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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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建立一套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也就极为必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的政治制度。总之,选项A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故选项B说法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选项C说法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据此,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而非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故选项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说法错误。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非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进行监督,故选项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接受其监督”的说法也不严密。2.关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辩护律师可以摘抄、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合议庭讨论记录等B、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C、辩护人认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D、辩护人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答案:A,B,D解析: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可见,A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见,在侦查阶段,辩护认(只能是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B表述也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可见,C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按照《六机关规定》第9条的规定,辩护认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因此,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3.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A、B、C项:《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有三种救济途径: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A、B、C三项正确,不当选。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的三种救济方式并存,任由失票人选择,挂失止付并非申请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故D项错误,当选。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法律的外部证成则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信赖的前提的证成B.法律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C.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D.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答案:C解析:。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5.甲公司要新建一栋办公楼,经招投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先行垫资500万元施工。后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最多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请求支付利息B.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C.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得请求支付利息,利息不受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D.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相当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借款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及垫资利息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V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BD。6.下面关于唐朝的自首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首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自首者可以免罪D、对于自首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的罪行,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故A项错误。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B项正确。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C项正确。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自首不实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故D项正确。7.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8.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2012年)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A项,依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为严重”时,才可以被判处死刑。故A项正确。B项,刑法权威和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同时,在存在相应从轻情节之时,要对相应量刑予以考虑,决定是否判处死刑。故B项错误。C项,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故C项错误。D项,定罪和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生效规定,如果社会舆论的意见与法律是相符的,那么判决既符合法律,也同时满足了舆论呼声;如果相悖,那么法官必须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能违背法律顺应舆论。再者,网民的意见并不等同于民意,用网民意见来决定犯罪人生死,本身就是对法治的破坏。死刑适用有关被告人生命权的剥夺问题,必须慎之又慎。故D项错误。9.★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不包括、()A.“赀钱”B."赀戍”C.“赀徭”D.“赀甲”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0.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综上可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点包括:(1)只有在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范围之内,二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2)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本题中,很明显,由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二审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B项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错误;C项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条,可以直接看出: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选D。11.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28的财产。据此可知,本题中人民法院应裁定追加合伙人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12.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B.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C.拓宽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D.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改革,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答案: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均为审判辅助人员。故A项错误。根据上述意见,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故D项错误。13.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共同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另外甲单独犯有强奸罪,也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中查明:甲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当;甲的强奸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乙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此案的核准结果,下列表述何者正确?()A:对甲强奸的罪判决发回重审,对乙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核准B:对甲强奸罪的死刑判决改判,对乙抢劫罪死刑判决予以核准C:对甲抢劫罪的死刑判决改判,对乙抢劫罪死刑判决予以核准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D解析:【考点】数罪并罚案件中死刑复核的处理结果。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该规定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上述两个规定,甲因强奸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甲全案发回重审,因此导致甲乙的共同抢劫犯罪也要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14.共用题干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B,C,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第5款规定,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赵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D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1、4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A项错误在于,和解不是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可知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吴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507条规定,D项错误。15.关于律师法律顾问,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个选项?()A.顾问律师应当就聘方所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B.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C.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D.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答案:A解析:考查律师法律顾问相关规范。依据《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6条。16.某工程的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首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建筑工程合同中分包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7.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题中,乙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18.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答案: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详解】《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该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因此,A、B选项均是正确的。依照《刑法》的规定,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选项D,《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无论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均是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故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19.下列关于民间借贷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因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起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B.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C.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约定无效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答案:A,C,D解析:(1)选项A: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2)选项B: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3)选项C: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4)选项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关于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B.《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C.民事诉讼法典是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D.民事诉讼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系统性.专门性法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典是狭义上的民事诉讼法。21.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A、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B、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C、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D、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答案:A,B,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A项说法错误,汽车坐垫不属于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能以拆封作为拒绝退换的理由;B项说法错误,网店7日内退货不需要理由。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22.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民族自治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B.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C.县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D.县人大可自行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选项B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14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选项C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选项D表述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23.甲因盗窃网易公司游戏《大话西游Ⅱ》中价值4000多元的网络游戏“装备”,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尽管属于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而且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显示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财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要将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B.法官在此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扩张解释C.借助于法律解释可以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D.科技进步会对法律发展产生影响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法律与科技。该题的4个选项都是正确的。选项A叙述的是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这是正确的。法官在本案中对“财物”这个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扩张,属于扩张解释,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本身的表述都是正确的,也是从此案中能够直接推导出来的,因此是正确的。2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B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因此,混淆行为有以上四种不同的表现。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了混淆行为,因此B项正确。25.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包括( )。A.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在规定的学术.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C.申请人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的D.承担保密义务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E.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答案:A,B,D,E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本题AE选项为上述第(1)种情况,B选项为上述第(2)种情况,D选项为上述第(3)种情况,而C选项属于发明创造已经公开并丧失新颖性的情形。26.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答案:C27.根据《宪法》规定,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B.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C.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A,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故A项正确。《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据此,B项“和政府统一安排下”的字眼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据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故C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D项正确。2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选民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B.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决定权C.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D.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形式答案:A解析:。29.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但是,舆论认为,张华的性侵犯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双方争议不断。问题:从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司法机关判断的认识。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参考条文:《刑法》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答案:解析:【参考例文】【定事实】材料中,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男同事李军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舆论认为应当定“强奸罪”,从而引发一次“男性强奸男性”定强奸罪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讨论。【站立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男性间强奸”的行为目前还不构成“强奸罪”,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析概念】“强奸罪”的核心在于对妇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因此,在界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有所认识。【说理由一】我国《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其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结合本案,“男性强奸男性”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强奸罪,恰恰相反,强奸罪明确规定是妇女,因此,将其作为强奸罪定罪处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说理由二】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结合本案,由于造成了被害人的轻伤,因此,可以通过故意伤害罪来对其危害行为进行处罚,而无须用强奸罪进行处罚。【说理由三】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妇女的性权利。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体要求,不能构成强奸罪。由于该行为具有侵犯公众性羞耻感情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判处“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定罪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不应该按照强奸罪处断。30.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若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现甲加工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与中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B.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C.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D.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A项、B项正确。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C项、D项正确。31.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人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亦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生产者、销售者仅在故意且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健康损失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答案:D解析:董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处置虽然征得董红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董红的财产赠与其弟董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的无效不是因为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而是因为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33.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答案:A解析: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该案涉及我国法是否对赵某适用,也涉及我国是否在A国有效力,故A项对。赵某的走私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B项错。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案不涉及法的溯及力,C项错。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赵某已被立案侦查,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不适用时效免责。故D项错。34.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B:当事人未提出起诉期限抗辩,法院不应对起诉期限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进行裁判C: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正当理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D: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是起诉权这一程序性权利的存续期限。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即意味着起诉权丧失,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行诉法解释》第4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故A项正确。起诉期限未超过,是起诉条件之一,法院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有权主动审查的,故B项错误。C项“应予受理”说法错误;而且,起诉期限未超过,是起诉条件之一,故起诉期限问题是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故法院应当以“裁定”来解决,故C项“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D项正确。35.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A,C解析:【考点】物权的保护方法【详解】《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老马占有本属于小贝的足球,小贝对老马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选项A正确。根据前述规定,享有物权请求权以所有物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老马所有的花瓶已被损坏,老马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能对小贝行使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小贝虽然造成老马的损失,但老马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非法占有小贝的足球,因此老马不能取得留置权,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36.《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答案:D解析:类推适用于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可“比附援引”,A项错误。被类推定罪(即入罪)的行为,表示该行为比律文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处罚是否重于或轻于同类案件,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同类案件被处以斩刑,被类推人罪的行为则不可能处罚更重,故BC错误。D项正确。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李某于2010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1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12年6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同年8月10日仍未交付。8月1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C: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答案:B,C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中止。详解: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中止,属于重要考点,而且新《保险法》对旧《保险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值得关注。《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题中,保险合同的效力从2012年8月11日开始中止,因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中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C项正确,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新《保险法》不再区分是否交足两年保费而规定退还保费还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律改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8.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公司的某董事违反股东会会议决议,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B: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C:公司的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监事会对经理提起诉讼D:监事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9.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主犯仅指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B.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主犯都是首要分子D.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主犯的认定问题。除选项A的内容外,主犯还包括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故A项错误;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故B项错误;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故C项错误。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D选项正确。40.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了托收的方式付款,客户对托收行的责任有一些误解,咨询有关托收的问题,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托收行应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是否在表面上一致B.托收行作为买方的受托人,在审查单据时只需审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书一致C.银行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D.如遭到拒付,代收行应当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但是没有义务制作拒绝证明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是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A对。托收关系的委托人是卖方,所以托收行是卖方的受托人,B错。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C错。银行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托收结果,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提示,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D正确。41.下面关于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意识同法律文化关系密切,与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等因素没有关系B.在同一国家内部法律文化是统一的C.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不会有很大差异D.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组成要素答案:D解析:。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意识与其他的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由于地域的差异、风俗的不同,因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法律文化自不相同。因而ABC三个选项是错误的。42.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重整程序。选项A:《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是“1/10以上”,并不要求“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A错误。选项B:《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入重整,并予以公告。因此,是否开始重整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于债权人,B错误。选项C:《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两个法条说明,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不能辞职。C错误。选项D:《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程序终止,D正确。43.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和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从一般原理来讲,如果不制作调解书,诉讼和解则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强制的约束力,单纯的和解协议也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达成和解之后,原告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因此,A和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44.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A,B,C解析:【考点】环境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故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的措施,需要环保局上报地方政府来作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由于是大型央企的污染事故,故需要省级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因而对于央企的停业、关闭需要得到国务院的同意,故D项说法错误。45.以下各项中,哪些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的规定?A.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B.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C.贷款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答案:C,D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所以A错误。根据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由此,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所以B错误。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0%;(五)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第(二)和(四)项,本题正确答案是C、D。46.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悔供B.翻复C.翻异D.反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47.我国工伤认定实际上是遵循()的原则。A.“不申请、不确定”B.“不申请、不追究”C.“不申请、不认定”D.“不申请、不认可”答案:C解析:我国工伤认定实际上是遵循“不申请、不认定”的原则。48.某市火车站周边治安混乱状况由来已久,一些店铺专宰外地游客,这些店多为茶馆,店老板雇人以低价看黄色录像和有“小姐”作陪为诱饵游说外地游客候车。旅客上钩后,在店内喝茶收费10元至20元不等,而喝“洋酒”(其实是白酒兑可乐)则收费100元一杯。而接受“特殊服务”的游客则要被宰一两千元。旅客稍有反抗,便会出现数名彪形大汉恐吓。旅客被迫就范后,为防止其报案,店内还会派人跟随“送”旅客进站上车,群众对火车站周边的治安状况反映强烈。后来当地派出所开展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动,给其中4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白底黑框黑字,正中是偌大的“黑店”两字,上面写有“站前派出所授”,下面还有举报电话,格外醒目。挂牌的同时,这四家店被取缔,相关人员受到治安处分。“黑店”牌匾挂上后,迅速引起火车站周边过往人群的关注,不少过往旅客和群众为此叫好,认为是大快人心的措施。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例文】为“黑店”挂匾于法无据店铺触犯了法律而被法律惩罚,但其所受到的惩罚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超出法律的范围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属不合法。材料中,某火车站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初衷是良好的,但做法已经超出了法律的授权。我认为,未经法律授权,擅自给店铺挂上“黑店”牌匾,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理由如下: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要法律明文授权,否则不能构成合法。同时,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材料中,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给四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则已经明显的超越其所被授权的范围,所以这个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法律与道德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法律和道德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如果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用法的规范去调整,那便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实是将一种道德评价采取行政手段表现出来,是不可取的。最后,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就会对私权利造成伤害。公权力由于本身的优势地位与天生的膨胀性,极易侵犯私权领域,所以如果公权力得不到严格的限制,则必然侵犯到私权领域。材料中,派出所凭空制造出一种“挂牌”的处罚方式,其可能影响以后在这里开店的人的经济效益,而且如果放纵这种行为,以后很有可能会随之产生各种稀奇古怪的处罚方式。总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不能根据行政机关自己的想法随意作出,否则便是对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一种极大的伤害。4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及救济。《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并不知道乙公司的侵权事实,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并投入使用,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该解释规定的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形,因此甲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无须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法院应当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A项正确,B、D项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50.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一国司法主权之上,所以不能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B项,国际法院本身并无强制执行权力,也不可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所以B错误。C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关国家间纠纷时“一审终审”,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强,但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所以,本案中甲国拒不执行判决,乙国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保证执行判决。所以C正确。D项,安理会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联大法律委员会是联大的内部法律服务部门,并不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以D错误。51.选举程序的民主性是选举结果合法性的保证。下列关于我国选区划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C.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D.选区划分发生在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答案:A,B,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我国的选举制度。D选项不正确,选区划分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52.★中国于2008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締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締结该条约C.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我国在締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答案:A解析:。依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A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囯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例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目前我国宪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以及转化适用的情况,CD错。53.张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年后,市检察院在检査工作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A.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无期限的限制,故本案中检察院可以在两年后提出抗诉B.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本案应由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及《审监督程序解释》的相关规定,A、D项正确。B、C项均没有正确理解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的级别限制。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考点】《保障措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详解】《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所以,A选项正确。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所以,B选项正确。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所以,C选项正确。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所以,D选项错误。5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 )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A.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的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56.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A.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流行服装样品B.自选商场的货架上摆放各类明码标价的商品C.某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商品,向街上过往行人发放商品价目表D.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答案:A,C,D解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57.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共同投资设立企业而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交丁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注册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乙公司遂向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事后,甲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在甲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有效救济措施是:()A.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丁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C.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D.与甲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和解。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项正确。此外,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58.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解析:【考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南和张西为合伙人。正确答案应当是C。选项D中,根据上述《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对外部无效,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字据在合伙内部是有效的。因此选项D错误。59.共用题干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甲乙两国都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甲国政府与乙国国民因国际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可以提交中心调解或者仲裁B、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才能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且同意一经作出,不得单方面撤销C、乙国投资者在寻求中心解决争端之前,首先要用尽东道国甲国当地救济D、甲乙两国都应当承认中心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或者拒绝承认执行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关于《国家赔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上年度B.应当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的上年度C.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D.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是指作出维持决定时的上年度答案:C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解释》第6条。61.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组织,不包括以下所列哪个?A、企业事业组织B、街道组织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D、集体经济组织答案:D解析:《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62.下列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律师事务所有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B、律师事务所可设立分所,但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律师协会审核C、律师应当在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域内执业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在任职期间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答案:A,D解析:《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故C项错误;该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故D项正确;该法第15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该法第19条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故应选A、D项。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该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B: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D: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答案:A,B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如果两者均已构成犯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故B项错误。CD两项均正确。64.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据此可知,上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上级法院不得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具体办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1)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因此,“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选项A、B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妨害。选项C、D正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据《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据此可知,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参与下级检察院的具体办案。65.共用题干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下选项中,哪些不构成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事由?A:甲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分为两部分,组织建成乙、丙两家公司B: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C:甲公司经代表3/4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大会股东一致决议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答案:A,B,D解析:特别注意:(1)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避免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因而避免被解散;(2)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无须报董事会确认,所以B选项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选项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仅仅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适用第44条的规定,即为3~13人,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董事长,所以D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公司连续3年赢利,连续3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赢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74条第1款第(3)项,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则不能继承,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而不是可以不设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东作出决议的应当将决议置备于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0、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以BC选项正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不是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只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才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设立公司的不需要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所以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66.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具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被称为保证人。保证人包括两种:(1)创设了危险的人,(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选项A正确。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等要求,此处的父母和救生员对该儿童均有救助义务,故意不救助的,可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即可认定为不作为。至于其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作为义务,不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从认识错误的角度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选项C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如果近亲属包括母亲遇到了危险,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去救助,可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D正确。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风险的阻止义务。甲在将咖啡递给丙时,由依法阻止的义务而不履行,因此,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67.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答案:B解析:《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据此可知,丁一撤诉后,丁爽作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68.牛牛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股票票面总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下列关于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方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所有股票的发行都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B:公司的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C: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牛牛公司上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所以牛牛公司此次不能再发行新股答案:D解析:【考点】新股发行。详解:《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牛牛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是5000万元,可以不用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即可,A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因此,B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C项符合法律规定。由《证券法》第15条规定做反向解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改变了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可以再次公开发行新股,D项说法错误当选。69.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A.学校B.医院C.企业D.残疾人联合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B.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权利讲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71.以下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在擦车时顺便将邻居乙的汽车擦拭干净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恐殃及自己,拿自己的灭火器救火C.甲(15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乙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答案:B,C解析:B、C考点:无因管理讲解: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成立除要求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且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外,还要求管理人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A项中,甲帮邻居擦拭汽车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不构成无因管理。B项中,甲的行为既为自己,也为邻居,构成无因管理。C项中,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不要求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故C项构成无因管理。D项中,甲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所谓诉讼程序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时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如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B、我国目前依然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已主动放弃了所有国有企业财产的豁免权,也放弃了涉及某些领域纠纷的国家财产豁免权C、所谓管辖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D、所谓强制执行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证据,或对国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答案:B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依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基于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因,国家可以对货物贸易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禁止进口B.禁止出口C.限制进口D.限制出口答案:C解析:。《对外贸易法》第16条。74.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政府保证C.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B,D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选项A正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B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D正确。C混淆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后者才是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所以C错。75.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AD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向他人索取贿赂的,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故AD项正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即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故B项错误。C项,甲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受贿赂后,放纵违法行为的,成立滥用职权罪。同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乙,参与甲的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对二人应该按照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76.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77.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A.贩卖毒品罪B.走私淫秽物品罪C.受贿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参见《刑法》第191条。78.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C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79.下列哪一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A.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B.某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1名,邓某等337名代表联名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林某的罢免案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卅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派出法庭庭长的罢免案D.张某等27名选民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人大代表谢某的罢免案答案:D解析:考查各级人大罢免案的提出。我国《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80.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中止D.强奸罪未遂答案:B,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C。81.英国A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向英出口500箱食品的要约的意思。10月30日,英国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食品的发盘,英国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英国公司所愿履约,英国公司认为中国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英国公司的损失。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英国公司11月2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英国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英国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A错,本案不属于碰头要约的情况。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中国B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对,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D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82.《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对于其中的法律特别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B:监狱对监狱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行使侦查的权力C: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D: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都只能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中的“法律特别规定”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90条。一般认为,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监狱不享有完整的侦查权。83.英国人戴维斯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大华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后双方产生争议,戴维斯发现网络上有出自大华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大华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关于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美国处理区际冲突的法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B.应适用美国的区际冲突规范C.应适用英国法,因为戴维斯具有英国国籍D.应适用与戴维斯人格权有最密切联系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戴维斯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依该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A错误,D正确。84.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査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甲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BCD都正确。85.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B.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C.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3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D.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答案:C解析:考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C选项错误,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86.甲在乘出租车时捡到乙丢失的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甲想占为己有,于是准备将钱存入自己的存折,但在途中被抢劫4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需返还乙5000元现金B:甲需返还乙5000元现金C:甲应当返还1000元D:甲占有乙现金的行为构成侵权答案:B,D解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此应当返还的不仅包括现有1000元,还应当承担另外4000元的损失以及利息。87.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答案:C解析:诚实守信原则可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两个子原则。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88.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D.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省级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答案:D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89.罗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甲按罗某遗嘱继承了4万元现款,乙按罗某的遗赠分得钢琴一架(价值2万元),丙按法定继承得到商品房一套(价值8万元)。经查罗某生前尚欠丁债务3万元,丁的债权应怎样清偿?()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B.乙还2万元,甲还1万元C.甲还2万元,乙还1万元D.丙还3万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如果遗产已经分割的,首先从法定继承的财产中予以清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以下做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C.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D.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必须经过复议期限、申诉期限方可释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依据《高检规则》第409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故应选ABC。91.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下列关于主权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国家主权是指国际法赋予国家处理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B.国家基于主权,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对内、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问题,绝对不受约束,毫无限制C.国家主权的内容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可以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权利D.经济全球化带来国际法的新发展,国家主权正受到冲击与挑战,人权将取代主权答案:C解析:。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因此A错。国家拥有主权,并不可以为所欲为,故B错。自保权是主权的一个方面,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因此C正确。尽管主权的概念在不断地充实发展,但主权仍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际法的基础。任何企图取消国家主权的理论或做法,或是脱离国际社会现实的,或目的在于削弱别国主权而强化自身的主权,因此D错。92.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审理前的准备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A选项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B选项错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C选项错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D选项正确。答案选D。93.罗某、赖某强奸、绑架与敲诈勒索案2010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10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问题】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何种罪数形态,如何处罚?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构成绑架罪既遂。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甲,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题中首先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本案中罗某和赖某把无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蒙某的行为定性,本案中应当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行为。其次要注意的是蒙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许某的生命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94.在债权人会议上,( )经表决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A.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方案B.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C.重整计划D.监督管理人方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和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裁定权,即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这两项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95.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投资措施?()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任何一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措施,与前者不符的措施有:(1)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用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同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联系起来。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有:(1)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一定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2)企业获得外汇与其使用外汇收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3)企业出口或出口销售产品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96.某县城有两户居民,诗人王英与左邻马兰约定,为了方便王英眺望远处的一处湖泊,马兰在10年内不得将其二层楼房的高度增盖到超过王英的三层楼房的高度;同时作为补偿,王英要从自己的院墙打开一个3米宽的豁口专门供马兰一家人同行以便利其进入主街道。二人为此签订了一份书面契约,在过去的3年里履行愉快。关于此约定,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双方的约定由于没有登记,所以不生效力B.如后来甲乙丙三人分别购买了王英楼房的一层,则任何一人都可以向马兰主张不得盖高楼C.如后来丁戊二人分别购买了马兰的楼房一层,则王英可以向丁戊主张不得盖高楼D.王英马兰各自将自己的楼房出卖后,二人的约定不再具有约束力答案:B97.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B: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D: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答案:B解析:【考点】死缓的限制减刑【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据此,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只能经过被告人的同意才能提出上诉,故选项A错误。第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而选项B正确。第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据此选项C错误,不是“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而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第6条第2款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而D选项的说法错误。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美国甲餐饮集团在我国境内某经济特区独立投资设立一家快餐公司,甲餐饮集团和快餐公司采取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餐饮集团委托该市一家旅游公司先向市政府提交拟设立快餐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用地面积、能源需求的报告,然后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申请文件B:甲集团以烹饪配方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25%C:领取营业执照后第二个月甲餐饮集团缴付认缴出资额的10%,第二期出资到第二年才缴清D:该快餐公司成立后第一年就将其餐饮设备抵押给一家旅游公司,但没经过市政府的批准答案:A解析:【考点】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详解: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A项正确。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故B项错误。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故C项错误。外资企业将其财产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故D项错误。9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C.《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D.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答案:A,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生命权属于不言自明的基本权,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故A项错误,应选。《宪法》第41条第1款是关于监督权的规定,该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故B项正确。《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故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所有公民,C项错误。《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D项正确。100.下列关于洗钱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有:A.财产犯罪不在刑法明文列举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列,因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财产犯罪B.甲挪用公款在境外开公司,乙知道真相后帮助甲将公款汇往境外的,应认定为洗钱罪C.丙协助朋友将贷款高利转入他人的账户,应认定为洗钱罪D.上游犯罪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答案:A,B,C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所实施的财产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作为洗钱罪的对象。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需要具体分析。所挪用的公款本身不属于“犯罪所得”,但挪用公款所得的收益,属于“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洗钱罪的对象。因此,本项中的公款不属于洗钱罪的对象,乙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应属于高利转贷罪的共犯,而非洗钱罪。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一般情况下,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即使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抢劫罪和绑架罪答案:C解析: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虽然题中乙的妻子往乙的信用卡里打入了10万块钱,但其主观上只是听信丈夫的话,汇钱救治伤员并赔偿,没有向第三人交付的对象性,而且打钱行为本身并非因为乙的人身受劫而做出的,故甲不构成绑架罪。甲一直是使用暴力控制乙,并且当场取得了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本题应选C。2.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A、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B、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C、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D、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答案:A,B,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农业环境保护措施【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故ABC均属于农业环境保护措施。@##3.甲为乙的债务担保,根据约定,取得担保费3万元。该3万元取得的依据是:()A.保证合同B.委托合同C.保证合同或委托合同D.保证合同和委托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对保证合同、委托合同的性质问题。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不能向债权人取得报酬,因此,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故保证人取得担保费是依据委托合同取得的。本题正确选项为B。4.某县公安局接到有人在薛某住所嫖娼的电话举报,遂派员前往检查。警察到达举报现场,敲门未开破门入室,只见薛某一人。薛某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警察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情况。薛某认为检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答案:A,B,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据此,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因为是对住所进行检查,不能当场进行,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故B、C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88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据此,薛某未签字但警察注明情况的笔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合法性,具有证据效力。故D选项错误。5.某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跑,下落不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明。那么该公安机关应当何时立案?()A.应当在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B.应当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C.应当在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D.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后立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当先立案后进行侦查,A、C、D三个选项都应当是在立案以后进行的工作,只有B选项才可以在立案之前实施。6.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机构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B.该机构取代了此前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个人____国际人权法。联合国人权机构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决议成立的人权机构。其中典型的是2006年3月15日联大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由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的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人权理事会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它由47个国家的代表组成,全面负责人权有关的各项事务,协调联合国系统内的人权活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此前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本题而言,A、B和C为正确选项。联合国系统尚没有统一的人权司法机构,D为本题干扰项。7.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査处理,不立申诉卷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C.李某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査。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定D.髙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所以,A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査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所以,B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申诉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所以C项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所以,D项说法错误。8.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D、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答案:D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详解】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网格不是。因此,D选项错误。9.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A,B,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普通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A.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B.行政处罚的理由C.行政处罚的依据D.提出证据的权利E.申请复议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申请复议的权利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即可,不必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1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重整期间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B.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D.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选项A错误。(2)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选项C错误。(3)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所以选项D错误。12.某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各合伙人的以下出资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有限合伙人蒋某将自己苦心研究取得的专利技术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B:有限合伙人刘某将自己的一处住宅作为出资,用作企业的办公场所C:有限合伙人熊某把自己拥有的一套进口先进设备折价50万元作为出资D:有限合伙人丁某是高级技术工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详解:《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因此,D项违反法律规定。13.共用题干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A:东方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拖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在法院裁定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甲公司即提出抵销债权的主张B:东方公司主张拖欠职工工资共150万元和职工应当交给企业的购房款项相抵销C:在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乙建材厂将其对东方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移给丙公司。现丙公司主张以该100万元抵销丙欠东方公司的债务D:丁企业拥有东方公司50万普通债权,同时丁企业还欠东方公司20万的货款,如果东方公司的破产清偿率为10%,现丁企业主张将30万列入普通债权答案:B,C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14.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A: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提交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C:立即开始执行D: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涉外仲裁的保全。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所以,A项正确。15.★根据TRIPs,关于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须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B.可以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C.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D.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形式转让答案:B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TRIPs第21条:“各成员可对商标许可和转让规定条件,但这应理解为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而且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把商标与该商标从属的生意一起或不一起转让。”所有者拥有的商标及其所属业务均是所有者的财产,所有者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处分它们,没有一种政策要求两者必须同时转让或不得同时转让。而且,商标作为识别标志通常没有强制许可的必要性,这不同于专利,后者带有对技术的垄断,与一个国家尽快普及先进技术的政策相矛盾,所以专利可能成为强制许可的对象,B正确。1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警察甲为了查明扒手张某窃取的数额多少,以便判断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由于张某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甲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警察乙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刑讯逼供,后法官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犯罪成立,因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警察丙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不堪忍受折磨,当晚上吊自杀。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警察丁以暴力相胁迫,逼迫证人吴某的证言,构成暴力取证罪答案:A,B,C解析:【解析】ABC。A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尚未被正式立案的有犯罪嫌疑的人。B:刑讯逼供侵犯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即使该刑讯行为没有妨害司法公正,该刑讯行为同样侵犯了该罪的法益。C:刑讯逼供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是刑讯行为导致被刑讯者死亡,不包含被刑讯者自杀的情况。D正确。17.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抢劫乙的盗窃所得,甲、乙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B.甲重病卧床,立遗嘱将其财产指定由其子乙继承,甲、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C.甲欠乙赌债,甲、乙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D.并非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关系讲解:A项错误,甲抢劫乙的盗窃所得,甲、乙之间存在因抢劫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B项错误,亲属继承中的父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D项错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C项正确。18.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已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涉外合同纠纷,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且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D、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故D选项正确。19.关于法律现代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与道德的相互分离B.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实质法C.法的现代化更加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D.法的现代化要求法律更加具有可预测性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现代化。B选项错误,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在法和道德相互分离的背景下,法的合法性越来越依赖于确立和证成它的形式程序,如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经由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科学合理的立法过程等。20.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答案:C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开审判制度【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及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第1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法院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样应当公开宣判。本题正确答案为C。A选项中,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选项错误。本案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范畴,而属于酌定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B、D选项错误。2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不能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况是( )A.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由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该银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B.甲公司借用与其多年合作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而被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C.个体工商户吴某开设一家常菜馆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两年后,吴某将菜馆转让给赵某,但未在工商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赵某在经营过程中,因餐食质量问题与马某发生争议,马某诉至人民法院D.甲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健身器材上擅自使用了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注册的商标,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1)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连带保证除外。本案例中连带保证债权人银行仅起诉保证人乙公司,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无需通知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正确。(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B错误。(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C错误。(4)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D错误。22.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对当事人采用()方式;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采用()方式;对勘验人、翻译人员等采用()方式。A.通知书、通知书、通知书B.传票、传票、传票C.传票、通知书、通知书D.传票、传票、通知书答案:C解析:考点:普通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答案选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某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区工商局将垃圾都堆放在附近辅路旁边,于是对其作出罚款决定,该工商局不服,将环保局告上法庭。对于该案说法正确的是、()A、该案中,环保局和工商局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平权性法律关系B、环保局的处罚行为属于法的适用C、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属于法的实施D、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群众如认为法院审理不公也不能采取任何措施,这是因为其不是利害关系人答案:C解析: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典型的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存在层级关系。该案中,环保局对工商局的处罚行为,属于行政执法,二者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性法律关系,故A选项错误。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1)法的遵守(守法);(2)法的执行(执法);(3)法的适用(司法);环保局的处罚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属于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体处理案件的活动。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始终要接受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人民群众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对司法享有监督权。这是为了避免和防止法院司法不公,D项认为群众对不公正的法律审理不可以采取任何措施是错误的。D选项错误。2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B.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C.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报酬D.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5.下列选项中属于高效便民原则要求的有:()A.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B.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D.行政机关应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答案:B,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真实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而知情权保护是程序正当的要求。26.某作家署名“舒情”,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题为“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文艺出版社的《青涩时代》短篇小说集将其收入,某义务教育教材编写单位将该小说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红颜文学网转载了该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的署名方式不合法B、“鲤鱼跳龙门”在《青涩时代》中被正式发表C、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红颜文学网未经该作家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谁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署名方式合法,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发表权中的“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时即为发表,B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站不具有法定许可权,红颜文学网未经同意转载构成侵权。但是红颜文学网的转载需要经过该作家同意,而无需经过甲网站的同意,因为甲网站对此作品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错误。27.下面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规定,哪一或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B.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C.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D.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可以设立分所答案:D解析:考查律师事务所分所规范。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郭某因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刑事拘留,欲委托辩护律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郭某可以委托2人至3人作为辩护人B.辩护律师和某要求会见郭某,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的许可C.律师和某知悉郭某正在实施叛逃罪的,应当予以保密D.侦查终结前,律师和某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听取其意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刑诉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由此可知,一名被告人至多委托两名辩护人,而不是三人,故A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由于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所以,题中辩护律师应当经过检察院的许可,故,B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叛逃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某应当即时告知司法机关。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故,D项正确。2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则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产生纠纷。于是甲公司遂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A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正在销毁有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措施?A:甲公司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B:甲公司应该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C:甲公司应该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执行D:甲公司应该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执行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46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0.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北房西数1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B.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时,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己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故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1.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D解析:。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2.张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长途火车。在其拿出刀具向同伴炫耀之时被乘警发现,乘警当场没收了张某的管制刀具,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且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对于缴纳罚款,乘警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B.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C.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D.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答案: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33.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答案:C解析:。该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显然该公司属于本公司或者总公司。本题中该公司只有两个外国股东,显然属于外资的有限责任公司。34.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A:兼并登记B:设立登记C:变更登记D:注销登记答案:B解析:本案中,合并的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均被撤销,产生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属于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终止。需要办理新设登记。本题答案为B。35.共用题干日本女子田中井子是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的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坠崖,被挡在山坡上一大树边。陕西某男子赵某舍身相救。田中井子在住院期间,赵某多次探望,后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问、其结婚条件适用何国法律?()A、中国法律B、日本法律C、美国法律D、菲律宾法律答案:A解析:【考点】结婚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及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可见,本题选择A项。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或者援引准据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离不开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在国际私法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冲突规范与个案结合便可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此题选择B选项。【考点】双边冲突规范。详解: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题中法律冲突就属于此种双边冲突规范,所以选择C选项。36.某甲经营一间书店,盗印其他出版社印刷出版的中小学课本和辅导教材。然后将盗印的教材向各地销售,违法所得达到5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仅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一罪B.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处罚C.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D.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37.下列有关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一个法律意见制定完成但并未公布,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依然可以有效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C.刑法一律禁止溯及既往'D.对人效力中的“折中主义”是以“属人主义”为基础的答案:A,C,D解析:在现代社会,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但是有些法律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不一致的,应以法律上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所以A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权力及于全国,因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B项正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明确规定。根据其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力既往的效力,但是当该刑法的处罚较轻时或该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时,就具有溯力既往的效力,因而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C项错误。折中主义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法的效力原则,其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所以D项错误。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答案:C解析:【考点】检察监督【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属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法定情形。据此,C选项正确。A选项中,甲县检察院只能向其同级的甲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不是乙县法院,A选项错误。而且根据该条规定,检察院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其无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的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由于特别程序自身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因为C。39.2015年4月,中国甲公司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1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16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乙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瑞士仲裁机构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16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若乙公司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上一级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四个月后仍未作出裁定,乙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会支持乙的申请,因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B.检察院会支持乙的申请,因为检察院有对法院的监督权C.检察院不会支持乙的申请,因为涉外案件的再审申请审查期限为六个月D.检察院不会支持乙的申请,因为涉外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期限的限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根据《民诉解释》第5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限制,因此选项D正确。40.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青龙帮”是某地新崛起,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众多,从事的黑道生意包括走私,贩毒,拐卖妇女等,一直是当地警方重点打击的对象。【问题】1.李某为“青龙帮”的头目。某日捡到一把手枪,不久便带着手枪带领手下兄弟与死对头“白虎帮”火拼,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该如何处罚?2.在“青龙帮”拐卖妇女的活动中,李某积极参加,而且强奸过5个妇女,先后强迫20多个妇女卖淫,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该如何处罚?3.秦某曾向李某借高利贷,为尽快还债,秦某潜入自己当临时工的市医院太平间,摘取死者的器官拿去变卖还钱。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4.楚某同样也借了李某的高利贷,无法偿还,李某见楚某长得人高马大,便让他做自己的小弟抵债,楚某只好加入“青龙帮”,跟着李某干事,楚某构成何罪?应该如何处罚?5.一些唯利是图的商家和“青龙帮”沆瀣一气,出钱请“青龙帮”帮自己摆平竞争对手,李某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多次暴力、威胁强迫其他公司、个人参与或退出投标,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强迫他人参加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李某此行为构成何罪?6.公安机关计划于6月18日对“青龙帮”展开行动,公安局副局长徐某与李某私交甚好,平时也多次照顾“青龙帮”,得到消息后便给李某通风报信,让其赶快逃走。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答案:解析:1.李某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数罪并罚。2.李某构成拐卖妇女罪一罪。因李某在拐卖妇女的犯罪中,奸淫被拐卖妇女并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符合本罪加重情节,应加重处罚。3.秦某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4.楚某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是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5.李某此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6.徐某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规定,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答案:D4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1年)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C选项中的慈善机构可以协助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说法,在我国没有规定,所以该选项错误,当选。答案:C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另外,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会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可见,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包括法援机构、律师、其他社会组织等。《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公证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这就说明了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诉讼援助和法律咨询等。法律咨询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非诉的咨询服务,也包括对公证等其他法律业务的咨询服务。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事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一般而言,公民指的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是公民的范畴。所以,如单纯以《法律援助条例》作为依据,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当属于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司法部答案似乎有误。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所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这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其范围扩大到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43.任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押解至甲省A市监狱服刑任某在服刑期间逃脱至甲省B市,在该市将一个五岁儿童绑架,后任某在C市被特警抓获关于任某绑架一案的管辖,下列正确的选项是:A.由A市法院审理,因为A市是监狱所在地  B.由C市法院审理,因为C市是抓获地  C.由B市法院审理,因为B市是犯罪地  D.由A市和C市中最先受理的法院审理,必要时移送B市法院答案:A解析:A。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故A正确。44.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A: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属于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B: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C: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D: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答案:A,B,D解析:【考点】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故A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B、D项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项。45.以下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行政主动认定为原则,以司法个案认定为例外B.就商标争议案件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争议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进行认定C.驰名商标保护不涉及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D.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答案: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为原则。被动认定是指只能基于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主动依职权认定。个案认定是指只能在发生纠纷的个案中,商标是否驰名对争议的解决具有直接意义时才能依照法律标准进行审查认定。因此选项A错误。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因此选项B错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认定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选项C错误。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让在特定纠纷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措施或待遇。驰名商标不是授予给商标权人或持有人或其产品或其服务的荣誉称号,因而《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46.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答案:B,D解析:。《高检规则》第1519条,《刑事诉讼法》第97条,《六机关规定》第17条。47.下列有关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该保证金只能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B.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仅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C.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D.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答案:A,D解析:。《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故A选项正确。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金。保险保陣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擻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还有其他用途,故B选项错误。第102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并不包括人身保险公司,故C项错误。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故D项正确。48.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男知道自己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他一直厌恶同事乙,于是在一次聚会上,甲故意多喝酒以借此机会教训乙一下,没想到他醉酒后却对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男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B.甲女右手为六指,觉得甚为难看,于是找到邻居乙,让其帮助将多余的手指剁去,乙说自己不是医生,恐怕弄不好,甲女说:“没事,这点小事用不着去医院,”乙动手,造成甲女轻伤,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C.甲男给舞厅小姐乙打电话,让其到自己家中提供服务。乙到来后,发现曱长相奇无比,便不愿意提供服务,并打算离去。甲拦住乙并不顾乙的反抗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乙向甲索要5000元,并声称不给就去告他。遭拒绝后,乙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索要现金的行为意味着承诺了先前行为,甲不构成强奸罪D.甲为一农民,但因祖上为老中医,略懂医理,因此长期在乡里为他人治疗,出现重伤、轻伤等后果。但由于甲的治疗行为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承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C,D解析:A、C、D考点:被害人承诺讲解:关于A项。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为原因行为时的故意支配了结果行为。甲出于伤害的故意而醉酒,实际却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甲盗窃时已经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对其盗窃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错误,当选。关于B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承诺人对承诺的事项具有处分权限,妇女对于自己的轻伤害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成立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被害人承诺必须在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生前作出,事后的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C项中甲构成强奸罪,C项错误,当选。关于D项。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要求承诺人明知自己承诺的事项,并可以推知自己承诺的后果。病人虽然同意甲给自己治病,但并不知晓自己可能付出重伤、轻伤的后果,因此不属于有效的被害人承诺,甲构成犯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49.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需要重新鉴定的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答案:C解析:【考点】中止审理的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故A、B、D选项为延期审理的情形。第20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据此,C选项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50.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B正确。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5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脱逃罪的主体?()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的主体范围。根据《刑法》第316条之规定,脱逃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缓刑、假释、取保候审的人不在此列。52.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甲与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管辖。后乙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且为了逃避债务将住所地迁至该市C区,双方也没有就合同或债务进行过有效沟通。甲欲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A法院提起诉讼B.甲可以向B法院提起诉讼C.甲可以向C区法院提起诉讼D.由于乙住所地进行了变更,管辖协议因此无效答案:A,B解析:考查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案件中,依旧按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即A区与B区人民法院。乙住所地的变更,不会影响管辖协议的内容与效力。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53.一项国际习惯的确立可以从下列哪些选项中得到证明?()A.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B.联合国的决议或宣言C.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D.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须在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如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宣言,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因此BCD正确。A错是因为一国的国内立法仅能证明该国的实践做法,并不具有广泛性,不能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54.甲、乙两村分别处于不同的两县,因土地所有权归属产生纠纷,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的裁决。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改变了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裁决给了乙村。对此,甲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有管辖权的是:A: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C: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争议的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乙两村的纠纷是因土地所有权归属而引起的,甲村提起诉讼也是基于土地所有权归属即不动产的问题,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两村争议的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只有D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ABC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55.甲公司为了对其子公司乙提供担保,与丙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某栋大楼及其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乙公司设立最高额为2亿元的抵押权。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债权的确定时间。2017年4月10日,甲公司为丙银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丙银行于2017年4月10日取得该最高额抵押权B.丙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取得该最高额抵押权C.丙银行可以在2018年4月10日后请求确定所担保的债权D.若乙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被宣告破产,该笔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于这一天确定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自办理登记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B项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C、D两项也都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D。56.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本案中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检察院决定对吴某监视居住时,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B、法院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时,应将吴某监视居住的2个月折抵刑期1个月C、法院不得对吴某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D、侦查期间,对吴某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不得对其采取电子监控等监督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答案:C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50万以上),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可见,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B选项并没有说明监视居住是在住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B是错误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127条的规定,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所以,C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6条、《公安部规定》第112条规定,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等监督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可见,D表述错误。57.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A,B,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可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看持股比例,看的是股东人数。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甲持股比例为69%,超过了三分之二,即甲一人同意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虽然如此,但修改公司章程仍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而不能由甲直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据此可知,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选项D说法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仅在同等条件下,乙或丙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仅想购买一部分的话,不满足“同等条件”的规定,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58.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做出决定,于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问题: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做何处理?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5.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而要求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6.如果县地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维持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程序[答案及解析]1.不能。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应以市地税局或县政府为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可以做出如下处理:(1)确认县地税局的决定违法;(2)撤销县地税局的纳税决定,或直接变更纳税局的纳税决定;(3)责令县地税局重新作出决定。4.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5.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6.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59.甲、乙共同砍伐一棵路边的大树时,将路人丙砸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D.意外事件答案:A,C,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对丙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罪犯。60.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6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裁决?()A.某县人民政府解决甲乙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B.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某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C.某环境保护机关裁决某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D.甲将乙打伤,派出所对甲乙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承担所作的调解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A项属于行政机关对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所作的裁决;B项属于行政仲裁;C项属于生态环境机关对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损害赔偿纠纷所作的裁决;D项是行政调解。故AC项为正确答案,62.甲和乙因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B.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C.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D.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的判决,甲乙两人分别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尚未最终生效,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需要全案上报,全面审查而已,由于乙被判无期徒刑,实行两审终审,判决只有经审判才生效,“即已生效”表达不准确,因此A错误。本案中,甲已上诉至高院,因此无需经过复核阶段,而直接由高院报最高院核准,故8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最高法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据此,C错误,D正确。本题选AD。63.甲国元首、乙国首脑、丙国外交部副部长参加一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甲国对某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甲国的保留。条约生效后,甲国又撤回了其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三人均无须出示“全权证书”B.该条约约文的起草必须由参加谈判的各国共同提出约文草案C.甲国撤回其保留无须经乙国同意D.如该条约未在联合国登记,则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缔结和保留。A错误,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B错误,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C正确,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D正确,依《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下列关于大陆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德国法因“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而富于逻辑性和严密性B.《人权宣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指导思想C.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驱D.《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德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答案:D解析:考点:大陆法系讲解:A、B、C正确。D项错误。《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出现,因此,正确的说法是《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65.设谭某有哥哥,秦某有妹妹,谭某与秦某结婚后,在婚假旅行中不幸死于一场事故,请问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谭某的遗产应由其哥哥和秦某的妹妹继承B.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继承C.谭某的遗产由其哥哥继承D.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和谭某的哥哥继承答案:B,C解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哥哥,妻子有继承人弟弟,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正确选项为BC。66.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A.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B.在本诉被法院受理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中提出C.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D.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E.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答案:A,B,C,D,E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提起反诉的条件。①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②在本诉被法院受理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中提出。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法庭辩论若已终结,再受理反诉会造成诉讼的迟延,不能做到司法资源的节约。如果本诉进入二审程序后,一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与两审终审制相悖。二审法院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故本诉的被告若提起反诉,最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④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⑤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3)反诉的审理。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提出反诉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予以受理。被告若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法院应休庭让原告做答辩的准备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日期。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且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67.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为股份,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是( )。A.前一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B.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C.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D.证券交易所的决定答案:B解析: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68.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应转请哪一机关处理?()A:人民检察院B:原判人民法院C: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答案:A,B解析:【考点】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本题选A、B。69.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A选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刑亊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因此B选项也正确,不应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0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故C选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70.陆某等人抢劫案陆某2002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因在监狱内表现良好,遵守监规,于2005年被假释。假释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困难。2009年6月14日,他找到高中同学李某,二人在陆某家里密谋于两天后16日夜里到张某家里抢劫。第二天,李某的表弟马某(1991年6月27日出生)来看李某,听闻李某和陆某准备抢劫,表示有兴趣参加,能否也弄点儿钱花花,二人表示同意。2009年6月16日,三人闯入正在熟睡中的张某家里抢劫,逼迫其拿出10万元,因遭到拒绝和反抗,就将张某一家四口全部杀害。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陆某于2008年6月将举报其盗窃的本村村民赵某和证人刘某杀害。检察机关2010年9月对该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10年11月判决陆某抢劫罪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某在死缓两年执行期间,监狱内的吴某在监管人员杨某的指使下,对其进行殴打,李某不得已为保护自己进行反击,不小心击中其头部,导致吴某重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在上报减刑期间,吴某为报复李某致自己重伤,对李某出言挑衅,李某受不过挑衅,对吴某出拳,再次致吴某重伤。【问题】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陆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3.陆某和李某被判处的刑罚应当由哪个法院复核?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6.对李某的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吴某和杨某依法构成何罪?答案:解析: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不正确。因为马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陆某构成累犯。因为陆某于2008年3月假释期满,在盗窃罪假释期满后5年内即2009年6月犯抢劫罪,两次均为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3.陆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李某的死缓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不应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此时死刑缓.期二年的缓刑期满,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6.对李某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第一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次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先裁定将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然后将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7.吴某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杨某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此题要求熟悉并掌握死缓制度,死缓适用条件,死缓执行的判决及其核准,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的改动。71.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伯尔尼公约》【详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所以B项正确。《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所以A项错误。《伯尔尼公约》第11条规定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所以C项错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第3条第1款中,专门提到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这两个条款原都是允许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现在,知识产权协议仍旧允许在这个范围内的“取代”。在这两条所涉及的范围之外,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在其域内法律中依照原有的四个公约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过其他例外规定,即可以用互惠原则或其他原则来代替国民待遇了。在这两条范围之内,关贸的成员有权选择以“互惠”取代国民待遇,但须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所以D项错误。72.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或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和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所以B项错误。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所以C项错误。73.共用题干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程序所作的下列何种约定是有效的?A:双方不得委托代理人B: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C:裁决书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D:双方对裁决不得申请撤销答案:C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74.共用题干对于下列宪法,请按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正确的排列顺序是、①“天坛宪草”②“袁记约法”③《中华民国宪法》(1947)④“贿选宪法”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A、⑤②①④③B、⑤①②④③C、⑤①②③④D、⑤④①③②答案:B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A、B两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应当得到准许?A:A公司经理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B公司的代理人B:B公司代理人发现某仲裁员虽是会计师但法律知识欠缺C:A公司董事长发现某仲裁员曾经做过律师,但现任公务员D:B公司经理发现某仲裁员的配偶是A公司高级主管答案:A,D解析:《仲裁法》第34条。76.A国甲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国乙公司进行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其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100万元人民币。2016年8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币的修理费。由于乙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800万元人民币;经查,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若涉及本案的若干纠纷由中国法院受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该光船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B.租赁期间设定的抵押权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C.该船舶上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清偿D.该船舶上的留置权优先于船舶碰撞产生的财产赔偿清偿答案:A解析:合同纠纷,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A正确;光船租赁期间设定的抵押权,适用原登记国法,B错误;船舶上的担保物权按照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顺序进行清偿,C、D错误。77.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B.甲河上游国家可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所有国家的商船均可在乙河无害航行D.乙河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河流制度。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正确。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下列哪一项?()A.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B.使民主制度法律化C.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D.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答案:C解析:。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地位;从历史角度看,宪法是确认权利和自由的成果。79.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D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80.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A.《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B.《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C.《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D.《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A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客观全面原则,B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则,C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保守秘密原则。8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所以关于合同纠纷的实体问题和诉讼时效都应当适用英国法。82.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国际贸易术语中,风险在目的地发生转移的是?A.EXWB.FOBC.CIFD.DAT答案:D83.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洗车行为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车主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依法不能发生停车场工作人员期望的民事法律后果——“请付洗车费5元”,D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制度的创设目的是为了对受损失人所受损失予以救济,而不是为了给受损失人滥用权利(如故意让他人获得自己的利益)提供庇护,A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利益归他人的,为管理他人事务,成立无因管理;利益归自己的(如本题的“请付洗车费5元”),为管理自己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的订立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单方的一厢情愿并不能成立合同,当然也不能发生合同的效力,C项错误。84.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本案发生在审判阶段,由此排除AD两项。本案中并无事实和材料证明被告人无罪,因此排除B,法院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C。85.某选区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了选民名单,王某发现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对此不服。于是,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又不熟悉选民资格案件启动的条件。如果你是律师,王某向你进行咨询,下列意见正确的是:A: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B: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关于其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C:起诉人可不经向选举委员会的申诉阶段而直接提起诉讼D: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选举委员会还未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解析: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选民资格案件需要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案件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公民只能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决定提起诉讼,而不能就选民资格的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执法人员余某在查获一批走私的文物时,将其中一贵重文物未登记在册,而是私自扣下。之后,单位里欲提拔正处级干部,余某知道领导吴某喜欢古董,便将该文物送与吴某以便获得吴某的提拔。吴某明知该物品为查获赃物,仍予以接受。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余某的行为触犯贪污罪、行贿罪B.吴某的行为触犯贪污罪、受贿罪C.对余某的行贿罪与贪污罪,应数罪并罚D.对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余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将查获赃物扣下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另一个则是将该物送与余某的行为,成立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明知是走私文物而予以接受,该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贪污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因此,AB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87.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选项A中的乙不构成侵权,选项B中的丙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构成对丁生命权的侵犯。选项C.D错误,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选项C.D中的戊和庚均属对他人健康权的侵犯,而非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8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89.★★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D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擻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90.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是行医多年的老中医,他根据祖传秘方和多年行医的经验研制了一种药膏,可以治疗颜面性损伤痤疮,于是通过专利中介机构申请发明专利。但是申请几经努力却遭驳回,李某于是提起行政诉讼B.在选项A中,因李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被驳回而提起行政诉讼C.某贸易公司利用来料加工合同走私货物被海关查获,遭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自己是正当渠道进口,不服该处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D.某市某区政府在旧城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问题被某街一百多户居民告上法庭,晚报、电视新闻均予以报道答案:C,D解析:考查级别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5条,《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9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B.违约责任不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还涉及第三人C.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D.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B:违约责任只能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92.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B: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能连任两届C: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D: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答案:A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A选项正确。董事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届数没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不作强制性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93.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 )。A.一般程序B.简易程序C.特别程序D.听证程序E.以上选项均正确答案:A,B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特殊环节。9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坚持事前的罪刑法定,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相冲突时,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当刑法解释存在不同观点和学说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刑法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但即使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也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的解释结论,即使成为立法解释,也同样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D解析:①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如果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冲突,优先适用立法解释。A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错误。②解释刑法应当以公平、合理、合乎正义要求为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适用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存在疑问的场合。B选项错误。③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其内容包括“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其中使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解释某一个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时,该行为还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要符合现有的刑法条文的文字的表述,若不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那就是典型的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选项正确。④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虽然法律效力不同,但是运用的解释规则相同。95.根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B、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代为接收文件的授权时,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视为送达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D、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可以通过分支机构转送,待受送达人收到时,视为送达答案:A,C解析:【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详解:A、C两项说法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故B项不选;对于D项,如果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送达即视为送达,而非受送达人收到时,故不选。96.以下事项和行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A.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解散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C.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D.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答案:A,B,D解析:。《证券法》第155条第2款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项正确。第16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15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项正确。第163条第3款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C项错误,此处不是批准,而是共同制定。第169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D项正确。97.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不成立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中共包括三个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题的关键是判断上述三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生效。本案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实际向方某交付了100万元借款。因此,方某、李某、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选项B错误。方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其获得100万元借款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不构成不当得利。方某到期未偿还借款,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李某返还借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返还不当得利。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保证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也未对张某的书面保证提出异议,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抵押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刘某事后将房本交给了李某,并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对此也已接受,则该抵押合同成立。《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刘某有义务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为李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98.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D.甲凌晨闯入女工宿舍,并殴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划伤甲答案:D解析: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认定为犯罪。互相斗殴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共用题干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某跨国纳税人凯特有来自国外的股息收入70万美元。同时,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境内所得为200万美元。假设凯特的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20%,来源国所得税税率为40%,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B、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26万美元C、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D、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8.4万美元答案:A,B,C,D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100.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词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答案:A,B,C解析:。甲、乙的行为与丙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都应对丙的重伤结果负责。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D.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答案: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法院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是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保持独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因此A、B两项是错误的,不应选择。C选项具有迷惑性,实际上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能排除监督,监督不同于干预,相反,法院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受到监督。D选项正确,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2.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在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时,仅仅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关联还不够,还必须证明危害结果是这个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因此,只要行为给被害对象造成或提升了被法律所不能允许的风险并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危害行为发生的概率,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选项B错误。在集资诈骗案中,“诈骗方法”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出资人有无贪利动机并不是本罪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内容。除非被害人明知行为人实施诈骗而出于其他原因继续交付,此时则无因果关系。选项C错误。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丙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丙的盗窃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选项D正确。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相关构成要件,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违章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只有认定行为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方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负次要责任的,对肇事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3.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4.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薪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答案:C解析:。本题中的ABD三项恰属“非人身性条约”,应该予以继承。5.下列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B.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E.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不再发生效力答案:A,B,C,D解析: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C:应当告知人民法院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于本题中涉及的情形,该律师无义务将该事实告知司法机关。本题应选D。7.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18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问题:(1)卢小美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与郭冬进行交涉,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否准许?(2)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调解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法院向卢小美送达调解书时,卢小美表示郭冬给的赔偿还是太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意见一致后再来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3)设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由郭冬再向卢小美赔偿1万元,并且当庭将钱款交付。这些情况均被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都签了名。次日,卢小美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卢小美在反悔时,声称法院在调解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A也几次向卢小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冬的父亲是表兄弟,暗示卢小美见好就收。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卢小美才同意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卢小美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为什么?答案:解析:(1)对于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请求,法院不应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法院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应当及时判决。(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卢小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8.下列关于证人的说法,说法正确的是:()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B.路途遥远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C.不出庭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误工损失,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制度讲解:《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证人的条件由“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改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A项错误。第73条第2项规定,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可见,仅仅是路途遥远不构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还必须满足交通不便。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正确。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而非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C。9.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备法律规定?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定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B、C均符合这一规定。10.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国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国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我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甲的经常居住地乙国或者甲的小说首次出版国丙国,只要二者中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甲创作的小说都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而对于A、B两项所提及的条件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无关。故A、B两项错误。11.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E.有具体.明确的证据答案:A,B,C,D解析: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2.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张某没有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死刑复核程序,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应当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和核准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和核准的过程中必须提审被告人张某C.高级人民法院若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D.高级人民法院若认为量刑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将案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答案:B,C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刑诉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因此,B选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的错误在于“应当依法改判”。13.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A.将外国现代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14.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A.年满30周岁B.年龄相差40周岁C.无子女D.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E.只能收养1名子女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核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15.甲为一家经营鲜花的个体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一天晚上,税务人员乙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并且当场出示了工作证,但甲拒绝其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违法,乙已经出示了工作证,有权对其检查B.甲的行为违法,因为纳税人无权拒绝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C.甲的行为合法,因为乙未出示有效的税务检査证件D.甲的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有权拒绝非工作时间的检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正确答案为C。16.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后创造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逐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哪些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A.李佳佳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B.李佳佳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C.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D.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的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A项错误。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智力活动规则,D项属于上述第(一)项的科学发现,均不可被授予专利。C项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所以答案为C。17.张成和王青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因王青未履行义务,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升级直至动武,张成失手将王青打成重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张成提起公诉,王青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王青所有治疗费用。有关本案的各种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张成打伤王青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的法律关系B、王青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张成形成的是纵向法律关系C、检察机关和张成之间形成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张成和王青因签订合同而形成的是双向法律关系答案:B,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张成因打伤王青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债权,而债权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仍属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属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当选。(2)C项属于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的,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行为,因此,C说法错误,当选。(3)D项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自然是双向法律关系,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18.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选项B正确。“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本题中民警的附言起到了普法的作用,是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普法教育,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选项C错误。文明执法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保障。由此可知,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正是文明执法的要求。选项D错误。梁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派出所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看作是遇事找法的表现,因此不能认为其法治意识不强。19.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2014年)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20.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错误。21.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有.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张某交给刘某询1.3万元存折属于特定物(不可替代),但刘某私自取出3000元后,这3000元就成了种类物(刘某完全可以用另外的3000元替代)/而余下的1万元由于依附于存折这一特定的载体,仍为特定物(不可替代)。根据《刑法》第64条,刘某取出3000元后,这3000元由于具有种类物的特性,与刘某本人所有的3000元并无区别。3000元实际上已经成为刘某进行毒品交易的毒资或赃款,属于“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1:万元的存折本身由于是特定物的性质,仍是张某的合法财产。: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则张某实际上成为刘某侵占行为的受害者,按规定,1万元的存折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当然,这样处理后,张某还有3000元书款被刘某非法侵占,即张某和刘某之间还有3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解决,对此刘某负有偿还责任。若刘某拒不偿还,则张某可于案件审理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途径解决。22.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23.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答案:B,C,D解析:【考点】商标注册【详解】《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依据第33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故甲公司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非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非撤销),故C项错误。甲公司的救济手段要么异议,要么申请宣告无效,主张先用权于法无据,故B项错误。D项也没有法律依据,故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24.郭某与蔡某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次生意合作中,双方发生纠纷,郭某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5万元,蔡某收到开庭通知后不见了,法院最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判,判决蔡某返还5万元给郭某。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蔡某家送达判决书,蔡妻均拒绝接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邻居转交B、书记员将判决书留置在蔡的住所,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C、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派出所转交答案:B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可见,转交送达针对的是军人和被监禁的人,所以ACD项错误。25.建筑工人甲在施工楼上搬运重物,其工友乙突然精神病发作,朝甲扔来一块石块,甲头部被击中后,本能地用双手捂脸,使重物脱落,将楼下3名施工人员砸死。甲的行为应为:()A: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B: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C: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承担责任D:按重大责任事故罪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意外事件。详解:甲不具有成立紧急避险所需具备的避险意识,而且即便他具有避险意识,造成的结果也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不成立紧急避险。但是由于甲对自己的行为以及3名施工人员死亡的结果没有主观罪过,所以应为意外事件。因此,本题应选B项。26.以下选项所列情形中,哪些应当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A:王某开办的地下药厂生产祛斑灵软膏,售出后获利3万元,经鉴定该药属于假药,对治疗雀斑根本没有疗效B:个体食品店老板秦某为贪便宜长期进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天天吃”牌火腿肠,获利8万元。经查,该火腿肠虽不卫生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C:某私营企业原来生产的驱蚊剂效果明显,很受欢迎。后来为了多赚钱,老板葛某让工人掺杂使假,生产不合格产品出售,违法所得达10万元D:某企业生产的电热毯,质量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额达到6万元,并先后造成5名消费者触电身亡答案:B,C解析:A,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只能构成生产假药罪。B没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故不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D项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根据《刑法》第149条,应当择重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论处。2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警察甲为了查明扒手张某窃取的数额多少,以便判断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由于张某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甲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警察乙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刑讯逼供,后法官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犯罪成立,因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警察丙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不堪忍受折磨,当晚上吊自杀。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警察丁以暴力相胁迫,逼迫证人吴某的证言,构成暴力取证罪答案:A,B,C解析:【解析】ABC。A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尚未被正式立案的有犯罪嫌疑的人。B:刑讯逼供侵犯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即使该刑讯行为没有妨害司法公正,该刑讯行为同样侵犯了该罪的法益。C:刑讯逼供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是刑讯行为导致被刑讯者死亡,不包含被刑讯者自杀的情况。D正确。28.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该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商标代理机构与鄢某均对“实耐”商标与甲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的事实明知,故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鄢某的委托。选项B错误,“营盘轮胎”商标与“实耐”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故商标代理机构应接受乙公司的委托。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据此可知,“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而非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的仅指《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据此可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自行注册“捷驰”商标。29.关于《北齐律》,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首次形成了“名例律”B.首次设置大理寺C.首次确立了法典十二篇的体例D.首次规定了十恶罪名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开皇律》首次规定了“十恶”。因此D项错误。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答案:A,D解析: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项正确。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9条规定:“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符合上述(五)的规定,属于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在此情况下,签署只具有认定约文的效力,并不表示受该条约的拘束。此外,《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30条规定:“本公约应自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30天生效。”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更不可能对中国生效。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民商事领域范围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上在国内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此外,WTO协议规则在我国必须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其他类型的条约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问题尚无定论。所以,C项错误。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31.共用题干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正确的表述是、()A、我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并且不要求以对等互惠为条件B、诉讼费用担保是我国对外国原告和外国被告所规定的共同的诉讼义务C、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我国没有明文规定D、目前我国不承认领事代理制度答案:A,B,D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32.对于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的范围是、()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本补充能力进行审查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银监会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故选项A、B、C、D均正确。33.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B.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C.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D.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答案:A解析:考查再审审查期间的制度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97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99条的规定,B项错误。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C项错误。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D项错误。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34.★★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_C.地税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D解析:。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35.共用题干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答案:B,C,D解析:【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3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报酬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工资可以以法定货币支付,也可以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B.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C.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且该节日并非星期六、星期日),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答案:A解析:选项A: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教材P323。37.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甲(15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一妇女的挎包,因甲未实际使用该枪,因此应认定为抢夺罪B.刑法虽然只规定了15周岁的人要为自己的抢劫行为负责,但这里的“抢劫”也可以包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C.乙在未满14周岁时给他人的食物中下毒,但被害人在乙已满14周岁以后才死亡。对乙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D.丙以杀人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途中突然精神病发作而丧失了责任能力,在丧失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将被害人的提包夺走。对丙应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67条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15周岁的人能够为抢劫罪承担责任。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17条2款规定的是八种行为而非八种罪名,其中的“抢劫行为”当然包含抢劫特定物品的行为。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四周岁,但是由于自己的先行行为使得法益遭受侵害的危险,在已满十四周岁后即具有排除危险的作为义务,如果未尽作为义务,则成立相应的不作为犯罪。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行为与抢夺行为,丙只能为自己具有责任能力期间实施的行为负责。换言之,本案中的丙仅能对伤害行为负责,而不能对抢夺行为负责。38.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接受。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因天灾而毁损、灭失的,乙不得向丙索赔答案:B39.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A.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商标标志合法的原则C.显著原则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E.抢注商标的原则答案:A,B,C,D解析: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显著原则、商标标志合法原则、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禁止抢注商标原则。40.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属于送达行为?()A:法院向当事人开户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文书C: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D: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答案:C,D解析:【考点】送达。详解:送达是法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法院实施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及法院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法院在诉讼以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行为。(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A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对象是协助执行人而非诉讼参与人,而B项委托函的对象是另一法院,均不属于受送达的对象。所以,C、D项正确。41.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经济性裁员【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故A项说法错误,并不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需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B项说法错误,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是经济性裁员的唯一情形。C项说法正确,职工丙属于优先留用的人员。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D项说法错误,职工丁虽评为优秀但不是法定不能予以裁减的理由。【陷阱】经济性裁员根据规定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但并不意味着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关键字眼“批准、同意、备案、许可”。42.甲某是解放军某部军械库的司库员,与部队炊事员乙某合谋将库中的军用物资偷出来变卖。二人趁甲某值班的机会共盗出军用皮大衣、毛皮鞋、军服等价值5000多元的军用物资。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甲、乙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B: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C: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D:甲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乙某构成盗窃罪答案:B解析:【考点】军职人员监守自盗财物行为的定性。详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所以甲某利用司库员的身份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另外要注意的是《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了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即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43.下列可以作为无主财产认定的对象的是:()A.某无名作者的著作权B.某注册商标专用权C.1台电视机D.1栋房屋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考生应当注意,能够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对象只能是有形财产,因此A、B项两种知识产权不能适用这一特别程序。44.(2009年)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题属于给案情但不设置具体问题而让考生自己进行分析的题型,相对提问式题型来说比较难以作答,“分析案情并给出处理意见”,要求考生回答的内容全面准确。这就要求考生对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知识熟练掌握,并具备娴熟的答题技巧。遇到此类题型,考生可以先快速阅读一遍材料,掌握大概内容,然后再认真阅读材料,对行为人的行为逐个加以分析,根据刑法规定予以判断。1.关于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乙提议实施“偷或者抢”的共同犯罪时,遭到了甲的拒绝,据此可知,二人并未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后,乙对甲实施的抢劫、抢劫行为均不知情,“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时谎称“借来的”,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2.关于甲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甲在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甲为了防止丙报警而将其杀害,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同时,甲杀害丙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属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情形。甲再次回到丙家后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不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即不另行构成盗窃罪。对于甲在被拘传时逃跑的行为,许多考生认为甲构成脱逃罪,但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被依法关押”,但在本题中,甲只是被拘传,未被关押,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件。关于甲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自首要求犯罪分子“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本案中,甲因存在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传,根据法律规定,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因此,甲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跑,遭通缉后又投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3.关于乙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乙的犯罪提议被甲拒绝,二人未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其后甲实施的盗窃、杀人、抢劫等行为,乙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乙告知甲打开保险柜的方法,以及保管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的行为,因甲未告知实情,乙并不知道甲是要开启丙家的保险柜,也不知道“储蓄卡和身份证”是甲犯罪所得物。因此,乙在主观上既无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无掩饰犯罪所得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乙不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乙利用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其储蓄卡密码并消费的行为,依法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示】《刑法》中的转化犯罪1.转化为抢劫的情形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二百六十九条]基础犯罪必须为“盗窃、诈骗、抢夺罪”,手段必须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的目的必须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2.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情形(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七条](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八条](5)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八十九条](6)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二百九十条之一]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5.根据《民诉解释》规定,对于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 )。A.10日B.30日C.15日D.60日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46.共用题干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5~88题。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答案:A,D解析: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选项A正确,B错误。由于丙和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即使更改保证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并非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只是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选项C错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D。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可选择由物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B不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原答案为AB)。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选项A正确。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ABC。本题当年公布的答案为AB,《物权法》实施后,C也应为正确答案。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行政强制不具备( )特征。A.从属法律性B.裁量性C.意思自治性D.效力先定性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48.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因此,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既可以受理其申请,也可以不受理其申请。某市建设委员会也并不必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决定,也应根据《行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向本机关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A、B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本案中无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因此法院可以决定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因此D项错误。正确答案是C。49.★某企业对甲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B.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乙市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此案D.要求甲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答案: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决定自己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BC的说法正确。50.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玛丽的国籍国为甲国,王某的国籍国为中国,双方的经常居住地为中国,乙国为婚姻缔结国。因此,结婚手续可适用中国法、乙国法和甲国法。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二人共同居住地为中国,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D正确。51.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C: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答案:A,B,C,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二审抗诉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可见,A、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52.★★某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中认定陈某构成违法行为,共同决定没收了其全部财物,并处罚款8000元。陈某缴纳罚款后,向法院起诉撤销没收财物和罚款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支持陈某请求。陈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没收财物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为行政处罚B.如陈某向县文化局提出赔偿要求,县文化局应当先予全部赔偿损失C.如陈某提出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对陈某的赔偿应包括返还罚款8000元和被没收的财物及其总额的同期存款利息答案:B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12、36条。53.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A.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的B.经特赦令免除刑事责任的C.行为人年满75周岁的D.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55.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最高法解释》第497条第1款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第498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法律只认可在被害人死亡的前提下,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与加害方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只有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代为和解。故A选项错误。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所以D项错误。B选项中,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并非代为和解,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害方直接和解。故B选项错误。第496条第2款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C。56.某品牌的电器在市场流通1个月后发现该电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经理发出召回商品的通知,召回途中哪项行为是正确的?()A.召回商品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B.该公司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C.私下召回该电器D.该电器召回后不做任何处理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57.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根据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在FOB的情况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选项B错误。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选项C正确。在FOB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选项D错误。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58.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答案:A,B,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AB两项均正确。C项中的侦查人员是“出庭说明情况”,而并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所以,不受证人保护法律规范的约束。故C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D项正确。59.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60.李某6岁时父母双亡,同村的高大爷一手把他养大,李某结婚后以不存在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高大爷。高大爷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收养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A:给付判决B:确认判决C:变更判决D:对席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确认判决。详解:确认判决的特点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存在的状态如何。本题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法律关系,所以为确认判决,应选B项。6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B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因此,混淆行为有以上四种不同的表现。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了混淆行为,因此B项正确。62.中国某工程公司在甲国承包了一项工程,中国某银行对甲国的发包方出具了见索即付的保函,后甲国发包方以中国公司违约为由向中国银行要求支付保函上的款项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如果工程承包公司是我国政府独资的国有企业,则银行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B.中国银行可以主张保函受益人先向中国承包公司主张求偿,待其拒绝后再履行保函义务C.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D.如甲国发包方提交的书面文件与保函要求相符,中国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除外。故A、B两项错误,D正确。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应该付款。而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是表面相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据此,C项“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的说法错误。63.某商业银行发放的下列贷款,哪些应计人不良贷款?A.甲公司的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于本周到期,现银行同意其延展还款期1个月B.乙公司的一笔房地产项目贷款于2005年6月到期,2004年7月该项目因资金短缺而停建C.丙公司的一笔委托贷款于2005年9月到期,2004年7月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D.丁公司的一笔拖欠多年的固定资产贷款,现已按规定以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答案:B,C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贷款通则》第34条。关于不良贷款的认定应当以《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为标准。本题选项A中甲公司借款由于未过延展期,且没有生产经营终止或者项目停建的情形,因此其贷款不属于不良贷款,选项A不应入选。选项B中乙公司的贷款虽未逾期,但是出现了项目停建的情形,属于“一逾两呆”中的呆滞贷款,所以选项B应当入选。选项c中丙公司贷款虽未逾期,但是由于进入了破产程序,其生产经营已经终止,因此属于“一逾两呆”中的呆滞贷款,所以选项c应当入选。选项D中丁公司的贷款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冲销,不再在银行的资产中列示,因此不再属于不良贷款的范围,选项D不符合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64.下述关于所有权的理解,错误的有:()A.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个人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全部属于国家所有C.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设立用益物权的,所有权人必须容忍用益物权人对该所有物的一切使用行为D.因抢险、救灾而征用私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征用人只应在使用结束后返还被征用的动产或不动产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所有权性质的理解。首先,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还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因此选项A错误。其次,根据《物权法》第48条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还可以属于集体所有,故B项错误。如果自己的所有物上有用益物权的,所有权人虽然应当容忍用益物权人对物的使用行为,但基于所有权的性质,所有权人可以对用益物权人故意损坏所有物的行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故C项说法也错误。最后,根据《物权法》第44条的规定,若因征用而对所有权人的所有物造成损坏的,征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也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65.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申请采取该措施?A: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B: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C: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D:继承人对于侵犯其应继承财产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著作权法》第50条,《商标法》第65条,《专利法》第66条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故A项、B项、C项正确。继承人对于侵犯其继承权的行为,符合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诉前保全。故D项正确。66.★★关于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评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民可以向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就该许可的实施提出意见B.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该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C.该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定期对该许可进行评价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许可的设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对该许可进行评价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0条。67.共用题干关于挪用公款罪,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款,准备购买个人住房,但一直未使用,挪出4个月后又将公款挪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B: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掌管巨额资金。一日,乙向甲提出向其单位借款50万用于购买假币,盈利后归还60万,甲擅自从公司款项中支付给乙50万,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甲明知乙使用公款进行贩毒,仍将公款挪出供其使用,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D:甲与乙通谋挪用公款80万元用于走私活动,并收受乙的贿赂5万元,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从一重处罚答案:A,C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详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曾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界定为贪污罪。但1997年《刑法》第384条第1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规定这种情形下,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不包括主观上不想归还。B选项的“不退还”是由于客观原因,C选项的“不退还”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因此B和C都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BCD都错误,A正确。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客观行为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依据,但不能说只要有平账行为其主观上就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B选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并没有与甲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不构成共犯,故B选项错误,不入选。D选项,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选项,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考点】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详解: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所以李某共挪用公款8万元。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李某收受他人2万元,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丁拾得牛四后,因向钱某借钱便将牛四质押给了钱某,质押符合形式要件。张某发现牛四在钱某处主张返还,遭钱某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钱某因合同取得质权B.钱某因善意取得质权C.钱某可向丁主张违约责任D.张某有权要求钱某返还牛四答案:C,D解析:。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更不能依合同取得,故钱某不享有质权。钱某可向丁主张违约责任,此责任为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69.2016年5月4日,汇丰公司工作人员拟定了向天通公司购买按摩椅的要约函件,但未载明日期;5月5日交到当地邮局邮寄;5月6日邮局盖上当日邮戳寄出该函件;5月10日天通公司收到了汇丰公司的函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A.5月4日B.5月5日C.5月6日D.5月10日答案:C解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6日)开始计算。70.下列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的是:()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规章B.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C.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D.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9条、第91条。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王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进行的限制性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C.王某一人制定了该公司的章程,并决定了董事长和经理的人选D.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王某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可能有连带债务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讲解:《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选项正确,当选。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所以,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B选项正确,当选。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故C选项正确,当选。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王某仍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人格混同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D选项错误,不当选。7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批准?A:本院院长B:本院审判委员会C:上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再审审理期限。详解:《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73.共用题干甲公司委托乙行纪行为公司出售一套闲置设备,甲公司定价10万元,乙行纪行以9.9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卖给丙公司,乙行纪行向甲公司补足了1000元的差额。回答以下(1)~(2)题:如果乙行纪行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B: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2万元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1万元D:乙行纪行可以要求增加报酬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行纪行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乙行纪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行纪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履行义务致使甲公司受到损害,乙行纪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BD选项正确。74.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是哪些?A.正在取保候审者B.正在被监视居住者C.正在被劳动教养者D.正在受拘留处罚者答案:A,B,C,D解析:198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西、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曰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故应选A、B、C、D四项。75.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的事项有( )。A.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B.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C.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必须高于每股净资产、低于每股收益D.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答案:A,B,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1)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76.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可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选项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选项C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选项D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77.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C.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费用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E.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答案:A,B,D,E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题中,C项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而是属于共益债务。其余四项都是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78.甲国以乙国境内有反甲国政府组织的据点为名,对乙国发动战争。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项?()A.虽然两国发生战争,但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不被废止B.两国间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两国对在海上遇到的敌国一切船舶及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在条约关系上,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为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但凡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于战争开始后不仅有效,而且恰恰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B正确。在经贸方面,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A错。在敌产处理方面,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C错。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则均可以拿捕没收,D错。79.对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选项B错误。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并非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并非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了剥夺,检察院还是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的。所以对于构成犯罪是否起诉,检察院在法定的裁量范围内可以酌定不起诉,不是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起诉。80.下列关手犯罪行为的陈述不正确的有:()A.犯罪行为可能是人的持有行为B.犯罪行为包括人身体的静止C.不作为犯只能是故意犯罪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作为犯罪,行为人都有作为的义务前提答案:C81.下列关于宪法效力特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B、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不仅仅体现在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上,还体现在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性上C、宪法效力具有全面性D、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答案:A,B,C,D解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种最高性是宪法效力最重要的特征。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一方面根源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另一方面根源于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这一理论预设。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第一,宪法处于一国法律规范体系的最上层,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最终依据,而且,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违宪的法律不得生效或者须经由特定机关宣告其无效。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的实质意义在于:一般法律规范与宪法条文相抵触时,一般法律规范失去效力,宪法条文可成为直接适用的依据。第二,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任何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82.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老乡李某借款10万元,并请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关于该案中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双向法律关系C.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张某和李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D.三人之间是横向的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B选项错误,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单向法律关系。83.共用题干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陆某欲购买房屋,遂于2010年5月1日到柯益房地产公司售楼处了解其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情况。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称楼盘销售非常火爆,房屋成交量已达房屋总量的80%以上,如果不及时购买,可能再也买不到该楼盘的房屋,即使能买到,也要多支付10%以上的房款。陆某领取了楼盘介绍资料后离去。晚上陆某登录当地建委的房地产销售网上了解洪雅楼盘的销售情况,发现已售房屋仅占房屋总量的40%。不过考虑到该楼盘的价格较合适,竣工时间也较快,遂决定购买。次日,陆某向柯益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1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5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三份房屋预售合同,约定陆某购买柯益公司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101、202、303三套精装修房屋,价款为500万元。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是:()A:可撤销的合同B:无效合同C:效力未定合同D:有效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84.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王某、赵某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查看材料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85.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A.打击报复证人罪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C.扰乱法庭秩序罪D.妨害作证罪答案:A,C解析: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都涉及证人,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妨害作证发生在他人作证之前,而打击报复证人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所以本题中李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打击报复证人罪,A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或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破坏的是庭审秩序,而后者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直接扰乱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所以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C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86.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答案:B,C解析:【考点】合法行政原则【详解】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和灵魂,其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活动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行事。没有相关明确条文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A选项符合合法行政要求,《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B选项违反合法行政要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C选项违反合法行政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组织为国家有权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得委托。D选项符合合法行政要求,《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停产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综上,本题选B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丙为勒索钱财绑架孙某,但孙某口才了得,三人被孙某骂得几乎精神崩溃。为了坚定决心,甲、乙、丙将孙某活埋,但孙某被种地的农民意外发现,并成功获救。甲、乙、丙三人成立绑架罪,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B:甲为了自己收养孩子,从一位产妇手中将一女婴抱走,并支付了500元的营养费。后来甲发现女婴有残疾,经人联系,欲以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他人。某日,甲抱着女婴与来接女婴的买主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甲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C:甲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额为5万元)递给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乙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某种原因(与领导有矛盾),仍然为甲付款,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甲。甲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乙构成贪污罪(既遂),甲、乙不构成共犯D:刘某坐在人力三轮车上,提包放在腿上,手放在提包上。甲抢夺提包就跑,被害人立即追赶,并喊抓贼,甲跑了20多米后又跑到刘某面前,将提包还给刘某,说:“求求你,别喊了,你一喊我就反胃”。甲成立抢夺罪(中止)答案:B,D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选项A:甲、乙、丙为钱财绑架孙某,并在绑架之后将孙某活埋,符合绑架罪中“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本来应当直接适用该档法定刑“处死刑”。但是,由于孙某被农民发现,最终并未死亡。这种情况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此时应当先按照该档法定刑选择刑罚,然后结合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决定最终的刑罚。选项B: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出卖妇女、儿童的,应当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故选项B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选项C: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已经发现甲使用的现金支票是伪造的,因此甲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而乙在明知是伪造支票的情况下依然为甲付款,构成贪污罪(不是为了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而甲、乙之间并未形成共同故意,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共犯。选项D:甲有抢夺的故意,并且已经夺得了提包,甲的抢夺罪已经既遂。犯罪停止在一个犯罪形态后就不能再转变为别的形态。故,甲后面的行为不能使一个犯罪既遂转变为犯罪中止。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88.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AC项,共犯人为共同的犯罪证据进行毁灭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范围包括毁灭行为、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他人毁灭证据提供便利的行为,所以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属于此罪的范围。所以A项因为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则是明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A项不当选,C项当选。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甲为防止丙作证而将丙派往境外工作的行为确实会给调查取证带来不便,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改变丙知晓乙犯有重大贪污罪行的事实,而且目前国际交通便利,即使将丙派往境外工作,丙也可以再回国作证。甲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不当选。D项,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毁掉,似乎是得到了被害人承诺,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身侵犯的法益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司法秩序利益。所以,不论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还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毁灭其的行为都是帮助毁灭证据罪。还可以解释为,对此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即对彼方当事人不利,对其进行毁灭的,是成立对彼方当事人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D项当选。89.甲市乙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孙某被释放后向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后者拒绝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在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B.乙区公安分局应向孙某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C.乙区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D.对乙区公安分局的决定,孙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24条。9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B.《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是空白罪状C.《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该条是叙明罪状D.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罪状的具体分类。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戌特征。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国籍的丧失。ABD项,根据《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由于加入外国国籍而导致的中国国籍的丧失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所以A错误,B正确、D正确。C项,基于《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王某加入美国国籍在中国法律上即产生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后果,因此王某并不同时具有美国和中国的双重国籍。并且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C错误。92.下列哪种情形下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B、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C、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D、因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的答案:D解析:【考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了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题的A、B、C项对应该条第3、5.2项,因此不选。该条第4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不能收回,故D项为正确答案。93.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答案:D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开庭审理【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法院不享有裁量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应当提请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以审判长意见为准,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第148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94.某故意伤害案,在一审程序中,下列选项中的人员,哪个可以担任陪审员?A:甲,大学毕业,22周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B: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周岁C:丙,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罚处罚,60周岁D: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50周岁答案:B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95.债权人可以按照督促程序,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命令债义人偿还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债务。对此,下列说法合法或合理的有:()A.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程序,有原告和被告B.督促程序无须法庭辩论C.若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的,则督促程序终结D.若债务人没有提出支付令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执行力答案:B,C,D96.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C.《宪法》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D.《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答案:A,B,D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家管辖的国家全部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故A、B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故C项错误。97.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洗车行为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车主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依法不能发生停车场工作人员期望的民事法律后果——“请付洗车费5元”,D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制度的创设目的是为了对受损失人所受损失予以救济,而不是为了给受损失人滥用权利(如故意让他人获得自己的利益)提供庇护,A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利益归他人的,为管理他人事务,成立无因管理;利益归自己的(如本题的“请付洗车费5元”),为管理自己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的订立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单方的一厢情愿并不能成立合同,当然也不能发生合同的效力,C项错误。98.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题中,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且“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的行为,导致“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属于对商品的质量、社会影响力所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C正确。99.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唐律疏议》规定“一准乎礼”,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道德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过程中。从法与道德的角度来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唐律的制定者认为法律必须以儒家道德为基础B.说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道德与法律界限模糊C.反映了儒家道德伦理观念对古代国家法律的重要影响D.是“明刑弼教”思想的表现答案:D解析:“明刑弼教”是指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100.2009年5月,周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做生意,约定2011年10月1日周某还钱。后来周某做生意赔了钱,到期无力偿还陈某的借款。周某的父亲为儿子发愁过度,心脏病复发,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留有一间房屋,周某为唯一继承人,陈某便想让周某用该房屋抵债,周某遂找到朋友杜某,说:“我不忍心用这房屋去抵债,送给你吧。”随后与杜某签订了赠与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陈某对周某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陈某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C.陈某不可以代位行使周某的继承权D.杜某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周某赔偿答案:D解析: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A项正确。B.正确。周某、杜某均为恶意,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协议能被宣告无效,故B项正确。C.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非专属性的到期债权,不能代位行使其继承权,故C项正确。D.错误。赠与合同未必完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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