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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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如下:1、根据公司反馈,明确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但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否需依法办理许可证,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如依法需办理,但因属地未开展排污许可证的办理,请公司补充说明

2、并披露:(1)属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或证明,其内容应在说明书中披露;(2)是公司应对排污物采取处理措施,其具体措施应在说明书中披露;(3)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及时跟进办理排污许可证出具承诺,其内容应在说明书中披露。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就申请挂牌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存有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公司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1/42、新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新)安监管罚[2013]监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瑞诚科技

3、处以11万元罚款的具体认定情况,并提供认定文件。2015年9月16日,新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2013年7月对瑞诚科技所作的行政处罚,属于一般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前述证明的全部内容,并作反馈附件提交。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你们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

4、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反馈督查报告作为反馈回复附件提交。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2/4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反馈工作,我们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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