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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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2卷第3期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l_22No.O32010年5月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Mav.2010口社会学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启示苏素琼(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摘要]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是我国台湾地区第一个涵盖岛内全体民众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全民健保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台湾地区绝大多数人都被覆盖到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障下。全民健保的部分经验可

2、供大陆的医疗保险制度借鉴。[关键词]台湾地区;全民健保制度;成就;问题;启示[作者简介]苏素琼(1985一),女,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与劳动经济研究。一、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现状(一)劳工保险台湾地区在1952年颁布了“劳工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几经完善,现行的为1995年最新修正的“劳工保险”条例。劳工保险中医疗健康给付主要分为生育、伤病与医疗给付三种。其中伤病给付分为普通伤病给付与公伤伤病给付两种。医疗给付分为门诊给付与住院诊疗给付两种。为防

3、止医疗给付被滥用,条例规定被保险者因伤病住院,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者,每一个月应由医院办理继续住院手续一次。住院诊疗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自设或特约医院诊断认为可出院修养应立即出院,拒不出院者自己承担费用。“全民健康保险”开办后,劳工保险中的生育给付与普通伤病给付转移到“中央健保局”办理。(二)公务人员保险台湾地区在1958年公布了“公务人员保险法”,该项制度面向所有公务人员实施,其给付条件最优越,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生育、疾病、伤残事故时,由承保机关自办的联合门诊中心或特约医疗机构给予医治,其给付范围包括生育

4、助产(含被保险人配偶)、健康检查、疾病预防、伤病医疗、其中伤病医疗无给付期限,住院病房一律以二等为准。“公务人员”家属、退休“公教”人员及其家属除保险给付项目仅有疾病及伤亡给付。1995年,将医疗给付并人台湾地区全民健保,“公务人员”保险仅提供伤残给付、养老给付、死亡给付及家属丧葬津贴等四项现金给付。(三)农民健康保险台湾地区为了增进农民福利,维护农民健康,在1985年实行农民健康保险制度。1992年最后修正“农民健康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生育、伤病与疾病给付3种。其中大部分规定与劳工保险的规定相同,不同的是发

5、生紧急伤病需要立即治疗时,在保险人自设或特约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疗者,应于门诊结束或出院的次日起2个月内,把医疗证明和费用凭证交给投保单位审查后予以给付。费用超过保险人支付特约医疗机构费用规定标准者,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四)低收入群体健康保险1990年台湾地区制定“低收入户健康保险暂行办法”,对台湾所有低收入户提供基本生育与医疗给付。实施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后,为解决民众生病无钱就医,对于经济困难的弱势民众,包括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者、中低收入户70岁以上的老人、原住民未满20岁及年满55岁而无职业者、失业

6、的劳工等,当局将补助其自负的健保费。2004年实施“台湾地区全民健保法修正案”,对经济困难民众采取缓缴或免除过去欠费的方式加以帮助。二、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运作1995年台湾地区颁布《全民健康保险法》,将健康保险从原有的各项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建立全民继康保险,以法规的一58—形式强制推行。(一)全民健康保险的运作机构台湾地区全民健保的主管机构是“行政院卫生署”,在“卫生署”下设有四个平行的单位,维持整个健保体制的运作,包括:全民健保监理委员会、全民健保争议审议委员会、全民健保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健康保险局

7、。健康保险局是整个健康保险体制运作的中心。健保局总局管理全局业务,负责业务规划、督导、研究发展、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总局下设6个分局,直接办理承保业务、保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查核付及待约医疗机构管理等业务。健保局又陆续增设22个联络办公室与民众联系,还有四个直属的联合国门诊中心,提供医疗服务和咨询。(二)保险对象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覆盖全社会,将全体居民分为六类,第一类主要是公职人员、一般雇员、自营业主等;第二类是职业工会会员和外雇船员;第三类是农民、渔民等;第四类是志愿役军人;第五类是低收入群体;第六类是无职业

8、的荣民。每类人群按规定可申报无职业的家庭成员参保,使健康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居民。2005年台湾地区投保人VI比例达到99.00%。(三)保险费标准不同类别的保险对象,保险费的标准不尽相同。第一、二、三类居民根据每月实际收入划分不同的等级,按不同的等级申报投保金额,其中对第三类的农民、渔民统一确定一个较低的投保金额;第四、五、六类居民按照健康保险居民保费的平均值作为实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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