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规划控制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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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控制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管理,有效治理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东至魏来路、西至西环线(245省道)、南至徐宿淮盐高速路、北至宿宿淮铁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和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占地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六)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七)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未取得规划有关手续但在2005年城区航拍调查之前已经建设的,可以视为合法建筑。  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市政园林、人民防空、消防、水利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第四条 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分类处置”的原则,做到包区划片、责任到人,源头控制、强化巡查,部门配合、快速处置,依法追责、长效管理。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城规划控制区违法建设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城管委办、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城、众兴街道、来安街道、城厢街道、原种场、农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城管委办,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县城管委办、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众兴街道、来安街道、城厢街道、原种场、农场主要负责人和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的指导、交办、督查及考核等。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报备、复验、管控等工作,对除住宅小区外的违法建设(包括商业街区、开放式街区、临街商铺、专业市场等)进行管控和拆除。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物管办)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违法建设治理管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内违建巡查、拆除等工作。负责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责任,对违法建设施工人员、车辆、工具和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应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对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违建情况核实后报城管委办进行交办处置。对逾期不报、瞒报、漏报及不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降级、清退和信用惩戒。

2  第八条 众兴街道、来安街道、城厢街道、原种场、农场分别做好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自查、报备、管控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除商业街区外居民住户和住宅小区等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拆除。城市管理局负责安排执法人员协助属地政府做好违法建设的管控、拆除工作。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对已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建立信息资料库,在不动产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前应查询违法建设资料库,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自接受工程用地至工程建设(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前发生的违建行为(含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管控。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条 县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报备、管控、拆除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县征收办负责征收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开始至土地移交前的违法建设自查、移交、报备、复核工作;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设,严格落实零补偿。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信用办)负责对查处机关函告的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信息计入其信用档案,纳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应用清单,依规对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负责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及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建设领域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进行坚决打击。

3  第十四条 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办公用房违法建设行为管控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所属办公用房违法建设进行自查自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建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建拆除。  第十五条 各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本村(居、社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自查管控、发现制止和逐级上报;负责做好拆违的思想动员、带头实施、疏导善后等工作。第三章 巡查管控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建立违法建设定期巡查机制,强化巡查责任管理,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等,接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报送县城管委办统筹交办处理,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举报人并保密。  第十七条 各相关乡镇、街道、场和开发区、征收办要根据各自职责,分段划片、定人定责,健全巡查网络,加强日常自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效率。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违法建设管控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巡查自查和管控工作统计台账;  (二)各责任单位发现可能用于违建的建筑材料,要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严防突击抢建;  (三)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做好照相、摄像等调查取证工作,责令停止建设;  (四)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拆除到位;  (五)对确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责任单位提出强制拆除申请,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和处罚决定书,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同时报征收办建档备案,作为征收零补偿依据。

4  (六)违法建设管控责任单位和所在属地乡镇,应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对违法建设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立案调查和取证工作。第四章 查处追责  第十九条 经调查,根据违法建设下列相应情形,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包括:1.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2.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的;3.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4.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包括:1.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2.拆除违法建设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对已形成的违法建设难以认定的,应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认定意见后依法处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具体事实,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5  第二十二条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需要强制拆除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查处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拆除的,应当由查处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单位实施。违建管控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以实际产生费用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违法建设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对违法建设行为人抵制、阻挠、干扰拆违执法工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责任单位要进行登记,及时反馈至信用部门记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在推进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工作开展不力、履职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给予处理。对相关工作人员及党员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城管委办负责牵头开展督查考核,采取各责任单位自查自报与领导小组巡查复核相结合方式,主要考核各责任区新增违建发生、存量违建拆除等情况,每周督查统计、每月通报情况,考核情况相应纳入全年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县城规划控制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城管委办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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