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拟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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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云南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拟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侦查一起重大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组织了辨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辨认人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B.对犯罪场所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5张C.对辨认对象的辨认,应当录音录像,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D.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答案:A解析: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故此,A表述正确。按照规定,对嫌疑人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10张,但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53条的规定,对于辨认,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另外,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高检规则》第260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的侦查辨认无领导审批的规定;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见D表述错误。2.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①④⑤B.②③④C.②⑥⑦D.③⑦⑧答案:C,D解析:李法官应独立审理案件,重大复杂的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据此,①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应当先行调查。据此,②做法错误。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斥责律师立场的行为错误,应当予以制止。据此,③错误。方言听不懂,要求其慢速等没有错误。④没有问题。对于方言问题,可以有其他解决方法,律师退庭的行为妨碍诉讼进行。据此,⑤错误。检察官应当尊重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据此,⑥错误。除特定情形外,律师不得解除委托关系。据此,⑦错误。法官、检察官不能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据此⑧错误。3.下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强调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B.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C.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然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D.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法治实践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答案:B解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要求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B项前后颠倒,故当选。4.人民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能适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B.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C.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D.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答案:A,B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5.A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邢某诉何某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下列关于该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a区法院和b区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审査过程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应该由院长或庭长作出决定,将此案移送到b法院管辖b.如果a区法院和b区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那么就不应再立案c如果被告何某在答辩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b区比侵权行为发生地a区更适合作为本案的管辖地,那么a区法院应该认为异议成立,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到b区法院d.如果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住所地由a区迁到了b区,那么a区法院就应该将此案移送到b区法院答案:B解析:。移送管辖用的是裁定不是决定,A错误。依据《民诉意见》第33条的规定,B正确。C项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错误。依据《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D错误。6.《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这一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因此A项和B项正确: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并不表明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C项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审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从《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无法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D项错误。7.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本题中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并非为人民法院,而是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收监的决定不由法院作出,故D项错误。本题选C。8.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9.共用题干甲国人希某在中国发现乙国人德某侵犯了其专利权,但德某认为该专利是依据了转让许可协议的,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该专利权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国法律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10.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始证据则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A项中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是原始证据,但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A不正确。B项中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也是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证明甲是否实施了犯罪,故B不正确。C项证据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C不正确。D项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同时能单独证明甲的犯罪行为,因而也是直接证据。本题正确答案是D。11.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鱼美人公司是一家生产减肥茶的公司,该公司委托红太阳广告公司为其产品制作广告。鱼美人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声称服用该产品2周内可减肥5公斤,红太阳广告公司的广告制作人员询问该产品是否具有此种效果,鱼美人公司宣传部经理张某告知他们、“现在的减肥产品有几个是真正有效果的,只要吃不死人就行,你们按我们说的宣传,出了问题也找不到你们。”红太阳公司制作了广告,明确宣称服用该减肥茶2周后可减肥5公斤,并在各大报纸上刊登整版广告。广告刊登后,购买者云集,但是服用者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效果,经鉴定,该产品根本不具有减肥疗效,只是普通的绿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正确?A、鱼美人公司与红太阳广告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其他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鱼美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鱼美人公司停止刊登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红太阳广告公司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答案:B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红太阳公司从鱼美人公司工作人员的回答中应当能够知道该产品不具有减肥效果或者不具有鱼美人公司宣称的效果,但是仍然以此为主要卖点代理制作了该广告,致使消费者误解,所以红太阳公司与鱼美人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A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CD选项的说法均正确。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一般不涉及特定的竞争对手,所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他经营者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12.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答案:B,C解析:(原答案为BD)【考点】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A项错误,不应选;B项正确,应选。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故应当由南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本案。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C。13.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必额外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答案:A,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项是正确表述,当选。B项的表述与《合伙企业法》第56条的规定不符,不选。C项的依据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7~58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偾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額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偾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偾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的表述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9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4.张某与王某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合伙企业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合伙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A.裁定中止执行,待该合伙企业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宣告该合伙企业破产D.裁定执行合伙人的其他财产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73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其他财产。15.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加入的免责声明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条款中免除提供条款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A项错误,B项正确。飞跃公司在提供软件的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件,C项错误。黄某只能就自己的损害选择违约或侵权诉因提起诉讼,D项错误。16.甲与乙于3月5日签订赠与合同,甲将其在郊区的一栋小楼赠与乙,双方于同年6月3日就该小楼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该小楼交付给乙。8月14日,乙因工外出,临行前甲向其借了小楼钥匙邀请朋友一起在院内烧烤、喝酒,几个人喝到兴起就说去KTV唱歌,甲于是驾车带朋友们离开,并未熄灭烧烤的篝火,导致小楼被烧毁。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该合同于6月3日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后成立B.由于甲的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甲应负赔偿责任C.该合同于6月3日成立并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D.该合同于3月5日即成立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答案:B解析:考点:赠与合同、物权变动讲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本题的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赠与合同时成立并生效。AC选项关于合同生效日期表述错误。《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的财产的毁损具有重大过失,且自变更登记后,该小楼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甲的行为造成乙财产的灭失,应对该小楼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17.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可以作为作者的是()。A.未成年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法人D.机器人答案:D解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作者,创作是事实行为,不论公民是否成年,是否具备完全行为都可以实施此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机器人可以作为作者。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据此可知,“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乙可优先适用假释。选项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可知,对于“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的贪污罪犯丙不得假释,对于盗窃罪则不适用该规定办理。19.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A.律博士B.登闻鼓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废除宫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王某被工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工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工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处3%的罚款为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00元罚款为财产罚。21.尹某一日深夜回家经过一黑暗小巷时,见前面行走的龙某穿花衬衣,长发飘逸且身材瘦弱,以为是单身女子,便将龙某扑倒在墙角,等尹某欲实施奸淫时才发现龙某是一男子。后发现,龙某被尹某扑倒时即受轻伤。尹某的行为属于:()A:强奸预备B: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强奸罪C:强奸未遂,对象不能犯D:强奸中止答案:C解析:【考点】不能犯未遂。详解: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在于从一般人角度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与可能性。本题中长发、花衬衫的外形极有可能为女性,所以尹某行为有很大可能性侵害到女性性权利,只是偶然没有得逞,所以构成未遂。22.★依我国《引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引渡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只要依中国法律构成犯罪即满足引渡的条件B.在向外国请求引渡时,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髙人民法院决定C.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D.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错,依我国《引渡法》第7条第(1)项的规定,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应依中国法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B错,依第50条的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C正确,依第8条的规定,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D对,依第14条的规定,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亊责任。23.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年)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曰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A项,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依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就成立该罪的既遂。所以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儿童之后,就已经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既遂之后不能再成立此罪的中止。B项,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也是行为犯,绑架罪中的利用被绑架人近亲属或其他人的忧虑勒索财物以及其他不法目的都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即使客观上没有实现,只要行为人以实力控制了被绑架人,就成立该罪的既遂。C项,依据《刑法》第120条的规定,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行为犯,行为完成并且已经参加了恐怖活动,属于既遂。D项,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不还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丁挪用公款4个月,属于犯罪既遂。24.甲为县烟草局局长,其妻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受贿罪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成立不作为的共同犯罪D.甲是共同受贿罪中的从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甲没有制止妻子受贿的法定作为义务,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因此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查看材料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都用汉语B.都用维吾尔语C.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维吾尔语D.以上皆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26.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称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并出示了张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的收款凭证。甲公司承认张某是本公司员工,但主张张某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张某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张某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证人答案:D解析:本题为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争议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为案件适格当事人,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为本案原告、被告。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故除非法人、其他组织尚未登记或者已经终止后仍以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活动的外,其余情形下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一律以法人名义起诉、应诉,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故本案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即不能作为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等。但是因为其经历了案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27.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D28.下列发生法律责任竞合的有、()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供电部门违反合同停止供电,导致正在车床上车零件的工人小李被机器划伤B、小张依照电器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操作电饭煲,结果电饭煲漏电导致其被灼伤C、小王加工承揽一批零件未能按时完成,为了赶时间,将委托人提供的保密性图纸交给其朋友加工,朋友复制了该图纸D、小林收了小陈的定金后,又将本该卖给小陈的古董卖给了小高答案:A,B,C解析: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其要件有:(1)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3)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此处所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对照以上原理,本题不难得出正确答案为A、B、C项,A、B项同时承担违约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而C项同时承担违约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只有D项仅仅承担违约责任。29.居民甲与金山厉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总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答案:D解析:因为对于公民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进行认定,而该特别程序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处理,即甲是否患有精神病直接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所以应当依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同时本案(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另一案(特别程序)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诉讼中止,故本题D选项正确。还有一个考点在于,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必须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所以本题选择D选项。本题A选项中,法院直接通知甲的妻子乙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做法不妥,因为甲是否具有精神病需要通过鉴定等方法确定,不能由利害关系方自行决定,如果未经鉴定,仅仅是依据妻子乙的申请就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对甲和金山公司是不公平的。本案明显属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应当诉讼中止,故B选项诉讼继续进行的做法不妥。本题C选项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限于:(1)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2)身份关系;(3)程序性事实。而乙申请认定甲患有精神病来实现认定合同无效,属于与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查,故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做法不妥。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30.某银行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直接处以5000元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D.直接处以2万元罚款E.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答案:A,B,D,E解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1.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A.按份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D.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物拥有数个所有权,它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一个例外E.共有是数人享有同一个所有权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共有。(1)按份共有既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也可以存在于动产之上;所以选项A错误。(2)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所以选项C错误。(3)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所以选项D错误。32.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A:张某,被判处罚金分期缴纳,尚未期满的B:李某,因怀孕被监外执行的C:金某,韩国人,系被害人的舅舅D:洪某,在人大常委会任职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45条,《刑诉解释》第35、55条。33.下列关于法律意识的叙述,正确的是、()A、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B、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C、法律意识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D、法律意识是立法思想的心理基础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而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一个表现就是与社会存在的不同步性,亦即社会意识并不是与社会存在亦步亦趋,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因此,A项正确。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当然由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存在不但决定法律意识的产生,还决定其发展和变化。如法律的修改、完善,都可以在实践中找到其变化的根源,故C项正确。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对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在现实的法律的创制过程以及法的运用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法的实施是人们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不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简单服从。、在这个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可见,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法律意识都在起着指导作用。所以,D项正确。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又不同于政治意识,正如法不等同于政治是不言而喻的一样。其次,法律意识也并非统治阶级独有,社会的所有成员,只要大脑功能正常,都能具有法律意识。因此,B项错误。3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原公布答案为AB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丙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选项BC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D。35.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权益所可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以下关于两者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A.一些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后,如果不服,相对人可以再提起诉讼B.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提出复议而直接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亦可受理C.对某些行政复议,由于属于终局裁定,因而相对人不能再提出诉讼D.行政行为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有时即排除了行政诉讼答案:A,C,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在程序上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1)选择关系即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复议之后仍可提起诉讼;(2)必经关系即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3)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无法再提出诉讼;(4)选择兼终局关系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一旦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提起诉讼。据此可以确定本题ACD项为正确选项。36.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C.涉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90日内即视为送达D.A国人甲在我国某市无经常居住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对甲适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不是对所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所适用的送达方式,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67条的规定,A项、B项、C项错误。37.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并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各自全部的产权经营项目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丙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原两方公司不复存在,依照公司法规定,这种合并形式是( )。A.新设合并B.产权合并C.吸收合并D.现金合并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本题所描述情形属于新设合并。38.甲公司申请县法院强制被告乙公司履行归还欠款200万元的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丙公司的财物扣押,并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物灭失。丙公司请求法院赔偿。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丙公司申请赔偿,应先要求有关机关确认法院的执行措施违法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因无法执行回转,应给予丙公司国家赔偿C.因执行由甲公司提出,应由甲公司赔偿D.县法院应自收到丙公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丙公司的损失由法院原因造成,且无法执行回转,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给予囯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39.甲为上厕所,将不满l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甲一开始并无杀害乙的意思,只是因为在愤慨、冲动的场合,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后来,甲误以为被害人未死,为杀人灭口,对准已经死亡的被害人实施暴力,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其针对尸体实施杀害,不可能导致故意杀人罪中的死亡后果,所以,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既遂。甲前后有两个相对独立的罪过和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所以只能选择C项。40.根据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须由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由较大的市自行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B.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须报备相应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C.部门规章须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答案:D解析:考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讲解:A项错误,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须由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会批准,并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B项错误,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须报备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C项错误,部门规章只需报国务院备案即可。D项正确。41.下列关于集体林权流转期限和承包期限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经批准,流转的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B.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C.流转的期限必须小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D.流转的期限与承包期限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是小于等于,因此选项C错误。42.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B.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C.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有权自行规定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答案:C解析:考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参见《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43.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权利总是与利益紧密联系,正是基于自利即通过法律来保护本人利益的动机才形成法律B、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C、守法行为是围绕义务而展开的D、行使法律权利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故权利的行使排斥行为人的自主性答案:B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44.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人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亦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生产者、销售者仅在故意且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健康损失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4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表述,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的有()。A.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B.除法律、行政法规另外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质押自办理质权登记时生效C.股东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D.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可以将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外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股东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选项B错误。股东不得将股权质押给本企业,选项D错误。46.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选项B: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应当先更正登记,后异议登记。(3)选项C: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4)选项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7.张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建起一幢小楼,并将该房卖给徐某。县自然资源局以张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将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张某撤诉。张某拒绝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审理原处罚决定,认为原处罚决定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B.审理变更后的处罚决定C.驳回原告起诉而终结案件D.审理原处罚决定,认为原处罚决定合法的,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答案:A,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诉解释》第81条。48.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或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C.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由独任庭进行审查,并应当询问当事人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在仲裁庭庭审终结前皆可提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3款、《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的规定,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D项错误。49.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能按撤诉处理:()A.刘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B.王某是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C.李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D.原告吴某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答案:A,B解析:考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CD项可按撤诉处理,答案为AB。50.甲的女儿参加高考,未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I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1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B,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具体适用。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不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5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30B.40C.50D.60答案:D解析: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2.宋某与江某是夫妻,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宋大,宋二和宋小。宋大英年早逝,留下一子宋小庆。宋二收入颇丰,但却拒绝赡养宋某和江某。后宋某因病去世,留下两栋房子和存款50万元。在办理丧事期间,宋小因太过悲痛导致心脏病发而死亡,留下一女宋倩倩。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宋小庆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宋小庆对宋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宋倩倩属于转继承人D.宋二因拒绝赡养宋某,导致其丧失继承资格E.宋倩倩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宋小庆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项AB正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而宋倩倩是转继承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E错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可知,宋二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直接丧失继承资格。所以选项D错误。53.甲为了害死妻子而在妻子的饭中放了毒药,妻子在吃饭时觉得饭有异味,将饭倒掉未吃,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甲构成犯罪预备B.甲构成犯罪未遂C.甲构成犯罪中止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不构成犯罪答案:A,C,D解析:甲为了杀害自己的妻子,已经开始实施了投毒的杀人行为,因为妻子将饭倒掉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54.张某向银行借款,王某与银行约定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以下哪些情形,银行可以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A:张某下落不明,但是张某有一栋房产B:张某移民美国,没有任何财产留在国内C:张某搬家,未通知银行,银行经过努力也未找到张某D:张某失业,生活困难答案:B,C解析:《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王某与银行约定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7、25条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下落不明,但是留有一栋房产,因此银行应先起诉用张某的房产清偿债务,王某享有先诉抗辩权。B选项中张某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王某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银行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C选项中张某住所变更,银行要求张某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因此银行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D选项中的情形不是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所以不正确。55.行为人甲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多种非法手段获取了某国家机关的绝密文件多份,卖给境外的机构、组织,获取不正当利益,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A: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并罚B: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定罪处罚C: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一重罪处罚D: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并罚答案:B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详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就不构成后罪,而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犯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已包含了非法获取行为,只要是为境外非法提供而实施的,不另定罪。故本题中的甲只能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以一罪处罚。56.某食品加工厂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二人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但是丙常常随甲乙参与一些合伙事务辅助工作,某日丙在一次商务聚会上认识了某水果批发公司的总经理丁,交谈中丙得知水果不久将大幅度涨价,遂自己做主以食品厂的名义与该水果批发公司签订了水果买卖合同,丁并不知丙实为有限合伙人。此后丙将此事告知甲乙,二人坚决表示反对。则下列有关该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水果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而甲乙又拒绝承认B.该水果买卖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若该笔交易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丙应赔偿该损失D.若曱乙认为目前加工厂确实需要购买水果,对丙的做法表示赞同,则丙仍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讲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该水果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经全体合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效,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丙应对该笔交易承担与甲乙同样的责任,即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B、D两项正确。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本题答案为A。57.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更。选项B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类型的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选项C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选项D错误。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A: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B:可以由独任审判员重新审理C: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D: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C,D解析:【考点】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59.Z市F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盗窃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赵某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A:公诉人B:被害人C:被告人及其辩护人D: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60.下列有关执法、司法、守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包括司法B、狭义的执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在我国,由于诉讼采取的不是英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有主动权,所以在我国司法具有主动性D、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答案:A解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包括司法,故A项正确。狭义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故B项错误。司法的被动性指的是不告不理,故选项C错误。守法的主体确实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但公民的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所以守法具有被动性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项。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解散之诉。A、B项:《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当发生题干中的情形时,仅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经于事无补,且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解决现有困境,但不能同时提起清算之诉,故A、B项错误。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说话错误,故C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故D项正确。6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不包括、()A.临时大总统B.副总统C.国务院D.参政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63.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A.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成年子女C.私人仆役D.服务人员答案:A64.杨某等诉禹州市某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案禹州市某卫生局于2011年11月20日为赵某任负责人的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核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机构名称: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地址: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诊疗科目:中西医结合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某。登记号:PDY23C08941108190D6009。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1日。2013年5月4日,尹某因咽痛和丈夫杨某一起到赵某开办的卫生室就诊,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赵某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最终导致尹某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查赵某开办诊所根本不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而且提供虚假材料;而该卫生局又没有严格审查,同时其在为赵某颁证中缺少大量的申请材料,没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诸多手续,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2013年9月29日,尹某父亲尹某某、母亲王某某和尹某丈夫杨某以该卫生局严重违法,为赵某颁发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赵某行医合法化,直接导致赵某等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使尹某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为第三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万元。【问题】1.本案中,被害人尹某的父母及丈夫杨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禹州市某卫生局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3.若赵某申请执业许可时,该区居民陈某等人认为卫生室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并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该如何处理?4.本案中,赵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许可证,该卫生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5.本案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若一审法院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本案中,被害人尹某的父母及丈夫杨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三原告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死者尹某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属于组织资质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3.首先,卫生局应当作出准予听证的决定;其次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同时在完成听证程序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该卫生局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如果赵某在1年内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卫生局也不授予行政许可。5.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1)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损害结果的存在。被告对其给第三人赵某颁发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6.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认为依法应予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本题中涉及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规则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举证责任事项不同,原告的举证责任事项包括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而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其次,提交证据时间不同,原告提交证据的时间是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被告则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与答辩状一同提交证据。最后,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不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中,考生应该特别注意“被害人尹某死亡与第三人赵某开办的诊所诊疗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由医疗机构(即本案中的第三人赵某)承担。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医疗机构侵权的免责事由,而且医疗机构相比病患更有能力去证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65.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A.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B.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C.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D.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答案:A,B,C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张明楷认为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是否着手、是否得逞,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之间的重要区别。而本案中张某、王某购买了匕首,敲门进入杂货店都是属于准备工具、进入犯罪场所行为,尚没有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并没有使有关刑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明显紧急的危害,故只能构成抢劫罪预备。66.甲购买了乙、丙共有的汽车,因甲未支付汽车费被乙、丙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汽车费19万元,分3个月履行。甲、乙、丙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请求改判支付18万元,因为汽车的方向灯花了,花费1万元;乙、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完19万元。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C.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可见,本案甲、乙、丙均提起上诉,应均为上诉人,D项正确。67.共用题干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丁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和1年,并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案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甲某上诉,乙某和丙某没有上诉的,不得加重乙某、丙某的刑罚B: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C: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D: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答案:A,B,C,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有权上诉的是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仅能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对刑事判决只有请求抗诉权。因此,本题选A、B、C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考点】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C项正确。【考点】上诉不加刑。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所以ABCD均正确。68.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问题: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答案:解析:1.能。(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2.能。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5项的规定,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3.不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4.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因此,应当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5.《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交海淀区人民法院,并且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69.甲公司持有乙股份公司(上市公司)6.4%股份,为乙公司第四大股东,2016年11月15日,甲公司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3个月后,乙公司股价上扬,甲公司又增持1.9%的乙公司股份,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就增持事项,甲公司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B.甲公司在增持后的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乙公司的股票C.就减持事项,甲公司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D.就减持事项,乙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答案:A,B解析:《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本题中,甲公司在持有6.4%乙公司股份情况下,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减持比例低于5%,根据《证券法》第67条规定,无须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无须进行信息披露。故C、D选项错误。根据题意,甲公司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后,甲公司仍持有3.5%乙公司股份,3个月后,甲公司又增持了1.9%的乙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达到5.4%,超过5%的标准,应当进行息披露,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70.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南极条约》的相关规定AB项,解决本题的关键是要掌握《南极条约》的基本宗旨: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张,保护南极为全人类利益的和平利用。《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所以A、B错误。C项,条约有效期内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所以,C正确。D项,《南极公约》保护南极的环境和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所以,D正确。71.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夫妻陈某与肖某不准离婚。后女方肖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是肖某在上诉中提出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汽车,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那么针对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如果陈某肖某同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D.直接告知肖某另行起诉答案:B,C解析:考查二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由于本案涉及的是离婚案件的二审,因此正确答案为BC。7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答案:A,B,D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4条第2款规定:“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A项中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B项中,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这种做法是正确的。该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故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不正确。该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故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D项正确。正确答案是ABD。【陷阱】《刑事诉讼法解释》对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允许调解,极易被误认为是不允许和解而漏选B项。73.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任何一种,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B.因犯有强奸、杀人、重伤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而被处以刑罚的C.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者厂长、经理的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参见《商业银行法》第27条。C项的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是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7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B.法定代理人既有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单位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答案:A,C,D解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诉讼终止的法律后果,但法定代理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诉讼中止的后果。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法定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父母等其他近亲属,还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选。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还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当的诉讼地位,但不是相同的诉讼地位,比如,在被代理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是原告,而只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当选。7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B.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C.合议庭成员因法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D.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据此可知,选项A中遗漏了“助理审判员”。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2)项规定,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4)项规定,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亊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而不是要求“延期审理”。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74、75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4、26条。77.某市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答案:D解析: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才能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本题选D。78.中国好运公司(卖方)与比利时享特公司(买方)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FR价格条件,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比利时享特公司应办理保险B.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C.在第二批货物出现一般性违约时,买方也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D.在根本违约的货物与各批货物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时,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贸易术语。A对,在CFR术语下,应由买方办理保险。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错,只有一批出现了质量问题,不能解除整个合同。C错误,因为根据该公约第49条的规定,卖方根本违约是买方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质量问题仅仅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但不能解除合同。D正确。在各批货物相互依存时,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赵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1头奶牛作为质押物,律师向赵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A:李某有权挤牛奶B:李某有权不经赵某同意,使用奶牛C:李某不经赵某同意,无权将奶牛转质D:如李某不妥善喂养奶牛,致使奶牛生病,赵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所以A不当选。《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所以B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无权擅自转质,所以C不当选二《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所以D不当选。80.合伙人被宣告死亡财产分割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万元并以自有房屋做店面使用,丙以祖传烹饪秘方入伙,约定如果盈利甲乙丙按照5:3:2方式分配,如果亏损,则丙不承担亏损责任,甲乙共担亏损风险。后为方便经营,该餐馆依法注册成为合伙企业。甲因执行合伙事务需到A国出差,其间恰逢A国爆发内战,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两年后仍音信不明。合伙人乙丙主张向法院宣告甲失踪,但是甲的妻子主张宣告死亡,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3月2日宣告死亡。甲有一子,16周岁,欲继承甲的餐馆合伙人身份,甲妻亦希望加入餐馆经营。乙同意甲子成为合伙人,不同意甲妻入伙。丙无意见。后经证实,战争一开始,甲即从A国返回,并一直在B省打工。一日,由于工友丁操作机器有重大过失致甲受重伤。住院期间,由于注射了不合格的血液,治疗无效死亡。死前,甲在医院护士及工友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将珍藏多年的和田玉送给好友戊,另从遗产中拿出10万元留给甲的私生女庚。甲死后,甲的邻居已到处散布谣言,说甲系在外寻花问柳得病而死。甲子一怒之下,将己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已停止散布谣言,为甲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甲子赔礼道歉。【问题】1.甲乙丙有关合伙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方案的约定效力如何?2.法院宣告甲死亡的做法正确与否?3.甲妻和甲子谁能成为合伙人,要经过什么程序?4.甲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5.注射不合格血液导致死亡,甲或甲的继承人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若戊和庚在知晓遗嘱内容后,2个月内均未作表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7.甲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合伙的出资方式和盈利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但是有关丙不承担亏损责任的约定无效。2.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同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3.甲子。加入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不同意甲妻入伙,故甲妻不能成为合伙人。甲子未满18周岁,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依法由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4.甲是在工作期间被工友所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5.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6.好友戊视为放弃遗赠,甲女庚视为接受继承。7.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己承担。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81.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答案:A,C,D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及效力【详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存在。其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且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可见,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未经送达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遑论其法律约束力。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不存在致使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行为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这即是所谓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A项当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所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种执行力的重要表现便是强制执行。据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行政赔偿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而由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其效力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据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原因,故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应给予国家赔偿,应视情况给予补偿。据此D项错误当选。82.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A.对行政机关根据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和解B.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和解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D.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83.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天津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采购合同,总金额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1个月,由于建材市场价格上涨,建材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加价50%,否则将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建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应当继续审理B.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C.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A项符合题意。84.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谁?()A.组织、策划、指挥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人B.任何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人C.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D.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答案:C85.以下有关反诉的判断中,说法正确的有A.2016年中秋节小长假,老钟带着孙子小乐(8岁)去上海迪士尼玩耍,在餐厅点餐时,小乐与排在自己前面的小黑(9岁)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小乐猛踢小黑的小腿致使其轻微骨裂,老钟在拉架时被小黑抓伤嘴角。事后小黒将小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2.6万元,得知自己的孙子被诉,老钟将小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治疗嘴伤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5万元。老钟的起诉构成反诉B.阿呆与M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板栗买卖合同,约定由M公司向阿呆供应店山栗树湾的特级板栗300斤,阿呆须向M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M公司向阿呆交付300斤板栗后,阿呆仅支付了3000元货款,M公司在催促无果的情形下将阿呆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2000元。法院立案受理M公司的起诉后,阿呆对M公司提起了诉讼,称M公司供应的板栗根本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品种,致使阿呆用该批板栗制作的板栗饼和板栗蛋糕因质量不合格而被买家全部退回,因此要求M公司赔偿自己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阿呆的起诉构成反诉C.阿毛与二狗是蓝翔技校的同学,后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阿毛请求法院判令二狗返还借款5万元,并提交了有二狗签名的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受理案件后,二狗提出其早就把钱还给阿毛了,只不过当时阿毛谎称借条遗失而未能将借条收回,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已经还钱,阿毛是在讹诈自己,二狗的主张构成反诉D.为了应对雾霾,黄三准备在新房里安装一套新风系统,遂与F公司签词了二份合同,约定由F公司包工包料为其设计并安装二套最先进的空气净化新风系统,黄三在完工后二次性支付价款10万元。F公司将新风系统安装完毕后,黄三一直拖欠3万余元的款项没有支付,F公司遂将黄三诉至法院,要求其依约支付尾款。法院受理案件后,黄三称F公司在设计和安装新风系统时曾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向自己借了4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但二直没有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F公司向其返还借款4万元。黄三的起诉构成反诉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解厢思路与方法分析反诉的识别·涉及反诉的构成要件以及反诉与反驳的区分,成立反诉须同时满足几项条件主体同二、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违关系、请求独立,选项A中两个诉的主体不同一,因此不构成反诉。选项C中二毛的主张并不构建二个独立的诉,若本诉不存在,二毛的主张无法构成独立的诉,因此属于反驳而非反泯透顶B和选项D均符合本诉的构成条件,其中对牵连关系的判断是难点选项B是基于同1法律关系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选项D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86.根据相关理论,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自然事实又称非行为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B.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C.创作作品的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表意行为D.催告.通知或告知属于准法律行为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无须表现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行为、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87.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错误的是:()A.曱被宣告死亡后,其受托人乙继续处理受托事项,受托事项完成后得知甲已被宣告死亡,遂向其继承人请求偿付其垫付的委托费用。因乙能够证明其未收到甲被宣告死亡的消息,其请求应得到支持B.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改嫁后配偶又死亡;甲的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甲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C.甲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下落不明,在战争结束两年后其妻子向法院申请甲死亡的,法院可以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D.甲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则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答案:B,C解析:B、C考点:宣告死亡讲解:《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A选项中代理人乙不知甲被宣告死亡,其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有权向继承人主张委托费用,正确,部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一规定,B选项甲与前妻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错误,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此,战争结束四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C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正确,不当选。88.甲、乙、丙与周某打麻将赌钱,结果三人共输给周某30万元。事后,三人怀疑周某打麻将时做了手脚,遂将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内,逼其退还赌资。周某让妻子将30万元退还给了三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非法拘禁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D项当选。89.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答案:A,B解析:【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己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己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90.下列纠纷中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A.劳动者甲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B.劳动者乙对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C.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D.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为依据。91.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答案:C92.共用题干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93.2017年年底,河东市银保监局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甲城市银行存在诸多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业务,遂对其采取了部分措施,下列有关措施的采取正确的是?A.经省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申请司法机关查询甲城市银行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账户B.经国务院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限制甲城市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C.国务院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D.市银保监局可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答案:C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所以查询账户,只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银保监局可直接查询,无需请司法机关协助,如果需要冻结才需要司法机关协助,所以A项错误。第3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采取“限制分红及其他收入”的措施,应该是在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先行采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情况下,或者情况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行、影响存款人及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方能采取,不能“直接”采取,B项错误。甲城市银行违反审慎经营的业务规则,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改正的措施,C项正确。限期改正的措施,市级银保监会无权采取,只有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才有权限作出,D项错误。94.甲乙等10户村民共有一鱼塘,与村里丙、丁等另外多家农户的鱼塘相邻。后由于附近工厂排放污水造成鱼塘大面积污染,引发争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乙等有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以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丙、丁等多家农户也以工厂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应当征得各方同意B:甲要以代表人身份代表10户鱼塘共有人参加诉讼,乙表示不同意,乙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另行起诉C:如果甲经推选为所有共同诉讼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在其后与工厂达成了和解协议,丙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不能接受,则此和解协议不生效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对此侵权案件作出裁判以后,又有未参加诉讼的受污染农户庚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对其有效答案:B,C解析:【考点】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详解:《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本题中,甲乙等有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提起的诉讼与其他农户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应当将案件合并审理的,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民诉法解释》第7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在本题中,由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提起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在不同意甲作为代表人代表其诉讼的情况下,乙不能另行起诉,只能自己参加诉讼。因此,B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本题中丙对甲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不能接受,结果是该和解协议对丙不产生效力,但不是造成和解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故C项不正确,当选。《民诉法解释》第80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依据此法条规定,农户庚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对其可以直接适用,故D项正确,不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项。95.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答案:B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又根据同级原则,公安机关不需报上级或检察院批准,但是需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B项正确,A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96.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地基和框架,那么宪法基本原则就是整个宪法大厦的地基和框架。下列关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相关涵义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人民主权原则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B.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法律的统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不同形式地确认了分权原则,具体表现为实行“三权分立”,主要包括典型的美国形式、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形式和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形式三种模式D.苏俄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答案:D解析:。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____巴黎公社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并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所以D项错误。97.下列犯罪中哪些是目的犯?()A.走私淫秽物品罪B.侵占罪C.集资诈骗罪D.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规定的目的犯。参见《刑法》第152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以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目的是“牟利或者传播”。参见《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侵占罪是目的犯,目的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为目的”。98.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假冒服务商标的犯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确定货值金额C.对没有标价的假冒商品,如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依据其他证据,可以采信行为人供述价格D.在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答案:A,B,C,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关于包庇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包庇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法条是普通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B.包庇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同,后者的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如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行为人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有通谋的,对于窝藏、包庇的行为人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是以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犯罪论处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包庇犯罪中具体犯罪的区分。《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6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规定,D项基本上是法条的原文,因此可选。100.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甲、乙、丙、丁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甲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乙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丙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丁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考查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纠纷的解决程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卷II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此类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B、合同必须在中国境内签订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只能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D、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此处应特别注意限定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2.下列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陈某是某央企的总经理,其好友找到他声称自己的妻子需要做手术尚缺10万元,让其帮忙从企业中挪点钱救急。陈心想救人要紧,于是将单位公款挪给其使用。其友将该款用于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因营利其好友将款项如数归还,并谎称其已经得到其他的资助,陈某构成挪用公款罪B.某国有单位领导谢某指使会计郭某将本单位购买的15万元国库券借给他人用于在银行质押贷款,担保期为5个月,质押期满,国库券被收回单位,谢某构成挪用公款罪C.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杨某见其弟被逼债无法偿还而四处躲藏,遂从自己所保管的银行库款中取出5万元帮弟弟将赌债还上。为应付10日后的检查,杨某从其朋友处将款项筹来还上,杨某构成挪用公款罪D.国有公司总经理张某见其弟弟失业在家,甚为失落,于是给其30万元让其做点小生意,其弟问钱从哪来,张某说公家的,你放心用吧,赚了钱还给我就行,其弟与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答案:B,C解析:B、C考点:挪用公款罪讲解:关于A项。陈某不知其好友款项的具体用途,因此属于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款行为,因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能成立该罪。故A项错误。关于B项。国库券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且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时间,应成立挪用公款罪。故B项正确。关于C项。杨某明知款项用于归还赌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构成挪用公款罪。故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张某的弟弟并不构成共犯。故D项错误。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 )A.条件B.数量限制C.收费标准D.实施机关E.程序、期限答案:A,D,E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包括: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4.里尔和加利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加利26岁的儿子艾烈特在乙国就读大学。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里尔的任期届满,里尔的职务即终止B.艾烈特在超市偷窃被抓,他可以享有管辖的豁免C.加利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加利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对此法院可管辖D.加利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加利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对此法院可管辖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和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或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B错,外交人员同一户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有同样的豁免与特权,但艾烈特已26岁了,不再是同住一户的家属了。C正确,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D正确,外交人员主动起诉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5.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  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答案:B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据此可知,王某对电影剧本享有著作权,电影公司对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选项A错误。音像出版社未经许可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侵犯了电影公司的复制、发行权,但是未侵犯王某的著作权。选项B正确。动漫公司改编作品时不仅使用了电影作品的画面作为漫画的材料,还使用了剧本中的情节,因此同时侵犯了电影公司和王某的改编权。选项C错误。该学生将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其使用的是电影作品,因此并未侵犯剧本作者的权利。该学生未经电影公司的许可,擅自采用方言的方式替换掉原有电影作品中的配音并上传网络,侵犯了电影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D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电视台为了介绍、评论该电影作品而在节目中引用电影片段,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6.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D.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管理人执行职务报酬的费用E.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作人员的费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选项DE属于破产费用。7.★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A.交易习惯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B.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意义C.我国法律规定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D.习惯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依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A项正确。B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项正确。C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C项正确。D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可见,对终裁决定作出前的进口产品,商务部也可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D项错误。9.行为人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A.甲在看守所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B.乙在监狱服刑期间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聚众闹事,严重扰乱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的C.丙在劳改农场服刑期间殴打其他的服刑人员D.丁在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殴打、虐待其他的被监管人员,导致被虐待人自杀的答案:B,D解析:详见《刑法》第315条。构成本罪须“情节严重的”。10.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答案:A解析:【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详解】《专利法》第29条规定第1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美国某公司成功提出要求优先权,因此该专利的保护期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计算,即2004年12月1日。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11.邓永林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5月,邓永林的高中同学罗运华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罗运华托邓永林帮忙疏通关系,邓永林提出要花3万元。罗运华给邓永林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邓永林的“辛苦费”,邓永林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司法工作人员肖中明,使罗运华之子罪责得以开脱。对于邓永林为罗运华“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肖中明构成徇私枉法罪,又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B:肖中明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构成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处断C:邓永林构成受贿罪、行贿罪D:如果邓永林实际上自己拿了2万元,给了肖中明2.万元钱;却对罗运华说自己只拿了1万元,给了肖中明3万元。则邓永林还构成诈骗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应择一重罪处断,故选A不选B。邓永林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斡旋型的受贿罪,不构成行贿罪。故选C项。罗运华给予的4万元是固定的,其财产没有减少,所以没有诈骗;如果再要,可以成立索贿。12.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乙属于被报请减刑的人,因此是“应当”通知参加,而非“可以”,故B正确,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程序不允许律师到庭发表意见。故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因此其假释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本题选B。1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214条。15.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据此可知,戊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因此,戊行使抵押权时无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16.甲是画家,擅长画山水,乙是甲的作品的忠实收藏者。2013年5月6日,乙向甲表示要购买其新近完成的《大爱无疆》,甲当即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了价款并且约定5月10日乙将价款送至甲府上付款取画。随后,甲提出由于5月8日有一个画展需要将此画展出,故需要再借用此画几日,乙表示同意。5月7日晚,甲由于家中失火,此画被烧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画的所有权于买卖合同生效时转移B.画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乙承担.C.乙仍需向甲支付画的价款D.画的所有权于5月10日转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画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甲并未将画交付与乙,并约定5月10日乙将价款送至甲府上付款取画。说明最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5月10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画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随后,甲提出由于5月7日有一个画展需要将此画展出,故需要再借用此画几日,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画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己。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画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画。因此,D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画于5月6日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给乙,此后画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乙仍需支付画的价款。因此,BC项正确。17.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海制度。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对。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18.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B.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C.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60万元D.乙所交定金50万元可充抵70万元货款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的形式问题。《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选项A、B错误。依照《担保法》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按预付款处理。在当事人部分不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按比例适用。本题中,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定金数额最多为40万元,多余的10万元为预付款,现甲履行了合同的一半,定金按50%适用,也就是20万元为定金,另外20万元发生预付款的效力,定金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预付款则不发生该效力,故选项C正确,已支付的定金50万元可充抵70万元的货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19.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和“故意”,这说明法律约束主观心理状态B.法的约束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C.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D.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的形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B、C、D考点:法的特征讲解:A项错误。因为尽管法律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和“故意”,但是法律却不约束主观心理状态,法律只能去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至于主观心理状态这一类的内在思想,充其量只能作为一个考察因素,而不能作为法律约束的对象。法的约束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比如在自家砸电视不受法律约束,冲进别人家去砸电视要受法律约束;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的形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比如警察不履行职责要受法律的约束。故B、C、D项正确。20.2003年8月9日,某法院执行庭副庭长乐某带领法官以及法警等8人,到被执行人许某家,经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其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但许某抗拒执行,且伙同其亲属数十人纠缠、殴打、撕扯法警制服,抢夺电警棍等,许某在混乱中脱逃,执行工作被迫中断。经法医鉴定,乐某一行8人均受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C.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D.许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亲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B21.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答案:C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受理、判决种类【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某银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A项不当选。B项中,某银行与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该民事关系予以了确认,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确定。故B选项不当选。本案中,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职责,即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但法院认为,县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某银行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56条第(一)项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不当选。《行诉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作出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所以C选项当选。22.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后的处理。《最高法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乙可不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对乙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B。23.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A:权利申报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B: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C: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D: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再次公告的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理由分别依次见《民诉意见》第232、230、235条。要注意的是,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程序的自然终结,因而也是属于终结的情形。24.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考点】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犯【详解】《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一罪,A错误。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构成本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B错误。丙的行为尽管不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由于其明知王某会强迫农民工劳动而将农民工贩卖给他,因而构成了强迫劳动罪的共犯。C错误。依照《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D正确。25.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有(  )。A.个体工商户王某在市场销售鞭炮的行为B.某公司从甲地运输一批硫酸到乙地C.某国的专家组来我国的钓鱼岛海域进行测绘的行为D.刘某开发家乡的矿藏的行为E.黄某对自家的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1)生产、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必须经过批准(选项AB正确)。(2)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我国的领海和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测绘,必须经过许可(选项C正确)。(3)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经过审批(选项D正确)。(4)公民对自家的房屋进行装修是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选项E错误)。26.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C.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2015年和2016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均有效,只是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2017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2018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2016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27.案情:甲欲以10万元价格出售其车辆,乙询价后表示愿意以8万元买下,甲不同意,双方未成交。数日后,甲的黑道朋友大黑知晓此事后,未知会甲,径直对乙进行胁迫,乙心生恐惧,主动找甲以10万价格买下车辆。甲将车交付乙使用,乙付清10万价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一月后,当地政府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甲没了购车资格,遂表示愿意退回10万价款,要求乙退还车辆,遭到乙的拒绝。乙向丙借款6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乙将车辆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书面《机动车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数日后,债务缠身的乙又以8万元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不知抵押事实的丁,并将车辆交付给丁,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一月后,丁违章驾驶肇事,导致戊受伤住院。戊无力承担医疗费,而丁避而不见,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扣押该车辆。另外,由于乙欠戌10万元未还,戊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按照车辆登记情况,要求执行法院执行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问题:1.甲不知大黑对乙进行了胁迫,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因限购政策出台,甲能否要求退钱还车?为什么?甲能否以大金牙实施胁迫行为为由撤销买卖合同?为什么?3.乙拒绝甲退钱还车请求的行为具有什么法律意义?4.乙未为丙办理抵押登记,丙是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5.丁是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为什么?6.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戊能否以车辆登记在乙的名下为由,要求乙、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7.戊的诉前保全申请可向哪些人民法院提出?戊是否需要为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8.戌可否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该车辆?为什么?假定不存在前问中戊的诉前保全,且执行法院已决定为执行戌的生效判决而执行车辆,则丁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执行法院不同意丁的主张,丁后续可采取什么法律行动?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50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受胁迫订立合同的,无论胁迫来自相对人还是第三人,受胁迫人都可以撤销合同。2.不能,因为该合同已履行完毕,限购政策出台并未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故不可以情事变更等理由解除合同。甲同样不能以第三人实施胁迫为由撤销合同,因为仅有受胁迫人乙享有撤销权。3.乙因受第三人胁迫享撤销权,其拒绝甲退钱换车请求的行为,应解释为放弃了撤销权,其后不得再以胁迫为由主张撤销车辆买卖合同。4.丙取得了车辆的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机动车抵押的,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设立抵押权的要件。5.丁取得车辆所有权。乙、丁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且机动车已交付给丁,丁可根据《物权法》第23条取得所有权。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另外,丙的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买受人丁,故丙的抵押权不影响丁取得所有权的效果。6.戊的损失应由丁负责赔偿,乙不负赔偿之责。丁违章肇事,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责任的相关规定,应由作为行为人的丁承担责任,乙不因为车辆尚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承担乙交通肇事的责任。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戊的诉前保全申请可向车辆所在地、丁的住所地或者对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如侵权行为地法院)提出。戊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结合本案特殊的事实,人民法院也可酌情处理。8.(1)戌不得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该车辆。车辆已因交付而归丁所有。《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戌不得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并要求执行属于丁所有的车辆。(2)丁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则丁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28.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汇票的背书转让。A项:《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需要向其后手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不退出票据关系,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甲公司同样是票据债务人,故B项错误。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故C项正确。D项:《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故D项错误。需要注意,《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不容混淆。29.★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D.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选不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代表人。D项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表人的解释。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30.某市建设委员会于1月10日印发了《关于为治理城市仪容拆迁滨江道沿街建筑的通告》的文件,责令凡滨江道街旁5米内50家住户于10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陈某系此类建筑所有人之一,他对市建委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建委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因建委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因建委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陈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因建委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案:A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正如选项A所言,市建委发布文件的行为虽然以“文件”为载体,但它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问题。31.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抢劫案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32.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情形是( )。A.强制拆除违章建筑B.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C.强制鉴定D.强制结汇答案:B解析:知识点: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33.下列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B.社会保险自愿参加C.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D.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答案:D解析:。考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A错误,应为用工之日起。根据第60条规定,C错误,不可抗力方可缓减免交。B错误,不是都自愿。D符合本条规定,正确。34.下列属于普通合伙法定退伙事由的是(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D.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5.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如张某对支付令不服,下列哪个理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A.该债权不存在B.该债权数额的大小C.李某对还款时间的异议D.李某对还款方式的异议答案:A,B解析:A、B考点:支付令的异议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此处异议包括实体内容,如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债务数额的大小等问题,而不包括还款时间等程序性问题。36.甲、乙、丙3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乙和丙委托甲一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和丙的权利包括:()A.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B.对甲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C.撤销对甲的委托D.要求甲定期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答案:A,B,C,D解析:。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规则。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8条,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因此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出租车司机王某被公安交警以出租营运手续不全为由罚款1000元,并将车辆暂扣。王某当场缴纳罚款。后交警支队提出只要王某缴纳3000元保证金,即可将车辆归还,恢复营运。王某认为极不合理而拒交,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交警支队的罚款和扣车决定。王某的出租车被扣3个月。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A:返还出租车B:返还3000元保证金C:赔偿被扣期间的经营出租车的损失D:退还罚款1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答案:A,D解析:注意《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8.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何某刑事拘留,3个月后决定撤销案件并将何某释放。何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县公安局拘留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但被拘留3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在内B.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丁资标准给予何某45日的赔偿C.因对何某不属于错误拘留,不应给予赔偿,但可以酌情给予补偿D.如县公安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何某答案:A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程序、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3条、第39条。39.单位犯下列哪些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逃税罪B:抗税罪C: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205、206条及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除第202条抗税罪外,单位均须负刑事责任。40.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某案作出判决后,甲同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A.两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B.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措施执行该判决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该判决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判决须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A正确。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综上,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规则,C正确。41.★下列哪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A.某公安局对殴打他人的张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B.工商局向拟办理工商登记的李某提供建议C.林业局责令砍伐林木的田某补种树木50棵D.某卫生局对患有传染病的黄某强制隔离答案:B解析:。选项ACD中的行为,分别是行政处罚、课以义务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均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选项B为行玫指导,行玫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42.某县工商局和质监局以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共同扣押其产品。该公司不服起诉,并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被扣产品。该公司所列被告仅有工商局。下列关于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通知该公司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B:法院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C:该公司拒绝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D:法院依职权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答案: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只关注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对本题中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予关注。《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所谓“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是指行政赔偿请求只针对其中部分侵权机关提出的,不能得到实现。该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解除扣押、返还被扣产品,此请求只针对工商局提出不能得到实现,因为扣押是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实施的,两局均解除扣押才可返还。故D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43.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债务问题。债权人可将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只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44.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项不当选。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故B项不当选。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不当选。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项当选。45.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WTO争端解决制度。A项,WTO争端解决机构只受理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其成员是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如港澳台)。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故不能在WTO起诉。A错误。B项,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严格的时限性使得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没有关系,B错误;C项,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适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要有一票赞成即可通过,C正确;D项,若争端当事国不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另一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D正确。4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拟增加注册资本,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B:需监事会通过C:需向审批机构备案D: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合营企业增资的,需要董事会会议通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A选项正确。合营企业增资的,需报审批机构批准,而不是仅仅备案,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47.★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它是有着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机关B.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箅,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防上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都属于政治协商的内容C.政协全国委员会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D.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答案:A,B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48.甲省A市精工矿业公司过度开发煤矿,且未按规定处理尾矿,导致当地煤矿资源枯竭,且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A市检察院将该情况公告30天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A市检察院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精工矿业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2亿元人民币。A市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0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市检察院应当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权宣读起诉书,有权举证、质证并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B.A市中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认为A市检察院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可以增加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以维护公共利益C.A市检察院不服A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向甲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应当由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D.本案判决生效后,精工矿业公司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答案:A,D解析:首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只能支持起诉。故从程序上而言,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公告至少30天,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由中院管辖,故应当由该中院对应的市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提起公益诉讼后,其诉讼地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权申请保全,出庭检察员有权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参加法庭调查、参与法庭辩论等,故A选项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以及诉讼权利的表述正确。法院认为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仅仅只能“释明”,而不能依职权增加诉讼请求,故B选项表述错误。关于上诉和二审,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依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席二审法庭,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出席二审法庭。而C选项表述应当由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的表述错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故D选项关于移送执行的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49.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本案中天天饭店与郭某所签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系郭某与天天饭店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应履行该合同B.试用期期间不支付T资的约定无效,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向自己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C.试用期期间的约定无效,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D.合同无效,但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答案:B,C,D解析: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C选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B选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50.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某一合同争议案件。甲(住所地为B区)乙(住所地为C区)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1万元,乙方则应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甲方可单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B: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可单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需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进行,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院长批准延长D: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需在A区法院提出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51.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如何处理?(2005年)A.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B.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C.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D.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保全问题。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说明是涉外仲裁,由中院管辖,所以仲裁委应当将该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中院作出裁定,所以C选项正确。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下列有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B.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时,应制作笔录C.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是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9条、第41条。53.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答案:A,B,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行诉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54.共用题干对于下列宪法,请按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正确的排列顺序是、①“天坛宪草”②“袁记约法”③《中华民国宪法》(1947)④“贿选宪法”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A、⑤②①④③B、⑤①②④③C、⑤①②③④D、⑤④①③②答案:B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5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56.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承担票据责任D.丁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C,D解析:真实签章的人对戊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甲假冒乙公司的名义,所以甲和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丙丁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本题选ACD选项。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58.一起复杂的走私案被告人:甲,男,30岁。被告人:乙,男,39岁。被告人:丙,男,.38岁。被告人:丁,男,23岁。被告人:戊,男,31岁。被告人:己,男,36岁。被告人:庚,男,35岁。2009年,甲、乙均在香港打工。因同来自内地,二人常有联系。一日,甲、乙相聚,酒过三巡之后,甲对乙说:“总是给别人打工,什么时候才能发上大财?我准备从香港搞点‘毛片’(指淫秽光碟)和假币回去卖。你觉得怎么样?”乙闻听此言,兴奋地说:“真是英雄所见略同。这段时间我也总在琢磨着要干点‘正事’。没想到老兄你也有此意!”甲问:“你准备干点什么‘正事’?”乙答:“我准备弄些枪和黄金回去。”甲说:“那不妨我俩一起出钱雇条船,一起走。”乙满口答应。后甲购买了淫秽光碟1000张,假币100万元;乙购买了手枪10支,子弹1000发,黄金若干。同年12月31日夜,甲、乙雇用丙(丙知道甲、乙的行为和目的)的船从海上将这些东西运回内地。在港口检查时,甲通过殴打检查人员的方法冲破关卡,顺利逃脱,造成检查人员重伤。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丁听说甲刚走私回来一批新版淫秽光碟,便主动跑到甲那里,花钱购买了800张。丁将这800张中的200张分送给了其亲友,另外600张又转手加价卖给戊。戊将这些光碟藏在其音像店内偷偷出卖,至案发时戊卖出四百余张。乙回来后,找到己,问其是否想买枪。己说自己不想要,但可以帮他介绍一两个买主。后己将庚介绍给乙,庚从乙手中买了手枪1支,子弹100发。庚在买枪时,曾问乙枪从何处来,乙答说:“反正不是偷来的、抢来的,你尽管放心好了。”【问题】请结合本案和所学的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丁、戊、己、庚分别应负的刑事责任,并分析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甲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数罪并罚。2.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其走私的黄金偷逃应缴税额在较大及以上的,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数罪并罚。3.丙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数罪并罚。如果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丙还构成此罪共犯。4.丁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三罪,应实行数罪并罚。5.戊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6.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7.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8.甲、乙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应重点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修改。同时注意: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定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黄金,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甲因服装买卖与乙发生纠纷,于A区法院起诉乙,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案,下列法院行为合法的有:()A.允许甲口头起诉、乙当场答辩B.对乙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允许乙就该异议上诉C.安排审判员丙独任审理该案D.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所有证据答案:A,C,D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故D项正确。60.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A、南极地区B、北极地区C、国际海底区域D、月球答案:A,B,C,D解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对该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研究。故A错误;大多数国家反对某些北极海沿岸国家依据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北极海沿岸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也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故B错误;《联合国海洋法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故C错误;《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故D错误。61.2010年6月20下午6时许,居住在平凉市A区的王某和妻子李某一同到本市B区寻找外婆时,王某不幸被刘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王某被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并造成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共计28000余元。事后,刘某仅支付医疗费1170元,其余费用至今未付。现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58.99元(含已付1170元)、护理费901.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90.49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双方就赔偿数额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与此同时,王某提出妻子李某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与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58.99元、护理费901.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共计14290.49元,除已支付1170元外,实际再付13120.49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二审审理的法官是王某的表哥,现欲申请再审。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王某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若王某向平凉市C区法院起诉,刘某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C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请问能否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3.本案诉讼中,王某作为原告应当就哪些事项进行举证证明?若饲养人刘某主张王某是故意逗狗造成损伤,该主张应有谁来证明?4.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5.王某的妻子李某可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可以,庭审中李某可否不出庭?6.本案的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可否不开庭?7.若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刘某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刘某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是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平凉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在本案中两者重合为B区。2.不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内的应诉管辖规则,单纯的违背地域管辖规则时,受诉法院不能移送,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行为使得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王某应就刘某的狗将其咬伤的事实,花费的医疗费用等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证明。王某故意斗狗遭咬伤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刘某举证证明。4.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属于书证,双方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属于电子数据。王某妻子若出庭作证属于证人证言。5.可以作证人,原因在于证人不是回避的主体。证人原则上要出庭作证,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6.《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二审可以不开庭。7.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一有限再审。但是刘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62.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判决张某返还耕牛,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看护费、误工费共计500元。若该耕牛价值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对本诉即“判张某返还耕牛”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B.对本诉即“判张某返还耕牛”的判决实行二审终审C.对反诉即“判李某支付500元”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D.对反诉即“判李某支付500元”的判决实行二审终审答案:D解析:考点: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反诉的制度价值i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I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易的民事案件,但是就本诉来说,其标的物耕牛的价值为I万元,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元年平均工资的30%(1>3x0.3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9),因此本诉的标的额超出了规定范围,不能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的难点在于反诉,对于反诉来说,虽然其500元的标的额在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元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但反诉制度的立法意图之一就是避免法院对具有密切联系的两种诉(即本诉与反诉)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在本诉尚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要求反诉发生既判力显然与反诉制度“避免相互矛盾判决”的制度价值背道而驰。反诉制度发挥避免相互矛盾判决产生的作用是与解决两个诉的纠纷同步的,因此在本诉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反诉也不应当产生既判力。答案选B、D。6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申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答案:A,B解析:。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提单持有人,保函亦因欺诈而归于无效。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倒签提单的欺诈也使得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原保险单下的保除责任,货物风险转移也因为托运人的违约而受到影响,不在装运港船舷转移。64.共用题干下列涉外票据中,哪个票据出票时的记载事项是可以依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律?A、涉外汇票B、涉外本票C、涉外汇票和外汇本票D、涉外支票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6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A: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属于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B: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C: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D: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答案:A,B,D解析:【考点】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故A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B、D项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项。66.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引起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种植、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关于该条例的制定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原则B.授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C.国务院应在授权期限届满的30日以前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D.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答案:A,B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选。《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D选项错误,不选。《立法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可知,不是所有的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67.关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它是由法官进行任意判断的B、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没有任何证明力C、当事人对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D、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证明力。《民诉解释》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故A选项所言“任意判断”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B项和D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C选项所言证明标准应为“高度可能性”,C选项错误。68.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应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B.我国单一制特点表现在,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象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C.我国政府依法在香港、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有一套独立于国家其他地区的法律体系,允许其实行与国家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D.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C项表述不妥。69.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A:某丙盗窃某丁的信用卡,并以某丁的名义使用B:某戊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已不多,仍然透支C:某乙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数额较大D:某甲借用他人的信用卡买房,数额较大答案:A,B,D解析:依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情节,才构成信用卡诈骗:(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本题中,A项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B项不属于恶意透支,因为没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事实,D项属于正常的借贷,不构成犯罪。70.以下甲属于间接占有的是:()A:甲将买来的彩电一台置于乙家后甲对彩电的占有B:出租人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后甲对房屋的占有C:质权人甲对于质物的占有D:乙负责保管甲的财产答案:A,B,D解析: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此,本题中A、B、D三项中的占有均是间接占有,只有C项中才是直接占有,应选A、B、D三项。71.顺达公司于2003年3月1日开始使用“兴盛”牌商标,旺通公司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顺达公司和旺通公司均于2004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兴盛”商标的申请文件,但顺达公司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旺通公司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A.同时公告,因顺达公司和旺通公司的申请日期相同B.公告旺通公司的申请,因旺通公司申请在先C.公告顺达公司的申请,虽然顺达公司、旺通公司同时申请,但顺达公司使用在先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商标申请日的确定问题。商标申请B期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而不以寄出商标文件的邮戳为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优先;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本题正确选项为B。72.被害人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向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无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B.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C.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D.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故A选项不当选。《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査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故B选项错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故C选项“建议”说法错误,应为通知。《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73.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如何做?()A.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未经约定的可以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再次就原纠纷进行仲裁。74.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A.将“五角星”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B.将“小黄米”文字商标使用于小米产品上C.将“明亮”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的禁止条件。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用“五角星”作为文字商标是允许的。故A选项不当选。《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性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小黄米”属于小米的质量或者主要原料,反映其颜色等,故B选项当选。而“明亮”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表示其用途或者功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于灯泡上,故C也当选。“红高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在高粱酒上获得注册。故D选项当选。75.(本题20分)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结果加重犯;身份犯的共同犯罪【详解】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后形成的一个独立罪名,它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者在客观方面都是由多个人实施共同侵占国有财产或资产的行为,而且共同贪污行为的对象也可以是国有资产,在实践中最易混淆。依照学界通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任何自然人都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方式有明显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征;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具体来讲,其区别又主要体现在是否“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给个人”两点上:其一,对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在侵吞公共财物时往往是以个人名义,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犯罪时则须以单位名义;其二,在犯罪所得的归属上,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占有的公共财物是归共同犯罪的几个人所得,国有单位的其他人不能分得,且往往也不知情。私分国有资产罪则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单位全部职工或至少绝大多数职工均参加了分配,且在私分时职工往往都知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的案件中,是经单位一些领导甚至是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非法将公共财物私分给单位的少数人的,由于非法将公共财物占有的只是少数人,所以这类案件就是少数自然人集体贪污的共同犯罪,而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前者的范围更广一些。(4)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少数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本单位成员共同分得国有资产。在本题中,题干虽多次指出“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但真正对定罪有决定性影响的还是谁能最终谋得利益。由于绝大多数职工并未持有股份,因此这100万在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时,绝大多数职工并不能获取利益。因此本案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2.关于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学界主要存在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两种学说。分赃数额说认为,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如果要每个犯罪人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每个罪犯都承担其他共犯的罪责,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犯罪总额说则认为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的尺度,其主要理由是:刑法总则关于各共犯人承担责任确定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犯罪总额说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依照该说,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在本案中,徐某与顾某参与实施了针对所有101万的贪污行为,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1万。3.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见解:一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财产的控制为界;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界;三是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单位的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界。其中,控制说是刑法学界的通说,同时也得到了司法实践更多的采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采纳了控制说的观点,该纪要明确指出: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具体而言,“实际控制”是对公共财物的一种有效支配,体现为行为人已经实现了对于公共财物的支配权。因此,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具体到本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之后,该100万元资产即脱离国资部门的控制。此后,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即该资产没有为犯罪人所实际控制,因此对于这100万元的贪污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贿的主体不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为属于个人行贿。因此在本案中,徐某和顾某虽以单位的财物行贿,但仍属于个人行贿。5.《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本案所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无需数罪并罚。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故意;(3)必须有共同行为。其中,“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另外,根据共犯理论,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尽管周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而提供便利并分得赃款,因此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陷阱】本题的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对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的考查。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后者是单位犯罪,而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所以尽管有时是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甚至是决策机构的决议,只要不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的,都不应按单位犯罪处理,而应按共同贪污定罪量刑。因此尽管题干中反复强调系“领导班子决定”,但只要通过分析是个别人还是单位员工全体占有了国有资产,答案就可一目了然了。7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B.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D.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答案:A,B,C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故D不属于。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对于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案件款额2000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案件B.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审案件C.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审案件D.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答案:A,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78.王大妻子早亡,两人仅有一子王二。后王二与张元结婚,生下儿子王三。不久,王二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王大得知该消息后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经查,王大共有财产20万元,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因王大无法定继承人,故王大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B.王三为王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C.王三共可获得遗产50万元D.张元共可获得遗产25万元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故王二个人财产即遗产为30万元,由王大、张元、王三各继承10万元。王大死后的遗产共30万元。同时,因王大先于王大死亡,由王三代位继承王大的遗产30万元。王三共继承遗产40万元,张元共继承遗产10万元。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79.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答案:C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80.张先生在其与税务局的行政诉讼案开庭结束后,从髙中同学处得知了该案主审法官李某的妻子与税务局的代理人韩小姐有表亲关系的情况,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驳回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B.人民法院应批准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C.李某在获知其妻子与韩小姐的关系后,应主动申请回避,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李某参与本案的工作D.张先生在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解析:。具体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第2款,《行诉若干解释》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4款。注意:只有被当亊人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主动申请回避不受此限。81.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会员国,现因领土争端,甲国欲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国际法院受理该案件,发现主审法官中有甲国公民,则乙国可以申请该法官回避B.如审理案件中甲国发现法官中有乙国法官,则可以申请增加本国国籍的法官为专案法官C.如法院判乙国败诉又不执行该判决,则甲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D.如果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则该判决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答案:B解析:国际法院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国一国有本国籍的法官,没有的另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案件的审理。双方都没有,都可以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其只担任该一案件的审理,故名曰"专案法官"。专案法官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国际法院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而不是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故C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但其并非国际法渊源,效力不具普遍性,只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或者叫做国际法的辅助渊源。题中判决对本案及甲乙两国产生拘束力,但并非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故D项错误。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答案:A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民事契约制度;六赃【详解】本题初看似乎超纲,但可以使用排除法排除BCD,得到正确答案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故C项错误。“坐赃”是“六赃”犯罪中的一种,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故D项错误。A项表述正确。83.关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纠纷仲裁必须在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B.劳动仲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C.经济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度D.劳动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度答案:D解析:劳动争议的仲裁一般不是一裁终局的,劳动者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84.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之列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保险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A正确,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政府采购服务是排除在外的。B项错误,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____消费者的流动。中国公民接受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同处于一国之内,所以不属于境外消费。C错误,第2条规定:“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是包括服务提供者的。D项正确,依第17条:“1.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85.共用题干2004年6月,某国A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A的出口托收业务,托收行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写了托收函寄给作为代收行的另一国B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要求将付款条件D/A改为D/P付款交单,A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B行发出了修改指令。但B行未按照新的指示进行托收,而是依照原来的指示,在进口商承兑后即交付了全套单据,进口商用单据提走了货物,却一直没有付款。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出口商就其损失不可以向B行请求赔偿B、出口商就其损失不能向A行请求赔偿C、若能证明B行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B行可以免除其未依指示行事的责任D、即使能证明B行实际上没有收到修改指令,A行仍要对出口商承担因违反托收指示行事的损失答案:A,B,C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6.张某生前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去世以后,张某的妻子与成年子女都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那么该企业解散时,应当由谁进行清算?()A.由张某的妻子进行清算B.由张某的成年子女进行清算C.由张某的妻子和成年子女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规则。法律依据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案中投资人死亡,又无人继承,所以应由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87.关于公证员,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公证员吉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博士、法学教授”的头衔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6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2个月C.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员罚款可高到10万元D.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答案:A,B,C解析:。88.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答案:A解析: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选项A说法正确。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B的说法错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选项C的说法错误。最高法院管辖两类民事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选项D错误。89.共用题干某县水利局责令某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费10万元。该企业负责人王某对水利局工作人员陈某表示,暂无交费能力。该县水利局派遣稽查人员核实,该企业确实无交费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县水利局应当决定中止执行B:该企业一直无交费能力,若过了三年的,该县水利局应当对该收费决定不再执行C:该企业破产时该水资源费未能获清偿的,该县水利局应当终结执行D:若该收费决定被撤销的,也应终结执行答案:A,B,C,D解析:扣证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让骆某接受处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故C项正确。该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据此,D项正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据此,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据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据此,C、D项也是正确的。《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第2款第1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合法定节假日。”根据上述规定,准予执行裁定可能是7个工作日内作出,也可能30日内作出;而不予执行裁定只能在30日内作出。故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2款第2句规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该法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故B项送达期限、C项送达对象的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据此,县国土资源局对不予执行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而非“上诉”,故D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交管局对罚款的直接执行权,故A、B项错误,也没有赋予政府对道路交通管理罚款的执行权,故D项错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明确规定,C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B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C项也是正确的。特别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同于《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加处罚款”(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才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授予了税务机关对税款的直接执行权,且未同时规定其也能申请法院执行,故D项错误。90.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两者均属于司法监督仲裁的制度,因此行使权利的具体主体是相同的B、适用法律错误既不是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也不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C、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享有同样的解决争议的权利D、两者既可以针对国内仲裁裁决也可以针对涉外仲裁裁决答案:B,C,D解析: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都是司法监督仲裁的制度,但是申请撤销的主体可以是享有实体权利的人,也可以是承担实体义务的人,但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承担实体义务的人,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可见,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中均没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所以,B选项正确。《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两种制度实施之后当事人有相同的救济方式。C选项正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国内仲裁,也适用于涉外仲裁,作为司法监督的手段起作用,D选项正确。9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曰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纠纷的忡裁讲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A项正确。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B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C项正确。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D项是错误的,应选。92.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答案:A,D解析:【考点】法系【详解】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当今世界上除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外,尚存伊斯兰法系等。近来以来,普通法系国家也出现了少量法典。AD项表述无误。93.★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其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国际责任的性质。1972年《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误,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而非绝对责任原则。B错误,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C正确,D错误,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94.共用题干下列有关信访的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田某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采用走访形式到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B: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收到李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李某C:某县工商局不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违反了信访规定D:沈某对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市政府复查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95.某车站工作人员查获胡某携带100余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某交给在该站值班的公安人员黄某。黄某将胡某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领导进行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某进行看管。因黄某连续带班三天三夜,十分疲倦,但因警力不足,黄某主动该承担了对胡某的看管工作。凌晨4时许,黄某感到头晕眼发黑,见胡某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了盹。5时许,黄某再回留置室时,发现胡某已用自己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对黄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黄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B.胡某自杀的结果是黄某不能预见的,不存在过失,属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C.黄某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正常履行了职责,但仍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D.黄某的行为是擅离岗位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黄某离开留置室并不意味着他离开了值班区,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到值班室并不违背规定,不能认定为擅离岗位,更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胡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96.关于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确的说法是、A、禁止在南极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B、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C、各国在《南极条约》生效之前对南极领土提出的主张一律无效D、《南极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答案:A,B,D解析: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是由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以及各国在其后就保护南极环境、保护海豹等问题相继缔结的一系列条约构成的。根据这些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选项C错误,因为《南极条约》并不构成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仅仅是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即各国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某县发生特大洪水,该县防汛指挥部在甲村临时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其间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征用土地都必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所以县防汛指挥部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之前,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B.抗洪期间,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两块土地上各搭建一座存放抗洪物资的仓库C.突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村东的仓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曱村D.灾情结束后,因为未来抗洪需要,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才可以保留村西的仓库答案:A解析:考点:土地征用讲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98.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的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姐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1)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2)姚某姐姐(只有姚某一个弟弟,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中来。(3)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4)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神色慌张地从货车上下来,同时看到姚某衣服上沾有血迹。张某估计姚某的车应该是从小树林方向开回来的。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姚某的姐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兄妹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案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哪些内容?3.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侦查及审判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1)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3)审判长当庭对姚某的姐姐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4)审判长当场作出回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2.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3.(1)若7岁儿童于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于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看到了案发现场,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因而具有证人资格。在认定于某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同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姚某姐姐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具备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鉴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近亲属的关系,在对其证言进行审查时还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在本案中,证人孙某与张某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理分析】1.(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一规定表明,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互相串通,互相了解陈述的内容。其目的是防止证人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泄露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妨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案中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违反了法律规定。考生还应注意,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案件的内容及复杂程度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故本案中法庭要求7岁儿童于某必须出庭作证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当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时,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决定,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本案对姚某的姐姐当庭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4)《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应由院长决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场对审判员的回避作出决定。2.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其中,第74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75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证人资格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是否能够作为证人,不受年龄等条件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因此,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正常的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才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本案中,若于某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便可以作为定案根据。(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证人资格的取得也不受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姚某姐姐身为姚某的近亲属同样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因此,应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将证人孙某与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99.李某与王某均系台商,二人因合同纠纷在台湾地区诉讼,李某胜诉后发现王某主要财产均在大陆地区,遂向某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并执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哪些理由不予认可?()A.该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尚未生效B.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C.双方当事人曾订有仲裁协议D.该判决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有关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尚未确定的;(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A、B、C、D四项均符合不予认可的情形。100.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规定,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答案: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应我国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钢材进行了保障措施调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障措施调查的启动即可应相关主体的申请,也可以由商务部主动发起B.保障措施针对的数量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C.如果相关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则不应再适用保障措施D.启动保障措施的条件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方式也有两种:依申请或者商务部主动发起。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之一为数量增加,这种增加既包括绝对增加也包括相对增加。选项C错误。《保障措施条例》中并没有关于承诺的任何规定。选项D错误。《保障措施条例》中关于损害的规定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损害都不相同,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答案:A,B,C,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详解】《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本题ABCD四个选项分别符合前述第1、4、5、6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3.★下列哪些选项为关于法律起源的学说?()A.神创说B.暴力说C.契约说D.发展说答案:A,B,C,D解析:。4.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张某与李某有仇,一直想要杀死李某,但是看到刑法关于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的规定之后,打消了杀死李某的念头。这主要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王某多次利用所画人民币刻制印版制造假币,并在自己使用的同时,将人民币散发给其他村民盖房修路,村民们对王某十分感激。其后,王某制造假币一案被侦破。虽然村民屡次请愿,但王某依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这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赵某欠孙某人民币100万元,并以某处房产作为抵押,到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一年后,赵某经营生意亏损。孙某经咨询律师,发现自己可以就抵押房产之价值优先受偿,故毫不担心。这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D.吴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接受改造期间,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在狱中表现积极,获得减刑。这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答案:D解析:考查法的规范作用。D选项错误,吴某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并积极表现,这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5.某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下列有关该公司提供发行债券担保的情况中,说法正确的有( )。A.该公司应当提供担保B.该公司可以就债券本金提供部分担保C.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其担保人D.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其担保人答案:A,D解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所以选项A、D当选。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B: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调解协议C: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D: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全部财产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故A项正确。执行担保虽然引起暂缓执行,但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70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D项错误。7.海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大地公司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银行汇票给海洋公司支付货款。次日,大地公司发现海洋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与之交涉。海洋公司旋即将该汇票赠与给天空公司,随后天空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但是海洋公司尚欠银行90万元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汇票必须经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C、大地公司有权以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请求银行停止付款D、如该汇票遗失,海洋公司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该汇票只有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票据法》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天空公司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取得汇票,因此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即不优于海洋公司,但海洋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B选项错误。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在本题中,即便海洋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大地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故C选项错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故D选项错误。8.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从题干内容看,抽油烟机与金饰属于封缄物与内容物的关系,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之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据此可知,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选项C错误。刘某仅将抽油烟机交给王某代为保管,并没有把封缄物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选项D错误。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的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王某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9.甲因病去世,留有遗嘱,甲的儿子乙继承了甲的房屋一套,关于乙取得该房屋是基于( )。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律行为B.事实行为C.事件D.事实构成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既要有有效的遗嘱行为,又要有遗嘱人死亡的事件。遗嘱行为与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即为引起遗嘱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解析:【考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区别;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详解】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甲自己也被火烧伤,由此可见其对于火灾抱持排斥态度,且“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是甲意料之外的事,故可认定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主要由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且可由任何自然人实施。在本案中,甲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而火灾也是由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故B正确,ACD错误。11.★由于气候变暖,使北极成了各国争夺的目标。甲国在北冰洋底插上了一面甲国国旗,依相关国际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在北极插国旗的行为并不改变北极的法律地位B.北极应属于北冰洋沿岸国共有C.北极上的北冰洋应为公海D.甲国可依先占原则取得对北极的主权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北极主要部分是北冰洋,70%洋面常年冰冻。北冰洋应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一些国家对于北极的主张并不能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AC正确。12.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题干,苏某主张其安居权,熊某主张养鸽权,故A项正确。从逻辑上讲,安居权,包括拥有住宅权、住宅不受侵扰权、不受强迫迁离权。苏某主张的安居权,强调的是住宅不受侵扰权。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很显然,B项错误。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C项正确。行使权利时负有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即须正当行使权利,以避免侵害他人权益。熊某养鸽是其权利,但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搭建鸽舍养鸽属于正当行使权利。故D项正确。13.某县公安局为查明张某是否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张某传言纷纷。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应为复议机关B.张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90日C.张某申请复议时不能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张某可以要求某县公安局为自己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正确。1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A项,虽然中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犯罪的犯罪形式,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但是基于刑事责任来源于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力(支配力),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的认定、自首、立功、犯罪停止形态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与共同犯罪具有相同或者大致类似的特征。正如共同犯罪中,正犯和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可能不一样,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停止形态与单位的犯罪停止形态也可能不一样。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并指使财务人员黄某作虚假纳税申报,成立单位为主体的逃税罪。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黄某最终放弃了逃税行为,阻止了危害国家税款利益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逃税罪的中止。而单位的决策层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却由于直接责任人的放弃而无法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A项正确。B项,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的案情,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乙所欲为真币,所得为假币,但是真币与假币都是抢夺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只不过假币是作为违禁品受到刑法保护的,其价值取决于黑市的交易价格。所以乙仍然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完成就成立此罪的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儿童卖与(交付)他人。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的偷盗行为完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既遂后的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故C项正确。D项,开枪杀人,子弹未击中对方,却把对方吓死的,是开枪行为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开枪与死亡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丁仍然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15.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投资措施?()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答案:A,B,C,D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任何一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措施,与前者不符的措施有:(1)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用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同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联系起来。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有:(1)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一定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2)企业获得外汇与其使用外汇收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3)企业出口或出口销售产品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共用题干美院毕业生孙某虽然画艺超群,但是因为无人赏识,穷困潦倒。孙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同意孙某在李某的房屋中免费居住,孙某可以每月无偿为李某画一幅油画,李某表示同意。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A:互易合同B:承揽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17.对于下列哪些犯罪分子,在判决时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A.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B.王某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C.李某犯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D.赵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答案:A,C,D解析:《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A项、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错,C项正确。18.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因而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19.某县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根据该族风俗习惯,招婿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筹划变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关于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自治县人民政府无权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B.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C.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D.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答案:D解析:。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的规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是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是错的,而是应当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不得入选。20.和平公司欲新建一批楼盘,但资金不足,于是打算采取预售方式,先获取一笔资金支持后期建设。如果您是被咨询的律师,下列可以向和平公司提供的建议是:()A.房地产预售必须是已经交付了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B.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建设_丁程总投资的50%以上D.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丁程建设答案:B,D解析:考查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由此可见,可以向和平公司提供的正确建议是BD两个选项。2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购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丙B: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丁C:甲可将其份额转让给戊D: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和丁答案: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果不是即意味着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题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视为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22.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A.将“五角星”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B.将“小黄米”文字商标使用于小米产品上C.将“明亮”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的禁止条件。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用“五角星”作为文字商标是允许的。故A选项不当选。《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性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小黄米”属于小米的质量或者主要原料,反映其颜色等,故B选项当选。而“明亮”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表示其用途或者功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于灯泡上,故C也当选。“红高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在高粱酒上获得注册。故D选项当选。23.里尔和加利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加利26岁的儿子艾烈特在乙国就读大学。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里尔的任期届满,里尔的职务即终止B.艾烈特在超市偷窃被抓,他可以享有管辖的豁免C.加利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加利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对此法院可管辖D.加利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加利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对此法院可管辖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和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或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B错,外交人员同一户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有同样的豁免与特权,但艾烈特已26岁了,不再是同住一户的家属了。C正确,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D正确,外交人员主动起诉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王某与李某同在某条街道开餐馆,二人相邻,因李某生意红火,生意惨淡的王某心生嫉妒,遂于某日命自己的伙计丁某趁人不备潜入李某的餐馆操作间,将一瓶毒性很强的敌敌畏洒到备好的菜品原料上,后因李某餐馆的厨师闻到异味,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未遂B.丁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既遂C.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犯罪未遂D.丁某不构成犯罪答案:B25.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年)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AB项,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以无事生非的动机随意毁坏财物,甲不具有无事生非的动机,而是有着明确的目的性,所以不成立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要求聚集多人以人群聚集的方式阻碍交通,甲没有这样的行为,所以不构成该罪。故AB项错误。CD项,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杆,造成3万元的财产损失,由于对国家财物吴某的被害人承诺无效,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该行为同时制造了交通隐患,危及交通安全,还满足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故CD项正确。26.关于法律职业人员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0年)A.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脸部被当事人泼洒硫酸致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所在法院不予批准,王法官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B.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在生效的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后果严重。为此,刘检察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刘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C.皮法官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向另一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就职的公司给付被拖欠的十四个月工资D.毛律师在接待一起离婚案咨询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当事人希望其担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答案:A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可见,法官在申诉前应当先申请复议。据此,A选项说法不成立,当选。《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据此,B项说法成立,不能选。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法官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各种限制,其本质在于防止法官利用自己的地位谋取不正常的代理利益。而在本题中,皮法官属于当事人近亲属,而且在其他的法院,不存在谋取不正常利益的可能。据此,C选项说法成立,不能选。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只有在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从本质上说,这也是一个民事合同行为。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当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据此,D选项说法成立,不能选。27.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减刑。A项,依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注意的是,对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有其特殊性,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基本减刑制度。A选项描述中少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故A项错误。B项,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多次减刑。故B项错误。C项,依据《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所以“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的”说法正确。故C项正确。D项,对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而不是“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故D项错误。28.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自诉案件以后,对被告人谢某作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由谢某的妻子王某作其保证人,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谢某骗过其妻子外逃,其妻子王某发现情况后,直到有关机关发现,都没有报告,那么哪个机关可以对王某处以罚款?A:因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应当由人民法院对王某处以罚款B: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罚款C:当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与执行机关不一致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其中一个机关对王某处以罚款D:以上意见都不对答案: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4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考生应根据该条规定注意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决定取保候审之后的具体操作事宜和对相关人员的违规处理,均由公安机关负责。29.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正义的原则B、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这一要求C、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D、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答案:A,B,C解析:所谓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法律责任的方法,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归责原则。因此D的说法错误。30.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孳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答案:C解析:考点:精抻损害赔偿讲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C项中,甲将他人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是死者乙,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1.夏某于4月3日接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于5日提出上诉,9日撤回上诉,又于12日提出上诉,之后又于18日撤回上诉。对夏某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当由哪个法院裁定是否准许?A:二审法院B:一审法院C: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D: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305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本题夏某的上诉期满日为4月14日,当夏某在9月撤回时,应当准许;但当18日撤回时则要适用上述第305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A项正确。32.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必须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B.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C.必须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海关管辖D.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答案:D解析: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33.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93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A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知识产权有三个条文,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交易和侵权责任。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商标权争议发生在中国,原告主张对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进行保护。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归属争议适用中国法,故A正确,B错误。CD项,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D正确,C错误。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B.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C.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公布D.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答案:A,D解析:参见《立法法》第67条、第70条第2款、第71条第1款。35.某市检察院检察员小王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系其兄,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小王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的证据无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答案:D36.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说法,错误的是:()A.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5年以上10年以下B.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C.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一样,同时执行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答案:A37.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D.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主席的职权。38.2007年3月7日,原告林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拒时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自己于1997年6月25日向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万元未还的不良贷款。原告以自己没有向被告贷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删除不实信息记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是根据程序要求的,不构成侵害个人权利B.错误报送个人征信信息会给当事人在银行融资等带来极大影响,实质上已经构成侵害个人名誉权C.林先生与银行协商不成,可以银行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更正相关信息D.银行侵害林先生名誉权的情况下,林先生可以要求银行赔礼道歉答案:B,C,D解析:个人征信记录事关个人在银行的贷款等事宜,与个人是否诚信有很大关系。本题中,某银行错误上报征信记录,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林先生的名誉权,林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银行更正信息并赔礼道歉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39.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贍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0.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李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发现有此违法情形的,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撤销颁发的该项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有此违法情形的,可以撤销颁发的该项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应当赔偿C.行政机关超越自身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被越权的机关可以将其撤销D.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故D选项错在应当是“一年内”而非“三年内”。41.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答案:B解析: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选B。42.关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法律的规定,既符合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此项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破坏军婚罪,又符合重婚罪时,适用破坏军婚罪,此处的法理基础是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C.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时,总是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D.重法优于轻法不是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答案:A,B解析: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的犯罪构成时,需要解决法条竞合的适用问题,其基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以及重法优于轻法。大多情况下,特别条款应当优于普通条款,但若特别条款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的法定刑时,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可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故CD项错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国家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时效进行期间的哪段时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A.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3个月内B.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初6个月内C.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D.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初3个月内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2款。44.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食品生产企业停产1年B.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为防止生态破坏,市林业局责令超范围采伐树木的孙某种十棵树D.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的赵某驾驶执照6个月答案:A,B,D解析:AD选项错误,当选。《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知,责令停产1年和暂扣驾驶执照6个月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选项错误,当选。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本题,责令种树是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预防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45.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B.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46.共用题干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被告;管辖法院【详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举证责任;审理对象;证人;定案依据【详解】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47.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以外,一般应公开进行B.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C.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D.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不是一般情况下应该公开,故A项错误。B选项体现了第5条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C选项体现了第9条的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D选项体现了第12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48.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对此,关于物的分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有些合同的标的只能是种类物,如金钱借贷合同B.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C.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可以相分离D.主物和从物都是彼此独立的物答案:C解析:知识点:物的分类。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不能分离,与民法上其他的物存在不同。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49.下列有关法律语言、法律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为“应为”或“勿为”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适用法律语句本身的过程,而是适用法律语句之中的语义的过程D.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不表述法律规则答案:A,B,C,D解析:A、B、C、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律语言、法律规则讲解:A项正确,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二者分别对应“应为”和“勿为”的行为模式。B项正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将制定权限指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主体,因此本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法律语句是法律语义的载体,法官只能根据语义作出法律决定。D项正确,比如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的法律条文完全没有表述法律规则。50.(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第92—94题。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答案:A,B,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可知,戊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须合伙协议有约定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可知,亏损不是解散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戊不可以此为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选项C、D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责任。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甲为报复乙将毒药放人乙的饭菜中,后看乙中毒痛苦的样子于心不忍,赶快将乙送人医院,但乙仍死亡。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甲虽然主观上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图,但是,已经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犯罪已经既遂,已不存在中止的可能。52.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可以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合同。A.被保人保险人B.投保人保险人C.受益人保险人D.保险人投保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53.下列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有:A:某市公安局对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宣布为终局行政行为B:某县卫生防疫站对某商贩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C:某县工商局要求一天之内全县所有个体工商户到工商局再行登记的行为D:某乡人民政府宣布在自己管辖的林区内禁止捕杀国家保护动物答案:A,B,C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某市公安局的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效的第二种情形;B项,《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某县卫生防疫站的行为也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亦属于无效的第二种情形;C项,某县工商局的行为属于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的第三种情形;D项,某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合法有效。54.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说法或做法正确的是:()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申请复议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作出驳回甲复议申请的决定B.乙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处罚过轻,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C.申请人丙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后丙反悔,复议机关遂作出复议决定D.复议机关受理丁的复议申请后,发现丁的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驳回丁的复议申请答案:A,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AD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BC与该条例第51条、第50条第3款相悖。55.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B、应承担违约责任C、应承担侵权责任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A解析:邀请人参加吃饭、跳舞、旅游、看电影等,属于好意施惠范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故乙爽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56.国家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说法哪项正确:A.它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它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C.需要调整它的职能的,由交通运输部决定D.它增减原定编制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国务院决定答案:B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此款中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就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故中国民用航空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A项错。根据该《条例》第13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对。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由交通运输部决定”错。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错。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下列关于法律事实表示不正确的是A.王五遗失了司法考试的证书,发出了一个广告称送还者将得到1000元报酬。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B.邻居家起火,12岁的小明奋力救火,可以发生基于事实行为的债务C.张三嫌一个手机款式低劣愤而弃之,这构成事实行为D.李四向一个自动售货机投币买饮料,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答案:C解析: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构成行为人的意思表示,A正确。六大法律行为:合同、代理、交付登记抛弃、婚姻、收养、遗嘱。小明的无因管理不在前述法律行为之列,即为事实行为,B正确。自动售货机属于邀约,投币的行为既包含了承诺,也表明了李四已经履行了支付对价的义务,皆属于意思表示。58.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2010年)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A、B、D项: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上述法条可知,备案登记是当事人的强制性义务,但不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同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D项错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登记备案的义务主体是商品房预售人而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是预告登记的权利,预告登记与登记备案是不同的。故C项错误。59.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C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B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乙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甲。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60.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二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职业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第四间房门撬开,见里面无人,又将第六间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将其致昏后企图实施强奸,却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使窒息而死。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B: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C: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D: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D解析:【考点】强奸罪及结果加重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B选项说法错误。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1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异议登记及抵押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行为。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房产,A选项错误。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故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丁公司未能主张抵押权并非因为乙公司的异议登记,故其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D选项错误。但丁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丁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表明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其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62.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安全审查内容的有(  )。A.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B.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C.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D.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答案:A,B,C,D解析: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1)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2)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4)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5)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6)外商投资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63.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冻结期限届满D.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33条第1款。64.甲家具厂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50万用于购买木材。到期未归还借款,丁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丁只能起诉张某B.丁可以起诉家具厂C.丁可以起诉家具厂和张某D.丁可以要求家具厂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65.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有( )。A.收购人甲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15%拥有权益的股份B.收购人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C.收购人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持有A上市公司6%拥有权益的股份D.收购人丁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答案:A,C解析: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的20%,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故选项A和C正确。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66.合伙人若(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D.不参加合伙会议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67.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 )A.条件B.数量限制C.收费标准D.实施机关E.程序、期限答案:A,D,E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包括: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68.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A项应选。规则规定是原则规定的具体化,但规则规定也可能对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故B项应选。分则规定可能对总则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C项正确。具体规定也可能对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D项应选。69.共用题干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答案:B,C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第5款规定,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赵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D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1、4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A项错误在于,和解不是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可知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吴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507条规定,D项错误。70.共用题干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道、“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B、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未通过宣传媒介诋毁乙的商业信誉,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D、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答案:A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71.关于古代司法体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B、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C、明代都察院掌复核驳正,都察院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D、明代刑部、大理院、都察院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答案: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等。大审始于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可见,明代的大审不是每三年举行一次,而是每五年举行一次,A项错误。清末司法机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B项正确。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而非都察院,C项错误。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故明代时应为“大理寺”,D项错误。72.★以下对罗马法中法人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社团法人包括国家、地方政府B.社团法人包括公益社团和私益社团C.财团法人的财产包括寺院的财产D.财团法人的财产不包括待继承的财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法人内容。参见上题解析。7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食品买卖合同,因所在地供电局无故断电,甲公司无法生产,致使无法按期向乙公司交付货物,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由供电局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供电局向乙承担连带违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供电局向乙公司承担按份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向对方履行合同责任,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74.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答案:A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查起诉的内容【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选项A正确。该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选项B不正确。该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选项C不正确。对于D项,刑诉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75.甲某酒后看到乙与其父亲发生争吵,拿起一根大棒,朝乙猛击过去,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击中正与乙争吵的自己的父亲,导致其父死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某的行为:()A.构成故意伤害罪B.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讲解: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因为甲的行为本有对乙的伤害故意,该故意行为对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造成后果的,也成立故意,因此甲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76.由于气候变暖,使北极成了各国争夺的目标。甲国在北冰洋底插上了一面甲国国旗,依相关国际法,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A.甲国在北极插国旗的行为并不改变北极的法律地位B.北极应属于北冰洋沿岸国共有C.北极上的北冰洋应为公海D.甲国可依先占原则取得对北极的主权答案:A,C解析:北极主要部分是北冰洋,70%洋面常年冰冻。北冰洋应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一些国家对于北极的主张并不能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因此,AC正确。77.甲从乙处借6万元从李四处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的假币。甲因为假币没有卖出无法归还乙的欠款。乙提出甲用50万元假币偿还6万元债务。甲同意,给乙50万元假币抵债。之后某国家机关会计丙挪用公款8万元从乙手中购买40万元假币。丙用假币购买毒品贩卖获利28万元。丙安排好友丁从贩毒分子张三手中取回贩卖毒品获利的28万元存人丁工作的储蓄所。关于甲、乙、丙、丁的行为:()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均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B.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C.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D.丁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假币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数罪并罚讲解:本题中甲和乙的行为都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所以A项正确,当选;丙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购买假币罪,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数罪并罚。此外,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所以,B项正确,当选。丁明知是贩毒所得,仍帮丙转账,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所以D项当选。78.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述哪些不能授予专利权?A:一种可与国际大师进行比赛的,国际象棋下法的计算机程序B:为烫伤整容的目的,从人体取皮并植皮的方法C:一种利用折射定律的成像放大装置D: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答案:A,B,D解析:依《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选项A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这种程序总是离不开算法,而算法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数学公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认为是技术发明。所以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仅仅是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一件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上的贡献的,就不应仅仅因为使用了计算机程序而拒绝授予专利权。选项B是一种疾病治疗方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选项C是一种利用折射定律的成像放大装置,如果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可授予发明专利;如果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选项D是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很显然正确选项为ABD。79.乙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以100万元的价格向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了一台大型医疗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期2年,每月租金5万元,租期届满后该设备归乙公司所有。后丙公司依据乙公司的指示直接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减少租金B.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C.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A.项考查租金支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并不存在例外情形,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维修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中,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承租人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D项考查风险负担。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租人)承担。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80.黄前、黄后、黄左、黄右四人成立海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DVD光碟批发业务。其中,黄前是董事长,黄后是总经理、黄左是监事、黄右是公司股东,上述四人,分别持有公司表决权的60%,30%,10%,10%。公司运行期间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对外投资普通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经黄前批准,可以为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赵大海提供担保C.公司章程规定,对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只能由董事会决定,该项规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D.公司为黄前提供担保,因黄前持有公司60%表决权,达到表决权过半数的要求,故即使其他人反对,也能为黄前提供担保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B选项错误,需要董事会批准而不是董事长批准。《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D选项错误。81.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答案:A,B解析:(原答案为ABC)【考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故A、B项说法正确。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C项说法不正确。D项说法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消费者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的权利。82.甲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抢劫一案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到甲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前审查该案时遇到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A.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需出庭的证人名单B.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C.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D.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答案:B,C解析:。《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査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2~9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6)对于被告人其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中B项属于第(1)种情形,当选。注意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A项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不选。D项属于第(6)种情形,不选。83.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丙保管并居住,其丙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章男遗产应由谁继承?A:章小女B:李女和乙C:甲D:丙答案:A,B解析:题中的章小女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李女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乙与章男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应视为章男的继子女,因此,章小女、李女、乙都是章男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作为章男的弟弟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甲随母亲来到章男家时,已经成年,与章男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子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针对章男的遗产,依法有权实际继承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章小女、李女、乙。所以,正确选项应是AB。84.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51%和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外部的人如果加入公司需内部股东一致同意。2018年10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求。在丙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于2018年12月把自己持有的剩下50.9%的公司股权也转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股权登记证明,这时候乙出来反对。关于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B.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C.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D.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答案:A,C解析:《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并不是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该章程约定合法有效。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甲向丙转让0.1%的股权,经过了乙的同意,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没有新的股东加入进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并没有受到破坏,因此有限公司中,股权在内部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也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本题中,在丙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再次向丙转让股权就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故甲无需通知乙,也无需征得乙的同意,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85.下列民事诉讼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A.证明甲公司财务情况的会计账簿B.证明甲、乙婚姻关系存在的结婚证C.证明甲伤害乙侵权事实的沾上乙血迹的木棒D.证明甲、乙谈话内容的录音E.证明甲、乙在共同伤人现场的鞋印答案:C,E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称为物证。物证具有的特点有: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选项C、E正确。会计账簿、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属于书证。  谈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所以选项A、B、D错误。86.共用题干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A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B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不能再做陪审员,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88.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A,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据此,A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B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D项“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错误。89.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侮辱罪、诽谤罪。详解:A选项:由于车站属于公共场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这种行为同时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选项A错误。B选项: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在于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骂妇女为“狐狸精”是一种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的言词侮辱行为,并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而不构成诽谤罪,因此选项B正确。C选项: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了诬告陷害罪,但其同时向媒体告发,将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也触犯了诽谤罪,选项C错误。D选项: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不是绝对的亲告罪,选项D错误。90.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作出的分类,同一传统的法律构成一个法系。下列关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个?()A.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中国移植了很多英美的法律制度,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更大B.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各自的特点,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性C.法系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的主要特点D.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方法可以作为法系划分的一个标准答案:D解析:。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系进行不同的分类,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方法是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划分法系时所采用的标准。91.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沈某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分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B:沈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C:该分局不进行听证并不违法D:该罚款决定违法答案:A,B,D解析:【考点】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听证【详解】《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该处罚是不成立的。A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B选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该处罚的违法性体现在,如果已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当事人又依法提出了听证请求,行政处罚机关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某村一对青年男女依照当地的习惯举行婚礼(尚未领取结婚证),几天后,新娘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控告新郎强奸了她,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立案并逮捕了新郎,后法院审理认为强奸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村民对此反映强烈,按照当地习惯法办完喜事新娘便是新郎家的人,强奸之说实在是荒唐。对此下列四个选项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习惯法和国家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一致B.习惯法有自己存在的基础、价值和实施方式C.习惯法应该以国家法为标准,按照国家法的要求不断地进行审视和调整D.形式的法律与社会实际的生活产生距离,不利于国家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答案:C解析:。习惯有自己存在的社会基础和价值,是社会长期发展的方式,反映了一定地域中人们的生活方式,有时的确与国家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是冲突,但这不是说要习愤法必须同国家法保持一致,国家法在制定时也要考虑法律是否同人们的传统价值相契合,要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凝聚人们的共识,更好的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同人们的社会生活相一致。因而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93.共用题干某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一次电视广告中虚构了与其同行业的另一家a企业产品质量有瑕疵的事实,由于这一广告,a企业该产品的销售量在一段时间内明显下降,名誉尽毁。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对该国有企业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a企业委托了代理律师。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下面有关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B:单位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C:人民法院对单位诉讼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进行拘传D:人民法院对单位诉讼代表人有权决定逮捕答案:A,B,C解析:【考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考点】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详解: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不同,其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不是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可见,A、B、C项正确。但法律及相关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单位代表人有权决定逮捕,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考点】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详解: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虽然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两者在委托主体、产生方式、法律地位和承担职能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辩护人的委托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见,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辩护人的产生方式有委托和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方式是委托。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可见,C、D项正确,故本题应全选。9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的C.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故ACD正确。9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方式的是( )。A.轮候B.委托C.抽签D.摇号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96.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租赁合同无效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烽源公司章程中关于“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的限制对蔡某有效,故蔡某与烽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享有,故股东会无权解聘蔡某。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蔡某有约束力。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该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蔡某违反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其所得收入即租金应归公司所以,故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97.英国航空公司的一架从伦敦飞往北京的航班在行驶至法国领空时,一日本乘客将一中国乘客打伤。如果中国法院要行使司法管辖权,则应适用哪项原则: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折中主义原则答案:C解析:保护主义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在本案中,因为发生地不在中国,行为人也不是本国公民,要行使管辖权,只能采取保护主义原则。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的处理方式。本案中,甲在上诉中提出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这一请求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因此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项A和B都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本案中,甲提出的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也涉及了乙的权利,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才会生效。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99.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下列哪些情形可导致申请不获批准?()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B: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占股本总额的20%C:公司4年前曾因为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被警告D:公司2年前曾因偷税漏税被处罚金100万元答案:B,D解析:【考点】股票上市。详解:《证券法》第5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中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3000万元的最低限额,所以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发生在4年前,而不是最近3年有虚假记载,所以C选项不当选。B选项中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只占股份总额的20%,不符合25%的最低比例,所以B选项应选。D选项中公司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金,说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足以认定为具有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发生在2年前,所以D选项应选。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B、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C、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D、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治国理政答案: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故D项依据“党内法规”来治国理政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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