉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D: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答案:B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本题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C、D项正确。80.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因此,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既可以受理其申请,也可以不受理其申请。某市建设委员会也并不必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决定,也应根据《行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向本机关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A、B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本案中无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因此法院可以决定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因此D项错误。正确答案是C。81.村民李某听人说,电线当中的铜丝可以卖钱,便在深夜在一段电缆上浇上汽油烧毁以获取铜丝,销赃数额达百余元,并造成周边区域通讯中断长达三小时之久,则村民李某的行为构成:()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B.破坏电力设施罪C.盗窃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参见《刑法》第124条第1款。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甲男因乙女与其分手,对其怀恨在心,故某天用浓硫酸将乙女毁容。后乙女因不能接受自己被毁容的事实,跳楼自杀身亡。已知,甲男之前书面承诺向乙女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乙女共有遗产20万元,无法定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B.因乙女无法定继承人,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C.乙女所有的遗产归国家或生前所在集体所有D.乙女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单位继承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甲男已书面承诺给予乙女金钱赔偿,故乙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综上,选项ABD错误。83.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A.知识产权法院B.所有的中级法院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答案:A,C,D解析:《民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84.某机关拟辞退以下4位公务员,其中哪些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A.甲,因工作期间被机器轧断手指,被确定为五级残废,丧失工作能力B.乙,因患病住院,仍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C.丙,已经怀孕9个月D.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已超过20天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88条。85.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86.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因此质量问题应当由乙公司负责,因此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鉴于此,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丙公司支付货款。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a.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b.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c.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d.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答案:D解析:。乙公司在本题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只能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87.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甲投毒的对象是交售粮站的稻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甲只有投毒的故意,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构成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所以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用作饵料,用来毒麻雀的,由于数额不大,不构成盗窃罪。故AB项错误。CD项,甲毒死麻雀的行为,没有侵害被刑法保护的法益,故不成立犯罪。甲将有毒的麻雀作为食品售予他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在其他罪名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不可以使用此罪名。故C项错误,D项正确。88.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无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仅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原审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再审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但无须经上级法院批准;在开庭后则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89.有关信用卡犯罪,正确的说法是:A:甲使用假身份证件从某银行骗领到数张信用卡,而后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乙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办卡的职员张三认识乙,明知其身份证件虚假仍给其发放了信用卡,乙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C:丙偶然捡到一张身份证,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将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并骗取了大量财物,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关于A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如购物、取现、进行支付结算等。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骗领的信用卡,或作质押担保骗取钱财的,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关于B,只要在办理申领手续时提供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对其发放了信用卡,就应当认为银行受骗了,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不能以特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事实真相来否定其信用卡是骗领的。关于C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也应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关于D,骗领并卖出的10余张卡与本人使用的没有牵连关系,故应当数罪并罚。90.甲新买一辆汽车,尚未投保交强险,便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赔偿金50万元。因该车出现过事故,发动机报废,甲将该车拼装后卖给知情的丁,丁开车将戊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B、乙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D、甲、丁对戊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析》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丁对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91.关于不动产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动产登记只能由权利人本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B.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之后,申请人就不能再撤回登记申请。C.不动产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只要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即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答案: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92.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权利总是与利益紧密联系,正是基于自利即通过法律来保护本人利益的动机才形成法律B、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C、守法行为是围绕义务而展开的D、行使法律权利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故权利的行使排斥行为人的自主性答案:B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9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的变更,不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也有溯及力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同的变更,只存在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的情形C.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D.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答案:C解析:(1)选项A: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2)选项B: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3)选项D: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94.A企业与B企业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企业与C企业合并,B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由C企业承受。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不适用于C企业,因为C企业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B.A企业可以依仲裁协议将C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C.如果A企业与B企业另有约定,则该仲裁协议不适用于C企业D.C企业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法解释》第8条第1、3款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B企业和C企业合并,C企业应当受仲裁协议的约束,A选项错误。A企业可以与C企业依仲裁协议解决纠纷,B选项正确。如果AB企业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则仲裁协议对C企业无效,C选项正确。C企业与B企业合并,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D选项正确。95.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在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上,部委规章之间以及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该法院在该案件中决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审理案件B: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的,该法院应当优先适用部委规章C: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D:该法院在判决中宣布该地方规章因为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答案: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当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法院也无权优先适用部门规章,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法院无权宣布地方规章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96.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B.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审议D.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讲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故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7条的规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故B项正确。根据《监督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故C项正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注意县级人大常委会并无秘书长一职。故D项错误。97.王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并存储于车间内,被以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氰化钠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王某未经许可购买氰化钠,虽只有购买行为,但刑法条文中的“非法买卖”并不要求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某罪名成立。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了目的解释B.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无关的过程C.对“非法买卖”的解释属于外部证成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答案:A,C,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的解释,显然是基于刑法惩罚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目的出发的,故A项正确。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故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紧密相关的过程。故B项错误。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据此,D项正确)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对王某构成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的证成,属于内部证成;对该内部证成的前提之一“何为非法买卖”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9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叛逃罪是身份犯B.间谍罪是身份犯C.颠覆国家政权罪是身份犯D.资敌罪不是身份犯答案:B,C解析: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几个罪名都是一般主体。99.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遂找来一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请问:?对于丙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查看材料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B.由甲自行承担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共同承担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答案:A解析:对于丙的损失、甲不存在过错,该损失是由于乙的行为造成的,故应由乙的监护人对该损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100.张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网上调取张某和受害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视听资料B.书证C.物证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在我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故本题选D。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违反法律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予以拒绝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戊企业马上雇佣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A,C解析:【考点】工会的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故A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项。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一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考点】享受社保的情形。详解:《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选项。【考点】集体合同。详解:《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项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项正确。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项中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该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D项说法正确。【考点】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终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经济补偿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因此选A、B、C项。【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可以缺席裁决”,A选项错误,当选。第37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可见,B选项中“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选项中“应当提供担保”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D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刘某在下班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现孙某和王某形迹可疑,正在偷窃其他乘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刘某立即加以制止,并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刘某协助民警将孙某和王某抓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二人曾作案多起,当地检察机关遂对二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孙某和王某判处了相应刑罚。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报案的行为属于守法B.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孙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法的适用C.人民法院对孙某和王某的审判活动是司法D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执法答案:A,C解析: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活动,包括行使权利(积极守法)和履行义务(消极守法)。刘某作为公民其报案和协助抓捕的活动属于积极守法。因此A项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司法。因此D项错误。4.以下情形中,有权适用排除妨碍的有哪些?A:张三的房屋年久失修,有倒塌的危险,威胁到邻居李四的房屋B:杜某的承包地位于赵某的地块中间,杜某每日从赵某的土地上通行C:鲁某家装修房屋,擅自将装修材料堆放在邻居周某家门前的空地上D:某市环保局查封了排污超标的某造纸厂的厂房答案:A,C解析:排除妨碍是物权保护方法之一,在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而无法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情形下适用。《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A项中,李四的房屋虽然尚未受到实际妨碍,但确有发生妨碍的危险,故有权请求张三加固、支撑房屋,以排除妨碍;C项中,周某的所有权已经受到了实际妨碍,有权请求鲁某搬走装修材料。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的妨碍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妨碍行为是合法的,则为正当行使权利,物权人不得请求排除。B项中,杜某从赵某土地上通行系基于相邻关系而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赵某应当容忍;D项中,环保局查封造纸厂的厂房系合法执行职务,造纸厂也不得请求排除。5.甲与乙是邻居,因生活上的纠纷发生口角,甲情绪很激动,声称不让乙好活,并立刻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乙担心甲会加害自己,便在甲回来的路上打伤甲,导致甲手臂和腿骨骨折,一个多月没法行走。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B.假想防卫C.防卫过当D.故意伤害答案: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乙根本没有面临正在发生的侵害,因此是故意伤害。6.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7.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是沿海国,乙国是内陆国,两国之间有一条界河。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构成现代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A.甲国在甲乙两国之间的界河中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B.甲围的一河流由于泥沙较多,每年给其河口增加了1万平方公里的土地C.乙国在公海中通过人工建设而成的人工岛屿D.甲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工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领土取得的方式。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A错误,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因此,界河上不能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BD属于添附。C属于设施,并不是添附,人工岛屿也没有领土地位。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级别管辖仍然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因此,A选项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9.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10.关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食品监管职责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房地产监管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D.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负责签证办理、签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10条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412条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15条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1.下列关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B.公平与诚信原则体现在合同关系中,具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C.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答案:A解析: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12.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加以规定?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B.教育制度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8条。13.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托收。本题涉及托收中银行的免责。A不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B正确,理由同A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不正确,根据该规则,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14.根据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B.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C.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D.保险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答案:D解析:选项D: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15.丁某、白某等人为一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一日,丁某等人购买了一个5个月大的男婴。丁某等人将婴儿带至广西等地欲行贩卖。当晚,男婴生病,丁某等人将其带至县医院治疗,经诊治,该婴儿患有新生儿破伤风。几日后,该男婴呼吸衰竭,随时有生命危险,丁某等人要求县医院放弃治疗,并在男婴死亡后将尸体丢弃。对丁某等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B.对丁某等人应当适用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C.丁某等人造成了被拐卖的儿童死亡,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D.丁某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男婴的死亡,不适用加重情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儿童死亡结果的,当然适用加重刑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儿童死亡的条件之一,即便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认定为造成儿童死亡,仍然应当适用加重刑罚。16.下列有关宪法性文件说法正确的是、()A、“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前,清政府匆忙制定的宪法性文件B、《临时约法》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C、“十九信条”与《临时约法》都是宪法性文件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十九信条”是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是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答案:B,C解析:“十九信条”是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提出的借以扭转败局的宪法性文件。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8月由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借其为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临时约法》是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大纲。17.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项符合《证券法》的规定?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A选项不应选。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选项应选。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D选项不应选。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应选。18.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答案:C,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详解】该40万元已由李方借给刘黎,刘黎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刘黎是该40万元的所有权人,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方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况,其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B错。姜呈履约时对于李方将40万元出借的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因此履行行为有效,C正确。李方将本应属于公司的钱借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利息为不当获利,平昌公司有权要求返还,D正确。【陷阱】(1)关于选项A和D的进一步探讨。关于A项,货币所有权和公司归入权是两个概念。货币以实际占有和持有为获得所有权的条件,不能等同于物权上的所有权归属。本题40万元的确应当归为公司利益,但是刘黎基于对40万元的实际占有(并且是善意的)而获得所有权。因此,A项前半句没有错,后半句也没有错,但是两者放在一起得出结论“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就有问题。同理,D项是基于公司归入权追回利息,依据是《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董事长的前提是具有担任董事的资格,本题中设计的情形很容易被理解为属于《公司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情形,但实际上本题情形仅属于董事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之一,答题时切勿将两者混淆。1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D: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答案: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的说法错误。20.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的辨认(认识自己行为内容、社会意义和后果)和控制(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能力。行为人即使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从行为人甲杀人、自首等一系列行为来看,行为人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支配自己完成上述行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BD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21.下列做法符合《物权法》的有:A: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仓库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将仓库出租B:乙公司将公司的闲置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经银行同意,将设备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C:丁公司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银行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D:戊公司是一乡镇企业,戊公司以取得的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担保的担保物权,抵押人仍享有对该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抵押物仍可出租,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转让,所以B选项中乙公司的做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了流押条款,为保护抵押人的利益,法律禁止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即禁止当事人签订流押契约。所以C选项中丁公司和银行的做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所以D选项中戊公司的做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22.甲饭庄得知附近乙餐馆要转让,并得知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该餐馆以作快餐连锁店。甲根本没有购买该餐馆的想法,但为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提出以更高价格购买该餐馆,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终止与乙餐馆谈判,并称不想购买该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该餐馆。由于甲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万元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发生争执。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不正当竞争行为B.恶意磋商行为C.乘人之危行为D.商业策略行为答案:A,B解析:。第一问中,甲饭庄的行为在合同法层面构成典型的恶意磋商,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在公法层面,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为商业策略行为,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B。23.某县一公司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40余名矿工被淹。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将情况向该县主管副书记莫某汇报,莫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向该县县委书记万某汇报。万某与莫某商量后决定隐瞒矿难的真相,并电话告知李某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处理及事态发展情况,因抢救不及时,该事故造成被淹的40余名矿工死亡。对莫某与万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莫某是执行万某的决定,不构成犯罪C.二人是共同犯罪D.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罪虽然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排除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莫某和万某的不作为造成对事故抢救的不及时,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24.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需要,但是通过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也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化需要B.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一旦规范化、确定化、制度化后就必然落后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法律能够推进社会变迁C.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答案:A,B,C,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四个选项的表达都是正确的。25.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答案:B,C解析:(原答案为BD)【考点】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A项错误,不应选;B项正确,应选。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故应当由南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本案。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C。26.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A.甲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向其颁发许可证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起诉理由不成立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C.被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无可撤销内容D.甲的货物被抢时,曾向公安机关请求援助,但公安局未理会,致使甲的货物被抢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9条。AB项符合相关情形。而CD项属于第73条第2款规定的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在确认违法后判决赔偿的情形。27.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答案:D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28.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处罚:()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王某逃避查禁而阻止杜某检举揭发王某,并将杜某提供的证据毁灭B.侦查人员孙某在取证做笔录时,故意漏掉一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重要事实情节,致使嫌疑人被宣告无罪C.妇女赵某因对吴某不满,就到公安机关告发吴某把其6岁的侄女张某引诱到家中奸淫,并许诺给张某买新衣服,让张某指认吴某强奸,还说当时张某从吴某家哭着跑出来向其诉说被奸淫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耿某明知孟某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答案:B解析:考点:伪证罪及相关罪名的认定讲解: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因此,B项中孙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当选。A项中李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C项中赵某构成妨害作证罪,D项中耿某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29.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饮食店(普通合伙企业),因丙有手艺,甲、乙同意其只出技术不出钱,也不承担债务,如有盈利,由甲、乙、丙按4:4:2的比例分配(甲、乙各出5000元)。开始小店经营不错,过了几个月,生意变差了,小店开始负债,一年后负债已达1万元,乙认为丙应该分摊债务,丙以有约在先予以拒绝。乙认为自己吃亏了,就通知甲和丙要求退出合伙。甲不同意,丙未表态,乙就自行退出了。这时,丁表示愿意加入合伙,经甲、丙同意,三人开始共同经营,又过了一年,小店不见起色,债务增至2万元。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为合伙的债务承担问题,甲、乙、丙、丁四人发生争执。请回答下列问题:对前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A:甲、乙、丙内部应平均分摊B:甲、乙、丙应负连带责任C:甲、乙各出5000元,丙不应负担D:因为乙已退出,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答案:A,B解析:【考点】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选项A、B、C、D均正确。【考点】协议退伙。详解:A项无疑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选项D正确。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入伙前原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前1万元是甲、乙、丙三人合伙的负债,不应由丁承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丙不承担债务的约定无效。故应选B项。由于甲、乙、丙三人对亏损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三人出资比例,所以对这1万元债务内部应由三人平均分担。故选A项。【考点】入伙后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后1万元债务是在甲、丙、丁三人合伙期间形成的,而乙这时已退出合伙,故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D项。【考点】合伙的解散。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选项A、D正确。30.关于法官职业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官的职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B.法官纪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C.法官违反法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可以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D.对于法官违反法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答案:B,C解析:。法官的职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两种,故A项错误。对于法官违反法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故D项错误。31.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但不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C.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某些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D.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答案:C,D解析:。《立法法》第80、81、84、86条。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下列情形中,哪些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A.甲在外地打工,认识一个小伙子,两人渐成好朋友。甲回家乡物色一妇女介绍给该小伙,撮合成一桩婚事。小伙给甲1000元钱表示感谢B.乙从人贩子手中挑了两名妇女买走,拟物色买主再出手C.丙一次在外出差遇见一个5岁女孩,觉得很可爱,遂以糖果为诱惑把女孩骗回家,准备物色到合适的人选高价出卖D.丁与其妻合谋,先将其妻卖给山区村民,待丁取得钱财后其妻再伺机逃走答案:B,C解析:B、C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讲解: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A选项中的甲是好意促成婚事,并非以出卖为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A选项不当选。BC选项中乙、丙均是以出卖为目的,且实施了收买或拐骗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D选项中的丁与其妻合谋,将其妻出卖后又逃走的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方式骗取钱财,没有出卖的故意,属于共同诈骗,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选项不当选,BC选项正确,当选。33.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享有最高的行政权。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是、()A、有权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B、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的区域划分C、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D、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各种议案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A、B、D正确;根据“(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选项C错误,不选。34.下列属于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是?()A.民主集中制原则B.社会主义法治原则C.责任制原则D.为人民服务原则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35.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对周某实施刑罚的执行机关是:()查看材料A.社区矫正机构B.公安机关C.监狱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执行机构。周某的管制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本题正确答案是AB。36.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讲解:本题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个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故A、B两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善意,且取得了对该幅字画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故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项正确,C项错误。37.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个是正确的?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表明此是法定回避情形,但检察人员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刑诉解释》第31条,D项正确。38.关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招摇撞骗的也属于假冒军人身份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骗取内容包括名誉、爱情、资格和巨额财产等等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伪造公文、证件罪的,数罪并罚D:如果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另一段时间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应该数罪并罚答案:A,D解析:【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详解:冒充军人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因而应该认定为诈骗罪,故B项错误。选项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伪造公文、证件罪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普通的招摇撞骗罪在认定上有相似之处,但分属独立罪名,同时触犯时应数罪并罚。因此,AD项正确。39.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据是:()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据只能是法律,不能是法规或者规章。故本题应选A项。40.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1)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当地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与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②“外汇平衡要求”,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③“限制出口”(“国内销售要求”),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或要求企业将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方式在国内销售。本题中的措施显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A项正确,BCD项不选。41.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在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有:()A.合议制B.上诉制度C.反诉制度D.审判监督制度答案:B,C,D解析:。这是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非讼性决定的。4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答案:B,D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第39条规定,军队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选项A不正确,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并不意味着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所以,C选项错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有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分两只船装运,一起运往目的港,由于航行过程中遇暴风雨的袭击,甲船的货物因船身倾覆进水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船则与另一艘船相撞,船上的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对于上述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保险公司应对甲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B、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C、保险公司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D、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答案:B,C解析:“平安险”承保由于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体来讲,平安险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如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如碰撞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后又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施救费用;(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的避难港费用和转运费用;(7)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本题中,甲船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是部分损失,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乙船是由于船舶互撞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尽管也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要予以赔偿。所以选B、C。44.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D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45.(本题22分)案情: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人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考点】第三人履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详解】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在传统民法中,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制度,后一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债的清偿中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中。现代合同法普遍允许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清偿,甚至鼓励此种清偿。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毕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也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2.【参考答案】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考点】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感冒并支付医疗费的损失是由于张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参考答案】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考点】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详解】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参考答案】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考点】委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权利义务分担【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不构成附合的,由承租人拆除;构成附合的,当然不能拆除,但也不可要求出租人补偿费用。毕竟,这是承租人在明知不是自己的房屋下的自愿装修,而出租人的同意,只能解释为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这样的处置,但不得解释为愿意为此承担费用。本题中,李某经张某同意而购买空调,这是属于可拆除的装修,李某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可以拆走空调。双方未就费用作特别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5.【参考答案】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考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的相对性【详解】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侵权人客观上有加害行为;(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3)受害人有损害结果;(4)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侵权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张某对黄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在不存在合同的情况下,没有违约责任可言。6.【参考答案】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考点】职务行为;产品责任【详解】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7.【参考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考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详解】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参见第5小题解析。而由于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缺陷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即应承担侵权责任。46.关于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B.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C.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D.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答案:A,B,C解析:考查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D选项的表述是法律移植的概念。47.李某生产假冒滋补药,其成分为面粉与白糖的混合物,货值15万元之多,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不正确?A:不构成犯罪B:因为尚未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因此应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C:该罪为具体危险犯D:该罪为抽象危险犯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原《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删除了第1款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按照现有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就可成立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48.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B解析:甲使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选项错误。丙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某部委名义进行招摇撞骗,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C选项错误。丁为了孩子升学,送教育局长何某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故D选项错误。乙受人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朱某,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将表据为己有,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49.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B.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C.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不是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问题。选项C错误。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由此可见,法的实施主要是依靠法自身的强制力及法的遵守、执行和适用等活动,而不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选项D错误。法律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一定联系,但是法律与道德在生成方式、行为标准、存在形态、调整方式、运作机制、强制方式、解决方式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说法律就是道德显然错误。50.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动物的侵袭由于不能算作“不法侵害”,因此对动物侵害的反击绝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B、作为不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已既遂,不代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此依然存在着正当防卫的空间C、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视具体的情形成立相应地犯罪,但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通过强制的方法,迫使已经安装了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乙说出炸弹的准确位置。乙的行为已结束,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答案:B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动物的侵害可以看做是人的侵害的延伸时(比如放狗咬人),即可以作为不法侵害。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在财产犯罪中(如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已既遂,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依然在延续,此时允许被害人实施防卫行为。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防卫过当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比如面对他人的盗窃行为,明知轻伤即可防卫,却故意致其重伤,即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的行为已结束,但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依然在持续,此时依然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51.根据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违背国际义务而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包括、()A、严重违背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B、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C、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D、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人类环境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答案:A,B,C,D解析:根据国际法,违背对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是国际罪行。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侵略的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例如禁止以武力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的基本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等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52.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B: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C: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D: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只有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均错误。根据第275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CD选项均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现行新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有?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C.宗教信仰自由D.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答案:A,B54.关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举措,正确的是:A.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B.建设基层自治、行业自律等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体系C.建设并完善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D.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以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答案:A,B,C解析:司法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因此D项错误。55.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A.法律意识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B.法律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意识与以往的思想成果都有联系和可以继承吸收的关系C.法律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D.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答案:A,B,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法律意识的理解。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具有其相对独立性,这些选项中的内容均为其表现。56.甲公司生产出一种新型节能灯具,在某展销会上被乙公司相中,双方遂以展出的几只灯具为样品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样品封存,且对样品质量作了说明。则:A.甲公司交付的灯具须与样品及说明的质量相同B.甲公司交付的灯具符合通常标准即可,样品仅起参考作用C.甲公司交付的灯具不仅要与样品相同,还要符合同种灯具的通常质量标准D.若该样品质量存在隐蔽瑕疵,尽管甲公司交付的灯具与样品相同,甲公司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样品买卖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168、169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若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节能灯能否节能应经过一定时间的检验,节能灯不节能,即为存在隐蔽瑕疵,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57.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答案:D解析:考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讲解:A、B、C项错误,它们都多了一句“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D项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58.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59.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批准?A:本院院长B:本院审判委员会C:上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再审审理期限。详解:《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60.战时战士小刘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当阵地遭敌人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其行为构成何罪?()A.临阵脱逃罪B.违令作战消极罪C.投降罪D.战时违抗命令罪答案:B61.已知甲、乙两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在甲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则其发明在乙国所获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发明在乙国不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B.该发明在乙国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发明在乙国应依据乙国法律决定是否给予保护D.乙国应给予张某和甲国保护水平相同的保护答案:A,C解析:A、C考点:《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讲解:《巴黎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内外无别),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其发明在乙国有权获得和乙国公民有此发明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要注意的是,张某在甲国获得的是专利保护,若乙国法律规定对此种发明并不授予专利保护而是其他权利保护,则张某在乙国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另外,公约缔约国根据独立性原则在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时是独立的依据本国法律作出的,若张某的发明依据乙国法不能获得保护,则乙国可不给予任何保护。所以选A、C。62.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约定在乙公司货物全部交完后一个月内甲公司支付货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A: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一再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两公司并无这些情形存在,因此,不能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中乙公司仅是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没有确切证据,不能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当选。D选项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D选项不当选。63.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选项?()A.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C.乡镇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D.乡镇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答案:A解析:。64.下列关于我国检察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检察制度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代表被害人检控违法犯罪以督促法律实施的制度B、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的监督C、检察机关,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D、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答案:A解析: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应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故B选项的说法正确。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在检察院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故C选项的表述正确。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故D选项的说法正确。65.医生甲悄悄溜进病人乙的病房,手里藏着毒针,准备给乙打,欲杀害乙。甲看到乙背对门口侧身躺在床上睡着了,轻手轻脚来到床边,朝着乙裸露出来的一只手臂正准备注射,突然,乙翻身用刀刺向甲,致甲重伤倒地。原来,乙对甲的前期治疗很不满意,认为自己的后遗症就是甲的疏忽造成的,一直伺机报复,知道每到此时甲会进来给自己打针,便实施突然袭击。但乙不知道甲这次要打的是毒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B.乙的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C.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D.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B项,偶然防卫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C、D项,(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不需要具有防卫认识,即使防卫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虽然乙没有防卫认识,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其自身的杀害这种不法侵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需要具有防卫认识,但因不具有防卫认识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本案中,乙因不具有防卫认识,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乙自身的杀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将甲刺成重伤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本题答案:ACD。66.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A.投保人张某,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15周岁的王某,盗窃时拒捕致被害人重伤C.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D.赵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遇到边境检查,将检查人杀死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不数罪并罚。选项C正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中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选项D错误,《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67.在家家福超市离纳税期限还有1个月时,税务机关发现其有逃避纳税的行为。于是税务机关责令家家福超市在15天内,缴纳应缴税款,但在此限期内又发现家家福超市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便责成家家福超市提供纳税担保。家家福超市不能提供。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B、书面通知该纳税人的开户行扣缴该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C、扣押、查封、拍卖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扣押、查封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点】税务保全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故本题应选项为A、D两项。68.甲、乙两公司因合同争议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柯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由甲公司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对柯某实行回避。刘某在担任本案新的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应如何进行?()A.甲公司有权请求已进行过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B.乙公司有权请求已进行过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C.仲裁庭可以决定已进行过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D.仲裁庭可决定已进行过的仲裁程序不重新进行答案:A,B,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69.关于行政许可的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B.行政许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C.行政许可是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需要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是不予许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亲权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C.分公司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D.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答案:B,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亲权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因为法律承认了子女对父母教导的服从义务。C选项错误,分公司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71.共用题干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72.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答案:D解析: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故A错误。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故B错误。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故C错误。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故D正确。7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A.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5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B.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1/2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C.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答案:C,D解析:(1)选项A: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2)选项B: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参考教材P336。7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大米10吨的合同,但未约定交付地点。第二日,甲公司在未通知乙公司且未对大米进行分装的情况下,将30吨大米交给丙运往乙公司。运输途中,汽车发生车祸,致使包括乙公司所购大米在内的全部货物毁损。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发生在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但买受人乙公司仍可以不承担风险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C.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乙双方分担D.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答案:A,D解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且没有通过装运单据、加盖标记或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化,买受人可以主张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乙公司可以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BC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D。75.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答案:B解析: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故A项错误。甲加盖的房屋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故B项正确,C项错误。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而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故D项错误。76.甲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甲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应当撤销假释B.对甲应将其盗窃罪作出的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C.对甲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D.甲最终的刑罚,应是将其盗窃罪作出的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其最后的刑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较为复杂的数罪并罚问题。因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甲的盗窃行为,应先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对甲的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对甲最后宣告的刑罚,应当先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其最后的刑罚。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答案:B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3)中止的客观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将乙推倒举刀就砍,可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在听到乙的辩解之后信以为真,松开乙,可见甲已经自动地中止犯罪,并彻底放弃了伤害乙的意图;乙趁机逃走,可见没有发生伤害后果。由此可见,本案中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所有要件,因此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止。故B项正确。78.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或拘留不得多次适用B: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采用罚款或拘留措施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并应制作《罚款决定书》或《拘留决定书》D: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被罚款的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C,D解析: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金额做了修正: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选项B错误。79.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却存在许多特殊的情形,应当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论述正确的是:A:甲为某地中学三年级的学生,在其18岁生日的当天晚上用匕首将同学捅死,人民法院对甲一审不应当公开审理B:乙(女)被强奸一案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则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公民都不得旁听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对被告人侵犯自己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不公开审理,经核实确实涉及商业秘密,则人民法院对此案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D:丁犯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丁不公开审理和宣判答案:C解析:本题中A项为干扰项,甲某实施犯罪时还不到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周岁以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故A项错误。至于B选项,乙(女)被强奸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也不应当公开审理,这就意味着B选项的前半段正确,但是,根据《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内的任何公民都不得旁听,故B项后半句表述错误。C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即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故该选项正确。D项不公开审理正确,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选项也错误。80.张某因合同纠纷起诉李某,经甲省乙市A县法院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张某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乙市中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张某又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甲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关于本案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只应向乙市中院申请再审B.张某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之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C.若乙市法院裁定再审,可以将案件交由A县法院再审D.若甲省检察院向甲省高院提出抗诉,甲省高院裁定再审,可以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见,当事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坚持建议。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见,只有因证据问题抗诉,才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81.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人可行使其父母的权利,在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但不是直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曾经考查过的真题,如果表述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选,其意为可以在第一顺位参加遗产分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甲、乙、丙、丁和小甲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丁不是,故A错误。B项中,大女儿之子是代位继承,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乙也先于李某死亡的,其继女小张不可以代为继承,因为《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规定,被继承人各种子女的继子女均不可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拟制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故B错误。小女儿是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此时,小女儿的女儿小丁是转继承人,故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对于丙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不是可以,故D错误。82.张三诉王五合同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时被告王五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王五。遂采取厂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C.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答案:C,D解析:选项A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本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选项B不当选。《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的做法合法。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据此可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违法。因此,法院的违法行为应为CD项。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大德汇通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类上市公司,魏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公司的机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其以高于市场500万元的价格从其妻弟梁某处购得一套饮料生产线设备,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为亲友非法牟利罪B.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C.受贿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B8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85.不同种类的物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下列关于这些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集合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B.合成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共有物之上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为一体D.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D正确。 共有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C错误。86.冯法官在处理一起连环交通肇事案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丙(死亡)不承担责任。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理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这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运用的推理方法是:A、类比推理B、归纳推理C、演绎推理D、设证推理答案:C解析:类比法律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辩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设证推理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经由规则推论出未知特殊。本题中,法官的判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大前提作出的,符合演绎法律推理的特征。“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是大前提,“交通肇事死亡一人且甲并负主要责任,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小前提,“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是结论。因此C项正确。87.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1分钟后,3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地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无奈之际,李一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问题:(1)公安局未出警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未出警的行为提起诉讼?(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此,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答案:解析:(1)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3)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4)李一的请求应当是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应该作出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根据李一的损失判决赔偿损失。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第四个问题考查案件的请求及确认违法判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88.★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A.《权利法案》B.《雅各宾宪法》C.《人权宣言》D.《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答案: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宪法的发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89.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选项B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选项C错误,《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选项D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90.某甲携带90000美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90000美元,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90000元美元的处罚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题选D,海关在对某甲作出没收财物的处罚时并处罚款的行为正确。91.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92.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回答题。(2016年卷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查看材料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调解后的结案方式。仲裁庭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故本案可以通过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结案,对应A、D选项。而C选项中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做法仅仅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在诉讼程序中也仅仅存在于一审程序,故在仲裁中不存在此种结案方式.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93.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甲认为该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由甲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C:人民法院不得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D: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应当重新仲裁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A项错误,应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而非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不是必须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且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委员会而不在法院。94.下列关于犯罪与行为的关系的陈述,不正确的是:()A.无行为则无犯罪B.犯罪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C.人的条件反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D.刑法上的一个行为就是人的一个身体动作答案:D95.我国的国家最高监督权由哪个机关行使?()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C解析: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监督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的规定;(2)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因此选C项。96.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A项,对同一个法条中的同一个词语在逻辑上只能进行同一方向的解释,即进行扩大解释就不能同时进行缩小解释(限制解释);但是在另一个法条中,就不一定受前一法条的限制必须作出同样方向的解释。根据立法目的的不同,对于不同法条中的同样词汇,可以出现此处扩大解释,彼处限制解释的现象。如侮辱罪中的暴力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含义并不相同,解释方向也不相同。故A项正确。B项,由于立法目的不同,侮辱罪保护名誉权,强制侮辱罪保护性权利,所以二罪中的侮辱在客观方面就不相同:侮辱罪中的侮辱必须公然进行,有让第三者知情的背景,并且不以性侵犯为必备内容;强制侮辱罪则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可以秘密进行,并且必须以性侵犯为内容。故B项错误。C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法条文字的解释:一是不得超出文字的口语含义范围,二是不得违背立法目的。当然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在逻辑上能够符合法条的文字的要求,但并不必然同时符合立法目的。与立法目的不相符合的当然解释也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故C项错误。D项,该项所表达的内容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对解释的最基本要求。故D项正确。97.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最高法解释》第497条第1款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第498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法律只认可在被害人死亡的前提下,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与加害方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只有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代为和解。故A选项错误。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所以D项错误。B选项中,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并非代为和解,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害方直接和解。故B选项错误。第496条第2款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C。98.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法治在线》的普法栏目B、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C、谁立法谁普法,因此普法工作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D、某政法院校联合司法机关通过组织《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相关法律职业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C项错误。99.李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某某,1938年7月5日"。经查,王某某是李某的同村村民王小某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则该5000块银元:()A: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是李某发现的B:应归王小某所有C:应由李某与王小某平分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题的埋藏物银元不属于文物。银元为王某某所埋藏,可以归其所有;王某某已死,王小某为其孙子,属于继承人之列,应归于王小某所有,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100.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医疗事故罪?()A:药剂师钱某在配药时心不在焉,错将应当给张某的药给了郑某,幸亏当时被郑某发现,否则将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B:医生刘某急于下班,对患者常某未认真检查即说没有问题,让常某回家休息,造成了常某病情恶化,导致双耳失聪C: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体医生马某在给胡某拔牙时,使用的钳子未经消毒,造成胡某创口感染而引起败血症,6个月后死亡D:护士孙某在护理监护室的病人时,因接听一个长达40分钟的电话,造成危重病人王某严重缺氧,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恢复了健康答案:B,C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医疗事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BC项可选。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甲在旁听其兄过失杀人一案审判时,违反法庭秩序,而且不听审判长的警告制止,情节严重。对此法庭采取的哪些行为需要经法院院长批准?()A.警告B.拘留14日C.强行将某甲带出法庭D.决定对某甲追究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情况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镑、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规定罚款和拘留需要院长批准,B正确。2.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故A项正确。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而非“自然力”,故D项错误),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故C项正确。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B项正确。3.关于宪法与法律的共同属性与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B.宪法与法律都是有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C.宪法与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D.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答案:A,B,C,D解析:。4.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D、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A,C,D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次修法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将有关扣除比例从10%提高到12%,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可知B选项说法错误,C、D选项说法正确。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2010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商业银行法》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据此,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故D项错误,当选。6.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底电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经济区。ABC项,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及设施,但人工岛屿并非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没有领土主权,只有一些管辖权利。所以,AC错误,B正确。D项,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所以,D错误。7.下列有关民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以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C.连带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承担D.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8.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由于创意公司交付的100套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新颖商场出售服装后因顾客退货而遭受损失10万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新颖商场有权解除整个合同B.新颖商场有权要求创意公司更换100套服装,并赔偿损失C.若新颖商场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创意公司应予满足D.若新颖商场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创意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其中的100套服装不符合要求,不会影响其他服装,因此,新颖商场可以就此100套服装解除合同,而非整个合同皆得解除。据此,A错误。《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新颖商场有权要求创意公司更换100套服装,并赔偿损失,B正确。《合同法》第1丨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题目中,约定的违约金20元过高,因此,创意公司有权要求法院降低。因此,C错误,D正确。9.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我国的最高荣誉,下列关于其授予程序说法错误是?A.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B.全国人大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C.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D.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共和国勋章”答案:A,B,D解析:①在我国,授予国家勋章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这里说全国人大是错误的AB错误,C正确;②授予给外国人的是“友谊勋章”。10.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下列哪一项?()A.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B.使民主制度法律化C.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答案:C解析:。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地位;从历史角度看,宪法是确认权利和自由的成果。11.张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网上调取张某和受害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视听资料B.书证C.物证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在我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故本题选D。12.共用题干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缔约国对气候变化的保护承担的责任是、()A、绝对责任B、连带责任C、共同责任D、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答案: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13.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解析:【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故选B。14.★下列物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哪一项?()A.房屋中的门窗B.禁止流通的国家一级文物C.火星上的结晶水D.月球上的土地答案:B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客体的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得到法律的认可;(2)可以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4)具有独立性。墙中的窗户没有脱离墙,不具独立性,火星上的结晶水和月球上的土地,既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也不能为人类所控制,因而都不是法律上的物,也就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文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禁止流通,只是限制了它的流通性,但还是法律意义上的物。15.下列许可或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A.王某想开一个小饭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标签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批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概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D项中,某大学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所以该审批活动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16.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立此罪的行为必须是与放火等相当,具有随时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性。ABCD四个案例中的行为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特征。从中识别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依据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以及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C项,行为人甲和丙都涉及违规驾驶(超速与醉驾),但是没有更多证据表明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的,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更为合理。故AC项错误。B项,行为人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表明了行为人对于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有放任的态度,最终“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应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项正确。D项,依据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行为不是归责的原因。丁飙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但是飙车吓死他人的,却超出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所保护的范围,即道路交通管理法禁止飙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撞击事件发生,不是为了保护他人不受惊吓。此时行为和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为飙车承担责任,成立危险驾驶罪。故D项错误。17.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中国法律■C.美国法律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答案:B,D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90条,秦某是美囯人,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后随母亲回到中国定居,题中信息表明其在中国有住所,因此作为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问题适用中国法,也即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法。18.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答案:D解析:。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19.杨某与柳某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30万元的对价购买柳某的一批货物且郑某为杨某的保证人,杨某同时提供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与柳某协议,柳某将债权转让给赵某,杨某的债务仍由自己承担,除非郑某对此作出同意的书面表示,否则因此可以免除担保责任B.若郑某对杨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采约定,则郑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C.若由于该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杨某与柳某协商提高售价,杨某以35万元的对价购买该批货物,杨某与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郑某,郑某仍应对该合同承担担保责任D.后来杨某未如约支付货款,柳某放弃价值10万元的汽车担保,则在此范围内郑某免除担保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保证责任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错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中,杨某与柳某只是书面通知了郑某,而郑某并未作出书面同意,因此,郑某仍对3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对增加的5万元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故D项正确。20.李帅帅与韩美丽结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经二人商定,前往海洋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名为“把爱留给你爱的人”的保险套餐。保险合同约定,若韩美丽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支付200万给李帅帅的干女儿赵冰冰。保险责任期间为5年。1个月后,李帅帅与韩美丽离婚,1年后,韩美丽因车祸意外死亡。赵冰冰要求海洋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韩美丽死亡时,李、韩二人已经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冰冰一气之下将海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李帅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韩美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B、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险金额是否经过韩美丽同意?C、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李帅帅与韩美丽已经离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D、经公安机关查明,韩美丽的死亡是赵冰冰精心安排的,则赵冰冰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答案:A,B,D解析: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李帅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韩美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故A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险金额是否经过韩美丽同意。故B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帅帅与韩美丽为夫妻关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即可,其保险合同有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赵冰冰故意造成韩美丽死亡以获得保险金,因此赵冰冰丧失受益权,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故D选项正确。21.以下案件中,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答案:A,B,C,D解析:A项,依甲的主观认识,即使手机属于其他客人遗忘,应由游戏厅代为管理,故其构成盗窃罪:B项,赎金不是无主物或遗忘物,构成盗窃罪。C项,财物一直处于物主监管之下,是田某的主动行为使财物脱离监管,因而其不是“合法占有”,不构成侵占罪,让物主人眼睁着将财物拿走,可构成抢夺罪。22.美国A公司以海运方式向中国B公司出口一批精密仪器,委托日本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C公司接货并且检验后,向A公司签发了提单,并记载了收货人的名称。B公司收到提单后,遇到D公司向其追讨欠款。于是欲将该提单转让给D公司以清偿欠款。根据《海商法》的规定,B公司应采取下列哪种方式?()A.通过记名背书转让B.通过空白背书转让C.无需背书,即可转让D.不得转让答案:D解析:。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本题中的提单为记名提单,因而不得转让。C项指的是不记名提单;A、B项是指示提单的转让方式;所以D项为正确答案。23.李某、王某拐卖妇女儿童案事实一: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合谋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同村周某带至江苏某县宾馆,并对其许诺:你先好好休息,明天我们来接你去厂里。当晚,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的价格将周某卖于当地村民刘某后乘车逃走。事实二:2013年1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月,李某、王某二人以一万三千元的价格,将同村郭某卖给江苏某地村民卢某做小妾,卢某将郭某带回家后遭到其妻的强烈反对。郭某既怕回家无法交代,又担心留在卢家被其妻殴打,故要求卢某将其再转卖他人。卢某遂将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将郭某转卖给同村张某。事实三:为了防止郭某逃跑,张某强迫郭某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将郭某反锁在屋中,多次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事实四:经查明,郭某已经于2012年底在四川老家登记结婚。事实五: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来到张某住处控制了张某,欲带郭某离开。张甲见状,迅速召集同村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将警车团团围住,张乙、张丙趁场面混乱将警察打倒在地,三人将郭某抢回后藏匿。【问题】1.事实一中,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说明理由。2.事实一中,如果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价格将周某卖于刘某后,随即回宾馆带周某一起乘车逃走,二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3.事实二中,卢某经郭某同意将其转卖的行为如何认定?4.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5.事实四中,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6.事实五中,张甲、张乙、张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案:解析:1.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2.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3.妇女的同意被拐卖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卢某构成拐卖妇女罪。4.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应当并罚。5.郭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6.张甲的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张乙、张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中应当注意总结以下几点:(1)被拐卖妇女的同意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2)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3)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积极参与者构成妨害公务罪。24.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后,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邹天拒绝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针对邹天采取哪些法律措施:()A.由邹天支付迟延履行利息B.对邹天进行罚款C.对邹天进行拘留D.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邹天承担答案:B,C,D解析:此题考查赔礼道歉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的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赔礼道歉并非履行金钱义务,故A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选项B、C项正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之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处理,故D项正确。25.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凡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都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B.虽组织残疾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残疾人乞讨罪C.虽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儿童乞讨罪D.只有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才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答案:A解析:考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讲解: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I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综上,A项不正确,当选。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D.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答案:D解析:考点:政协会议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宪法效力讲解: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任意一者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即可,而不是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人大常委会没有。因此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B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无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故C项错误。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故D项正确。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B.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C.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故B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有相应的根据。28.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经过3次延长后,最高可达:()A:2个月B:3个月C:5个月D:7个月答案: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可见,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经过3次延长后,最长可羁押7个月,故D项正确。29.设立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的有:()A.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B.设立娱乐建设用地使用权C.设立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D.设立旅游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问题。对于商业、旅游和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30.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巳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査明,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答案: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讲解: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31.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从本案情况看,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因邻里纠纷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本案中,自2004年7月甲犯诈骗罪起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而甲所犯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5年即不再追诉。至2014年8月时,又经过了11年,甲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时效未过,而所犯诈骗罪的时效已超过。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A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案中只对甲所犯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成立自首,对于盗窃罪部分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C错误。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指的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未满18周岁,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ABCD。32.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答案:B解析:【考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系【详解】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其主体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官个人不能做出司法解释。故A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指的是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如正义标准、道德信念、社会思潮、外国法等。刘法官利用外国法对本案加以论证,显然是运用非正式法的渊源。故B正确。C项,“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关于事实的认定,属于推理的小前提,推理的大前提是法律规定。D项,存在判例的国家不一定属于判例法系,德国、奥地利、芬兰均属大陆法系国家。33.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选项C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据此可知,不是自处罚之日的次日起,而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据此可知,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无权直接拘留责任人员。34.吴某借刘某5万元钱一直不还,刘某无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下列说法错误有:()A.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需审查刘某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吴某发出支付令C.吴某收到支付令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已经还款,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如果该支付令失效,若吴某不同意诉讼解决,则该督促程序无法转为诉讼程序答案:B,C,D解析:B、C、D考点:督促程序进解:《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支付令。而非10日之内。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将原第194条,一经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便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修改为第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举对督促程序做了较大变更,实质上赋予了法院实质审查权。因此,本案中,吴某声称其巳经还,人民法院还必须审查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而不能一经提出异议,便终结督促程序,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如果是被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诉讼解决,则不在例内情形之列,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因此答案选择B、C、D。35.甲银行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丁与甲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丙在甲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对乙行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B.甲对丙主张的权利,即存在除斥期间,又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前者可以自由约定,后者不可以自由约定C.丙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对丁主张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答案:D36.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入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案:C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王某提出申请,无需出示身份证件。A选项不正确。王作为被拆迁人,与该信息有利害关系,B选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是制作信息的主体,因为行政机关不属于其中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题中房管局不是信息的制作主体,可以不予公开,C选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据此D选项错误。37.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为人珍视”反映出法的价值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B.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C.“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D.在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主体需要将秩序作为在先价值,那么秩序优于正义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的价值讲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故A项正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评判,所以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因此B项正确。作为正义观固有的影响力,“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同时法学研究也有意确认这一点,故C项正确。价值这一范畴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在价值冲突的场合之下,主体完全可以认为秩序有价值而正义无价值,或是秩序的价值大于正义的价值,故D项正确。38.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B:何某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C:何某的辩护人有权为其提出申请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B.《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是空白罪状C.《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该条是叙明罪状D.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罪状的具体分类。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戌特征。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均不予采纳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答案:A,B,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参见《行诉解释》第34条、第35条第2款、第37条的规定41.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且得到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B.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D.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E.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错误。42.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C是本题答案。43.17岁的林某有唱歌天赋,其与某直播平台签约,约定林某在直播平台上获得的收入与平台五五分成。林某在直播一个月后如约收到了1万元报酬,平台在支付第二个月报酬时发现林某是未成年人。平台以林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拒绝支付第二个月报酬,并要求林某返还1万元报酬。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应当返还1万元报酬B.该合同自林某法定监护人追认时生效C.虽然该合同未生效,但林某可以平台不当得利为由取得报酬D.该合同成立且生效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林某17岁且可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直播平台的合同成立且生效。根据合同约定,林某有权享有第一个月的1万元报酬,有权请求直播平台支付第二个月及以后可能的报酬。选项A、B、C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D。4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B、一国在某一案件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答案:A,B解析: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45.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下有关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理解正确的有:()A.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而举证是可以放弃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B.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行为的理解问题。参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以及前述问题部分对于该知识点的解释。对于该知识点,考生一定要重点把握,对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要有正确的理解。46.北京奥组委为2022年冬奥会征集吉祥物形象。5岁的小马擅长画面,其父马某在朋友圈晒出小马绘画的冰雪小人形象,被马某的同事孙某窃取后稍作修改,投稿冬奥组委会并被选中。现马某欲起诉孙某,追究其抄袭小马画作的责任。下列关于小马和马某诉讼地位说法中错误的是:()A.由于小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父马某是本案的当事人B.马某在本案中可以代小马实施所有诉讼行为而无需得到小马的同意C.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不幸遇车祸死亡,则本案应当裁定终止诉讼D.马某聘请律师胡某参与诉讼,则胡某是马某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和权限。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诉讼代理人,其不能取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当事人地位;B项正确,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已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以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诉讼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C项错误,法定代理人马某并非当事人,若其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终结诉讼;D项错误,法定代理人可以为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但其仍然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而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本题A、C、D项当选。47.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8.下列哪种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49.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答案:C,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9条:“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本题中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提货,故A项错误。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7条:“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故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制作拒绝证书,B项错误。托收按照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其中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前提,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由于本题已经指明付款交单的方式,因此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D项正确。本题答案中的C项是值得商榷的。托收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卖方)、托收行、代收行和买方。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一般学理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因此,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代收行须向托收行承担责任,托收行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虽然司法考试公布答案中给出了C项,但笔者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只有D项。50.关于管制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管制是我国的主刑之一B.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C.管制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不可能超过2年D.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由人民法院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宣布解除管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管制这种刑罚的理解。管制是我国的主刑之一;管制的刑期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1.共用题干如果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理由不成立,但坚持不履行合同,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措施?A、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该轿车再行拍卖B、要求张某支付在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C、要求张某补足该轿车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时的差价D、要求张某支付该轿车在两次拍卖期间的保管费用答案:A,B,C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对于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缔结的条约,在几种文本之间发生分歧时,条约的解释应采取何种规则?A、根据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进行解释B、以条约各方约定的标准文本进行解释C、每种文本的约文同样作准D、应推定各作准文本的条约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答案:B,C,D解析:国际实践表明,使用一种以上文字缔结条约的情况越来越频繁。同时,用多种文字缔结条约,出现了哪一种或哪几种文字是作准文字的问题。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应遵循以下几条规则:(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3)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具有相同的意义。(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的方式来进行解释。因此本题应选择B、C、D项。53.甲、乙共同砍伐一棵路边的大树时,将路人丙砸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D.意外事件答案:A,C,D解析: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对丙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罪犯。54.甲保险公司在与乙工厂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乙公司隐瞒投保设备存在隐患的情况,但仍然决定承保,在保险期限内,此设备发生了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应当( )。A.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拒绝进行赔付C.终止保险合同D.部分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答案:A解析: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B.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C.外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答案:A,B解析: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当选。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当选。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保障,C选项混淆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概念,C选项错误,不选。“关涉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的是外部证成,混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D选项错误,不选。56.关于检察官的任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选项?()A.甲某和乙某系夫妻关系,甲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乙某任A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B.丙某和丁某系父子关系,丙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某任A市C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C.戊检察官被选为所在区的人大代表D.丁检察官同时兼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答案:B,C解析:考查检察官的任职。57.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定,习惯法不得规定刑罚,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B.在解释刑法时,不得采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C.刑法应为良法、善法,不得使用酷刑、残虐的刑罚,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D.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讲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关于A项。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于相似的情况,然而,只要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于是,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定罪量刑的危险。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允许存在的,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罪刑均衡的朴素表现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这种表现不能被普遍化。而且,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旨在禁止轻罪重判。由于刑罚的轻重既取决于罪行的轻重,也取决于预防的必要性大小,故重罪也可能被轻判。要禁止不均衡的刑罚,就必然反对残虐的刑罚。残虐的刑罚,是指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既然是不必要的和残酷的,那么,它相对于任何犯罪而言都必然是不均衡的。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D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法律的溯及既往。因为,适用事后法,使刑法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这令人不可思议。由于适用刑法的效果通常导致严厉的刑罚,故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对事后法的禁止极为严格。为此,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体现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58.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A错误,BCD项正确。59.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因其领海海域海盗猖獗向联合国安理会请求国际社会在打击海盗上予以协助。安理会通过了他国军舰可进入乙国领海打击海盗活动的决议。乙国军舰在甲国附近公海登临一疑为海盗的船只时,因该船置之不理而使用了武力,造成了该船的损失。后查明该船并非海盗船。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哪些?()A.尽管有决议,外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仍然属于侵略行为B.安理会的决议并不能使外国军舰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成为国际习惯法C.军舰在公海有合理根据认为某船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有登船检查的权利D.乙国应对乙国军舰对被临检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因为外国军舰进入乙国领海是依安理会的决定进行的,不属于侵略。B正确,安理会的决议只针乙国请求外国军舰参与打击其领海的海盗一事,并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C对,依海洋法公约,在公海,军舰和军用飞机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均拥有登船检查的权利。D对,嫌疑经证明无根据,临检国需承担对被监检船舶造成的损失。60.甲因事业受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音信全无,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甲离异多年留有一儿子丙16岁,甲家中还有母亲乙,妹妹丁,丁早已成年结婚另外过。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丙不能申请宣告甲死亡B:若乙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甲死亡C:若丁申请宣告甲失踪,而乙不同意,则法院不能宣告失踪D:若乙申请宣告甲死亡,而丁申请宣告甲失踪,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答案:A,D解析:依《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申请宣告失踪并未有顺序上的限制,只要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以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要件,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即使满足宣告死亡的要件,法院也无权宣告死亡。由于丙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申请宣告甲失踪或者死亡。61.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A.视为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C.仲裁协议无效D.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选定。依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选项为D。6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都会组织证据交换B.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律不得少于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C.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又拒不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一律不予采纳D.当事人没有时间收集证据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此时法院应当调査收集答案:B解析: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及非讼程序都不组织证据交换,选项A错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釆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选项C错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选项D错误。63.甲为报复乙将毒药放人乙的饭菜中,后看乙中毒痛苦的样子于心不忍,赶快将乙送人医院,但乙仍死亡。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甲虽然主观上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图,但是,已经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犯罪已经既遂,已不存在中止的可能。64.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侵权行为。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假冒,使用类似的商标为仿冒。本题中乙公司使用“山叶”商标,因此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故A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6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因此,丙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因为丙公司不知道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故只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不能对其进行罚款。故D项正确,B、C项错误。65.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解析:A.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B.正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C.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66.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3)涉及环境安全的。所以,D选项正确。67.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44条以及《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丙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需要回避;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许某在开庭后才知回避事由,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其可以提回避申请,故A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人应当暂停本案审理,故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丙是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而不能上诉,故D选项错误。6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假设双方又达成一个有效的补充协议后,某法院受理乙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则以下结案方式不正确的是:A.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B.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C.乙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答案:A,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故B项错误,依《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可知,是否准予撤诉,应以裁定做出而不是决定,故A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表述正确。又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可知D项正确。69.★★—位西方法学家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关于这一观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该观点与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B.该观点是对分析实证法学的一种反动C.该观点对法律抱有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D.根据该观点,法律主要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得到不断发展答案:B,C,D解析:。该观点是美国法官霍姆斯的观点。他是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其名言也与自然法学理论并不一致,因此,A项错误。70.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答案:D解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的“法律”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抽象性、强制性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据此,A项错误。宪法也可以直接实施,故B项错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针对立法,也针对行政和司法,故C项错误。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故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故D项正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关于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重视保障人权是宪法发展的共识B、重视宪法实施保障,专门宪法监督成为宪法发展的潮流C、通过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逐步成为宪法发展的方向D、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成为宪法发展的趋势答案:A,B,D解析:【考点】宪法的发展趋势【详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重视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发展的共识,A选项正确。而人权的保障需要宪法的有效实施,世界宪政实践表明,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对保障宪法实施意义重大,如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专门宪法监督也就成为宪法发展的潮流,B选项正确。在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扩大是趋势,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不是简单地通过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因此C选项错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这在宪法的人权保障方面尤为突出,也就是说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成为宪法发展的趋势,D选项正确。72.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组成立及其职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董事组成的清算组B.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C.清算组有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D.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E.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前,涉及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所以选项A错误;(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选项B正确;(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以选项C正确;(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5)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所以选项E错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答案:A解析:考点:继承权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该法第U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故A项正确。7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下列有关行为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A.减免税收审批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C.房屋产权登记D.渔业捕捞许可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减免税收审批属于行政审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房屋产权登记属于确认类行政登记。75.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参与分配【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根据这一规定,参与分配中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应是法人,故选项B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本题应选B。76.孔某诉聂某归还房款案2011年7月20日,家住本市东城区的孔某与西城区的聂某订立合同,将孔某位于西城区的一栋刚装修好的房子低价转让给聂某,聂某于一周内付款。10天后孔某见聂某仍不付款,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后来法院查明7月23日聂某已不知去向,故驳回了孔某的申请。后因孔某出外做生意,所以暂时将此事搁置。2013年8月孔某回乡,见聂某仍未回来,于是以该住房由聂某夫妇共同使用为由,以聂某之妻刘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所欠房款。与此同时.刘某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聂某离婚,法院将两案分别受理。审理的过程中,聂某的父母来到法院声称聂某有间歇性精神病,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所以无法对自己的买卖行为负责任,而且刘某在婚前并不知道聂某患有该病。同时聂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审理的过程中刘某辩解说,两年来该房子的墙壁已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目前已面目全非。经查明,刘某所称属实。孔某反驳说该房子当时为东方装修公司负责装修,所以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故请求法院将东方装修公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接受了孔某的申请,在案件继续审理的过程中,东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1.孔某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假设聂某并未离开住处但对法院的支付令拒不接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聂某针对该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3.孔某是否可以刘某为被告提出偿还欠款的诉讼?为什么?4.孔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刘某直接向法院提出的离婚之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5.对于聂某父母提出的申请,法院从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聂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与刘某协商同意调解,则法院可以哪些方式结案?7.东方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孔某无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通知不予受理。2.如果聂某不接收支付令,可以使用留置送达。如果债务人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针对债务本身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秩序,支付令失效,除孔某不同意提起诉讼外,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如果债务人提出的是口头异议,则不产生任何效力,法院应当继续督促程序。3.可以,因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孔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法院应当受理刘某提出的离婚之诉。5.法院应当中止正在审理中的孔某诉刘某偿还欠款之诉和刘某诉聂某离婚之诉,将聂某的父母提出的申请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6.法院的结案方式共有三种:根据双方离婚与否的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结案;以调解书结案,调解离婚或者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但不制作调解书而结案。7.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东方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简便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近年司考中经常涉及,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支付令的申请和异议。考生要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之诉,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调解,并作出离婚与否的调解表示,这一点与普通的离婚之诉不同。另外,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调解之后还可以请求法院发给判决书,这一点很特殊。在调解程序中,只有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判决书结案,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二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77.A、B公司签订一项粮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将货物运到B公司仓库所在地甲地,因A公司无法组织车辆,B公司遂派车到A公司仓库所在地乙地将粮食拉回。就运输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发生争执,B公司诉至法院。现知A、B公司住所地分别为丙地、丁地,合同签订地为戊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丙地或下列哪些法院?()A:甲地法院或乙地法院B:乙地法院或戊地法院C:戊地法院或丁地法院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地法院或甲地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因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地是运输目的地,乙地是运输始发地,故本题选项为A项。78.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达成协议约定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巨大,违法所得达数额巨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举报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举报情形属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6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针对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题目:?2001年至200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并约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依据“晶体会议”协商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信息。该行为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该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B.该行为属于价格垄断协议C.如果该行为被国内企业起诉到人民法院,则上述企业应当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D.若上述企业能够证明其协同行为的目的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压力所为,则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答案:A,B,C解析:考查垄断协议。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7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D选项错误,因为除了证明D选项中的情形外,尚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方可免责,但题目中并无后面的交代,故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79.陈某系美国驻济南市一公司职员,常住济南市。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2日,且没收走私的物品。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仅起诉扣留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若仅起诉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D: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本题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C、D项正确。80.甲、乙、丙、丁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但乙,丙,丁均坚决反对。乙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甲,丙,丁的署名。小白未经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乙的博客阅读小说。小黑报社未经甲、乙、丙、丁许可,但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在报纸中转载了该小说。小红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侵害了甲、丙、丁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小黑报社侵害了甲、乙、丙、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C.小白侵害了甲、乙、丙、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D.小红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B解析:①关于A选项,甲、乙、丙、丁作为合作作品的作者,且作品为小说,是不可分割的作品,因此四人共同享有著作权,未经其他人同意,乙擅自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均不侵犯其他作者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A错误;②关于B选项,小黑报社,虽然享有转载的法定许可权,但这一法定许可的前提必须是在报纸、期刊发表过后,在本题中,该小说在网上、出版社进行了发表,并未在其他报纸和期刊上进行发表,因此小黑报社不能进行转载,故B正确;③关于C选项,小白的行为,仅是设置了一个链接入口,并未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C错误;④关于D选项,小红复制和发行的行为,经过了合作作者甲的同意,因此并未侵犯乙、丙、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81.下列选项中,构成对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有( )。A.先占B.买卖C.互易D.建造房屋E.赠与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8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哪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A.下岗或失业B.未成年C.生活确有困难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D解析:。参见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83.一日,肖某走至一住宅楼的一单元楼下时被突然落下的一个花盆砸伤,经查,该花盆是由楼顶玩耍的三名小孩不小心撞掉的,但不知是哪一个小孩撞掉的。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正确的是:A: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肖某无须证明是哪一个小孩撞掉的B: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小孩证明自己没有过错C: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小孩证明自己的行为与花盆落地没有因果关系D:按照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肖某需证明小孩的过错答案:C解析:共同危险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施危险行为的小孩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4.下列选项中,单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有:()A.合同诈骗罪B.贷款诈骗罪C.信用卡诈骗罪D.信用证诈骗罪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只能成为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包括第193条贷款诈骟罪和196条信用卡诈骗罪。85.关于法的规范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道德虽然也是规范,但不具有社会规范性B.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C.《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人D.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反复适用的答案:B解析:。道德虽然也是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性,故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故选项C错误;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只能针对该特定案件适用一次,故选项D错误。86.连带之债的特征之一是( )。A.债务人之间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债务B.债权人之间约定按照份额享有权利C.债权人可以依法或依约请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D.各债务人仅负有履行部分债务的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87.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答案:A,B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终止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41条第1款第9项规定,法院审理后,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刘某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本题选择AB。88.居住在A地的甲因抢劫罪被B地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生效,后在C地服刑。在甲服刑的第二年,发现甲还曾经在D地故意杀死了E地的乙,甲杀人后逃往F地躲藏居住了一年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之故意杀人罪,A地、B地法院都有管辖权B.甲之故意杀人罪,B地、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C.甲之故意杀人罪,D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D.甲之故意杀人罪,C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1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法院都可以管辖。本题中,甲属于“漏罪”,对于“漏罪”,原审地(B地)、服刑地(C地)、犯罪地(D地)都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89.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列情形”包括下列哪个情形?A:在尚未运营的公交车上抢劫乘客B:抢劫由保安公司押解的某民营银行运钞车C:进入临时搭建工棚抢劫民工甲D:持玩具枪拦路抢劫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认定“入户抢劫”时,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玩具枪拦路抢劫不属于加重情节,D也不应当选。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关于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决定了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B.人权一旦转化为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后,国家机关都应受其基本权利的约束C.基本权利与人权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适用效力和领域都不受限制D.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答案:C解析:。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都不受限制。91.下列无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是:()A:国务院办公厅B:某省会市人民政府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D: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答案:A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73条,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B项属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C项属于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D项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均有权制定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国务院决定。故国务院办公厅无权制定规章,A项应选。92.下列情形中,哪种行为不成立侵占罪?()A:金某在马路上捡到1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吞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侵占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据此,AD两项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C项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B项虽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但不是拒不交出,不构成侵占罪。故依题意,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93.下列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B.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C.只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D.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答案:C,D解析:涉及2018年《社会保险法》的修改,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法》第66条规定“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94.关于回避制度,正确的是:A: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决定不服,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B:人民法院应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C: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D: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因此不选C项。注意: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D项错误。95.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A.甲存人国有商业银行存款而获得的利息收人500元B.乙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款200元C.丙因工负伤获得的抚恤金3000元D.丁获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奖金5000元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3、4条。96.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便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及其利息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便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丙公司对甲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乙银行向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B.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及其利息C.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丙公司逾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D.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答案:B解析: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债权人要求保证入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开始计算时效是指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也就是凡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凡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保证人都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都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引起的,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97.★唐某是A市B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同时还兼任了其他的社会职务,以下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唐某可以兼任B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唐某可以兼任B区政协委员C.唐某不能兼任B区司法局副局长D.唐某不能兼任律师答案:B,C,D解析:bcd98.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15年)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B.李某和徐某C.李某和该中心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本题中,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并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徐某)与实际经营者(李某)不一致,应当以徐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因此,B选项当选。99.下列行为属于送达行为的是:()A.法院向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的委托函C.当事人甲向法院告知其已经解除与代理人乙之间的委托关系D.甲法院在公告栏中粘贴一份侵权纠纷的判决书,并说明了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考查送达的定义。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非诉讼参与人,A项错误;法院之间不适用送达,B项错误:当事人向法院告知的事项,告知主体是当事人,告知对象是法院,C项错误;D项为公告送达,D项正确。100.关于法定刑,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定刑只包含一个刑种B.法定刑必须同时包含多个刑种C.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D.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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