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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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贵公司《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诚科技”或“公司”)、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同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及附件《督查报告》中

2、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黑体(不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宋体(不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财务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1、根据公司反馈,明确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但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否需依法办理许可证,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如依法需办理,但因属地未开展排污许可证的办理,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属地市级以上

3、环保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或证明,其内容应在说明书中披露;(2)是公司应对排污物采取处理措施,其具体措施应在说明书中披露;(3)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及时跟进办理排污许可证出具承诺,其内容应在说明书中披露。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就申请挂牌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存有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公司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一、核查过程主办券商通过查看公司的业务情况及公司排污处理措施,核查了河南省在排污许可证办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并取得了新乡市环保局、新乡县环保局的相关说明文件,取得了2014

4、年度、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及时跟进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承诺。二、事实依据和分析过程(一)公司依法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于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十二条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不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

5、位名录》、《2014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根据河南省相关规定,公司暂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6、》为河南省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自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二)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说明2016年2月1日,瑞诚科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向新乡县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新乡县环保局经核查《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认为瑞诚科技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无法确定是否能够受理未列入省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2016年2月2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递交《关于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申请办理排

7、污许可证是否能够受理的请示》,请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明确对未列入省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是否能够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作出批复。2016年2月3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向新乡县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对《新乡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能够受理的请示》的回复>,回复全文如下:你局《关于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能够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一、《河南省减少污染排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列入省、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均应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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